13147094815 18620487148
律师团队
>>
  • 珠三角律师珠三角律师
  • 珠三角律师珠三角律师
  • 珠三角律师珠三角律师
  • 珠三角律师章律师
业务范围
>> 
提供珠三角地区各市县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湖北省渔池征地补偿标准是什么


珠三角律师网 www.zsj64.com


  湖北省渔池征地补偿标准是什么对于征用鱼塘的补偿标准,按《土地管理法》的规定执行,可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结合当地的具体情况制定相关补偿标准。《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制定区片综合地价应当综合考虑土地原用途、土地资源条件、土地产值、土地区位、土地供求关系、人口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调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征收农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对其中的农村村民住宅,应当按照先补偿后搬迁、居住条件有改善的原则,尊重农村村民意愿,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货币补偿等方式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并对因征收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等费用予以补偿,保障农村村民居住的权利和合法的住房财产权益。?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被征地农民纳入相应的养老等社会保障体系。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主要用于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险缴费补贴。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的筹集、管理和使用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总之自己家的地被国家进行征收,那么国家就需要支付赔偿款,不但要赔付地皮的钱,还要赔付地皮上面东西的钱,赔付金额是按照当地的经济水平进行计算的,赔付金额不可以少于征地之前的经济水平,如果有不满意的,可以向当地政府进行商议。
  
  
  


·申请信息公开对提高征地拆迁补偿有什么作用?
      一、申请信息公开对提高征地拆迁补偿有什么作用?  被拆迁人申请对拆迁信息进行公开的,有助于保障被拆迁人的利益,确定房屋拆迁补偿的标准、拆迁的范围等的内容。  信息公开是为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促进依法行政,充分发挥政府信息对人民群众生产...


·商品房小区土地使用权怎样确定
      商品房小区土地使用权怎样确定 一、商品房小区土地使用权怎样确定 一、商品房或住宅小区的地皮所有权是属于国家的,土地使用权和地上房屋的所有权是属于购房个人的。 二、依据《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 第十一条 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应当按照平等、自愿、有偿的原则,由市...


·在上海买房的时候,除了要考虑房产本身的价值以外,上海关于房地
      在上海买房的时候,除了要考虑房产本身的价值以外,上海关于房地产税的相关规定,也是上海市居民在购房的时候必须要考虑的一个因素。就算是在上海,不同地区的房地产税在征收的时候都有所差异。除了公民个人以外,房地产开发商也需要了解一下在我国上海房产税怎么征收? 在我国上海房产税怎么征收?...


·山西省征地补偿标准2023规定是怎么样的?
      在我们现实生活当中,农民的利益是不能够触碰的,否则的话容易激起民愤,所以征收土地,造成他们的损失,需要进行一定的补偿。那么山西省征地补偿标准规定是怎么样的?具体的补偿方式需要根据当地的政府制定的补偿措施来进行,其次就是包括征地补偿以及相应的其他税费。一、山西省征地补偿标准规定是怎...


·欠钱不还不在一个地区怎么办
      欠钱不还不在一个地区怎么办?欠钱不还不在一个地区的可以先想办法和债务人沟通,协商不成的需要收集证据在法定诉讼时效内,向债务人所在地的法院起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 一般地域管辖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


·农村土地无偿征用合同无效的情形有哪些
       一、农村土地无偿征用合同无效的情形有哪些?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的;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第五十...


·村委会不发放征地补偿怎么办?
      村委会不发放征地补偿怎么办? 征地补偿指得是政府用于公共事业建设时造成占用土地的,应对群众给予的赔偿。这个政策有利于保护人民群众的利益,体现了国家以人为本的原则。我国实行的是社会主义土地公有制,土地补偿费应当贵集体经济组织所有,而土地附着物则归其所有者所有。补偿费是发到农村集体...


·个人土地使用申请书怎么打?
      个人土地使用申请书怎么打?我国实行的是土地国有制度,土地使用是需要经过主管部门批准的,在此之前需要提交土地使用申请。可是对于此问题,很多人都不清楚。那么,个人土地使用申请书怎么打?为此,我们在下文中整理了该问题的相关资料,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什么是土地使用? 土地使用,即土地利用...


·非住宅的土地使用年限是多长时间?
       对于房产我们您都知道我们是有房产的所有权的,但是对于房产下面的土地一般都是拥有土地使用权,使用权和所有权是不一样的,使用权的期限住宅一般都是70年,非住宅和住宅是不同的,非住宅的土地使用年限一般都是40年。 非住宅房的使用年限是多久? 1、非住宅房的使用年限是40年,使...


·河南省2023征地补偿标准是什么?
      河南省2020征地补偿标准是什么?2018年河南省征地补偿标准是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及青苗补偿费按照《漯河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漯河市建设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标准的通知》文件据实补偿,其中征收耕地的青苗补偿费标准为1、8万元/公顷。1、征地补偿安置费:按照《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


·土地使用权法人变更是怎么样的?
      土地使用权法人变更是怎么样的? 在现实生活中,常会遇到土地房屋等因为转卖、继承、财产抵押等原因出现法人变化而需要进行法人变更手续的情形,可以明确的是,需要依法办理法人变更登记,否则就会产生不必要的麻烦。那么,土地使用权法人变更是怎么样的?为此,我们在下文中整理了该问题的相关资料...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珠三角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3147094815 18620487148
18620487148
点击这里给珠三角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