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147094815 18620487148
律师团队
>>
  • 珠三角律师珠三角律师
  • 珠三角律师珠三角律师
  • 珠三角律师珠三角律师
  • 珠三角律师章律师
业务范围
>> 
提供珠三角地区各市县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检察院不批捕不构成犯罪吗?


珠三角律师网 www.zsj64.com


  检察院不批捕不构成犯罪吗?
  
  
  一、不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并不必然意味着其不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79条规定,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尚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的,应当予以逮捕。
  
  
  第65条明确规定,对于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可以取保候审。
  
  
  从刑事诉讼法的相关条文不难理解,逮捕作为最为严厉的强制措施,其适用条件是非常严格的,犯罪嫌疑人必须同时具备逮捕的条件,且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的才能批准逮捕,对于无社会危险性的即使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也可以采取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及其他强制措施。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有以下情形:无社会危险性不捕、证据不足不捕、不构成犯罪不捕等。所以不能简单地理解为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就必须批准逮捕,更不能理解为不批准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就不可能被判处徒刑以上刑罚、不需要负刑事责任,更不能将不批准逮捕等同于不构成犯罪。
  
  
  二、对于不批准逮捕的犯罪嫌疑人不是必须撤销案件。
  
  
  《刑事诉讼法》第77条规定,在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间,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理。第89条规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根据该规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公安机关认为需要继续侦查的,可以采取除逮捕外的其他强制措施。对于被采取取保候审等强制措施的,侦查机关仍应继续侦查,而非撤销案件。对于侦查终结后,案件是否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则视情况而定。
  
  
  另外,《刑事诉讼法》第161条规定,在侦查过程中,发现不应当对犯罪嫌疑人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撤销案件。可见撤销案件与是否批准逮捕没有必然联系,不批准逮捕并不意味着刑事案件不成立,必须撤销案件。
  
  
  三、不批准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如构成犯罪,需要判处刑罚的,应当提起公诉。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72条、173条之规定,提起公诉的条件是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不起诉的情形有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有本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127条规定,对被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审查后,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但不需要逮捕的,依法直接向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或者依法办理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手续后,向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
  
  
  根据此规定,对于公安机关认为不需要提请逮捕的案件及检察机关不批准逮捕的案件,在公安机关侦查终结后,只要符合起诉条件的,均可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可见,不批准逮捕的案件移送审查起诉,符合诉讼程序。
  
  
  四、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决定逮捕被告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113条规定,人民法院审判案件,根据情况,对被告人可以决定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或者逮捕。第128条规定,对具有刑事诉讼法第79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情形的被告人,人民法院应当决定逮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77条规定,人民法院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存在,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被告人,认为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措施,尚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而有逮捕必要的,应当决定依法逮捕。
  
  
  据此可以理解为,人民法院决定逮捕被告人应当包括两种情形:一是直接受理的自诉案件认为需要逮捕被告人的;二是检察机关提起公诉时未予逮捕的被告人,认为符合逮捕条件应予逮捕的。因此,法院对检察院不予批捕的案件决定逮捕,是法律赋予人民法院的权力,是符合法律规定的。
  
  
  不逮捕并不代表不构成犯罪,逮捕只是一种形式而已,除了进行逮捕可以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方式,最终是不是不构成犯罪需要根据法院的判决来确定,一般不进行逮捕一般是犯罪行为没有太大的危害性,但是一般犯罪证据确凿都会进行逮捕。
  
  
  
  


·刑事案件律师收费办法是怎么规定的?
      刑事案件律师收费办法是怎么规定的?1、办理一审刑事案件侦查阶段的基准收费标准为1600元/件,上浮不得超过20%(下浮不限);起诉阶段的基准收费标准为1600元/件,上浮不得超过20%(下浮不限);审判阶段的基准收费标准为2500元/件,上浮不得超过20%(下浮不限)。2、办理一...


·涉嫌寻衅滋事罪一般关多久,寻衅滋事罪要坐多久的牢?
      寻衅滋事罪,是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破坏社会秩序的危害结果,并且希望这种结果发生。这是对社会秩序的一种破坏,那么刑法对寻衅滋事罪怎么处罚?换言之,涉嫌寻衅滋事罪一般关多久?下面我们就为您详细介绍。一、涉嫌寻衅滋事罪一般关多久《刑法》第293条规定: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


·非法捕捉野生动物怎么判刑?
      非法捕捉野生动物怎么判刑?非法杀害野生动物的判刑标准是五到十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非法猎捕、杀害国家 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


·刑事拘留案底几年消除
      刑事拘留案底不会消除。刑事诉讼中的拘留是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对直接受理的案件,在侦查过程中,遇到法定的紧急情况时,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所采取的临时剥夺其人身自由的强制方法。刑事拘留必须同时具备两个条件:其一,拘留的对象是现行犯或者是重大嫌疑分子。现行犯是指正在实施犯罪的人,...


·缓刑之后犯罪构成累犯吗
      缓刑之后犯罪构成累犯吗这要看具体的情况。不一定构成累犯,也不是绝对不构成累犯。《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缓刑犯在考验期满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应否认定为累犯问题的批复》。批复指出,被判处有期徒刑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满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


·打群架致人死亡判刑多久
      在中国,义气是很多人看中的,有些人甚至为了讲义气,其他一切后果都不顾,最为常见的就是和朋友一起去打群架。打群架其实在法律上被称之为聚众斗殴,达到一定认定条件的还将被定为聚众斗殴罪,对于聚众斗殴这种行为构成的聚众斗殴罪,我国法律是会给予严惩的。那么打群架致人死亡判刑多久呢?下面我们...


·死缓减刑程序包括哪些环节?
      一、死缓减刑程序包括哪些环节?根据我国刑法第79条的规定,减刑案件由中级以上人民法院管辖。减刑的程序大体上按照以下方法进行操作:1、对受刑的人考察对受刑人的考察是适用减刑的基础工作,是减刑的第一道程序。受刑人只有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现才能予以减刑,而要认定受刑人是否确有悔...


·犯罪故意的定义是怎样的
      犯罪故意的定义是怎样的 一、犯罪故意的定义是怎样的? 犯罪故意的定义是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一种心理状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4条第1款的规定,犯罪故意可以分为以下两种类型: 1、直接故意 在直接故意中,存在...


·非法供应血液制品罪是什么,处罚是怎样的?
      您在生活当中都有献血的经历,在进行献血的时候,一般医护人员会对献血人员的血液进行检验,只有经过合格以后才会进行抽取使用。所以说通常情况下,血液制品的采集和使用都会经过严格的审核,是不允许非法使用的。下面我们就为您介绍一下非法供应血液制品罪是什么? 一、非法供应血液制品罪是什么意...


·刑事自诉案件种类有哪些
      刑事自诉案件种类有哪些 一、刑事自诉案件种类有哪些 所谓自诉案件,是指由被害人本人或者其近亲属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案件。《刑事诉讼法》第19条规定:自诉案件,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和有关司法解释,自诉案件范围有以下几类: 1、告诉才处理的案件。根据我国《刑法...


·认罪认罚的详细规定是怎样的
      我国的诉讼制度其实关键就是要以审判为核心的,目前在国家召开的相关会议当中正式推进了对认罪认罚从轻处罚的这一政策的试点工作,工作人员也是十分小心谨慎的规定了这一政策的试点的期限为两年,意味着我国的诉讼制度将在某种程度上迎来全新的改革。您可以跟随我们的脚步在下面的这篇文章当中一起了解...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珠三角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3147094815 18620487148
18620487148
点击这里给珠三角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