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147094815 18620487148
律师团队
>>
  • 珠三角律师珠三角律师
  • 珠三角律师珠三角律师
  • 珠三角律师珠三角律师
  • 珠三角律师章律师
业务范围
>> 
提供珠三角地区各市县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判缓结束又犯事怎么处理


珠三角律师网 www.zsj64.com


  判缓结束又犯事怎么处理根据刑法规定,缓刑是在一定考验期限内,暂缓执行原判刑罚的制度。如果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内没有再犯新罪,实际上并没有执行过原判的有期徒刑刑罚;加之被判处有期徒刑缓刑的犯罪分子,一般犯罪情节较轻和有悔罪表现,因其不致再危害社会才适用缓刑。所以,对被判处有期徒刑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满三年内又犯应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可不作累犯对待。二、缓刑期满后又犯罪是累犯吗“前罪”是被判处有期徒刑宣告缓刑的故意犯罪,缓刑期满且又未发生刑法第七十七条规定的情形的,在规定的五年期限内因故意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否构成累犯,理论界一直未有定论,司法实践中也因无章可循,实际中存在不同执法标准。大多数学者认为上述情形不构成累犯,其理由是:刑法第七十六条规定,在考验期内只要犯罪分子未发生刑法第七十七条规定的情形,缓刑考验期满,原判的刑罚就不再执行。这就意味着刑罚没有执行,自然不符合累犯制度所规定的原判“刑罚执行完毕”之要求。此观点从表面上看,似乎是严格执行法律规定,但实际是对法条的机械理解。全面解读刑法中关于缓刑制度(包括特别缓刑)和累犯制度的规定,就可以得出相反的结论。缓刑是指人民法院对于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据其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认为暂不执行原判刑罚,确实不致危害社会的,规定一定的考验期,暂缓其刑罚的执行。在考验期内,犯罪分子如果不违反刑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原判刑罚就不再执行的一种刑罚制度。由此可以看出,缓刑是一项特殊刑罚制度,它是人民法院在审判刑事案件过程中,必须执行的量刑的规则,即只要出现“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情形时,就“可以宣告缓刑”。同时,它又有可以实际执行的具体内容:在缓刑考验期内,由公安机关考察,所在基层组织予以配合,以法条的形式明确规定了缓刑考验期限内考察的主体是公安机关,犯罪分子所在单位和基层组织予以配合;考验、考察的内容是刑法第七十七条规定的情形;考验、考察的对象就是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因此,这实际上就是一种宽泛的监督、考察、管理,是对缓刑的“执行”。缓刑期满即是对犯罪分子缓刑的“执行”完毕,可以并且应当得出缓刑执行完毕的结论,从而决定原判刑罚是“执行”还是“不再执行”。如果确定“原判刑罚不再执行”,此时的不再执行不是指原罪不构成的不再执行,而是指已经构成犯罪,因为在缓刑考验期限内未违反第七十七条的规定,而法律推定其已接受了教育改造,达到了刑法的目的,不需要再执行原判刑罚。换言之,即本来需要对犯罪分子处以一定的刑罚(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才能实现对其惩罚和改造的目的,但因为犯罪分子已经具有较好的悔罪表现,结合其犯罪情节和不致再危害社会的预见,规定一定的考验内容(即犯罪分子不得违反的规定)和考验期限、考察方式。如果犯罪分子在该期限内通过了这些考验,就推定其已经得到了改造,从而达到了对其惩罚和改造的目的。故此时的“不再执行”实际是通过“缓刑的执行”已经得到了执行。其实质是通过执行相对原执行强度较弱的执行方法实现执行目的。因此这里的“不再执行”是一种实质意义上的“执行完毕”的“执行”,与累犯制度所规定的“刑罚执行完毕”的本质是一致的。缓刑期间犯罪是不是累犯要看是不是正在五年之内故意的犯罪。其次就是有没有构成累犯的标准。而在相关的规定中可以看出,如果缓刑期间的考验期已经满了那么原判决的刑法就可以不用再执行了。这样也是意味着刑法是没有执行所以不存在累犯的情节。
  
  
  


·可被判撤销监护人资格的情形
      可被判撤销监护人资格的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研究室主任胡某某介绍说,关于撤销监护人资格,民法通则和未成年人保护法的规定主要涉及两方面,一是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一是不履行监护职责。意见根据这两个法律的规定,列举了七种严重情形。 根据意见,被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


·经济诈骗300万判几年
      如果是个人诈骗300万,属于数额特别巨大的情形,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根据现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对诈骗罪量刑的数额标...


·打架故意伤害三级判多久
      打架故意伤害三级判多久刑法第234条、第238条、第247条、第248条、第289条、第292条、第333条的规定,对非法拘禁使用暴力致人伤残的,刑讯逼供或暴力取证致人伤残的,虐待被监管人致人伤残的,聚众“打砸抢”致人伤残的,聚众斗殴致人重伤的,非法组织或强迫他人出卖血液造成伤害...


·行政诉讼的一审判决类型有几种
      行政诉讼的一审判决类型有几种 一、行政诉讼的一审判决类型有几种 1、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规定,行政行为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的,或者原告申请被告履行法定职责或者给付义务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


·酒驾和醉驾的判断标准
      酒驾和醉驾的判断标准 1、饮酒驾车 饮酒驾车判断标准:车辆驾驶人员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20mg/100mL,小于80mg/100mL的驾驶行为。 根据计算,一般情况下饮用350mL(约相当于1小瓶)啤酒或半两白酒(20ml)后,血液酒精浓度就可达到0.02(20mg...


·认定构成抢夺未遂判几年
      认定构成抢夺未遂判几年根据被抢夺物品的价值决定,即使抢夺未遂,依然要追究法律责任。被抢夺的物品价值满足抢夺罪立案标准的,应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规定,对犯罪嫌疑人定罪量刑。《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抢夺公私财物价值一千...


·诈骗个人6000元判多少年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诈骗数额六千元万的属于诈骗罪中数额较大的情形,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


·倒卖普通发票判几年
      根据《刑法》第209条第4款规定:“非法出售第3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发票的,依照第2款的规定处罚。"即非法出售第3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发票的,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金。由此可见.刑法对本罪的起刑点没有规定具体的数量标准。《刑法》第二百零七条 ...


·判定为无效投标文件的情形有哪些?
      无效投标是指在投标的时候,参加投标的企业因为投标文件中有某种违法或者不符合这次招标要求的,进行招标的工作人员就会对这个投标的文件进行无效的判定。判定为无效投标文件的情形有以下这几种:(一)、进行投标的人在投标的时候提交给招标的人的自己企业的营业执照是没有效的、投标的时候提交给招标...


·休庭后多长时间宣判结果
      休庭后多长时间宣判结果无论是民事诉讼法或者刑事诉讼法,均没有规定开庭后几日内应当下达判决,只是规定了案件的审理期限。审结期限,是从立案的次日起至裁判宣告、调解书送达之日止的期间,但公告期间、鉴定期间、审理当事人提出的管辖权异议以及处理人民法院之间的管辖争议期间不应计算在内。根据《...


·开庭后最多多长时间下判决书?
      开庭后最多多长时间下判决书?开庭后最多多长时间下判决书法律上未作规定,无论是民事诉讼法或者刑事诉讼法,均没有规定开庭后几日内应当下达判决,只是规定了案件的审理期限。审结期限,是从立案的次日起至裁判宣告、调解书送达之日止的期间,但公告期间、鉴定期间、审理当事人提出的管辖权异议以及处...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珠三角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3147094815 18620487148
18620487148
点击这里给珠三角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