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147094815 18620487148
律师团队
>>
  • 珠三角律师珠三角律师
  • 珠三角律师珠三角律师
  • 珠三角律师珠三角律师
  • 珠三角律师章律师
业务范围
>> 
提供珠三角地区各市县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夫妻离婚房屋补偿款计算是怎样的夫妻离婚房屋补偿款


珠三角律师网 www.zsj64.com


  夫妻离婚房屋补偿款计算是怎样的夫妻离婚房屋补偿款=夫妻共同支付款项(包括本息)÷(房屋购买价 全部应付利息)×房屋评估现值(或夫妻认可房屋现值)×50%”的计算公式。离婚时,如果夫妻提前将银行贷款还清,由于提前还贷,剩余年限的利息不必支付,因此,剩余年限的利息不能计算在房屋原值中,房屋的增值部分与它也没有关系,因此,剩余年限的利息也不计入全部应付利息之中。全部应付利息 = 婚前一方支付的利息 ? 婚后夫妻共同支付的利息。因此,在离婚时已提前还清银行贷款的情况下,上述“房屋补偿款=夫妻共同支付款项(包括本息)÷(房屋购买价 全部应付利息)×房屋评估现值(或夫妻认可房屋现值)×50%”公式实际上为“房屋补偿款=夫妻共同支付的本息÷(婚前一方的支付的首付 ? 婚前一方的支付的本息 ? 婚后夫妻共同支付的本息) × 房屋评估现值(或夫妻认可房屋现值)×50%”。离婚时,如果尚未还清银行贷款,虽然法院会判决房屋归产权登记一方(首付款支付方式)所有并判决尚未还清的贷款由产权登记一方偿还。但是,尚未还清的的贷款利息还没有实际支付,不能计算在房屋原值中,房屋的增值部分与它也没有关系,因此,全部应付利息不含剩余年限尚未还清的贷款利息。全部应付利息还是婚前一方支付的利息与婚后夫妻共同支付的利息之和 。即:全部应付利息 = 婚前一方支付的利息 ? 婚后夫妻共同支付的利息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九条?【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清偿】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或者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因此,在离婚时尚未还清银行贷款的情况下,上述“房屋补偿款=夫妻共同支付款项(包括本息)÷(房屋购买价 全部应付利息)×房屋评估现值(或夫妻认可房屋现值)×50%”公式实际上为“房屋补偿款=夫妻共同支付的本息÷(婚前一方的支付的首付 ? 婚前一方的支付的本息 ? 婚后夫妻共同支付的本息 ? 尚未还清的银行贷款本金) × 房屋评估现值(或夫妻认可房屋现值)×50%”。二、公房,离婚后房产拆迁补偿还有份吗?如何分割离婚房屋拆迁补偿公房是指是指由国家以及国有企业、事业单位投资兴建、销售的住宅,在住宅未出售之前,住宅的产权归国家所有,居住人没有产权的房屋。按照法律规定,未取得产权的公房,离婚需要确定由哪方进行使用居住,并对另一方给予补偿。对于公房拆迁补偿的,政策一般是对居住人进行补偿。因此,对于未取得产权的公房,离婚后未取得居住使用的一方,也是没有权利分割离婚房屋拆迁补偿款的。三、集体土地上的房屋拆迁补偿,离婚后还有份吗集体土地上的房屋拆迁补偿款,离婚后还有没有权利分割视政策的规定而有所不同。如果集体土地上,也就是宅基地上的房屋拆迁,对宅基地住房的产权人进行补偿的,则离婚后未取得房产产权的一方无权分割房屋拆迁补偿款。如果政策规定按照户口进行拆迁补偿,则户口未迁出的,可以要求分割房屋拆迁补偿款;户口迁出的,根据政策的规定,则离婚后无权要求分割房屋拆迁补偿款。若是在离婚时或者是离婚后,夫妻双方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居住的房屋被拆迁的,那么得到的拆迁补偿款是需要进行分割的。民事主体若是不知道夫妻离婚房屋补偿款的计算方式,那么可以向当地的有关部门提出救济请求,或者自己直接阅读相关文献。以上就是律图小编整理的内容。律图有在线律师,如果您有任何的疑惑,欢迎您随时咨询。
  
  
  


·房屋鉴定申请书怎么写?
      房屋鉴定申请书怎么写?在我们生活中,许多事物都需要鉴定,而房屋当然也需要鉴定,鉴定是有相关的法律规定以及法律效益的,为了能够保障鉴定的结果,房屋鉴定申请书的写法和格式都是有着相关规定,我们为您简单说明一下。一、房屋质量鉴定申请报告范本房屋鉴定申请书申请人:姓名,基本情况请求事项请...


·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有什么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无法取得房屋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未告知买受人又将该房屋抵押给第三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


·购买回迁房注意事项有哪些?
      1、购买回迁房购买者要承担很大的风险,购买回迁房一定要注意回迁房过户手续问题。2、如今回迁房的交易比例已在整个房产交易市场上占到一定的比例,这些回迁房总体分两种情况:一种是业主已经持有房产证,可以马上办理回迁房过户。另一种是业主只持有回迁协议,暂时不能办理回迁房过户。3、业主手中...


·辽宁房产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有哪些
      辽宁房产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有哪些 税收是我们国家和政府取得收入的最基本的方式。通过税收不仅可以调节控制经济,还能作为政府支出,进行各种公共建设等政府服务。房产税便是国家税收的一种类型。最近,有人问我们,辽宁房产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包括哪些?接下来,的我们将为您进行详细的介绍。 ...


·一、业主买房子用不用买小房?
      一、业主买房子用不用买小房?业主买房子可根据自己的意愿,选择购买或是不购买小房,并没有强制要求,除非购房合同中硬性规定,买房时必须附带买小房。小房属于独立房产,业主可根据自己的住房需求进行综合考量。大可不必纠结要不要买,只要符合自己的学习工作要求即可。要记住小房不属于配套设施,它...


·20年房屋产权到期了还可以买卖吗?
      20年房屋产权到期了还可以买卖吗? 一、20年房屋产权到期了还可以买卖吗? 20年房屋产权到期了还可以买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1990年5月19日国务院令第55号发布)第12条的规定,土地使用权出让最高年限按下列用途确定: 1、居住...


·买农村房屋要哪些条件
      在我国,不是所有人都可以购房农村房屋的,因为国家通过相关法律和政策的规定限制了农村房屋的买卖。其实,限制也就意味着附条件的可以,也即是说,只要具备了条件,农村房屋也是可以买卖的。那么,购房者买农村房屋要哪些条件呢?详细内容我们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 一、买农村房屋要哪些条件 ...


·房子继承年限规定是怎么样的?
      房子继承年限规定是怎么样的?房子继承年限规定是房屋的继承办理,实际上没有时间的规定。继承权纠纷提起诉讼的期间为三年,自继承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时起计算。但是自继承开始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不得再提起诉讼。因此,房产继承权的诉讼时效也适用此规定。二、继承诉讼时效规定是什么?...


·假离婚买房后房子归谁
      一、假离婚买房后房子归谁 离婚后购买且一次性付款,在复婚前就取得房产证的,毫无疑问房产是个人财产。根据《婚姻法》规定,该房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 如果是按揭购房,复婚后才取得房产证,房产登记在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房产归属由双方协议处理。不能达成协议的,...


·新婚姻法+共同还贷离婚后房子怎么分割?
      随着《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实施)颁布,《婚姻法》将废止。夫妻双方选择离婚,必然要对财产的分割问题作出处理。我国《民法典》对夫妻离婚时各个事项都作了规定。一般来说,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平均分配。但由于房子的情况较为特殊,不能将其单纯认定为共同财产,所以它的分割经常会引...


·现在有不少父母在经济宽裕的情况下购房,毅然决然的选择将房子写
      现在有不少父母在经济宽裕的情况下购房,毅然决然的选择将房子写在未成年子女的名下,这样也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面避免日后夫妻之间因为房产产生纠纷。那从法律角度分析的话,未成年人可以买房子吗?要是你不清楚,可以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一、未成年人可以买房子吗根据《民法典》(2021年1月1日...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珠三角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3147094815 18620487148
18620487148
点击这里给珠三角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