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147094815 18620487148
律师团队
>>
  • 珠三角律师珠三角律师
  • 珠三角律师珠三角律师
  • 珠三角律师珠三角律师
  • 珠三角律师章律师
业务范围
>> 
提供珠三角地区各市县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公路工程质量检测标准的内容有哪些


珠三角律师网 www.zsj64.com


  一,公路工程质量检测标准的内容有哪些1、开工前,依据《合同文件》制订各项工序德操作细则,明确各施工工序、各项技术指标的允许误差、检测频率和方法。2、制定了工序间的交接验收办法和奖惩措施。如水泥碎石完成后15天内,对其段落各项技术指标进行检测,符合要求的认真清扫、冲洗,做沥青封层。不符合要求的进行处理,合格后方可进行下一道工序施工。3、加强对原材料的控制与检测。所有原材料进场前一律经过取样检验,必须由试验室主任和质检工程师签字后方可进场。进料过程中随时抽检。拌和场所进砂石料严格分类堆放,并备有苫布覆盖。4、加强对施工工艺操作过程的控制与检测。如在沥青混凝土路面施工中,根据规范要求,在拌和站和摊铺现场设专人负责沥青混合料质量。严格控制沥青混合料的施工温度。在沥青混凝土路面碾压完成后,按规范要求对其各项技术指标进行检测,并及时填写各项检测记录和原始记录。尤其是现场对基层和面层平整度的检测,由3米直尺改为6米直尺逐一检测。5、采用先进的施工设备,提高施工质量水准。为了提高施工质量,加强工程质量的检测,几年来,我公司先后从国外专门引进了摊铺机、压路机、沥青拌和机、平地机、灰土拌和机、全站仪、多功能击实仪、自动控温沥青混合料拌和机、连续式路面平整度仪等一批具有国际国内先进水平的施工设备,从而为提高和保证施工质量创造了条件。二、把施工管理重点放到第一线,特别是抓好工序管理1、要求各级技术干部现场盯岗。在施工中,要求各级领导干部和工程技术人员坚持现场办公。提出工程技术人员不盯施工现场就等于脱岗。关键工序开工前,必须有项目经理部总工、部门技术负责人在现场。各级领导死盯现场,与职工同甘共苦,及时解决施工中出现的各种问题。2、把工序管理作为施工管理的重要一环来抓。主要做法是:(1)坚持开工前进行技术交底。在各分项工程开工前,由总工程师及部门负责人向工长及施工人员、机械人员进行技术交底,详细讲述施工工艺、施工方案、技术标准及质量保证措施,使所有参加施工人员做到底码清楚。(2)加强现场工序管理,明确分工,责任到人。各关键工序设置盯岗主任,各工序均设置岗位职责牌。牌子写着负责施工的工序、工序负责人、质量负责人、工长的姓名,各级领导到现场后一看就知道是谁在这里干的活。通过设置岗位职责牌,增强了每位职工的责任心。(3)合理安排工序顺序,文明施工,减少污染。各工序实行流水作业。每道工序施工完,不给下道工序留有尾巴,施工现场始终保持干净整洁。附属工程,如安装路缘石、浆砌工程及通讯管道安装,必须采取防污染措施。三、严格执行操作规程,实施规范化的质量管理为确保高速公路创精品工程目标的实现,我们坚持在认真执行操作规程,实施规范化、制度化的质量管理上下功夫。1、根据工程技术要求,都制定一部创精品工程实施方案,将此方案发放到全体技术干部和施工人员手中,使大家对各项奋斗—目标心中有数。2、要求工程主要质量指标合格率达到95%以上,均比业主规范要求高出一个档次,一般指标达到90%以上。表面层平整度用平整度仪检测,标准偏差小于0.6mm的路段达到90%以上。工程内在质量要做到全部合格,优良品率95%以上,外观工程质量做到整洁平顺,线面规范,界面分明。3、坚持质量检查制度。项目经理部每月定期进行一次质量检查,每次检查结果发布通报,并与奖惩挂钩。处每月进行二次质量检查。做到施工过程中工序、班组间的自检、互检、专检相结合,对重点部位、关键工序建立质量管理点,设立质量专管人员。4、为增强职工的质量意识和竞争意识,对关键岗位、关键工种在奖金分配上进行大幅度倾斜。为执行质量否决权制度,从综合奖中抽出50%奖金实行单独工程质量奖,每月由总工根据当月质量检查结果发放。对是否达到质量标准的工程制定出具体、详细的内容,如:下道工序交接不能通过验收的施工段;上级领导、监理认为不满意,并指出具体缺点的施工段;不能文明施工、违章指挥、违章作业的施工段;免发班组主要负责人及其直接责任者的质量奖。公路质量检测的内容在有关的环节操作上的具有指导作用,一旦自己的问题解决的存在较多的争议就会影响自己的工程进度,因此自己需要积极咨询相关的规定,只要自己的权益维护在合理的区间,就可以有效的保障自己的利益,但是需要注意资料的齐全。
  
  
  


·律师见证赠与合同工作细则是什么?
      律师见证赠与合同工作细则是什么? 律师见证赠与合同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律师见证业务工作的规范化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的规定,结合见证工作实务,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律师见证是指律师应客户的申请,根据见证律师本人亲身所见,以律师事务所的名义依...


·根据法律规定不认定为工伤的情形有哪些?
      根据法律规定不认定为工伤的情形有哪些?不认定为工伤的情形有工伤保险条例当中16条所作出的规定故意犯罪或者是醉酒吸毒自杀自残的情况。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规定 职工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一)故意犯罪的;(二)醉...


·公司辞退员工补偿怎么算
      公司辞退员工补偿怎么算 1、公司辞退员工的原因是什么,原因不同,补偿或者赔偿是不一样的。 2、如果是员工有以下的情形的,公司是不需要补偿或者赔偿的: (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


·退休职工死亡抚恤金标准是怎样的
      我国五险中有规定职工在工作期间死亡、残废或是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等都可以有单位等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进行赔偿。那么退休职工属于非在职员工,也是照常可以享受抚恤金的。接下来,由我们为您介绍退休职工死亡抚恤金标准。退休职工死亡抚恤金标准(一)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


·一、劳动合同到期公司忘签补偿可以续签吗?
      一、劳动合同到期公司忘签补偿可以续签吗?劳动合同到期公司忘签补偿可以续签,劳动合同法第47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1年支付1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6个月以上不满1年的,按1年计算;不满6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合同期满前用人单位...


·私企非工伤病假期间可以辞退员工吗
      私企非工伤病假期间可以辞退员工吗?不可以,劳动者在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即使在经济性裁员和企业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时,用人单位也不得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原劳动部在《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中具体规定了不同的工作年限所对应的医...


·一、健身教练劳动合同中包含哪些内容?
      一、健身教练劳动合同中包含哪些内容? (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三)劳动合同期限; (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六)劳动收入; (七)社会保...


·沈阳市工伤鉴定办理流程是什么?
      沈阳市工伤鉴定办理流程是什么 沈阳市工伤认定需要去沈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伤残鉴定需要去辽宁省康复中心院。流程:1、工伤认定材料提交,2、受理或不予受理,3、证据的调查核实,4、工伤认定决定,5、送达与抄送,6、复议或诉讼,7、资料存档。 《工伤认定办法》第一条 为规范工...


·企业对刑事犯罪职工怎么处理?
      企业对刑事犯罪职工怎么处理??很多人存在一个误解,因为《劳动合同法》第39条第六项规定:劳动者被追究刑事责任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所以对于被刑事拘留的员工,公司可以直接解除劳动合同。其实不然。这一误解的主要原因是,涉嫌犯罪被刑事拘留并不是劳动合同法规定的”被追究刑事责任“...


·怎样确定的劳动关系?施工用工劳动关系怎么确定?
      很多时候处理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劳动纠纷都需要先对双方之间是否成立劳动关系作出认定,而此时往往单位主张不成立劳动关系,而劳动者则主张成立。那此时劳动者应该怎样确定的劳动关系呢?若你不清楚的话,请跟随我们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吧。 一、怎样确定的劳动关系 根据劳动保障部《关于确立...


·劳务派遣员工解除合同
      劳务派遣员工解除合同 对于劳务派遣用工,这是一种新的用工方式。用人单位是需要根据相关法规与劳动派遣者签订相关的派遣合同的。在用工过程中,可能因为一些原因双方会解除合同。那么劳务派遣员工解除合同的情形有哪些,又要如何解除呢?我们将在下文中为您解答。 一、劳务派遣员工合同解除的情...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珠三角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3147094815 18620487148
18620487148
点击这里给珠三角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