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147094815 18620487148
律师团队
>>
  • 珠三角律师珠三角律师
  • 珠三角律师珠三角律师
  • 珠三角律师珠三角律师
  • 珠三角律师章律师
业务范围
>> 
提供珠三角地区各市县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合同纠纷超过诉讼时效答辩状是如何规定的?


珠三角律师网 www.zsj64.com


  合同纠纷超过诉讼时效答辩状是如何规定的?《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一百八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民间借款纠纷的诉讼时效制度一般适用三年的一般时效制度,当借款合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内为有效的诉讼时效期间。二、诉讼时效已过答辩状民事答辩状答辩人:包,男,汉族,出生于1981年6月15日,住址省市31号被答辩人:,男,汉族,出生于1980年10月9,住市县被答辩人:夏,女,汉族,出生于1988年7月5日,住市县答辩人收到贵院送达的被答辩人诉答辩人劳务合同纠纷一案诉状副本后,答辩人现根据本案的事实作如下答辩:一、本案被答辩人为谋取不当利益失去诚信,违背客观事实,所据以主张未给付其6074.5元的劳务费,违背客观事实,其行为不但违背诚实信用原则及做人的道德标准,而且显属欺诈。本案中被答辩人师仁、夏永系夫妻,曾在答辩人所承包的市机厂的工程工地做涂料粉刷,该工程于2009年4月竣工后,由于建设单位一直未支付该工程款,导致答辩人未能及时向被答辩人支付劳务费,因此被答辩人夫妻俩在2010年春节前为索要其劳务费在答辩人家里居住了20多天进行骚扰,当时因临近春节,无奈答辩人便于2010年2月4日向被答辩人给付了200元让夫妻俩先回家过年,并向被答辩人写下了欠条,同时承诺待过完春节建设单位支付该工程款后,将剩余劳务费6074.50元再给付被答辩人。2010年4月15日左右,答辩人将被答辩人叫至兰州后将其所欠劳务费支付给被答辩人,当时给付了6000元整,零头再未给付后,答辩人便向被答辩人索要其欠条时,被答辩人告知答辩人该欠条未带,答辩人说:“反正我已向你们付清劳务费,欠条我也不要了,你回去把它撕了就行。”本案现不知为何被答辩人又将答辩人诉至法院重复索要该劳务费,真的是生活所迫吗?还是另有目的。因此,本案被答辩人为谋取不当利益失去诚信,违背客观事实,所据以主张未给付其6074.5元的劳务费,违背客观事实,其行为不但违背诚实信用原则及做人的道德标准,而且显属欺诈。二、本案被答辩人对此所主张的权利已超过法定的诉讼时效。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对诉讼时效的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本案中答辩人是在2010年2月4日为被答辩人出具的该欠条,至今已有3年多的时间,即便在此期间答辩人真的未向被答辩人支付欠款,被答辩人对其所主张的权利也未在法定诉讼时效期间行使,故该主张现已超过法定的诉讼时效。依照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本案中被答辩人也未举证证明其主张的诉求在此3年期间中断过。所以事实上答辩人与2010年4月15日左右,就将所欠被辩人劳务费付清后,并不再欠其款,对此被答辩人也拿不出其证据,足以证明中断的事实。据此,被答辩人为其主张未在法定诉讼时效期间行使,故该诉求已超诉讼时效。综上所述,事实终归是事实,它难以雄辩,本案被答辩人为谋取不当利益失去诚信,违背客观事实,将答辩人诉至法院,其行为有悖我国相关法律规定,故答辩人恳请贵院,依法公正驳回被答辩人的诉讼请求,以便维护答辩人的合法权利和彰显法律的尊严。此致人民法院 答辩人:20年月日综合上面所说的,合同纠纷超过诉讼时效,那么对于当事人来说是很难赢得了官司的,如果要提起诉讼就要看规定是怎么样的,如果是长期诉讼的话,那么时间就会更长,就要看实际的案件情况是怎么样的,所以,不同的案件所处理的方式就会不一样。
  
  
  


·房子已经交付,房款还没付怎么办?
      原股东承担债务有以下情形:   1、一人公司股权转让前发生的债务,原来的股东不能举证证明出让前公司财产独立于其个人财产,债权人有权要求原股东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2、未履行出资义务股东通过股权转让协议规避义务、逃避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承担债务。   3、股权...


·租赁合同无效的情形有哪些
      对于房屋租赁合同来讲,实践中也是可能出现无效的情况。而一旦认定租房合同无效的话,那么肯定也就无法保障当事人的合法利益了。那现实中,常见的租赁合同无效的情形有哪些呢?我们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 一、租赁合同无效的情形有哪些 1、出租人就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


·合同成立的三条件是什么
      合同成立的三条件是什么1、存在双方或多方订约当事人。所谓订约当事人是指实际订约合同的人,在合同成立以后,这些主体将成为合同的主体。订约当事人既可以是公民,也可以是法人和其他组织。2、订约当事人对主要条款达成合意是合同成立的根本标志。什么是合同的主要条款?对此现行立法的规定是比较宽...


·签订合同后的口头约定有效吗
      签订合同后的口头约定有效吗 我们都知道签订合同是具有法律约束力的,那么签订合同后的口头约定是否具有法律效力呢。我们口头做的约定在什么情况下是具有法律效力的,是在签合同前还是签合同后。下面就让我们为您介绍下有关书面合同和口头约定的区别及联系。 一、合同介绍 合同有二种形式:即...


·合同纠纷的法定管辖是怎样的
      合同纠纷的法定管辖是怎样的 我国法律考虑到不同的案件类型、案件发生地等因素,对纠纷管辖作出了相应的规定。那么,在法律上,合同纠纷的法定管辖是怎样的呢?接下来,我们就针对这个问题,为你做详细解答。 一、合同纠纷的法定管辖是怎样的 1、因合同纠纷提起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


·夫妻单方出售共同财产合同是否可以撤销
      夫妻单方出售共同财产合同是否可以撤销?夫妻单方出售共同财产的合同在已经过户的情况下不能撤销,具体规定如下: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一条规定: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出售夫妻共同共有的房屋,第三人善意购买、支付合理对价并办理产权登记手续...


·双务合同先履行抗辩权的适用条件有哪些
      双务合同先履行抗辩权的适用条件有哪些?在合同订立之后,为了使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利益得到应有的保障,法律为合同双方当事人赋予了相应的权利,其中就包括了抗辩权。双务合同中,先履行抗辩权的行使使合同当事人的利益得到了保障,那双务合同先履行抗辩权的适用条件有哪些?我们将在下文中为您详细说明...


·合同未到期毁约押金还可以退吗?
      合同未到期毁约押金还可以退吗?不可以退押金,涉及到违约的行为是需要追究违约责任的,需要和对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到法院起诉,主张减少违约金。根据《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施行)》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


·一、网签合同需要本人签吗
      一、网签合同需要本人签吗?是的,通常本人签字,或者委托他人签字,但是需要办理委托公证。委托人办理房产委托公证,必须亲自携带房产委托书到公证机关提出申请,填写房产委托公证申请表,并向公证机关提供下列材料:1、委托人为个人的,提供个人身份证件;委托人为法人组织的,提供法人资格证明、法...


·合同违约责任是否对应?
      合同违约责任是否对应? 一、违约责任的相对性是什么意思? 违约责任是违反合同义务所产生的责任,因而违约责任具有相对性: 1、违约责任仅在合同当事人之间产生,违约当事人因其违反合同义务应向合同对方当事人承担违约责任。 2、合同以外的第三人不对合同当事人承担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因第...


·法律上行纪合同是无偿合同吗
      法律上行纪合同是无偿合同吗?行纪合同不是无偿合同,行纪合同是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从事贸易活动,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行纪合同只能是有偿合同。行纪合同在大陆法系国家及我国民法典理论上又称信托合同。行纪合同的特点:(1)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办理行纪事务,其行为直接为自己设...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珠三角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3147094815 18620487148
18620487148
点击这里给珠三角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