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147094815 18620487148
律师团队
>>
  • 珠三角律师珠三角律师
  • 珠三角律师珠三角律师
  • 珠三角律师珠三角律师
  • 珠三角律师章律师
业务范围
>> 
提供珠三角地区各市县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军用土地使用权管理规定的内容有哪些


珠三角律师网 www.zsj64.com


  
  军用土地使用权管理规定的内容有哪些?
  
  
  中国人民解放军土地使用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军用土地管理,适应军队现代化建设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国人民解放军房地产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房地产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军用土地是军队拥有使用权的国有土地,包括下列范围:
  
  
  (一)陆军设防、海防、空防、通信、二炮阵地、军队人防工程,试验场地,试验基地,训练场,靶场等国防工程用地;
  
  
  (二)部队、机关、院校、医院、疗养院、科研单位、干休所、家属院等营区用地;
  
  
  (三)军用仓库用地;
  
  
  (四)军用铁路专用线、公路支线和输水、输油、输气管线用地;
  
  
  (五)军队系统工厂、农场、马场、矿山、林场、果园、养殖场、盐场等用地;
  
  
  (六)军队系统的宾馆、招待所、商店等用地;
  
  
  (七)军队明确保留的旧机场用地和其它用地。
  
  
  第三条 军用土地管理工作,必须贯彻“十分珍惜和合理利用每寸土地,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全面规划,合理使用,保障战备需要,方便部队生活,充分发挥土地的军事、经济效益,为国防现代化服务。
  
  
  第四条 军用土地实行集中统一管理下的按级负责制。各级主管部门和用地单位应依据国家和军队的有关法律、法规,采取行政、经济、法律等手段,管理和使用好军用土地。
  
  
  第五条 全军官兵都有保护军用土地的义务,用地单位和个人不准变卖、丢弃,不准擅自转让、出租、出借、兑换以及改变其用途。
  
  
  第二章 机构与职责
  
  
  第六条 军用土地的调配处理权集中于中央军委、总部。总后勤部负责全军土地的统一管理工作。其他各级后勤部门负责本辖区(系统)军用土地的统一管理工作。各级司令部、政治部有关业务部门应协同配合,维护军用土地的集中统一管理。
  
  
  第七条 全军土地管理机构设在总后勤部基建营房部;各军区、各军兵种、国防科工委(以下简称各大单位)的土地管理机构设在后勤基建营房部,分别负责承办全军和辖区(系统)军用土地归口管理的业务工作。
  
  
  未设置土地管理机构和专职管理人员的单位,其土地归口管理的业务工作由各级后勤营房部门负责。
  
  
  各用地单位及业务主管部门,具体负责军用土地的使用和管理维护。
  
  
  第八条 全军土地管理局职责:
  
  
  (一)宣传并执行国家和军队的有关土地管理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拟制军用土地管理规定、办法;
  
  
  (二)负责全军军用土地的地籍管理工作;
  
  
  (三)承办全军军用土地的使用权调配、转移、变更等有关事宜;
  
  
  (四)监督检查全军军用土地的管理、使用情况,指导用地单位依法合理使用土地。参与违法用地案件的检查处理;
  
  
  (五)拟制军队建设项目用地定额、规划和计划,汇总、审核、申请军队建设项目用地指标,协助办理征地有关事宜;
  
  
  (六)协调有关部门商请地方政府,妥善处理历史遗留问题,及时解决军事训练、演习、国防施工等工作中,涉及与地方的重大土地纠纷问题。
  
  
  第九条 各大单位土地管理部门职责:
  
  
  (一)宣传并执行国家和军队的有关土地管理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
  
  
  (二)负责本区域(系统)军用土地的地籍管理工作;
  
  
  (三)承办本区域(系统)军用土地的使用权调配、转移、变更等有关事宜;
  
  
  (四)监督检查本区域(系统)军用土地的管理、使用情况,指导用地单位依法合理使用土地。参与对违法用地案件的检查处理;
  
  
  (五)拟制上报军队建设项目用地规划和计划,协助办理征地有关事宜;
  
  
  (六)协调有关部门商请地方政府,妥善处理历史遗留问题,及时解决军事训练、演习、国防施工等工作中,涉及与地方的土地纠纷问题。
  
  
  第十条 大单位以下各级后勤部门和用地单位的职责:
  
  
  (一)执行国家和军队的有关土地管理的方针政策,依法管理和保护好本部门本单位使用的土地;
  
  
  (二)做好本部门本单位的地籍、地权、用地管理工作;
  
  
  (三)承办上级交办的有关土地管理、解决军地之间的土地纠纷等方面的事宜。
  
  
  第三章 使用与管理维护
  
  
  第十一条 团以上单位,应加强土地管理,做好军用土地的调查(含测量)、登记、统计、档案和动态监测等地籍管理工作,为合理规划使用军用土地提供依据。
  
  
  第十二条 移交、转让、出借、兑换军用土地,按《房地产管理条例》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的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军内改变土地用途的,不论数量多少,均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改变国防工程设施区内土地用途的,报总参谋部、总后勤部批准。
  
  
  (二)改变营区、库区、工厂用地和农场、马场内耕地用途时,不涉及部署调整的,报总后勤部批准;涉及部队部署调整的,报总参谋部、总后勤部批准。
  
  
  (三)改变其它土地用途的,由各大单位后勤部批准,报总后勤部备案。
  
  
  (四)改变土地用途时,不得危及或妨碍军事设施的安全保密和使用。
  
  
  第十四条 利用空余场地从事开发经营业务的,按国家和军队房地产开发、经营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用地单位移防或撤销,其使用的土地(含地籍档案),应及时向接管单位和上级有关部门办理移交手续,不准擅自处理。
  
  
  第十六条 用地单位要保护军用土地的生态平衡,防止水土流失、污染和撂荒耕地。
  
  
  第十七条 在军用土地内开采矿藏,必须按国家《矿产资源法》的规定办理。开采后能够复垦利用的土地,用地单位应负责恢复利用。
  
  
  第十八条 军队单位内部的土地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或双方的上级处理;涉及到大单位之间的土地争议,由大单位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总部裁决。军队与地方的土地争议,军队用地单位及其主管部门要根据国务院、中央军委、总部的有关文件规定,与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调解处理。土地争议解决之前,应维持现状。
  
  
  第十九条 土地管理的业务归口部门应对用地单位的土地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法违纪行为,有权责令停止,并向当事者所在单位或上级机关提出处罚建议。监督检查人员履行职责时,有关单位、人员应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材料。
  
  
  第四章 用地与审批
  
  
  第二十条 制订建设项目用地计划,必须遵循节约用地的原则,实行定额管理。能内部挖潜的,不另征新地;能利用荒地的,不占用耕地;能利用劣地的,不使用好地。
  
  
  第二十一条 建设项目年度用地计划指标的申报、审批程序:
  
  
  (一)用地单位必须按基本建设程序,申请下年度建设用地计划,在业务主管部门逐级审查的基础上,由各大单位后勤部汇总,于当年8月30日前上报总后勤部;
  
  
  (二)全军的建设项目用地计划经总部审定后,于当年9月30日前,由全军土地管理局上报国家计划委员会和国家土地管理局,同时抄送建设项目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的计划委员会和土地(国土)管理局(厅);
  
  
  (三)总后勤部根据国家分配的用地计划指标,下达军队年度用地计划;
  
  
  (四)用地单位持批准的年度建设项目计划和用地计划批文,向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土地征用、划拨手续,领取土地使用证;
  
  
  (五)应急战备工程等急需征用土地的,可简化申报、审批手续,用地指标可在全军当年土地计划中调整解决,或报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在当年计划中解决。
  
  
  第二十二条 单项工程征用耕地1000亩、其它土地2000亩以上的,由总后勤部专项上报国务院审批。
  
  
  第二十三条 各大单位应在当年第一季度末,将上年度征地计划的执行情况报告总后勤部。
  
  
  第二十四条 军队从事农、林、牧、副、渔生产需要开垦荒山、滩涂等土地,事先应向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提出申请,办理垦荒手续,并及时领取土地使用证。
  
  
  第五章 奖励和惩罚
  
  
  第二十五条 对于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单位和个人,应按照《纪律条令》的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一)保护、利用、节约军用土地成绩显著的;
  
  
  (二)在土地管理的宣传、教育、科学研究和新技术开发利用方面成绩显著的;
  
  
  (三)在地籍、地权、用地管理工作中表现突出的;
  
  
  (四)在土地管理工作中坚持原则,秉公执法,敢于同各种违法行为作斗争,事迹突出的;
  
  
  (五)在土地管理工作中有其他突出成绩的。
  
  
  第二十六条 对于违反土地法律、法规和本规定的单位和个人,给予以下处罚:
  
  
  (一)擅自变卖、转让、出租、出借、赠送、兑换军用土地或改变土地用途的,没收非法所得,收回土地使用权,并给予主管负责人或直接责任者行政处分;
  
  
  (二)不服从土地调配或不按批准权限调配土地的,收回土地使用权,并给予主要负责人行政处分;
  
  
  (三)利用土地行贿、受贿的,按三总部有关规定,没收赃款、赃物,给予当事人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
  
  
  (四)违反地籍管理有关规定造成资料损坏、丢失、泄密的,给予当事人和主管负责人行政处分;
  
  
  (五)违反土地管理法规构成犯罪的个人,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各大单位可以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细则,并报总后勤部备案。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由总后勤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军队用地也有着非常严格的审批流程,由军队系统所修建的这些宾馆、招待所等也列入了军队用地的范围,当然,在特殊的情况下,军队内部也有可能会改变土地使用权的用途,如果确实需要这样的话,军队内部都需要报至后勤部批准的。但再怎么改变,也不能把军队的土地使用权改为商业性质的。
  
  
  
  


·集体存量经营性建设用地规定是什么?
      集体存量经营性建设用地规定是什么?集体存量经营性建设用地规定是根据我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但是,兴办乡镇企业和村民建设住宅经依法批准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或者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


·政府征收房屋土地使用证给补偿吗?
      政府征收房屋土地使用证给补偿吗? 近年来,为了城区规划,大量破旧的城镇房屋被政府征收,在农村地区,政府在征地时有时也难免会征收房屋。对于这些房屋将要被征收或者已经被征收的情形,罪关系的是能否得到经济补偿金。那么,政府征收房屋土地使用证给补偿吗? 一、政府征收房屋土地使用证给补...


·土地使用性知具体分为哪几种
      土地使用性质具体分为哪几种?1、按土地用途分类划分为商业用地、住宅用地、工业用地和其他用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各类用地使用权出让的最高年限为:居住用地70年;工业用地50年;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用地50年;商业、旅游、娱乐用地40...


·土地闲置费的征收标准是怎样的?
      土地闲置费的征收标准是怎样的? 我国公民有使用土地的权利,公民在获得土地使用权之后,就可以根据实际用途使用该处土地了。但如果公民在获得土地之后没有合理利用,使土地产生闲置,那么就要缴纳一定的土地闲置费。那土地闲置费的征收标准是怎样的?一起通过以下文章来了解一下吧。 一、土地闲置...


·广吉高速征地补偿流程是怎样的
      广吉高速征地补偿流程是怎样的告知征地情况,确认征地调查结果,组织征地听证,签订征地补偿协议,公开征地批准事项,支付征地补偿安置费。高速公路是国家基础性、公益性、先导性产业,在执行国家有关政策性规定基础上,对高速公路建设实行政策倾斜。1、告知征地情况在征地依法报批前,当地国土资源部...


·农民土地入股合作协议
      农民土地入股合作协议 一、入股土地基本情况及用途 需要明确入股土地的具体位置,它的的用途(主要从事生产经营还是房屋租赁等)。以及入股土地折合成股价为多少股或者折合金额是多少。同样还需要列明入股土地详细情况表,内容包括地块名称、地类、面积、原土地承包经营权或承包合同编号等信息。 ...


·村干部挪用征地补偿款犯什么罪?
      村干部挪用征地补偿款犯什么罪?对于农村而言,遇到国家征地是一件大事。在征地补偿款中,土地补偿费是直接发给村委会的,由村委会管理和分配。这笔钱往往金额比较大,一些干部禁受不住金钱诱惑,挪用补偿款作为它用,为自己谋利,这样的情况并不少见。那么村干部挪用征地补偿款犯什么罪?下面我们简单...


·土地使用权有偿收回的补偿标准是什么?
      土地使用权有偿收回的补偿标准是什么? 我们都知道我们国家的土地实行的是国有制度,您平常所看到的房地产商在某片土地上开发房地产事业,这并不是说明这一片土地都是属于这个房地产商的,只是他拥有使用权,但是使用权并不是永久的,不同的用地有不同的年限,到了年限国家是会收回土地使用权的,那...


·土地承包经营权终止可以吗,有哪些法律规定?
      土地承包经营权终止可以吗,有哪些法律规定? 一、土地承包经营权终止可以吗? 答案是可以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可以终止的。 二、土地承包有哪些法律规定? 1、承包经营权是存在于集体所有或国家所有的土地或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水面的权利。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本集体经济组织...


·涉外离婚中子女抚养问题根据经常居住地法律决定具体地说
      涉外离婚中子女抚养问题根据经常居住地法律决定具体地说,根据中国法律,关于涉外离婚的抚养权问题,规定“扶养适用与被扶养人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父母子女相互之间的扶养、夫妻相互之间的扶养以及其他有扶养关系的人之间的扶养,应当适用与被扶养人有最密切联系国家的法律”。扶养人和被扶养人...


·宅基地纠纷解决方法有哪些
      一、宅基地纠纷解决方法有哪些 1、农户之间发生宅基地权属争议,当事人双方应尊重历史,相互谦让,协商解决问题。 双方协商成功,最好签订协议。双方达成的协议,不得违反有关法律、法规,不得损害国家、集体的利益和其他村民的合法权益。 2、协商不成的,当事人任何一方或双方可到当地乡(...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珠三角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3147094815 18620487148
18620487148
点击这里给珠三角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