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亊多处伤等级的计算法则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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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亊多处伤等级的计算法则是什么?计算规定如下:根据伤残赔偿总额、赔偿责任系数、赔偿指数等,有下式:C=Ct×C1×(Ih ∑Ia,i)(∑Ia,i≤10%,i=1,2,3……n,多处伤残)式中:C为伤残者的伤残实际赔偿额;Ct为伤残赔偿总额;C1为赔偿责任系数,即赔偿义务主体对造成事故负有责任的程度,0≤C1≤1;Ih为伤残等级最高处的伤残赔偿指数,即多等级伤残者,最高伤残等级的赔偿比例,用百分比(%)表示;Ia 为伤残赔偿附加指数,即增加一处伤残所增加的赔偿比例,用百分比表示,0≤Ia≤10%。该公式表明我国交通事故中对多等级伤残的计算即非累加原则,也非晋级原则,而是利用一个附加指数的办法解决多等级伤残的计算。在《道路交通事故伤残等级鉴定标准》的宣贯材料中说明了我国为何没采用累加原则和晋级原则。采用附加指数的办法其伤残等级显然要低于累加原则和晋级原则的方法。另外因公式C=Ct×C1×(Ih ∑Ia,i)(∑Ia,i≤10%,i=1,2,3……n,多处伤残) 并未指出其具体附加指数如何计算,导致司法实践中法院的计算方式各种各样。二、伤残赔偿附加指数的制定背景伤残赔偿附加指数为专家赵新才所提出,该方法用数学公式解决多处伤残的问题。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标准讨论会综述3、关于多处伤残的处置与会专家一致认为,多处伤残者应当提高其最后的伤残等级,但提高的程度不能超过一级。常林、陈忆九、邓世雄等认为,交通伤是复合伤,多处伤残应分别评出,多处伤残是一个赔偿问题,是执法人员如何掌握的问题,一般以高的为准,其余等级采用晋级的办法。晋级的原则,高等级吸收低等级;两处以上伤残等级相同者,晋升一级,但只能晋升一级。陈新山、谢润红等认为,对两处以上伤残者,应分别评出各处伤残,最后按晋级系数确定伤者伤残等级,但最多只能晋升一级;邓振华、杜传耀等认为,多处伤残的处理,单纯用“提升”来解决是不够的,赵新才(1991)提出“伤残赔偿附加指数”,建立了解决多处伤残问题的数学公式,这一方法有一定的研究价值。三、伤残鉴定的分级原则及划分依据。1、伤残鉴定的分级原则:伤残鉴定标准按颅脑、神经、头部、胸部、皮肤等12部分划分,从上到下基本上是以等差累加的原则(非绝对)来分为十个等级,这一点从皮肤的致损伤最能体现。其一级伤残标准为皮肤损伤致瘢痕形成达体表面积76%以上,二级伤残标准为皮肤损伤致瘢痕形成达体表面积68%以上,三级伤残标准为皮肤损伤致瘢痕形成达体表面积60%以上,四级伤残标准为皮肤损伤致瘢痕形成达体表面积52%以上,五级伤残标准为皮肤损伤致瘢痕形成达体表面积44%以上,依次递减至九级,九级伤残标准为皮肤损伤致瘢痕形成达体表面积12%以上,其十级伤残标准为皮肤损伤致瘢痕形成达体表面积4%以上。如果发生交通事故多处受伤的话,赔偿是根据伤残赔偿总额、赔偿责任系数、赔偿指数来进行相关计算。具体赔偿金额可以根据医院所出示的相关医疗费用以及伤残鉴定机构所出示的鉴定来进行相关分析,具体数额到时候伤残鉴定结果完毕之后会告诉受害人及家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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