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147094815 18620487148
律师团队
>>
  • 珠三角律师珠三角律师
  • 珠三角律师珠三角律师
  • 珠三角律师珠三角律师
  • 珠三角律师章律师
业务范围
>> 
提供珠三角地区各市县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一、玻璃幕墙工程质量检验标准最新版是什么?


珠三角律师网 www.zsj64.com


  一、玻璃幕墙工程质量检验标准最新版是什么?
  
  风压变形性能、空气渗透性能、雨水渗透性能和平面内变形性能。
  
  以下详细的介绍玻璃幕墙四性的检测依据:
  
  1、玻璃幕墙抗风压性能检测:指幕墙在与其垂直的风荷载作用下,保持正常使用功能、不发生任何损坏的能力。
  
  2.玻璃幕墙气密性能检测:指在风压作用下,其开启部分为关闭状况时,阻止空气透过幕墙的性能。
  
  3.玻璃幕墙水密性能检测:水密性关系到幕墙的使用功能和寿命,与建筑物的重要性、使用功能以及所在地的气候条件有关,以10分钟平均风压作为定级依据。
  
  4.玻璃幕墙平面内变形性能检测:是由于建筑物受风荷载或地震作用后,建筑物各层间发生相对位移时,产生的随动变形。中冶建筑研究总院(上海)有限公司将凭借雄厚的技术力量、先进的设备、高素质的人员、严格的管理程序,确保检测数据的科学性、准确性, 公正地站在第三方的立场为客户服务,为保证建设工程质量服务。
  
  竣工验收的有建筑幕墙的建筑工程,要选取有建筑幕墙工程检测专项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建筑幕墙工程的专项检测。建筑幕墙是指由支承结构体系与面板组成的、可相对主体结构有一定相对位移能力、不分担主体结构所受作用的建筑外围护结构或装饰性结构。通常建筑幕墙由面板(玻璃、铝板、石板、陶瓷板等)和后面的支承结构(铝横梁立柱、钢结构、玻璃肋等等)组成。
  
  二、玻璃幕墙工程质量检查办法主要内容
  
  
  第一条为了保证玻璃幕墙工程质量及安全使用,依据《玻璃幕墙工程技术规范》(JGJ102-96)以下简称《技术规范》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检查办法。
  
  第二条本检查办法适用于《技术规范》中所指的非抗震设计或6一8度抗震设计且建筑高度不大与150m的民用建筑的明框玻璃幕墙、隐框玻璃幕墙、半隐框玻璃幕墙及全玻璃幕墙和斜玻璃幕墙。
  
  第三条用于玻璃幕墙工程的玻璃、铝合金材料、钢材及配套的材料、五金配件应遵守其相应的国家或行业规范(标准)及检测验收规程。
  
  第四条质量检查中应按照《技术规范》中有关条款对玻璃幕墙的建筑设计、结构设计进行复核。要全面核对幕墙施工图及计算书:所有技术资料应符合存档备查条件。结构计算书中必须按《技术规范》的规定,对玻璃、横梁、立柱、结构硅酮胶及预埋件进行计算,当幕墙没有条件通过预埋件与主体结构连接时,应通过试验采取确实可靠的连接方法,并具有有关试验报告及计算书。
  
  第五条对于本检查办法实施前已竣工工程结构的实际承载力不得低于按《技术规范》设计承载力的80%。应保证幕墙工程的防火、防雷设计满足相应规范要求,接地电阻不得大于10欧姆。
  
  第六条玻璃幕墙工程的建设、设计、加工、制造、安装及监理单位必须按照《技术规范》及其他有关规范、标准严格控制材料、制作安装的质量。在加工、制作、安装过程中,应注意材料的检查验收、施工安装精度的检查、节点、防火、防雷等隐蔽工程的核查。对于检查中发现不符合《技术规范》或有关规定的部分坚决予以返修或拆除。
  
  第七条玻璃幕墙工程竣工验收时按照设计施工图及《技术规范》中玻璃幕墙工程验收的条款逐项予以检查验收,并填写验收记录,由参加验收的有关各方签字盖章。不合格部分必须予以返修或拆除,重新安装、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第八条对玻璃幕墙工程作安全检查时,应按附件要求着重检查安全问题,发现问题及时采取措施,确保玻璃幕墙工程的安全使用。
  
  第九条为确保玻璃幕墙的工程质量,必须按本条所列项目核查质量保证资料,其中(1)一(8)项必须是原件,复印件无效,并参照附表填写质量保证资料核查表。
  
  (1)设计文件、设计修改和材料代用文件;
  
  (2)材料出厂质保证书,材料试验报告、建设部认可的检测机构出具的结构胶与接触材料相容性和粘结力试验报告;
  
  (3)玻璃幕墙产品性能检验报告;
  
  (4)构件出厂质量证书;
  
  (5)隐蔽工程验收文件;
  
  (6)施工安装自捡记录;
  
  (7)正常憎况下物理耐用年限质量证书;
  
  (8)竣工验收证书;
  
  (9)着采用进口材料时,应由供应商提供有效的商检报告。对没有质保资料的部分,应予补办,若确实无法补办者,必须进行现场质量检查,并根据憎况,以返修、拆除或采取预防措施,避免发生质量、安全事故。
  
  第十条本检查办法由建设部建设监理司委托国家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检查中心负责制定和解释。
  
  第十一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综合上面所说 的,玻璃幕墙工程在完工之后肯定是要做一系列的检查,这也是为了确保人员的安全,对于检查的标准我国也是出了相关的规定,而且一定要按照最新版的来进行检验,这样才算是合法的,所以,质量的把关对于一个工程是很重要的。
  
  
  
  
  


·工伤认定到期没做怎么办?
      日常工作中往往会出现一些突发情况,导致劳动者在工作时间受伤,或者某些行业长期不规律的工作特性会带来一些“职业病”。但是很多员工发生工伤事故后,或因为法律意识淡薄或因其他原因,工伤认定到期没做,导致自身的合法权益得不到有效保障。一旦出现这种情况,是不是就无法得到应有的补偿待遇呢?下...


·水利工程质量标准是怎样的
      水利工程质量标准是怎样的我国的水利工程为我国的经济发展和国民用水用电以及防洪工程等都作出了巨大的贡献。但是这前提必须是水利工程修建完成以后,所有的工程质量标准都是检验合格的,否则如果水利工程发生了什么意外的话,会酿成重大的安全事故,下面我们就为您介绍一下,水利工程质量标准是怎样的...


·一、撞到老人要误工费合法吗?
      一、撞到老人要误工费合法吗? 合法的; 对于误工费的赔偿的裁判依据主要体现在《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


·根据规定工伤认定有何影响?
      根据规定工伤认定有何影响? 如果确认工伤后,部分医药费就有工伤保险付了。但是一旦定级,企业要承担不少的费用。 一旦定级后,如果该员工辞职,则单位要承担相应的伤残补助金和就业补助金,具体标准查看工伤条例.这两部分的费用是比较高的。 如果报工伤后不是工伤的,对公司没有什么影响。...


·福建工伤鉴定申请书哪些注意事项?
      秉承着安全第一的思想观念,在平时的生活和工作中,虽然很小心,但是也难免会偶有事故发生。在工作中发生事故,可以进行工伤鉴定来维护自己的利益,得到应有的赔偿。那么,福建工伤鉴定申请书哪些注意事项?下文我们为您进行总结 注意事项: 1、用钢笔或签字笔填写,字体工整清楚.2、申请人可以...


·工伤死亡公司要赔钱吗?
      工伤死亡公司必须赔偿。《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职工因工死亡的近亲属,按照下列规定领取工伤保险基金的丧葬补助金、扶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作死亡补助金:丧葬补贴:6个月统筹区域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2. 扶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放给职工因工死亡、不能工作...


·一、工伤待遇照顾受伤员工吗?
      一、工伤待遇照顾受伤员工吗?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符合护理条件的,护理费由用人单位承担。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存在生活自理障碍确需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用人单位可以派人护理,也可以支付护理费请人护理。支付护理费的,所在省、直辖市、自治区规定有标准的,...


·工作合同单方面毁约怎么办?
      工作合同单方面毁约怎么办?工作合同单方面毁约可以私底下协商,要求违约责任承担或者诉讼解决。经济补偿金计算标准:劳动合同法规定,经济补偿金计算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


·小服装厂要签劳动合同吗
       一、小服装厂要签劳动合同吗,有哪些依据 应及时的进行签署 按相关法律规定,用人单位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行为,不会罚款,但是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


·如何认定外派人员的工伤
      现在中小型企业越来越多,在拓展业务时都倾向于采取员工上门拜访的操作模式,很多企业都派员工出差或者长期驻外。在员工外出办事的过程中发生事故受伤时,员工和公司之间关于赔偿事宜大多达不成协议,很容易引发纠纷。那么,如何认定外派人员的工伤?我们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 一、如何认定外派人...


·劳动合同未约定合同期限如何进行处理?
      不论是在任何一个单位工作的话,都需要和用人单位签订一定的劳动合同,在这个劳动合同当中,最重要的就是合同期限的约定,确实也存在着未约定的状况,那么,劳动合同未约定合同期限如何进行处理?事后双方当事人是可以协商约定劳动合同的期限的,没有协商约定的话,继续工作的,可以视为续进劳动合同。...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珠三角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3147094815 18620487148
18620487148
点击这里给珠三角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