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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诉讼过程中刑诉法警需要回避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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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诉讼过程中刑诉法警需要回避吗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 28 条对审判人员回避的情形作出了明确的规定:
  
  (一)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的;
  
  (二)本人或者他的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三)担任过本案 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
  
  (四)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
  
  刑事诉讼法第 29 条还规定:“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察人员不得接受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的请客送礼,不得违反规定会见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察人员违 反前款规定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要求他们回避。”
  
  民事诉讼法第 45 条对审判人员回避的规定是:
  
  (一)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近亲属;
  
  (二)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三)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审理的。前款规定,适用于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
  
  2000 年 2 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判人员严格执行回避制度的若干规定》第 2 条进一步规定,审判人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要求回避:
  
  (一)未经批准,私下会见本案一方当事人及其代理人、辩护人的;
  
  (二)为 本案当事人推荐、介绍代理人、辩护人或者为律师、其他人员办理该案件的;
  
  (三)接受本案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的财物、其他利益,或者要求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 报销费用的;
  
  (四)接受本案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的宴请,或者参加由其支付费用的各项活动的;
  
  (五)向本案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借款、借用交通工具、通讯工具 或者其他物品,或者接受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购买商品、装修住房以及其他方面给予的好处的。
  
  最高院在于 2001 年 10 月颁布的《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第 3 条规定:法官在审判活动中,除了应当自觉遵守法定的回避制度外,如果认为自已审理某案件时可能引起公众对该案件公正裁判产生合理怀疑的应当提出不宜审理该案件的请求。
  
  我国对回避制度的上述规定,体现了对回避制度的重视,但并未涉及司法警察回避的问题。
  
  如果案件跟刑诉法警有关则需要回避,其余的时候在当前的实际操作中忽视了司法警察的回避的应用,虽然法警不能直接决定案件的结果,但是可能因为法官与法警的特殊关系而影响案件的公正审理,所以回避是必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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