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147094815 18620487148
律师团队
>>
  • 珠三角律师珠三角律师
  • 珠三角律师珠三角律师
  • 珠三角律师珠三角律师
  • 珠三角律师章律师
业务范围
>> 
提供珠三角地区各市县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商标无效宣告答辩申请费是多少?


珠三角律师网 www.zsj64.com


  商标无效宣告答辩申请费是多少?
  
  一、商标无效宣告答辩申请费是多少?
  
  商标无效宣告答辩申请费是1500。商标局做出宣告注册商标无效的决定,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当事人对商标局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商标评审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九个月内做出决定,并书面通知当事人。
  
  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当事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四条 对商标局初步审定予以公告的商标提出异议的,异议人应当向商标局提交下列商标异议材料一式两份并标明正、副本:
  
  (一)商标异议申请书;
  
  (二)异议人的身份证明;
  
  (三)以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定为由提出异议的,异议人作为在先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的证明。
  
  商标异议申请书应当有明确的请求和事实依据,并附送有关证据材料。
  
  第二十五条 商标局收到商标异议申请书后,经审查,符合受理条件的,予以受理,向申请人发出受理通知书。
  
  第二十六条 商标异议申请有下列情形的,商标局不予受理,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一)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的;
  
  (二)申请人主体资格、异议理由不符合商标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
  
  (三)无明确的异议理由、事实和法律依据的;
  
  (四)同一异议人以相同的理由、事实和法律依据针对同一商标再次提出异议申请的。
  
  二、商标注册的基本原则有哪些?
  
  1、申请在先原则
  
  申请在先原则又称注册在先原则,是指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商标注册申请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以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申请注册的,申请在先的商标,其申请人可获得商标专用权,在后的商标注册申请予以驳回。如果是同一天申请,初步审定并公告使用在先的商标,驳回其他人的申请,不予公告;同日使用或均未使用的,申请人之间可以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各申请人抽签决定。
  
  我国商标法在坚持申请在先原则的同时,还强调使用在先的正当性,防止不正当的抢注行为。商标法第31条规定: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
  
  2、自愿注册原则
  
  自愿注册原则是指商标使用人是否申请商标注册取决于自己的意愿。在自愿注册原则下,商标注册人对其注册商标享有专用权,受法律保护。未经注册的商标,可以在生产服务中使用,但其使用人不享有专用权,无权禁止他人在同种或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但驰名商标除外。
  
  另有强制注册原则和使用在先原则。
  
  3、强制注册原则
  
  实行自愿注册原则的同时,我国规定了在极少数商品上使用的商标实行强制注册原则,作为对自愿注册原则的补充。目前必须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只有烟草制品,包括卷烟、雪茄烟和有包装的烟丝。使用未注册商标的烟草制品,禁止生产和销售。
  
  4、使用在先原则
  
  在使用申请在先原则无法判定的情况下采用使用在先原则根据《商标法》第二十九条:“ 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商标注册申请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以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申请注册的,初步审定并公告申请在先的商标;同一天申请的,初步审定并公告使用在先的商标,驳回其他人的申请,不予公告。”此原则在遇到与商标权类似的其他知识产权的权利(如:专利权、著作权)相冲突时,往往起到重要的决定作用。
  
  5、商标分开注册原则
  
  商标分开注册原则主要是指组合商标中的中文、英文、拼音、图形等元素单独进行申请原则。这主要是由中国商标总局的注册审核原则决定的。国家实行的是商标的各类元素分开单独审查的原则,也就是中文、英文、拼音、图形等分别审查,其中任意一部分审核不通过将整个商标退回重新递交申请。
  
  另外商标分开注册原则更是为了便于商标所有权人的使用及保护。分开注册的商标能既能分开使用也能单独使用,更便于产品、包装、广告、展会等的使用及保护。
  
  商标是公司等企业机构的一种无形的资产,公司的商标在使用之前,都是需要先进行注册的,若是不满足注册的条件,会被宣告申请无效。若是认为自己ID商标确实是自己设计的,可以在书写商标无效宣告答辩申请之后,向法院起诉。
  
  


·商标无效答辩需要什么证据?
      商标无效答辩需要什么证据?商标无效答辩需要的证据主要是那些证明商标是自己设立的材料,商标无效宣告后要进行答辩的原因是如果放弃答辩将直接面临商标被无效的风险,无效宣告答辩是商标法赋予当事人的法定权利,同时也是被宣告无效一方,向商标评审委员会反驳申请方观点的唯一合法途径。二、相关法律...


·商标法行政复议期限新规定是什么?
      商标法行政复议期限新规定是什么?年轻人通过创办公司进行创业,要给准备经营销售的商品弄一个商标。当地的商标管理局负责审理、批复商标,如果当事人对其做出的行政决定不服,可以向上级主管部门要求复议。我国商标法中也对行政复议有相关条文,那么,商标法行政复议期限新规定是什么?下面我们跟随我...


·专利权转移需要哪些材料?
      专利权转移需要哪些材料?1、申请人或代理人办理专利申请权转移证明的,需提交申请人或代理机构签章的“办理文件副本请求书”。2、申请人当面办理的,需提供本人身份证明。委托他人办理的,需要提供经办人身份证明、委托关系证明和申请人身份证明。3、申请人以邮寄方式办理的,需要提交申请人身份证...


·商标代理收费标准是什么?
      商标代理收费标准是什么?一、商标代理收费标准是什么申请商标注册申请1000代理费800;商标续展注册申请2000代理费800;商标宽展期内续展2500代理费500;商标异议申请1000代理费1500;转让申请/注册商标1000代理费800;申请特殊标志登记-2000;集体商标/证...


·专利权质押反担保合同的模板是什么?
      专利权质押反担保合同的模板是什么? 专利权质押反担保合同 为了缺保甲方与 银行签订的编号为 的《授信协议》(以下简称主合同)和乙方与 银行签订的编号为 的《最高额不可撤销担保书》的履行,甲方愿意为主合同和《最高额不可撤销担保书》提供专利权质押反担保。 乙方经审查,同意接受甲...


·如何依法保护知识产权?
      如何依法保护知识产权?1、认真实施专利权保护的法律法规。2、增强专利权法律保护的意识、加大专利权保护的国内和国际法律法规的普及和宣传力度。3、鼓励专利申请、国家应当出台一系列鼓励科研人员积极申请专利的措施,让专利尽快转化成生产力,造福于民,尤其要注重到国外去申请专利,以更好地保护...


·专利转让合同范本主要包含哪些内容
      专利转让合同范本主要包含哪些内容 一、双方基本信息 双方信息包括: 1、受让方:合同编号、受让方(以下简称甲方)、法定住址、法定代表人、职务、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号码、通讯地址、邮政编码、联系人、电话、传真、账号、电子信箱; 2、转让方:转让方(以下简称乙方)、法定住址、法定代表...


·税法基础知识偷税漏税是什么意思?
      税法基础知识偷税漏税是什么意思?《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帐簿、记帐凭证,或者在帐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漏税是指因客观原因未缴或...


·商标续展申请收文后多久作出决定?
      商标续展申请收文后多久作出决定?十五个工作日内决定,根据2013年修改的商标法,第四十条注册商标有效期满,需要继续使用的,商标注册人应当在期满前十二个月内按照规定办理续展手续;在此期间未能办理的,可以给予六个月的宽展期。每次续展注册的有效期为十年,自该商标上一届有效期满次日起计算...


·专利出售代理合同注意事项是什么?
      我国有很多法律是关于专利出售代理合同的,我们在签约合同的时候或者在进行合同的时候一定要完全遵守合同法和众多法律条款的规定和限制,才能让我们的合同可以完全安全的情况下进行,可以避免许多的意外情况发生,避免自己的损失。 一、专利转让 第一步是通过各种专利转让的途径找到合适的专利买家。...


·专利侵权的证据类型有哪些
      专利侵权的证据类型有哪些从所证明的问题看,专利侵权证据可分为如下几类: (一)权利证据 该类证据主要是用来证明专利权人及其利害关系人的身份及专利权,包括: 1、原告主体资格证明:自然人的为身份证,企事业单位的为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登记证等。 2、专利权证书,证明专利权授权时...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珠三角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3147094815 18620487148
18620487148
点击这里给珠三角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