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147094815 18620487148
律师团队
>>
  • 珠三角律师珠三角律师
  • 珠三角律师珠三角律师
  • 珠三角律师珠三角律师
  • 珠三角律师章律师
业务范围
>> 
提供珠三角地区各市县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一、最高法院关于审理离婚财产意见内容是什么?


珠三角律师网 www.zsj64.com


  一、最高法院关于审理离婚财产意见内容是什么?
  
  最高法院关于审理离婚财产意见内容主要是:
  
  1、夫妻双方对财产归谁所有以书面形式约定的,或以口头形式约定,双方无争议的,离婚时应按约定处理。但规避法律的约定无效。
  
  2、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包括:
  
  (1)一方或双方劳动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
  
  (2)一方或双方继承、受赠的财产;
  
  (3)一方或双方由知识产权取得的经济利益;
  
  (4)一方或双方从事承包、租赁等生产、经营活动的收益;
  
  (5)一方或双方取得的债权;
  
  (6)一方或双方的其他合法所得。
  
  3、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复员、转业军人所得的复员费、转业费,结婚时间10年以上的,应按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复员军人从部队带回的医药补助费和回乡生产补助费,应归本人所有。
  
  4、夫妻分居两地分别管理、使用的婚后所得财产,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在分割财产时,各自分别管理、使用的财产归各自所有。双方所分财产相差悬殊的,差额部分,由多得财产的一方以与差额相当的财产抵偿另一方。
  
  5、已登记结婚,尚未共同生活,一方或双方受赠的礼金、礼物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具体处理时应考虑财产来源、数量等情况合理分割。各自出资购置、各自使用的财物,原则上归各自所有。
  
  6、一方婚前个人所有的财产,婚后由双方共同使用、经营、管理的,房屋和其他价值较大的生产资料经过8年,贵重的生活资料经过4年,可视为夫妻共同财产。
  
  7、对个人财产还是夫妻共同财产难以确定的,主张权利的一方有责任举证。当事人举不出有力证据,人民法院又无法查实的,按夫妻共同财产处理。
  
  8、夫妻共同财产,原则上均等分割。根据生产、生活的实际需要和财产的来源等情况,具体处理时也可以有所差别。属于个人专用的物品,一般归个人所有。
  
  9、一方以夫妻共同财产与他人合伙经营的,入伙的财产可分给一方所有,分得入伙财产的一方对另一方应给予相当于入伙财产一半价值的补偿。
  
  10、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生产资料,可分给有经营条件和能力的一方。分得该生产资料的一方对另一方应给予相当于该财产一半价值的补偿。
  
  11、对夫妻共同经营的当年无收益的养殖、种植业等,离婚时应从有利于发展生产、有利于经营管理考虑,予以合理分割或折价处理。
  
  12、婚后8年内双方对婚前一方所有的房屋进行过修缮、装修、原拆原建,离婚时未变更产权的,房屋仍归产权人所有,增值部分中属于另一方应得的份额,由房屋所有权人折价补偿另一方;进行过扩建的,扩建部分的房屋应按夫妻共同财产处理。
  
  13、对不宜分割使用的夫妻共有的房屋,应根据双方住房情况和照顾抚养子女方或无过错方等原则分给一方所有。分得房屋的一方对另一方应给予相当于该房屋一半价值的补偿。在双方条件等同的情况下,应照顾女方。
  
  14、婚姻存续期间居住的房屋属于一方所有,另一方以离婚后无房居住为由,要求暂住的,经查实可据情予以支持,但一般不超过两年。
  
  无房一方租房居住经济上确有困难的,享有房屋产权的一方可给予一次性经济帮助。
  
  15、离婚时一方尚未取得经济利益的知识产权,归一方所有。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可根据具体情况,对另一方予以适当的照顾。
  
  16、婚前个人财产在婚后共同生活中自然毁损、消耗、灭失,离婚时一方要求以夫妻共同财产抵偿的,不予支持。
  
  17、夫妻为共同生活或为履行抚养、赡养义务等所负债务,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离婚时应当以夫妻共同财产清偿。
  
  下列债务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应由一方以个人财产清偿:
  
  (1)夫妻双方约定由个人负担的债务,但以逃避债务为目的的除外。
  
  (2)一方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资助与其没有抚养义务的亲朋所负的债务。
  
  (3)一方未经对方同意,独自筹资从事经营活动,其收入确未用于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
  
  (4)其他应由个人承担的债务。
  
  18、婚前一方借款购置的房屋等财物已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的,为购置财物借款所负债务,视为夫妻共同债务。
  
  19、借婚姻关系索取的财物,离婚时,如结婚时间不长,或者因索要财物造成对方生活困难的,可酌情返还。
  
  对取得财物的性质是索取还是赠与难以认定的,可按赠与处理。
  
  20、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未从家庭共同财产中析出,一方要求析产的,可先就离婚和已查清的财产问题进行处理,对一时确实难以查清的财产的分割问题可告知当事人另案处理;或者中止离婚诉讼,待析产案件审结后再恢复离婚诉讼。
  
  21、一方将夫妻共同财产非法隐藏、转移拒不交出的,或非法变卖、毁损的,分割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财产的一方,应予以少分或不分。具体处理时,应把隐藏、转移、变卖、毁损的财产作为隐藏、转移、变卖、毁损财产的一方分得的财产份额,对另一方的应得的份额应以其他夫妻共同财产折抵,不足折抵的,差额部分由隐藏、转移、变卖、毁损财产的一方折价补偿对方。
  
  对非法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的一方,人民法院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进行处理。
  
  22、属于事实婚姻的,其财产分割适用本意见。
  
  属于非法同居的,其财产分割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的有关规定处理。
  
  最高法院对于日常中大多数夫妻离婚关于财产的分割问题作出了高度的总结,并在考虑了多方的因素将重点放在了夫妻共同财产分配时的特殊情况如何处理的问题上,很多夫妻虽然名义如此且生活在一起却没有法律关系,此时就需要额外结合其他的因素进行分割财产。
  
  
  


·老人的离婚证丢了应该怎么样补办
      当事人因离婚证丢失而需证明夫妻关系的,应持本人的身份证、户口簿、2寸近期免冠照片,向原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申请补领。婚姻登记机关对当事人的婚姻登记档案进行查证,确认情况属实的,为当事人补发离婚证。《婚姻登记工作规范》第六十四条受理补领结婚证、离婚证申请的条件是: (一)婚姻登记处具...


·一、年抚养费标准多少钱?
      一、年抚养费标准多少钱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子女抚育费的数...


·夫妻离婚现在抚养费多少钱
      离婚现在抚养费多少钱抚养费一般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7条规定:子女抚养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对于抚养费的数额,双方本着最大程度有利于子...


·相信很多人对抚养权和监护权的区别不是很了解
      相信很多人对抚养权和监护权的区别不是很了解,甚至有些人觉得其权利在法律上是差不多的,没什么区别的。在我国的法律规定中,抚养权和监护权的区别还是比较大的,是不能等同的。那么,在我国的法律中具体的抚养权到底是指什么呢?抚养权从字面意思上可以理解为对孩子抚养的权利,抚养权也有抚养这一项...


·婚前财产法律规定是怎样的
      就婚前财产来看,一般是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的,对于这部分的财产,要是日后夫妻离婚的话,则也是不能主张进行分割的。当然,就婚前财产我国也是作出了对应的规定,那么关于婚前财产法律规定是怎样的呢?请跟随我们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 一、婚前财产法律规定是怎样的 根据新《民法典》第一千...


·宣告无罪的主体可以要求国家赔偿吗?
      宣告无罪的主体可以要求国家赔偿吗? 一、宣告无罪的主体可以要求国家赔偿吗? 如果已经执行原来判决刑罚,可以要求赔偿 第十七条 行使侦查、检察、审判职权的机关以及看守所、监狱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人身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违反刑事诉讼法...


·东莞军人离婚律师怎么帮助分割财产?
      我们都知道对军人离婚法律是有特殊的规定的,因为军人作为国家的守卫者因其身份的特殊性,所以在法律上有具体的适用内容,那么或许会有这样的疑问“东莞军人离婚律师怎么帮助分割财产?”因此,我们为您收录下列的内容帮助您的了解。 军人离婚时财产的分配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处...


·军人领结婚证需要什么证件
      军人领结婚证需要什么证件 (1)户口。 (2)居民身份证。 (3)所在单位婚姻状况证明或持居委会出具并加盖(街道)婚姻登记专用章的证明。 (4)婚前检查合格证明。 (5)双方合影彩色照片4张。 (6)军人持团以上政治机关出具婚姻状况证明。 特殊情况加带: (1)离...


·农村离婚后孩子抚养权应该如何分配
      农村离婚后孩子抚养权应该如何分配 一、农村离婚后孩子抚养权应该如何分配 根据上述原则,结合审判实践,提出如下具体意见: 1、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 (...


·怎么样才能自动判离婚?
      怎么样才能自动判离婚?任何情况下都不存在自动离婚的情况,必须通过离婚登记或法院判决才能解除婚姻关系。二、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一条 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双方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时,发给离婚证。第三十二条 ...


·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的情形有几种根据《婚姻法》和《
      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的情形有几种根据《婚姻法》和《民法总则》的相关规定,监护人存在下列情形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撤销其监护人资格:1、性侵害、出卖、遗弃、虐待、暴力伤害未成年人,严重损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2、将未成年人置于无人监管和照看的状态,导致未成年人面临死亡或者严重伤害危险,...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珠三角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3147094815 18620487148
18620487148
点击这里给珠三角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