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147094815 18620487148
律师团队
>>
  • 珠三角律师珠三角律师
  • 珠三角律师珠三角律师
  • 珠三角律师珠三角律师
  • 珠三角律师章律师
业务范围
>> 
提供珠三角地区各市县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如何防止公司和股东的人格混同?


珠三角律师网 www.zsj64.com


  如何防止公司和股东的人格混同?为有效解决股东个人责任及风险的预防问题,我们应在以下环节,对股东的商事活动予以特别的警示,并依据公司法及其司法解释的规定,做出明确而具体的规范建议,主要包括:公司设立活动(如出资管理,认缴出资期限安排及履行);公司运营、治理活动(董事会、股东会决策程序规范);管理层的构成及公司的关联交易规则;公司财产的流转、收益、安全等交易合规与真实性掌控;股东权利(收益权)实现的合法途径(公司利润分配的法定程序);不可忽视的债权人利益保护;公司人格消灭的唯一途径:破产程序或解散、清算程序。二、公司和股东的人格混同都有什么情况?根据我国公司法第二十条第三款以及公司法司法解释的有关规定,并结合公司诉讼的审判经验,实务中认定“人格混同”、适用“揭开公司面纱”的主要表现形式有以下几类:1.股东的财产与公司的财产出现了混同。目前来看,这是司法实务中适用“人格否定”理论、判令股东对公司不能清偿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时,最具“抓手”的事实,可操作性较强。在公司的经营活动中,每一笔资金都有明确的来源和去处,其走向是否合法合规,通过查账或者审计,便可一目了然。债权人一旦发现公司财产被股东非法侵占的事实存在,“人格否定”的基础事实就出现了。所以,“财产混同”是法官们认定“股东与公司人格混同”的常见形式。2.母子公司、关联公司、集团公司与其下属公司等存在严重的管理层“人员混同”现象。目前国内的法院以管理层人员混同为由适用“人格否定”的案例很少见,国外存在类似判例。但不排除以后会出现个案说理上的突破。实际上,在多个高管人员混同的情况下,管理层的智力资源、管理能力已经不能专一地服务于一家公司了。尽管从财务账目上反映不出管理层的“分心”,但其存在违反对公司忠诚义务以及“智力及管理资源混同”的事实,却无可辩驳。3.股东存在严重的出资瑕疵、抽逃出资。前者是出资不到位,属于违反约定;后者,抽逃出资属于商事侵权,侵害公司财产。国外判例中,严重的瑕疵出资及抽逃出资构成了适用“人格否定”规则的一种情形,且股东对公司不能清偿债务承担的是连带责任。面对同样情况,国内法院通常只是判决“补足出资本金并支付利息损失”,严格讲,这不属于公司法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的“股东应承担连带责任”之情形。这样的简单处理,实际是严重低估了“资本的创造和再生价值”,尤其是针对“严重的瑕疵出资、抽逃出资”来说,它完全掩盖了给债权人造成损失的“严重程度”。此外,在2013年国家修改公司法后,对于股东认缴出资期限等条件的松绑,带来了市场管理方面的混乱,甚至出现的“零出资”“50年认缴期限”的公司。于是出现了当公司进入破产或解散清算程序时,股东认缴的巨额出资应否“加速到期”的问题。司法解释也已经明确,此时的认缴而未缴的出资,属于该公司的“清算财产”。4.公司的经营资本及账目管理混乱,交易证据与实际交易活动不符。当公司的资金走向及账目记载、管理等出现混乱时,一旦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就会提出合理的理由,认为股东已将公司的财产混入到了个人的财产之中。此时,如股东不能举证证明公司的财产独立,则商业的逻辑和法律的推理,二者的结论均不会支持股东的抗辩。因此,股东的远见应该体现在:公司资本规范运营,账目记载准确无误,做到账账相符、款账相符、账物相符。5.股东以明显不实的价格与公司进行交易,低买高卖,或高买低卖(“反向刺穿面纱”情形),进行利益输送,使公司躯壳化。实务中,如何判断交易价格“明显不实”?法官在掌握这一判断标准时,是留有充分余地的,只是对那些“价格相差巨大”的交易活动才可认定为“明显不实”。此外,法官还要结合其他主客观因素,如股东的主观认知程度(是否构成恶意)、市场价格变化情况等,作出判定。6.非法转移、隐蔽公司财产。无需过多解释,这是严重侵害公司财产的行为。如股东实施了这些行为,显然是滥用了“公司人格独立及有限责任原则”的表现。7.股东未在法定期限内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造成公司资产贬值、流失、毁损或者灭失,债权人可主张股东在造成损失范围内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赔偿责任。这是公司法司法解释二第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属于固定损失范围的赔偿责任,不属于“连带责任”情形。8.当股东因怠于履行义务,导致公司主要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灭失,导致公司无法进行清算时,债权人可主张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这是《公司法司法解释二》第十八条第二款内容,属于典型的适用公司法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的“连带责任”情形,足以认定(推定)股东的财产与公司的财产出现了混同。9.在公司解散后,股东恶意处置公司财产给债权人造成损失,或未经清算,以虚假的清算报告骗得公司注销登记,股东应就给债权人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这是公司法司法解释二第十九条规定的“固定损失赔偿”情形。10.公司未经清算即办理了公司注销,导致公司无法再进行清算。与第8种情形类似,同属于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情形。这是公司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条第一款的明确规定。公司和股东的人格混同问题在当今社会中出现的情况有很多,对于这个问题我们最有效的解决方案就是对公司和股东设立一系列的规章制度,使得公司和股东之间联系变弱,将股东的职能变弱从而实现公司的正常运营得到良好的发展。
  
  
  


·国有企业有哪些
      国有企业有哪些呢,有什么特征? 一、国有企业是什么 国有企业指资本全部或主要由国家投入并为国有企业所有,依法设立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组织。这是对国有企业从本质上下的定义。 从这个定义可以看出来,资本全部为国家投入指的是国有独资企业,而国家投入则是国有控股企业。控股并不是指50%...


·深圳内资公司法人变更需要缴税吗?
      深圳内资公司法人变更需要缴税吗?公司法人变更只需要缴纳相应手续费用,不用另行交税。变更法人的费用:变更法人的费用高低分为两种:其一法人不占股份:变更费用千八百的就可以搞定了;其二法人占有股份:如果法人占有公司股份,则会牵扯到股权问题,需要做股权转让,就工本费这一块有两个大头: 一...


·如何认定夫妻公司为一人公司
      在公司注册时,公司股东为夫妻关系的:如果提交了“财产分割证明”,可以按普通的有限责任公司认定;如果没有提交“财产分割证明”,则夫妻股东名下的股权,可能会被法院按照“共同共有财产对待”,此时公司有可能按“一人公司”处理。最高人民法院在判例中指出,“夫妻双方共同出资设立公司的,应当以...


·企业公司法律关联集成是什么意思?
      企业公司法律关联集成是什么意思?在适用法律的过程中,往往在一个简单抽象的法律条文之外,还有很多相关的法规、规章和司法解释,这些是对法律条文涵义和使用中碰到的问题的具体规定,是解决务实问题的重要依据。但这些重要依据却纷繁复杂、散见在诸多各类效力级别的文件里,鉴于读者的现实需要,编者...


·人资兼合公司的类型?
      人资兼合公司的类型有哪些 一、定义 以公司信用基础为标准,公司可以分为人合公司、资合公司以及人资兼合公司。 人资兼合公司也称人合兼资合公司、中间公司、折中公司,是指公司的设立和经营同时依赖股东个人信用和公司资本规模,从而兼有人合与资合特点的公司,有限责任公司、两合公司均属此...


·企业股权投资流程
      企业股权投资流程 企业股权投资流程 一、 投资立项 (一)项目经理负责组织对项目进行预评估和初步筛选。项目经理应组织人员深入了解备投企业的经营管理现状和适用的法律、法规、监管标准以及中央和地方政府颁布的相关产业政策,判断是否存在影响项目核心价值实现的重大障碍和风险; (二)...


·上市公司融资额计算的依据是什么
      融资额是属于证券金融知识的,是银行给企业融资的时候,比如说通过贷款、贴现等这些交易方式而产生的一种资金融通的数量。尤其是作为上市公司的融资额,如果过高的话会增加企业的成本的,所以上市公司应该将企业的融资额合理的控制在一定的范围之内。那么,上市公司融资额计算的依据是什么? 一、上市...


·有限公司注册资金与法律责任有哪些
      有限公司注册资金与法律责任有哪些在很多有限公司创办时,不清楚其注册资金和法律责任,而导致一系列的问题产生。那么,有限公司的的注册资金有哪些该注意的事项呢?以及有限公司所需承担的法律责任有哪些呢?本次,我们来跟您聊聊,关于有限公司注册资金与法律责任的相关问题,希望对您有所帮助。有限...


·非上市公司新三板是什么?
      非上市公司新三板是什么意思?一、新三板是什么意思“新三板”市场原指中关村科技园区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进入代办股份系统进行转让试点,因挂牌企业均为高科技企业而不同于原转让系统内的退市企业及原STAQ、NET系统挂牌公司,故形象地称为“新三板”。新三板的意义主要是针对公司的,会给该企业...


·公司法注册方式认缴制是怎么规定的
      公司法注册方式认缴制是怎么规定的其实每次我国针对公司法当中的个别法条进行修订都是很有必要的。就比如说近年来公司法针对公司的注册资金由实缴制改为认缴制,这肯定在一定时间内刺激了我国经济市场的发展,而且对于许多想要创业的年轻人来说,这一政策无疑是非常方便的。下面我们就为您介绍一下公司...


·《私募基金管理公司管理办法》有哪些主要内容?
      《私募基金管理公司管理办法》有哪些主要内容? 私募基金管理公司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私募投资基金业务,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促进私募投资基金行业健康发展,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中央编办关于私募股权基金管理职责分工的通知》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珠三角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3147094815 18620487148
18620487148
点击这里给珠三角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