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147094815 18620487148
律师团队
>>
  • 珠三角律师珠三角律师
  • 珠三角律师珠三角律师
  • 珠三角律师珠三角律师
  • 珠三角律师章律师
业务范围
>> 
提供珠三角地区各市县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公司可以擅自变更劳动合同吗?


珠三角律师网 www.zsj64.com


  公司可以擅自变更劳动合同吗劳动合同的变更,是指劳动合同生效以后,未履行完毕之前,劳动关系双方当事人就已订立的劳动合同的部分条款达成修改、补充或者废止协定的法律行为。劳动合同一经订立就具有法律效力,双方当事人必须全面履行劳动合同所规定的义务。但在实践中,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有时不可能对涉及合同的所有问题都做出明确的规定;且由于客观情况的不断变化,会出现劳动合同难于履行,或者合同的履行可能造成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不平衡,这就需要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对劳动合同的部分内容进行适当的调整。因此《劳动合同法》允许当事人在一定条件下可以变更劳动合同,但要符合法定的条件和程序。任何一方不得随意单方变更劳动合同。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在一般情况下,只要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即可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另外,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三款的规定,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是劳动合同变更的一个重要的法定事由。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另外,变更劳动合同应采用书面形式,变更后的文本应由双方各执一份。二、怎么协商变更劳动合同所谓协商变更,是指企业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就劳动合同内容进行变更。《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变更后的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从该条规定可以看出,协商变更是在没有任何客观情形下的劳动合同内容变更,这种变更的前提条件是劳动合同双方经过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如果双方没有经过协商或者经过协商没有达成一致意见,都不得变更劳动合同内容。此外,协商变更还需满足另外两个程序性条件,一是必须采取书面形式;二是变更后的劳动合同文本由双方各执一份。概括起来讲,协商变更的具体实施步骤是:1、一方将劳动合同变更内容以书面形式提交另一方。2、另一方对对方提交的变更内容进行审查。3、经审查如果没有异议,则以书面形式告知对方对其变更内容表示同意。如果有异议,则以书面形式将异议返回给对方,双方就异议再次进行另一轮的协商。4、直至双方对劳动合同变更的异议完全消除,再由一方根据协商一致的内容起草变更协议,提交另一方签章。变更协议经双方签章后,由双方各执一份留存备查。5、劳动合同内容变更后,需要立即履行的,双方按照变更协议严格履行,并为对方履行该变更协议创造条件、提供支持。协商变更是劳动合同内容变更最简便的变更形式,也是劳动合同内容变更过程中使用最多、最广泛的一种方式。首先,法律中有明确的规定,劳动合同只能通过书面的形式订立,其次签订劳动合同的时间也受到了限制,即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了用工关系之后的一个月内就必须要签订,超过规定的时间一方面是不能对双方利益提供保障,另一方面也是需要承担不利的法律责任。
  
  
  


·劳动仲裁多长时间能出裁决
      劳动仲裁多长时间能出裁决 一、劳动仲裁多长时间能出裁决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劳动仲裁从立案到结案是45天,特殊情况可由院长批准延长15天,因此一般开庭后没有中止中断情形的,45天可以出仲裁结果。 法律依据: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四十三条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


·劳动争议案件双倍工资怎么计算?
      劳动争议案件双倍工资怎么计算?一、 双倍工资的相关规定: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


·在劳务关系当中
      在劳务关系当中,无论如何雇主和被雇佣者之间根本就不会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的。没成想在当今时代劳务关系已经非常普遍的情形之下,还是有人容易对劳务关系和劳动合同这两件性质完全不一样的关系自己就联系到了一起的。因此我们也是希望通过对劳动合同与劳务关系的区别都有哪些的这个问题的详细解释以后...


·骨折工伤鉴定程序是怎样的?
      工作中,因为各种原因发生工伤的情况时有发生,发生工伤的伤及部位也各有不同,无论受了怎样的工伤,经过工伤鉴定的都可以获得一定的赔偿,包括常见的骨折也是如此,发生骨折工伤的想要做伤残等级鉴定获得相应赔偿的,可以在规定的时间内携带相关的资料到制定部门做骨折工伤鉴定,然后根据骨折工伤鉴定...


·16岁未成年工使用时应该注意哪些问题?
      我国有明确的法律规定企业单位与事业单位等用人单位不得非法使用16岁以下的童工,未满16周岁被称为童工,而年满16周岁未满18周岁被称为未成年工,未成年工是可以依法被企业雇用的,但是未成年工毕竟年纪尚小,他们在很多情况下无法承担起成年人的重任,因此不能像对待成年人那样对待他们,用人...


·工程承包合同书怎么写?
      工程承包合同书怎么写? 承包是建筑工程实施过程中最常见的一种方式,在一般情况下,建设方就拟建项目举行招投标,符合招标条件且有兴趣的施工单位可以制作标书进行投标,最终确定的中标单位与建设方协商达成工程承包意向,其后签署工程承包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那么,工程承包合同书怎么写呢?...


·建筑工程招标投标法中招投标基本流程是什么?
      建筑工程招标投标法中招投标基本流程是什么招标投标最显著的特点就是招标投标活动具有严格规范的程序。按照建筑工程招标投标法的规定,一个完整的招标投标程序,必须包括招标、投标、开标、评标、中标和签订合同六大环节。 一、招标 招标是指招标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项目审批手续、落实资金来...


·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期限有哪些
      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期限有哪些规定? 在日常生活之中,房屋建设工程质量的保修期其实是对工程项目结束之后,对工程质量的保障,建社工程项目中对质量的要求是非常重视的,国家法律也出台了相关的政策来确保工程建设质量保修期的实施,那么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期限有哪些规定呢?下面我们将为您进...


·劳动关系认定流程是怎么规定的
      劳动者的劳动关系如果不能够得到保障的话,很难说在以后会遇到什么样的意外情况。甚至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发生劳动纠纷以后,劳动者连最基本的工资都没有办法保障。所以员工在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动的时候就一定要注意和用人单位确认劳动关系。下面我们就为您介绍一下劳动关系认定流程是怎么规定的? 一、...


·工伤保险待遇住院伙食补助费怎么算
      工伤保险待遇住院伙食补助费怎么算 期间产生的伙食费乘以天数 住院伙食补助费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单位可以先行垫付。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 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以及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支...


·水利工程质量评定规范标准是怎样的
      水利工程质量评定规范标准是怎样的? 每一类工程都有行业的质量标准,这也是为了加强行业的管理,提高整个行业的质量标准。水利工程质量评定规范为水利行业的所有工程质量提供了标准,任何一个水利工程的验收,都要符合质量评定规范。加强质量管理,提高规范的标准是行业发展的需要,对于水利工程来说...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珠三角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3147094815 18620487148
18620487148
点击这里给珠三角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