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147094815 18620487148
律师团队
>>
  • 珠三角律师珠三角律师
  • 珠三角律师珠三角律师
  • 珠三角律师珠三角律师
  • 珠三角律师章律师
业务范围
>> 
提供珠三角地区各市县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故意毁坏财物罪和寻衅滋事罪有什么差异


珠三角律师网 www.zsj64.com


  故意毁坏财物罪和寻衅滋事罪有什么差异
  
  一、故意毁坏财物罪和寻衅滋事罪有什么差异
  
  1、行为人的犯罪动机和目的不同
  
  寻衅滋事罪的动机是寻求精神刺激、逞强好胜、随心所欲毁坏财物等,其目的是为了发泄不满、炫耀实力、扬名等。根据1983年版《现代汉语词典》的解释,“任意”就是 “没有拘束、不加限制,爱怎么样就怎么样”的意思。在寻衅滋事的场合,行为人与被害人之间一般是不存在某种前因纠纷与矛盾的。在实践中很多寻衅滋事案件就是由于行为人自认为被害人在说自己的坏话或做了不利于自己的事情更有甚者只是纯粹看不惯别人,行为人往往不分青红皂白地找被害人的茬,随意编造理由,借题发挥,挑起事端。而这些所谓的理由往往都不合情理,被害人往往也不知道自己被行为人伤害的真正原因。
  
  故意毁坏财物罪,行为人的心态是以故意毁坏财物、追求他人财物价值贬损为目的。一般来说具有一定原因,或基于对他人的打击报复,或基于嫉妒,或基于其他原因。故意毁坏财物的原因则带有一定的“正当性”或“合理性”,当然无论原因多么正当或合理都是不能用犯罪的方式去解决,只是在一般人看来具有相对正当性或合理性,如果原因力较弱,即社会普遍观点认为“因”不能成为损毁财物的客观理由,应当认定为无事生非,属于寻衅滋事;反之,则可以认定为事出有因,属于故意毁坏财物。
  
  2、行为侵犯的客体不同
  
  从两罪的犯罪客体即侵犯的法益上看,寻衅滋事罪侵犯的客体是社会公共秩序,对公共秩序的破坏超过经济损失,因此,《刑法》将寻衅滋事罪归入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一章中;而故意损坏财物罪中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所有人的所有权,《刑法》将其归入侵犯财产罪一章中。
  
  3、行为侵犯的对象不同
  
  寻衅滋事罪的行为人由于不合常理的动机或目的随便毁坏公私财物,其侵犯的对象具有不特定性和模糊性。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罪的行为人一般与被害人存在纠纷、矛盾,其为了泄愤、报复而实施犯罪,犯罪对象具有明确性和特定性,侵害的是特定人所有、保管或使用的财物。犯罪对象的特定性和不特定性,须将行为人的主观认识和犯罪行为联系在一起,而不能脱离后者单纯谈论前者。
  
  所谓不特定性就是行为人对犯罪对象的选择带有很大的偶然性和随意性,而不是指行为之时的不特定。如果因为被告人的行为最终指向了特定的某个人或某些物,就认为犯罪对象是特定的,实际上否定了不特定犯罪对象存在的意义和价值。
  
  4、行为场域不同
  
  寻衅滋事罪的侵害客体是社会公共秩序,行为场所具有公开性和非特定性。故意毁坏财物罪的行为人无论是亲自动手还是纠集其他人实施犯罪行为,为避免其行为被阻扰,往往都会选择比较隐蔽的场所和不易被发觉的时间段。
  
  5、入罪标准不同
  
  两罪在成立犯罪的客观标准上也存在差异。寻衅滋事罪中的“任意损毁公私财物”的情形,“情节严重的”才构成犯罪,而“情节严重”并不仅以毁坏的财物价值大小作为判断标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规定,“情节严重”包括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价值二千元以上的;任意损毁公私财物,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任意损毁精神病人、残疾人、流浪乞讨人员、老年人、孕妇、未成年人的财物,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引起他人精神失常、自杀等严重后果的;严重影响他人的工作、生活、生产、经营的;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因此,行为人之行为虽然毁坏了价值较小的公私财物,但如果造成了恶劣社会影响的,也足以成立本罪。但故意毁坏财物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的关键因素就是看行为人故意毁坏的公私财物是否属于 “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按浙江省目前规定,包括毁坏公私财物价值5000元以上不满5万元的;毁坏公私财物3次以上的;纠集3人以上公然毁坏公私财物,造成财物损失2000元以上不满2万元的;严重情节的其他情形。
  
  二、相关法律规定
  
  【《刑法》法条】
  
  第二百七十五条 【故意毁坏财物罪】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二百九十三条 【寻衅滋事罪】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首先寻衅滋事罪属于扰乱社会秩序的一种犯罪,而故意毁坏财物罪则属于侵犯财产的犯罪,单是从这点上来看,二者就存在差异。但从另一个角度来看,其实二者之间也有一些交叉之处,这也就让不少人无法准确区分寻衅滋事罪与故意毁坏财物罪。简单来说,故意毁坏他人财物的行为,有可能被认定构成寻衅滋事罪。但在寻衅滋事罪的表现行为上面,就不仅仅只有故意毁坏财物一种情况。
  
  


·犯罪既遂的形态类型包括哪些?
      犯罪既遂的形态类型包括哪些?犯罪既遂的类型包括四种,即行为犯、举动犯、结果犯和危险犯。1、行为犯,是以危害行为的完成作为犯罪客观要件齐备标准的犯罪。只要行为人完成了刑法规定的犯罪行为,犯罪的客观方面即为完备,犯罪即成为既遂形态。它以行为是否实施完成为区分标志。2、举动犯,是按照法...


·协助组织卖淫罪处罚标准是如何规定的?
      协助组织卖淫罪处罚标准是如何规定的?协助组织卖淫罪处罚标准是根据《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三款 协助组织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此罪的构成要件有:1、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实施了对组织他人卖淫犯罪活动起协助作...


·缓刑考验期分为哪几种
      法官在对犯罪分子量刑的时候,符合条件的可以同时宣告适用缓刑,这样就可以不用被实际关押在监狱。因此,不少罪犯最后都会极力争取缓刑。而适用缓刑的也有考验期,那么缓刑考验期分为哪几种呢?请跟随我们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 一、缓刑考验期分为几种 法律规定的缓刑考验期有两种: 1、被判...


·拐卖儿童罪是结果犯怎么处罚?
      拐卖儿童罪是结果犯怎么处罚?拐卖儿童罪是结果犯会被判处十年以上的有期徒刑,只有在确定孩子已经被拐卖之后才会被认定为是拐卖结果犯。现行刑法第二百四十一条规则犯拐卖儿童罪的处罚: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


·抢劫罪从犯判决怎么判
      最近不断有抢劫新闻播出,抢劫是一项严重的刑事犯罪活动。在抢劫案件发生后,您所关心的就是犯罪分子有几个,是否已经被捕等等。我相信如果有多个罪犯,抢劫罪从犯判决会怎么判,这一定都是您所关心的。今天,就来帮您了解一下抢劫罪从犯判决怎么判。 一、抢劫罪 抢劫罪,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


·故意犯罪的停止形态包括哪几种?
      故意犯罪的停止形态包括哪几种?故意犯罪的停止形态分为四种:犯罪预备,犯罪未遂,犯罪中止和犯罪既遂。其中:1、犯罪预备是故意犯罪过程中未完成犯罪的一种停止形态,是指行为人为实施犯罪而开始创造条件的行为,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着手犯罪实行行为的犯罪停止形态。2、犯罪未遂是指已...


·自首可以减刑幅度是怎样规定的?
      一、自首可以减刑幅度是怎样规定的?自首量刑情节从宽幅度:1、可以减少基准刑的40%以下;2、犯罪较轻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40%以上或者依法免除处罚。《刑法》第六十七条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


·玩忽职守罪重要领导责任是什么?
      玩忽职守罪重要领导责任是什么? 一、玩忽职守罪重要领导责任是什么? 玩忽职守罪重要领导的法律责任是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玩忽职守的立案标准: 1、造成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伤3人以上,或者重伤2人、轻...


·2023嫖娼派出所拘留多久
      嫖娼派出所拘留多久嫖娼被抓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六条卖淫、嫖娼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在公共场所拉客招嫖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


·死刑包括死刑缓期执行吗
      我国刑法规定的主刑包括了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以及死刑。但实际判刑的时候,有些情况下又出现了死刑缓期执行,那么死刑包括死刑缓期执行吗?本文将对这个问题做详细解答,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一、死刑包括死刑缓期执行吗 死刑,也称为极刑、处决,世界上最古老的刑罚之一,指行刑者基...


·毒品犯罪的主从犯如何认定?
      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在共同犯罪中起...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珠三角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3147094815 18620487148
18620487148
点击这里给珠三角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