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147094815 18620487148
律师团队
>>
  • 珠三角律师珠三角律师
  • 珠三角律师珠三角律师
  • 珠三角律师珠三角律师
  • 珠三角律师章律师
业务范围
>> 
提供珠三角地区各市县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交通事故认定是具体行政确认行为吗


珠三角律师网 www.zsj64.com


  交通事故发生后,需要由交警部门对事故责任作出认定,之后再根据这个责任来作出相应的赔偿。那么这个交通事故认定是具体行政确认行为吗?可能很多人都搞不清楚,确定认定的性质,才能知道不服认定内容的时候该如何处理。
   交通事故认定书性质是一种具体行政确认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以下简称安全法)对公安机关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规定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但笔者认为交通事故认定书应是具体行政行为,具有行政可诉性。
  1、该行为直接关系到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后,当事人是否构成犯罪以及应否被追究刑事责任,是否违法以及应否被行政处罚,是否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或者能否得到民事赔偿的问题,因此它直接涉及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2、对责任的划分是公安机关依行政职权进行的,而不是依当事人的申请作出的。所谓行政职权是指拥有行政管理资格及权能的行政主体作出的行为即职能与权力,具有单方意志性和主动性的特征,正是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具有这一权能,才能够作出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既行政确认。
  3、行政确认行为是具体行政行为的一种,具体行政行为是指: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或者个人在行政管理活动中或执行公务中,针对特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就具体特定的事项,作出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的单方行为,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划分了事故各方应负的责任大小,一经作出确认,就会对平等民事主体之间权利、义务带来直接关系,因此说,公安机关制作的交通事故认定书,不仅符合具体行政行为的全部构成要件,而且应定性为这是一种行政确认行为。行政确认行为具有以下的法律特征:(1)职权性,即行政确认行为是由法律规定与认可的行政主体依职权的认定,是有权认定行为。安全法第五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发生交通事故由其处理事故现场进行事故认定。对交通事故认定是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主管权限范围内的重要职责之一,行使法定认定权。(2)法律适用性,即行政确认行为的判断与结论是在法律标准依据下作出的,它与行政处罚行为、行政强制行为是一样的,都属于执法行为。(3)反映事实的客观性,行政确认行为反映事实本身的客观情况,是对客观发生的事实与现象的认识与判断。(4)结果确认性,这是行政确认行为最主要的特点,它根据客观事实,确定责任人及对结果承担责任的大小,因此,交通事故认定行为是一种行政确认行为。
  4、交通事故认定书不同于书面证据,因为所谓证据是用以查明和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书证是以其内容证明案件情况的局面材料,具有合法性、关联性、真实性的特点,它只是作为司法人员认定客观事实判断证明力大小及有无证明力的依据。书证本身不具有裁判责任大小及引起权利、义务的功能。而交通事故认定书则认定了各方当事人责任大小,其结果涉及到双方当事人利益;对于书证,在同一诉讼中证明同一事实可能存在多份,且当事人或者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案情需要通过其他途径取得还可以要求重新做出,而交通事故认定书没有可替代性。事实上,要想在法院审理中推翻事故认定书中的责任认定,难度是很大的,因为交通事故发生后,交警部门总是在第一时间内赶到现场,并全面负责调查取证、勘验、技术鉴定,而作为当事人,不大可能有意识地及时去作一些有效的有利于反映事故真相的取证工作,若事后再取得一些证据,其证明力往往较弱,而一旦到了法庭上,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证据不足便难以对抗交通事故认定书。尽管法院也可以将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事故案件调查材料等文书调卷审查,但一般由于法官不具有对交通事故分析的专业优势,改变公安交警部门定性的可能性不大。因此,不能把交通事故认定书等同于书面证据。
  5、《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三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检查、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定、结论及时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法律授权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对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检查、调查,对事故责任认定,是针对具体当事人的,实施这些权力就是履行行政行为,以该行政行为制作的交通事故认定书不仅反映了案件事实,而且划分了责任,就不是单纯的诉讼证据了,而是一种具体行政行为,对该认定应具有行政可诉性。
  根据上文的分析介绍,我们知道其实交通事故认定是具体行政确认行为,而不是属于行政行为,此时如果当事人对事故责任认定内容不服的话,则可以申请进行复核,而不能申请行政复核或提起行政诉讼。
  
  
  


·养老保险交够15年后可以不交吗
      养老保险是我国社会保障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劳动者失去劳动能力或者退出劳动岗位之后,依然保障基本的生活水平。但如果你是在企业就业的话,则社会保险法规定企业必须为你参保缴费。养老保险待遇是按缴费年限和缴费基数确定的,理论上相同缴费基数的2个人,缴费年限和待遇金额成正比。养老保险交满...


·注册商标转让申请提交什么材料
      注册商标转让申请提交什么材料 实践中,转让商标与转让注册商标其实是完全不同的两个概念,其中转让注册商标的话,那么就涉及到注册商标相应权利的转让。此时需要到商标管理部门提出转让申请,那么此时注册商标转让申请提交什么材料呢?我们一起在下文中进行具体了解吧。 一、注册商标转让申请提...


·道路交通事故九级伤残赔偿标准的内容有哪些
      在社会高速发展的今天,交通事故时有发生。根据不同的交通事故损害情况,有着不同的赔偿标准,在这方面,我国法律有着明确的规定。对于不同的赔偿标准,判定的方式也有所不同,今天,我们给您介绍的就是道路交通事故九级伤残赔偿标准的详细内容。 九级伤残具体赔偿项目和标准: 1、 医药费:根据实...


·开车玩手机的处罚是什么
      开车玩手机的处罚是什么开车玩手机属于违法行为。开车玩手机已经违法,会进行相应的警告并且处两百元以下的罚款,在道路交通安全法中规定了在驾驶过程当中驾驶员的行为规范,如果违反了法律规定的则会处对应的处罚,避免引发交通事故。《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二条规定驾驶机动...


·一、买房子交哪些税交多少?
      一、买房子交哪些税交多少? 1、契税:契税是按照购房交易交割的3%~5%计算缴纳。对个人购买90平方米及以下普通住房,且该住房属于家庭唯一住房的,按1%税率征收契税。对个人购买普通住房(面积在90平方米以上144平方米以下,容积率大于1,且单价低于当地普通住房界定标准),且该...


·主动交代行贿行为法院还需要判罚吗?
      一、 主动交代行贿行为法院还需要判罚吗?需要由法院判决处理,因为行贿的犯罪事实已经成立,就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但主动交代行贿事实并由此破获他人受贿案件的,其中揭发他人受贿犯罪的内容属于如实供述行贿事实的一部分,可构成行贿罪的自首。主动供述行贿事实同时产生两方面的积极作用:一方面,其...


·交通事故死亡赔偿项法律依据是什么?
      交通事故死亡赔偿项法律依据是什么? 交通事故死亡赔偿项法律依据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交通事故死亡赔偿项目有: 1、因抢救、治疗支出的费用医疗费 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疗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


·汽车理赔需要的手续是什么?
      汽车理赔需要的手续是什么 一、汽车理赔需要的手续 1、车辆出险和报案 现在新车出险理赔,一般由车行代理,或是无代理,自己处理。但是无论何种形式,出险后车主们首先要做的是,及时拨打电话,向承保公司和交通管理部门报案,告知保险公司损坏车辆所在地点,以便对车辆查勘和定损。车主们也可以...


·吊车事故雇主有责任吗
      有。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


·二手车买卖协议书范本是怎样的
      二手车买卖协议书范本是怎样的? 二手车的买卖协一书是在您想转让车辆时,和购买方双方协议好相互要履行的责任和义务,双方以自愿原则签下的协议书,其内容一般是明确所要转让的车辆的相关信息,和车辆使用状况的相关证件,签订二手车转让协议书也是对双方自身利益的一种保障。接下来我们就为您准备...


·交通事故赔偿:损害赔偿人身损害是指交通事故中对受
      交通事故赔偿:损害赔偿人身损害是指交通事故中对受害人的人身造成的损害,需要就医治疗或休息而支付各种费用。根据《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17条的规定,人身损害赔偿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计算人身损害赔偿标准根据各个类别的特性以及法律...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珠三角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3147094815 18620487148
18620487148
点击这里给珠三角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