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147094815 18620487148
律师团队
>>
  • 珠三角律师珠三角律师
  • 珠三角律师珠三角律师
  • 珠三角律师珠三角律师
  • 珠三角律师章律师
业务范围
>> 
提供珠三角地区各市县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老公贩毒被批捕了之后执行什么程序?


珠三角律师网 www.zsj64.com


  一、老公贩毒被批捕了之后是应该执行什么程序
  
  批捕之后就是侦查机关执行逮捕
  
  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抓捕犯罪嫌疑人--刑事拘留(公安预审)--提请检察院批捕(或者决定取保直诉)--检察院批准逮捕(或者不批捕)--公安机关执行逮捕(此期间可以取保候审)--移交检察院审查起诉--检察院提起公诉(或者决定不起诉)--法院立案庭立案--排期(检察院移交刑事案件卷宗)--具体业务庭开庭--审理--判决--执行(拘役、管制交公安机关执行;有期徒刑、无期徒刑交监狱执行;死刑缓期两年执行由高级人民法院审核后交监狱执行;死刑由高级人民法院审核,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后交原判中级人民法院执行)
  
  二、逮捕的概念
  
  逮捕是国家司法机关所采取的、在一定时间内完全剥夺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
  
  条件
  
  依修订后的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规定 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尚不足以防止发生下列社会危险性的,应当予以逮捕:
  
  (一)可能实施新的犯罪的;
  
  (二)有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的;
  
  (三)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的;
  
  (四)可能对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实施打击报复的;
  
  (五)可能自杀或者逃跑的。
  
  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或者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曾经故意犯罪或者身份不明的,应当予以逮捕。
  
  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规定,情节严重的,可以予以逮捕。
  
  逮捕的实施程序:
  
  1、在我国只有检察院享有批捕权:对于任何公民的逮捕,除法院决定逮捕或者检察院对自侦案件的决定逮捕的以外,必须经检察院批准。
  
  根据新刑事诉讼法第八十六条的规定 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可以讯问犯罪嫌疑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讯问犯罪嫌疑人:
  
  (一)对是否符合逮捕条件有疑问的;
  
  (二)犯罪嫌疑人要求向检察人员当面陈述的;
  
  (三)侦查活动可能有重大违法行为的。
  
  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可以询问证人等诉讼参与人,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辩护律师提出要求的,应当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
  
  2、逮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一律由公安机关执行。执行逮捕的人员不得少于2人,执行逮捕时,必须向被逮捕人出示逮捕证,并责令被逮捕人在逮捕证上签名(盖章)或按手印。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3日以内,提请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1日至4日。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30日。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7日以内,做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
  
  3、逮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后,提请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批准或决定逮捕的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应当在24小时之内进行讯问。对于发现不应当逮捕的,应当变更强制措施或者立即释放。立即释放的,应当发给释放证明。除有碍侦查或者无法通知的情形外,应在24小时以内将逮捕的原因和羁押的处所,通知被逮捕人的家属或所在单位。不便通知的,应将不通知的原因在案卷中注明。
  
  4、公安机关在异地执行逮捕时,应当通知被逮捕人所在地的公安机关,被逮捕人所在地的公安机关应当予以配合,从而保证逮捕任务的顺利完成。
  
  5、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省级以下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的案件由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逮捕的规定(试行)》的补充规定:上一级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部门经审查不同意下级人民检察院报请逮捕意见的,分管侦查监督工作的副检察长应当征求分管侦查工作的副检察长的意见,意见一致的,作出不予逮捕决定;意见不一致的,提请检察长作出决定。
  
  关于嫌疑人的逮捕批准是由检察院决定,只有检察院可以批捕,但是关于逮捕的执行则是公安机关。对嫌疑人进行逮捕之后,嫌疑人就被羁押到了看守所,被限制了人身自由,但是有权委托辩护人,如果嫌疑人生活困难或者是存在法律援助情形的,法院会依法为其申请法律援助。
  
  


·林业行政处罚强制执行申请如何进行?
      林业行政处罚强制执行申请如何进行?林业行政处罚强制执行申请必须书写相关的申请书,然后提交给法院来进行申请。具体可以申请强制执行的情形有:(一)具体行政行为依法可以由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依法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具体行政行为,主要是指依法可以对其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既不起诉又不履...


·具行政强制执行权的部门有哪些
      具行政强制执行权的部门有哪些行政强制法实施前,原则上只有公安,国安,海关,工商,税务,加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行政强制执行权,但目前行政强制法把这个范围抽象扩大了,有两种情况:1、违法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的强制拆除;2、符合特定条件时对金钱给付义务的强制执行。当出现上述两种情况,并且...


·行政处罚强制执行依据是什么
      行政处罚强制执行依据是什么?行政处罚强制执行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四条行政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决定后,当事人在行政机关决定的期限内不履行义务的,具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依照本章规定强制执行。第三十五条行政机关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前,应当事先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催告应...


·行政强制执行特点的特征是什么?
      行政强制执行特点的特征是什么? 一、行政强制执行特点的特征是什么? 1、行政强制执行以行政主体和法院为执行主体。 2、行政强制执行以已生效的具体行政行为所确定的义务为执行内容。 3、强制执行的目的在于迫使相对人履行义务或用代执行等方式达到与履行义务相同之状态,最终确保行政...


·以物抵债可以排除执行吗
      《执行异议和复议规定》第28条规定了无过错不动产买受人可以排除金钱债权人执行的四个条件,只要有一个要件不符合则不能排除金钱债权的强制执行。以物抵债协议不同于买卖合同,其性质或者是新债清偿,或者是债务更新。在新债清偿场合,同时存在新旧两个债,与单一之债性质的买卖合同判然有别;在债务...


·流拍后确定的二拍保留价低于抵押债权数额,应如何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规定:网络司法拍卖应当确定保留价,拍卖保留价即为起拍价。起拍价由人民法院参照评估价确定;未作评估的,参照市价确定,并征询当事人意见。起拍价不得低于评估价或者市价的百分之七十”。 第三十七条第三款规定:本规定对网络司法拍...


·行政诉讼期间是否停止具体行为的执行
      在诉讼期间可否停止行政执行?首先我们先来了解一下诉讼期间具有的特点,然后再来说说具体的关于行政诉讼案的详细情况。诉讼程序是有一套非常规范科学的程序,程序规则是结合了以往的经验而制定出来的。诉讼程序还具有促进双方沟通达成解决案件。诉讼结果的权威性。对于法院判决不满有异议的,可以向上...


·遗嘱执行人如何执行遗嘱
      遗嘱执行人如何执行遗嘱 1、遗嘱审查。 遗嘱人要忠实执行遗嘱,就必须首先掌握遗嘱中对各项处分的真实涵义以及遗嘱是否真实合法。如遗嘱人是否有遗嘱能力,遗嘱是否出于遗嘱人的真实意愿,有无涂改、变换或隐匿等情形,是否给无劳动能力又无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了必要的遗产份额以及是否处置了不...


·买卖不破租赁适用于强制执行吗?
      买卖不破租赁适用于强制执行吗 买卖不破租赁适用于强制执行,对于不履行房屋租赁合同的,可以申请由法院强制执行,而该原则主要也适用于土地和房屋等不动产的租赁。 1、动产租赁的限制适用 从买卖不破租赁原则产生的历史条件及各国立法规定来看,该原则应当不适用于动产租赁。 2、在不动...


·执行好意施惠能否减轻责任?
      执行好意施惠能否减轻责任?1、施惠者在故意或重大过失下承担全部或部分责任。施惠者在主观故意的情形下应承担全部责任,在重大过失下根据过失程度及案件实际情况决定责任承担的大小。2、施惠者为一般过失或双方均无过错时,由受惠者自负风险。在日常生活中,风险无处不在,人们认识到风险,也自愿承...


·申请强制执行需要什么材料
      申请强制执行需要什么材料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也可以由审判员移送执行员执行。 调解书和其他应当由人民法院执行的法律文书,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珠三角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3147094815 18620487148
18620487148
点击这里给珠三角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