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147094815 18620487148
律师团队
>>
  • 珠三角律师珠三角律师
  • 珠三角律师珠三角律师
  • 珠三角律师珠三角律师
  • 珠三角律师章律师
业务范围
>> 
提供珠三角地区各市县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收费权质押合同的效力如何


珠三角律师网 www.zsj64.com


  收费权质押合同的效力如何 一、收费权质押合同的效力
   1、从标的层面分析。权利抵押的标的是可让与的财产权利。收费权担保贷款中的收费权固然是由行政法所定,但该权更强调自身的经济价值属性,即行政属性是形式体现,而财产权利的属性才是其本质。显然,其并不属于不动产用益物权和准物权范畴。它与作为投资收益的股权相比,其显著区别只是形式层面的行政色彩而已,在收益本质上并无大异的投资收益权,属于可设质的财产权范畴。所以,在这一点上,收费权担保贷款与权利质押相符合。
   2、从成立要件层面分析。权利抵押成立的设定契约为诺成性契约,无需抵押人将被用于抵押的权利载体交付债权人占有,即成立抵押权。而权利质押的成立则以移转被用于质押的权利载体于债权人占有为要件。这点同样表明,收费担保贷款与权利质押并无异义。
   3、从法律规定层面分析。我国《担保法》对权利质权标的的规定采取了列举式与概括式相结合的立法技术,这在该法第75条有明确规定。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在第97条明确规定,以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或者公路渡口等不动产收益权出质的,按照《担保法》第75条第(四)项的规定处理。因为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或者公路渡口等的投资收益权属于上述不动产收益权范畴,并且相关收费权是投资收益权在经济价值本质不变前提下的行政法语言形式,所以,收费权属于《担保法》第75条第(四)项的弹性规定。这也是收费权担保贷款的法律依据。
   4、在具体实践中收费权只要具备下列要件,就允许出质:一是权利应是私法上的财产,财产权有物权、债权、知识产权等。均属于可以用金钱来估价的权利;二是必须是可以让与并且有长期较稳定的收入来源的财产权。质权以质物或出质权利的价值有优先受偿权来实现担保债权,如果出质权利不能转让、变现或者没有长期稳定的资金收入来源,就无法对债权实现提供担保;三是必须是有权利凭证或有特定机构管理的财产权。
   二、 收费权及质押概念
  在此,所谓的收费权,是指权利人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或者政府的行政特许而享有的就特定的基础设施或者公共服务等收取费用的权利,例如高速公路的收费权、非义务教育机构的收费权等等。所谓的收费权质押是指以公路、电网等的收费权出质,在债务人不能清偿时,担保权人可以执行出质人收费的权利。在王利明教授对于收费权概念范围进行列举时,我们应当注意,他特意指出非义务教育机构的收费权,在收费权质押这一语境下,教育机构的收费权质押问题,应当对于义务教育机构和非义务教育机构进行区别分析。
   三、 可质押收费权的类别
  根据上述收费权及收费权质押的概念,我们可以看出,在我国,目前主要进行质押实践的收费权主要分为学校医院等公益机构收费权以及公路桥梁等收费权。
  其中,学校收费权质押存在学校收费权、新生收费权、事业性(学费、住宿费)收费权、收费许可证等多种方式的出质情况,内容包括高等学校的学费、书杂费、图书押金、住宿费等;而医院收费权质押也有医院收费权、门诊住院费收费权等不同形式,内容包括医院收费的挂号费、检验费、治疗费、手术费、护理费、床位费、医药费、空调费等。[2]公路收费权是指国家交通主管部门或公路经营企业在国家依法允许设立的收费公路上,对过往机动车辆收取通行费的权利。
  在此,根据上述的案例,我们只针对学校收费权质押问题进行讨论,从法理及我国现象法律规定的角度对其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可行性及可操作性进行分析。
   四、 收费权的性质
  从我国民事权利的分类来看,并不存在收费权这一权利类型,而现有的收费权一般是依照国家行政许可而产生,对于其性质具有一定的特殊性。
  首先,在此我们所说的收费权并不是一种债权,而是一种取得债权的资格。收费权是收费权人的一种取得费用的资格,在其向相对人提供了一定的服务后,其有权要求其支付相应的费用的权利,这是收费权一个特殊的性质,它是与债权相区别的。
  其次,收费权是权利人针对不特定人提供一定的服务而收取费用的权利。[3]正如上述,收费权资格的取得是基于一定的行政许可,这一权利的实现需要收费权人向不特定的相对人提供一定的服务,在提供服务之后,收费权人可以向接收服务一方收取费用,收费权的实现需要满足上述的条件。
   五、 我国关于收费权质押的法律规定
  我国1995年颁布的《担保法》第七十五条对于权力质押的范围做了基础性的规定,其中列举了四类可以质押的权利,其其中列举的第四类做了授权性规范“依法可以质押的其他权利”,这为以后可以质押的权利范围的扩展,提供了基础。
  我国2000年颁布的《担保法》司法解释第九十七条规定了“以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或者公路渡口等不动产收益权处置的,按照《担保法》第七十五条第(四)项”规定处理。”这一条对公路桥梁等收费权的质押予以法律认可,这是对于《担保法》第七十五条授权性规范的延伸,是金融市场发展需求下的法律应对,这也对学校等公益性事业单位收费权质押问题奠定了一定的法律基础。该解释未对学校医院等公益性事业单位收费权质押进行明确规定,但第五十三条规定“学校、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其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以外的财产为自身债务设定抵押的,人民法院可以予以认可”。对于学校等公益性事业单位的收费权抵押,法律进行了明确规定。
  人民银行、教育部联合下发的《关于进一步解决学生公寓等高等学校后勤服务设施建设资金问题的若干意见》(银发[2002]220号)“各商业银行要进一步完善系统内的有关规章制度,加大对学生公寓等高等学校后勤服务设施的信贷支持力度……各商业银行应将学生公寓贷款纳入住房开发贷款管理。商业银行要积极开展学生公寓收费权质押贷款业务,应与贷款人签订书面质押合同。质押合同必须经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批和统一登记,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2001年1月1日发布《关于实施西部大开发若干政策的通知》第四条规定“国家开发银行新增贷款逐年提高用于西部地区的比重。扩大以基础设施项目收费权或收益权为质押发放贷款的范围”。
  以上就是我们对“收费权质押合同的效力”的回答。债务人以自己的收费权为担保可以借到一些财务,只要他可以在规定的时间内还清欠款,收费权还是属于他的。但是如果他不能按时还款,债权人有权依据合同的约定,以转让该收费权所得价款或直接获取收费款项实现债权。


·民法总则第三人欺诈签订的合同有效吗
      民法总则第三人欺诈签订的合同有效吗2021年1月1日起《民法典》正式施行,《民法总则》同时废止。在生产生活中,越来越多的项目是由多方合作的情况下来完成的。为了确保双方的利益,也为了项目可以更好地进行,双方在进行生产前,一般都会签订合同。但是,很多人都遇到过这样的问题,在经过“第三...


·没有签到合同无偿赠与行为生效吗
      没有签到合同无偿赠与行为生效吗?没有签到合同无偿赠与行为也具有法律效力,法律上没有明文规定赠与合同必须为书面形式,所以一般情况下并不要求赠与合同必须是书面形式。  但是特殊情况下,譬如赠与房屋的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41条规定:“房地产转让,应当签订书面转让...


·特许加盟合同注意事项有哪些
      特许加盟合同注意事项有哪些? 在当今社会,许多知名企业选择以特许加盟的方式为自身扩大知名度和引进资源成本。在特许加盟的过程当中,合同的签约是一个至关紧要的环节,为了避免日后的纠纷,特许加盟合同注意事项有哪些呢?下面就随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合同中应详细列明特许者提供的服务项目 ...


·入职三天也没签合同是否合法?
      在员工入职后是需要签署合同的,若不签合同则意味着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得不到保障,在发生纠纷时,一般是得不到赔偿的。所以对于了解相关法律知识的劳动者来说都会及时与用人单位签署合同。而相对于用人单位来说,劳动者处于弱势地位,若不签署合同,用人单位是会受到相应惩罚的,那么入职三天也没签合同...


·口头合同是否有效,口头合同有效吗
      口头合同是否有效,口头合同有效吗合同的形式常见的就是书面和口头,而这其中口头合同相对产生的风险比较大,但使用口头形式订立合同的也是大有人在。那么这个口头合同是否有效呢?毕竟此时没有任何的文件可以作证。下面就让我们为你做详细解答。 一、口头合同是否有效 合同有两种主要形式:口头合同...


·深圳合同诈骗律师怎么判定?
      当前,社会经济发展迅速,一些不法分子为了快速获取利益,采取非法手段,骗取他人财产。也有一部分人对法律了解不够,法制观念淡薄,对民法典的相关规定不甚了解,被不法分子加以利用,下面,就由我们为您讲讲深圳合同诈骗律师怎么判定? 一、表现形式: 1、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不...


·哪些情况下可以解除合同,解除合同要满足什么情形
      哪些情况下可以解除合同,解除合同要满足什么情形 一、哪些情况下可以解除合同 我国的《合同法》规定,当某些法律规定的情形发生时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这就是合同的法定解除。法定解除,指合同生效后,没有履行或者未履行完毕前,当事人在法律规定的解除条件出现时,行使解除权而使合同关系消灭。...


·股权转让法定解除合同后怎么做?
      股权转让法定解除合同后怎么做? 一、合同一方请求解除合同怎样处理? 1、转让方 依据《公司法司法解释四》第41条规定:(出让方请求解除合同)股权转让后在公司登记机关办理了股权变更登记,受让方未支付股权转让价款构成违约,出让方起诉请求解除股权转让合同的,人民法院应予以支持。 2、...


·不履行合同的责任是什么?
      不履行合同的责任是什么 一、不履行合同的责任是什么 1、未支付价款或报酬的,对方可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 2、迟延支付价款或报酬的,应当支付该价款或者报酬的逾期利息; 3、不履行非金钱债务或者履行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要求履行,但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除外: (1)法律上或者事实上...


·合同中关于定金违约金的规定可以同时索赔吗?
      合同中关于定金违约金的规定可以同时索赔吗?违约金和定金不能并用《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八条规定: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若选用定金条款,则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


·一、协议离婚是否先签合同再办离婚证?
      一、协议离婚是否先签合同再办离婚证?协议离婚,必须先签离婚合同,后办离婚证。因为办理离婚证,必须向婚姻登记中心提交离婚协议书。相关知识:签订协议是两个以上当事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双方或多方民事行为。离婚案件双方当事人在起诉前签订离婚协议书,但由于事后一方认为并非 ...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珠三角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3147094815 18620487148
18620487148
点击这里给珠三角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