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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官司该怎么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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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戴某是南京熊猫电子集团的内退职工。2001年1月,公司聘用他从事电控板技术的开发工作。2002年2月,双方签订协议书,约定了戴某必须在2003年3月底前完成规定的工作,月薪4万元,协议有效期为一年。戴某依照公司要求,履行了自己的职责,但公司仅支付了一个月的工资后便以“暂时困难”等为由,一直拖欠工资。戴某诉至法院后,要求公司支付拖欠工资4万元。熊猫电子集团则辩称,由于戴某未能按协议规定完成工作任务,公司已经于4月与其解除了劳动协议。而且戴某是在8月才提请劳动仲裁,已超过了申诉的60天时效。法院通过审查,认定戴某已经完成了电控板的设计并通过了质量检验,而且从双方因工资发生纠纷之日算起还不满60天,故判处公司一次性支付戴某拖欠工资4万元。
 

  

  <点评>市中级法院副院长姜洪鲁:如果法院认定,是从公司向劳动者说明或者劳动者发现公司有拖欠行为时算,那么绝大多数情况下劳动者会因此败诉,因为许多人一般不会发现问题时就申请仲裁。南京市区两级法院对待类似的案情,一般都会从双方发生纠纷那天起算,这实际上从审判开始就偏向于劳动者,但这符合《劳动法》的立法原意。



  

  运用判决规范行为



  

  <案例>吴某是栖霞区一电气集团的职工,今年1月份在工作车间里,因为和同事发生口角,吴某还动手打了对方一拳,而该公司员工手册中有这样一条规定,“上班期间,不准打架斗殴,一旦发生视为严重违反劳动纪律……”事件发生后,公司借此将两人同时解雇。吴某不服将公司诉至栖霞区法院。经法院调查,吴某与同事发生口角并动手的行为并没有影响公司生产和正常的秩序,该集团以此开除两位职工,法庭不予支持。法庭判决送达后,该集团经过研究决定将相应的条款改成,“上班期间发生打架事件,情节严重,经教育不改的,视为严重违纪行为。”该决定更改后,不仅受到集团内员工的欢迎,该区其他一些企业也纷纷修改了内部员工规章制度。<点评>市中级法院民四庭葛国新:公司运用内部规定来约束员工本身无可厚非,但这些规定不能和《劳动法》抵触。



  

  依法促进经济发展



  

  <案例>玄武一家科技公司,今年初从北京“挖”了两人,一人进行一线研发,一人从事产品销售,因为时间紧迫,双方当时只是口头约定签约一年,月薪1.4万元。可两人干了两个月后就准备“跳槽”,科技公司以两人掌握特殊资源为由,要求双方续约,或者赔偿3万元。经法院调查发现,两人一个掌握该公司的顶端科技成果,一个掌握着公司大量客户资料,如果两人跳槽将会对企业产生很大损失。经过法院调解,两人退回公司一个月工资,同时双方签订“保密协议”,保证两人在以后的工作中不对该公司产生影响。



  

  <点评>市中级法院办公室赵兴武:主审法官要对判决结果有预见性,不能机械判案,如果判决不对本案中的“跳槽”者有约束力,那么必然损害这家科技公司的利益。而从现阶段经济发展大局而言,这些科技公司代表先进的生产力,法院就应该通过审判对其保护。


·人民法院是否应当受理教师与事业编制学校 之间的人事争议纠纷
      根据《教师法》规定,教师与事业编制学校之间的人事争议应当向教育行政部门、人民政府提出申诉。对于教师与事业编制学校之间的人事争议应严格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的规定处理,人民法院仅受理教师与事业编制学校之间因辞职、辞退及履行聘用合同所发生的争议。对教师与事业编制学校之间因职级、职称、职务或...


·劳动争议超过仲裁时效法院应否受理
      劳动争议案件仲裁是诉讼的必经程序。《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83条规定:“劳动争议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一方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起诉又不履行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


·不服劳动仲裁不予受理,起诉后撤诉又再次起诉的,法院能否受理?
      劳动者不服仲裁裁决,向法院起诉后撤诉,又再次起诉的,法院应驳回其诉讼请求。当事人撤诉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对经劳动争议仲裁裁决的纠纷准予撤诉或驳回起诉后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从何时起生效的解释》(以下简称法释【2000】18号)第1条规定处理。该条规定:"当事人不服劳动争议...


·劳动争议案件举证要求
      举证内容是指劳动争议当事人,应当提供哪些证据证明其具体行为的合法性和真实性。对举证内容的要求是举证责任的具体化,它直接关系到案件事实的认定和处理。因此,对举证内容的要求,就成为劳动争议仲裁机关判断案件是非曲直、准确裁决的重要依据。 劳动争议双方当事人相对于用人单位,...


·爷爷去世有丧假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劳动者在法定休假日和婚丧假期间以及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法律明确赋予了劳动者带薪休婚丧假的权利。 根据《国家劳动总局、财政部关于国营企业职工请婚丧假和路程假问题的通知》 一、职工本人结婚或职工的直系亲属(父...


·人民法院受理的劳动争议案件范围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发生的下列纠纷,属于《劳动法》第二条规定的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服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裁决,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一)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纠纷;

  (二)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没有订立书...


·劳动争议仲裁机构作出仲裁裁决后,当事人对裁决中的部分事项不服,依法提起诉讼的,未提起诉讼的部分是否对未提起诉讼的另一方生效?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六条 劳动争议仲裁机构作出仲裁裁决后,当事人对裁决中的部分事项不服,依法提起诉讼的,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不发生法律效力。 劳动争议仲裁机构作出仲裁裁决后,当事人对裁决中的部分事项不服,依法提起诉讼的,劳动争议仲...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的指导意见》(2009年)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苏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印发《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苏高法审委[2009]47号
 
 各市中级人民法院、各基层人民法院,各市、县(市、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


·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服仲裁委员会裁决或不予受理通知,向人民法院起诉,可否将仲裁委员会列为被告?
      

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服仲裁委员会裁决或不予受理通知,向人民法院起诉,可否将仲裁委员会列为被告?
  不能。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诉讼当事人问题的批复》(法〈经〉复[1988]50号)规定,“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服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仲裁裁决,向人民法院起诉,...


·劳动争议案件诉讼主体的确定
      用人单位与其它单位合并的,合并前发生的劳动争议,由合并后的单位为当事人;用人单位分立为若干单位的,其分立前发生的劳动争议,由分立后的实际用人单位为当事人。
  用人单位分立为若干单位后,对承受劳动权利义务的单位不明确的,分立后的单位均为当事人。

  用人单位招用尚...


·若公司未清算注销,股东对劳动者的工伤保险待遇需要承担责任吗?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规定(二)》第二十条的规定,若公司没有进行清算直接注销的,而劳动者的工伤保险待遇属于劳动债务,故劳动者作为劳动债务的债权人,可以向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以及公司的实际控制人请求清偿债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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