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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十级伤残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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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交通事故造成人员伤残的,此时需要根据实际的鉴定,才能具体知道构成的是多少级伤残,然后才能据此作出赔偿。那么交通事故十级伤残标准是怎样规定的呢?我们整理了相关资料,将在下文中为你做详细解答。
  
  
  交通事故十级伤残标准
  
  一、颅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致:
  
  1、神经功能障碍,日常活动能力轻度受限;
  
  2、外伤性癫痫,药物能够控制,但遗留脑电图中度以上改变;
  
  3、轻度失语或构音障碍;
  
  4、单侧轻度面瘫,难以恢复;
  
  5、轻度不自主运动或共济失调;
  
  6、斜视、复视、视错觉、眼球震颤等视觉障碍;
  
  7、半身或偏身型浅感觉分离性缺失;
  
  8、一肢体完全性感觉缺失
  
  9、节段性完全性感觉缺失;
  
  10、影响阴茎勃起功能。
  
  二、头面部损伤致:
  
  1、一眼低视力1级;
  
  2、一侧眼睑下垂或畸形;
  
  3、一眼视野中度缺损(直径小于60°);
  
  4、泪小管损伤,遗留溢泪症状;
  
  5、眼内异物存留;
  
  6、外伤性白内障;
  
  7、外伤性脑脊液鼻漏或耳漏;
  
  8、上颌骨、下颌骨缺损,牙齿脱落4枚以上;
  
  9、口腔损伤,牙齿脱落8枚以上;
  
  10、口腔或颞下颌关节损伤,轻度张口受限;
  
  11、舌尖部分缺失(或畸形);
  
  12、一耳中等重度听觉障碍;或双耳中度听觉障碍;
  
  13、一侧耳廓缺失(或畸形)10%以上;
  
  14、鼻尖缺失(或畸形);
  
  15、面部瘢痕形成,面积6cm2以上;或面部线条状瘢痕10cm以上;
  
  16、面部细小疲痕(或色素明显改变)面积15cm2以上;
  
  17、头皮无毛发40cm2以上;
  
  18、颅骨缺损4cm2以上,遗留神经系统轻度症状和体征;或颅骨缺损6cm2以上,无神经系统症状和体征;
  
  19、颌面部骨及软组织缺损8立方厘米以上。
  
  三、脊柱损伤致:
  
  1、颈椎或腰椎畸形愈台,颈部或腰部活动度丧失10%以上;
  
  2、胸椎畸形愈合,轻度影响呼吸功能;
  
  3、胸椎或腰椎一椎体三分之一以上压缩性骨折。
  
  四、颈部损伤致:
  
  1、瘢痕形成,颈部活动度丧失10%以上;
  
  2、 轻度影响呼吸和吞咽功能;
  
  3、颈前三角区瘢痕面积20cm2以上。
  
  五、胸部损伤致:
  
  1、女性一侧乳房部分缺失(或畸形);
  
  2、 4肋以上骨折;或2肋以上缺失;
  
  3、肺破裂修补;
  
  4、胸膜粘连或胸廓畸形。
  
  六、腹部损伤致:
  
  1、胃、肠、消化腺等破裂修补;
  
  2、胆囊破裂修补;
  
  3、肠系膜损伤修补;
  
  4、脾破裂修补;
  
  5、肾破裂修补或肾功能轻度障碍;
  
  6、膈肌破裂修补。
  
  七、盆部损伤致:
  
  1、骨盆倾斜,双下肢长度相差2cm以上;
  
  2、骨盆畸形愈合;
  
  3、一侧卵巢缺失或完全萎缩;
  
  4、一侧输卵管缺失或闭锁;
  
  5、子宫破裂修补;
  
  6、一侧输尿管严重狭窄;
  
  7、膀胱破裂修补;
  
  8、尿道轻度狭窄;
  
  9、直肠、肛门损伤,瘢痕形成,排便功能障碍。
  
  八、会阴部损伤致:
  
  1、阴茎龟头缺失(或畸形)25%以上;
  
  2、阴茎包皮损伤,瘢痕形成,影响功能;
  
  3、一侧输精管缺失(或闭锁);
  
  4、一侧睾丸缺失或完全萎缩;
  
  5、阴囊损伤,瘢痕形成50%以上。
  
  九、外阴、阴道损伤致阴道狭窄,影响功能。
  
  十、肢体损伤致:
  
  1、双手缺失(或丧失功能)5%以上;
  
  2、双手感觉缺失25%以上;
  
  3、双上肢前臂旋转功能丧失50以上;
  
  4、一足足弓结构破坏1/3以上;
  
  5、双足十趾缺失(或丧失功能)20%以上;
  
  6、双上肢长度相差4cm以上;
  
  7、双下肢长度相差2cm以上;
  
  8、四肢长骨一骺板以上线性骨折;
  
  9、一肢丧失功能10%以上。
  
  十一、皮肤损伤致瘫痕形成达体表面积4%以上。
  
  注:十级伤残划分依据
  
  1、日常活动能力部分受限;
  
  2、工作和学习能力有所下降;
  
  3、社会交往能力部分受限。
  
  在构成交通事故伤残,甚至导致死亡的情况下,交通事故十级伤残其实算不上特别严重的损害结果,但此时对于受害人来讲可谓是无妄之灾,可能自己仅仅是在路上行走,就被一些肇事车辆给撞伤了。此时,伤者可以根据鉴定出来的伤残等级确定最后的赔偿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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