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147094815 18620487148
律师团队
>>
  • 珠三角律师珠三角律师
  • 珠三角律师珠三角律师
  • 珠三角律师珠三角律师
  • 珠三角律师章律师
业务范围
>> 
提供珠三角地区各市县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一、已经签订空白劳动合同是有效的吗?


珠三角律师网 www.zsj64.com


  一、已经签订空白劳动合同是有效的吗?
  
  签订空白劳动合同是无效的,签空白劳动合同属于《劳动法》第十八条第二项,即采取欺诈、威胁等手段订立的劳动合同无效这种情形。
  
  公司给签空白劳动合同,用人单位的作法是违法的,可以匿名向劳动部门投诉。
  
  《劳动合同法》第十六条,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并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文本上签字或者盖章生效。
  
  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第十七条,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
  
  (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三)劳动合同期限;
  
  (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六)劳动报酬;
  
  (七)社会保险;
  
  (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
  
  第八十一条,用人单位提供的劳动合同文本未载明本法规定的劳动合同必备条款或者用人单位未将劳动合同文本交付劳动者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二、签订劳动合同应注意的问题有哪些?
  
  1、签订合同时,劳动者首先要弄清单位的基本情况
  
  要判断是否是合法企业,它的法人代表姓名、单位地址、电话要知道,这些信息可以通过上网查询工商登记信息获取,同时,要求将这些内容明确写在合同中。
  
  2、劳动者要弄清自己的具体工作,并在合同中表明工作的内容和具体地点
  
  3、劳动报酬要定清楚,避免口头约定
  
  如标准工资是多少?有没有奖金?奖金是根据什么标准发放的?这些数据一定要在合同中体现,不要轻信老板的口头承诺。
  
  4、关于试用期的问题要特别注意
  
  法律规定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仅约定试用期的合同是无效的,试用期结束就要求劳动者走人是耍赖;在试用期间,用人单位不得无理由解除劳动关系;除非劳动者不符合招聘条件,才能走人。
  
  5、劳动报酬的支付方式与支付时间要明确,是现金还是通过银行支付到账户中
  
  有的单位采取扣发员工一个月工资的方式拴住劳动者,这种行为不具有法定效力。如果劳动合同终止后,用人单位拒绝提供被扣发的劳动报酬,劳动者可以通过劳动仲裁解决问题。
  
  6、劳动者工作时间与工作条件要明确
  
  有的劳动者为多挣钱,默认了企业要求严重超时的加班加点,这是违反劳动法的,现在越来越多的工资争议案就是因此而起。此外,工作的环境有毒有害,尤其是化学性的制革、制鞋行业企业,还有机械加工行业可能给工人带来的机械性伤害的工作环境,都要在合同中对环境危害可能造成的伤害明确表达出来。
  
  7、社会保险约定
  
  有的企业以“不办社保可以多领工资”的说法,来误导劳动者主动选择放弃社保。律师提醒劳动者:对于社保问题要有长远的考虑,工作时间越长,这个问题就越大,它涉及到养老的问题;一旦发生工伤意外等,最快速的解决方式是先通过劳动者购买的社会保险,快速选择走工伤保险补助的绿色通道救死扶伤。因而,有了社保就等于有了保障。
  
  8、不要签空白合同
  
  空白合同是指企业为应付检查,拿出空白合同,先让劳动者签名、按手印,走一个过场,劳动者也不拿合同当回事,有的合同甚至没有盖章。一旦发生劳动争议,这类合同是无效的,同时,劳动者的维权成本高昂。
  
  9、有些合同约定了不合法的内容
  
  如女职工不得结婚生育、因工负伤的“工伤自理”,要求劳动者签订生死契约等,这些条款在法律上无效,劳动者可以拒签。
  
  10、劳动合同盖章后,劳动者本人和用人单位要各保管一份
  
  劳动合同是发生劳动争议时,劳资双方可出具的最直接、最有效的法律凭证。在办理的工伤案件时,因劳动者手头没有劳动合同,在要求用人单位赔偿遭到拒绝的案例不在少数。有的企业在合同签订后,把两份合同都收走,发生争议时,劳动者手里没有合同,单位可以不承认有此人。
  
  此外,即使有劳动合同,仍要保存好能够证明劳动关系的证据,如工资条、入职面试字条、工作证件、体检表格、单位签字等。”
  
  不管有多么的需要工作,都不能签署空白类型的合同,否则单位可能会借机侵犯职员的权益。由于空白合同自始无效,故此对于职员个人,若是发现自己在签署空白合同之后,用人单位之后也没有下发劳动合同给自己,此时就可以向当地的劳动机构投诉。
  
  


·工程意外死亡赔偿标准现在的工程意外死亡标准是按照
      工程意外死亡赔偿标准现在的工程意外死亡标准是按照每年全国的城镇居民的一个月收入的20倍进行一次性支付的,并且我们还需要按照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收入的十倍,进行的一个丧葬费及其他补贴金的一个支付赔偿。《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人身损害赔偿范围】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


·工期纠纷解决方式是怎样的
      工期纠纷解决方式是怎样的 施工双方在工程施工前都会签订合同,约定开工、完工、竣工验收日期,同时约定工期顺延与延误的相关条款。但在实际操作中仍会出现关于工期纠纷解决的问题,影响工程的结算和付款,那么该如何认定工期呢?接下来的我们将为您详细介绍认定工期的相关知识。 一、认定开工日...


·工程质量事故的分级标准是怎样的
      工程质量事故的分级标准是怎样的? 我们知道,对于工程项目来说,质量问题是重中之重。工程在建设过程中,各单位都应十分注意工程质量问题,严格把控各个建设环节,否则一旦出现工程质量事故,将会造成严重损失。在我国,工程质量事故会按照损失是否严重分为不同的等级,那工程质量事故的分级标准是...


·工厂建筑工程承包协议书是什么?
      工厂建筑工程承包协议书是什么一个工厂在将自己厂未来一年或几年的建筑工程承包给专门的公司来负责时,往往需要双方签订具体的工厂建筑工程承包协议书,从而证明两方之间的合作关系。那么工厂建筑工程承包协议书到底是什么?签订该协议书需要注意什么问题?接下来就由为您解答。 一、工厂建筑工程承包...


·劳动法律关系与劳动关系的区别有哪些?
      劳动法律关系与劳动关系的区别有哪些? 一、劳动法律关系与劳动关系的区别有哪些? 1、劳动法律关系与劳动关系的区别: (1)范畴不同:劳动关系属于经济基础范畴,劳动法律关系属于上层建筑范畴。 (2)前提不同:劳动关系的形成以劳动为前提,劳动法律关系的形成则是以劳动法律规范的...


·没有劳动关系如何判定工伤
      没有劳动关系如何判定工伤 首先,我们知道,申请工伤认定,原则上,工伤职工必须首先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没有劳动关系就不能算是工伤吗?答案当然是否定的。劳动者在出卖劳动获得劳动报酬时往往处于不利地位。各国在相关法律法规中对某些领域的劳动者给予了特殊保护。 这一保护性规定突破了...


·入职一个月未签劳动合同能得到什么补偿?
      按照《劳动合同法》规定,企业为员工办理入职手续后,应该在一个月签署劳动合同。对于员工而言,劳动合同是其证明劳动关系最有力的凭证,也是其维权的重要依据。现实生活中,经常存在企业迟迟不签署劳动合同的情况。那么入职一个月未签劳动合同能得到什么补偿?下面我们一起看看我们是怎么说的。 ...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会判多久?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会判多久? 一、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会判多久? 根据刑法第四百零六条之规定,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加重处罚事由 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签订、...


·临时工工伤怎么处理?
      临时工工伤怎么处理? 一、临时工工伤怎么处理 1、临时工也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建立劳动关系,发生工伤,按《工伤保险附例》处理; 2、工伤纠纷属于劳动纠纷,发生纠纷后,应当先协商,协商不成,可以申请劳动仲裁,对仲裁结果不服,可以向法院起诉。 3、法律依据:《劳...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是比较常见的一种合同纠纷,也是特殊的合同价纠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是比较常见的一种合同纠纷,也是特殊的合同价纠纷。很多人都很关注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管辖问题,因为只有了解了建设工程纠纷的管辖问题,在发生纠纷之后我们次知道去哪里的法院起诉,才能迅速而有效地解决纠纷,更好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下面由我们为您介绍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的管辖问题...


·一、劳动法请假扣工资标准是否有规定?
      一、劳动法请假扣工资标准是否有规定?对于员工请事假怎么扣减工资,目前我国法律没有明确规定,一般是依据公司规章制度和劳动合同约定,但它有个前提条件:不能逾越法律的强制性和原则性规定。我国《劳动法》及法规对事假工资无具体规定,对病假工资在劳动部《关于贯彻《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珠三角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3147094815 18620487148
18620487148
点击这里给珠三角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