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147094815 18620487148
律师团队
>>
  • 珠三角律师珠三角律师
  • 珠三角律师珠三角律师
  • 珠三角律师珠三角律师
  • 珠三角律师章律师
业务范围
>> 
提供珠三角地区各市县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组织卖淫罪辩护要点有哪些?


珠三角律师网 www.zsj64.com


  组织卖淫罪辩护要点有哪些?
  
  一、组织卖淫罪辩护要点有哪些?
  
  1、在组织卖淫的犯罪活动中,对被组织卖淫的人有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行为的,应当作为组织卖淫罪的量刑情节予以考虑,不实行数罪并罚。如果这些行为是对被组织者以外的其他人实施的,仍应当分别定罪,实行数罪并罚。
  
  2、注意组织卖淫罪与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的界限。由于组织卖淫罪的行为人常常利用引诱、容留、介绍等手段组织他人卖淫,因而在认定行为人的行为是构成组织卖淫罪还是构成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的问题上极易混淆。应注意,如果行为人只实施了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的行为,以引诱、容留、介绍卖淫论;如果行为人还对他人的卖淫活动进行控制的,就应该认定组织卖淫罪。
  
  3、注意组织卖淫罪与协助组织卖淫罪的区别。协助组织卖淫罪是指在组织卖淫的犯罪活动中,充当保镖、打手、管账人等,起帮助作用的行为。协助组织卖淫罪实际上是从组织卖淫罪的共同犯罪中独立出来的一个罪名,刑法将这种协助行为规定为独立的罪名并配置相对较轻的独立法定刑。因此,对于协助组织卖淫的行为应单独定罪,而不以组织卖淫罪的共犯论处。
  
  二、卖淫罪的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长、陪审员:
  
  某某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人时某亲属的委托并经被告人同意,指派我担任被告人时伟第一审辩护人。开庭前,我仔细查阅了公诉机关提交的全部案卷材料,会见了被告人,并进行了必要的调查,刚才又听取了详细的庭审调查,对本案案情有了较清楚的了解,现根据事实,对照法律,特提出辩护意见如下,供法庭参考,并请法庭充分予以采纳。
  
  一、起诉书指控的事实不清,证据之间相互矛盾,不足以证明被告人构成组织卖淫罪
  
  该案中多份证据之间存在着相互矛盾、前后不一致的情形,尤其是多份言词证据之间相互矛盾,无法证明有关犯罪事实,其中重要的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关于“利益分成”
  
  对于卖淫所得如何分配,在相关证据中有两种不同的版本:据被告人时某供述:“我不拿工资,小姐每卖淫一次我得五元钱”(见2011年6月8日询问笔录第二页);而另案处理的张某则供述:“利润是时某占60%多一点点,我净得30%多,将近40%”,“我从嫖资中抽得40%的利润,时某得60%利润”(分别见2010年11月1日询问笔录第二页,2010年11月2日询问笔录第二页)。对于卖淫所得的分配只有这两份相互矛盾的供述,而没有其他证据对其中任何一种说法加以印证。
  
  另外,关于卖淫女如何分配卖淫所得没有相关证据加以证明,而这一事实对犯罪性质的界定具有重要意义。
  
  (二)关于“招聘广告”和招聘方式
  
  根据被告人时某的供述“会所的门口有招聘广告,是小姐自己找来的,他们来应聘时就找我”“(会所门前的招聘广告)是会所统一搞的,我只负责管理工作”(见2011年6月8日询问笔录第三页)。对此供述有张某的供述与之印证(2012年1月6日询问笔录第一页),但是张某在此之前做过与之矛盾的供述:“小姐是时某找的”(见2010年11月1日询问笔录第二页),对于这一矛盾,张某的解释是“当时你们(指侦查人员)叫我来我们都很怕,所以就讲小姐是时某带过来的,其实小姐都是自己找上门来的。”“那些广告(指的是招聘小姐的广告)是有的,但不是我们贴的,是我在买下那个浴场之前就有,是一起开浴池的人贴的,我们一直都没有动它。”(2012年1月6日询问笔录第二页)这样的解释符合逻辑,这些供述证明被告人时某并没有实施招募卖淫女的行为,或至少证明被告人石某并不是招募卖淫女行为的发起者,而只是执行者。
  
  (三)关于淫媒行为开始的时间
  
  根据张某的供述,张某自2009年10月份取得该会所的所有权,并开始经营,但是当时会所中并没有卖淫行为,直到时某担任经理之后才开始实施淫媒犯罪行为(见2010年11月1日询问笔录第二页、2010年11月2日询问笔录第一页)。而时某于2010年8月才担任会所经理,因此按照张某的供述,2010年8月之前会所应该没有卖淫女。但是,这一供述与另一位犯罪嫌疑人李某的供述不符:“我去年底(2009年年底)来的时候就有了(指有‘小姐’)”(见2010年11月1日询问笔录第三页)。
  
  对于这一对矛盾的供述也没有其他相关证据加以印证。我们认为一方面张某与时某之间存在利益冲突,另一方面张某在2012年1月6日推翻了此前的供述,而做出对自己不利的供述,再加之李某关于在时某担任经理之前会所就有小姐的供述,可以确证时某只是沿袭了该会所以往的经营模式,而不是淫媒行为的发起者。
  
  (四)关于被告人时某在淫媒行为中的角色
  
  根据被告人时某供述“我在会所当经理,里面什么人都是我管,什么事都是我管”,但同时又说“会所小姐没有人组织卖淫,她们都是自己管理自己,客人需要小姐了我们就给介绍一下,其他我们就不管了”。(见2012年1月7日询问笔录第一页)“没人组织,浴场本身就有这项服务,客人如果要小姐就由服务员给他找一个。”(见2011年6月8日询问笔录第四页)因此,按照被告人时某的供述:第一、被告人时某与小姐之间并没有管理关系,会所只是为小姐提供了一个卖淫的场所,并为其介绍嫖客,客观上没有实施组织卖淫的行为;第二、被告人石某并没有把卖淫女当做会所的员工,因而不属于其管理范围,主观上没有组织卖淫的故意。
  
  而根据张某的供述“时某在我们所是经理,什么都管,就是会所员工他都管。”(2012年1月6日询问笔录第二页)但是这里的“员工”是否包括“小姐”?在供述中没有指明。张某的另一份供述指出时某是“小姐领班”,从“小姐”的招募、嫖资的确定都是有时某一人负责(见2010年11月1日询问笔录第二至三页、2010年11月2日询问笔录第一至二页)。但是对此供述没有其他证据加以印证。
  
  因此,对于时某在淫媒行为中的角色、时某与张某某以及卖淫女之间的关系方面,证据之间是相互矛盾的。
  
  (五)起诉书所指控事实与所适用法律前后矛盾
  
  起诉书在事实部分指出“被告人时某在某某市某某区某某路‘某某会所’担任经理期间,容留多名卖淫女在该浴场从事卖淫活动。”可见,经查明的是“容留”卖淫女的事实,而没有“组织”卖淫活动的事实,但是又以“组织卖淫罪”起诉。事实与法律适用之间脱节。
  
  综上小结,对于以上重要事实只有言辞证据,而且各证据之间相互矛盾,也没有其它证据与之印证,不足以证明时某构成组织卖淫罪;起诉书指控的事实与法律的适用相互矛盾。
  
  二、卖淫女流动性强,没有形成固定的组织,不符合组织卖淫罪组织性特征
  
  组织卖淫罪与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的主要区别在于组织卖淫罪具有组织性特征,具体区别包括是否建立卖淫组织、是否对卖淫进行管理、是否组织安排卖淫活动。我们认为,被告人时某与卖淫女之间没有形成固定的卖淫组织、没有形成管理与被管理关系、被告人时某的行为仅限于容留卖淫女、介绍嫖客。对此从以下两方面阐述:
  
  (一)卖淫女流动性强,没有形成固定组织,时伟与卖淫女之间没有形成一定的人身和财产的控制关系
  
  被告人时某供述“她们(指小姐)来应聘时就找我,因为我是经理,来找我时我就把她们收下来了,她们有的干干就不干了”(见2011年6月8日训问笔录第三页)犯罪嫌疑人费某某供述:“当时去这两个包厢服务的一个是7号,另一个我不知道是多少号,我上班的这几天没见过她”(见2010年11月1日询问笔录第三页)。卖淫女赵某和满某某都曾陈述,她们是2010年11月1日下午才来应聘的。(见2010年11月1日对赵某询问笔录第四页、2010年11月1日对满某某询问笔录第三页)这些证据相互印证表面会所中的小姐都是自己主动应聘来的,流动性很强,以至于会所的服务员都不认识她们,且来去自由,被告人时某与小姐之间没有形成固定的卖淫组织。
  
  (二)没有证据表明被告人时某与卖淫女之间形成了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被告人时某的行为仅限于帮助介绍嫖客、提供卖淫的工具
  
  如本辩护词第一部分所述,对于时某与卖淫女之间是否形成了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同案犯之间的供述是相互矛盾的,也没有其他证据证明时某与小姐之间确立了人、财、物方面的管理办法,进而控制、组织多人卖淫。而对赵某和满某某的两份询问笔录表明,时某的行为仅限于容留卖淫女、介绍嫖客、提供避孕套等工具(见2010年11月1日对赵某询问笔录第四页、2010年11月1日对满某某询问笔录第三页)。
  
  综上小结,时某与卖淫女之间并没有形成卖淫组织,只是一种松散的“合作关系”,其组织性特征不明显。而刑法之所以将组织卖淫罪与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规定不同的法定刑就是因为组织卖淫罪表现为很强的组织性,对社会治安管理秩序的破坏性更大,进而具有更高的社会危害性。在无法证明其组织性之时以组织卖淫罪定罪势必导致法律适用错误,导致罪与刑的不均衡。
  
  三、卖淫场所的负责人以容留卖淫罪定罪,而对会所的聘用人员以组织卖淫罪起诉,既不符合常理,也不符合罪刑相适应原则
  
  (一)有悖常理
  
  另案处理的张某是该会所的所有人,也是其主要负责人,而本案被告人时某是张某聘用负责会所日常管理工作的经理。会所的性质是个体经营,所有权与经营权之间没有严格的界限,张某也实际参与了对会所的管理工作。因此,按照常理张某应当对会所所从事的行为负主要责任,而被告人时某的责任应当小于张某。但是,张某已经以容留卖淫罪定罪,现在对被告人时某以组织卖淫罪加以追诉,这明显不符合常理。
  
  (二)不符合罪刑适应原则
  
  从淫媒行为的内容来看,卖淫的场所由张某提供,被告人时某只为卖淫提供避孕套等工具以及介绍嫖客;从时间来看,张某自2009年10开始经营该会所,而被告人时某2010年8月才开始担任该会所经理;从非法所得的分配来看,首先由嫖客将嫖资交予收银台,张某收走之后再与被告人时某分配;从会所卖淫女的招募行为来看,张某在2012年1月6日的讯问笔录中推翻了此前“小姐是由时某带来的”供述,并供述“招聘广告……是以前开浴场人贴的”( 2012年1月6日询问笔录第二页),而被告人时某只负责接收前来应聘者。从上述分析可以看出,被告人时某在淫媒行为中所起到的作用比张某小,如果以组织卖淫罪定罪量刑将违反罪刑适应原则。
  
  四、组织卖淫罪与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是两个独立罪名,不是主从关系
  
  组织卖淫罪与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是刑法分则规定的两个独立罪名。根据刑法的规定,组织卖淫罪可能吸收“引诱、容留、介绍”等淫媒行为,但是引诱、容留、卖淫罪并不以组织卖淫罪为前提。在现实中,多人从事卖淫活动而没有实际的组织者的现象时有发生;在司法实践中,从事淫媒行为的同案犯都以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定罪,而不是部分以组织卖淫罪部分以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定罪量刑的现象也屡见不鲜。如“王静、许志明容留、介绍卖淫案”(仪征市人民法院1999年5月24日作出判决)、褚小端等介绍卖淫案(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2011)武刑初字第256号)王宏亮等容留卖淫案(江苏省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法院(2012)钟刑初字第10号)等等。以上判例仅供贵院参考。
  
  五、被告人具有法定、酌定从轻减轻情节
  
  2011年6月8日被告人投案自首,可以从轻减轻处罚。被告人时某犯罪系初犯,无前科劣迹,并主动交代罪行,认罪态度好,均可从轻处罚。
  
  六、建议以容留卖淫罪定罪,并判处缓刑
  
  综上所述,我们认为对被告人时某以组织卖淫罪定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也不符合罪刑适应原则,被告人不构成组织卖淫罪。建议以容留、介绍卖淫罪定罪,并考虑被告人具有自首、主动交代罪行、认罪态度较好、初犯等情节判处缓刑。
  
  此致
  
  某某人民法院
  
  综合上面所说的,组织卖淫是属于严重的违反了法律的规定,但作为当事人也是可以表律师来为自己辩护的,律师在辩护的时候也会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来作出判定,最重要的就是必须要有合法的证据才能更好的帮助到犯罪的人员。
  
  
  


·什么是盗窃罪行为 盗窃行为有哪些
      什么是盗窃罪行为盗窃行为有哪些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自2013年4月4日起施行的《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五种盗窃行为做了详细解释,现对修正后的五种盗窃犯罪行为做如下分析: (一)、盗窃数额较大 1、数额较大的含义:修正前、后的数额较大,...


·刑事案件在审查起诉阶段是多久
      一、刑事案件在审查起诉阶段是多久?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八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应当在1个月以内作出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半个月。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的案件,改变管辖的,从改变后的人民检察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查起诉期限。另外,《刑事诉讼法》第...


·最新刑事案件办案期限是多久
      最新刑事案件办案期限是多久 刑事案件的办理会经过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和法院这三个司法机关。我们国家对司法机关的办案时间有一个明确的规定,在规定的期限内,那最新刑事案件办案期限的具体内容都有哪些?我们将为您提供以下内容供您参考,希望可以帮助到您。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对司法机...


·行贿犯罪中的共同犯罪怎么判罚?
      一、行贿犯罪中的共同犯罪怎么判罚? 应当对共同犯罪的负责人员处罚,其它人员可以按照从犯处理,根据《刑法》的相关规定:第三百九十条 对犯行贿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因行贿谋取不正当利益,情节严重的,或者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


·滥用职权罪因果关系认定
      在平时的生活中,我们经常会说都某个人滥用职权。这种行为也是一种犯罪的行为,是指在属于国家的一些单位工作并且也拥有一些权利的那些人,去管了那些不属于他们管理范围内的事情,在某件事情上的处理方法并没有按照法律的要求来进行,管了那些只有比他们更高级的人才能管的事情以及没有按照单位所规定...


·刑事上诉期限有多久,上诉会加重刑罚吗
      刑事上诉期限有多久,上诉会加重刑罚吗在刑事诉讼中,上诉是指当事人对人民法院所作的尚未发生法律效力的一审判决、裁定或评审决定,在法定期限内,依法声明不服,提请上一级人民法院重新审判的活动。因此,就有当事人会担心上诉之后会被加重刑罚。那么,刑事上诉期限一般是多久呢?下文中我们为你做详...


·犯罪构成中的基本要素都有哪些?
      犯罪构成中的基本要素都有哪些?犯罪构成中的基本要素有三部分:一个行为要构成犯罪,除了行为符合构成要件并属于违法之外,行为人还必须负有责任,也即是说一个行为要构成犯罪必须符合三个递进式组合的条件。只要是经过审核确定满足这些要素,就会被认定为是犯罪。二、制造毒品的认定与处罚问题鉴于毒...


·肇事逃逸违反了什么刑事责任?
      肇事逃逸违反了什么刑事责任?肇事逃逸违反了《刑法》当中133条所作出的规定,需要承担刑事责任,《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交通肇事逃逸行为是指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律法规发生...


·刑法伪造金融票证罪的量刑标准是什么?
      刑法伪造金融票证罪的量刑标准是什么?刑法伪造金融票证罪的量刑标准,是根据《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 【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有下列情形之一,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


·涉烟案非法经营罪立案标准
      按照《刑法》规定,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


·刑法中盗墓情节严重判死刑吗
      刑法中盗墓情节严重判死刑吗?盗墓情节严重可能会被判处死刑的,依据《刑法》第三百零二条 盗窃、侮辱尸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第三百二十八条 盗掘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珠三角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3147094815 18620487148
18620487148
点击这里给珠三角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