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147094815 18620487148
律师团队
>>
  • 珠三角律师珠三角律师
  • 珠三角律师珠三角律师
  • 珠三角律师珠三角律师
  • 珠三角律师章律师
业务范围
>> 
提供珠三角地区各市县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组织卖淫罪辩护要点有哪些?


珠三角律师网 www.zsj64.com


  组织卖淫罪辩护要点有哪些?
  
  一、组织卖淫罪辩护要点有哪些?
  
  1、在组织卖淫的犯罪活动中,对被组织卖淫的人有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行为的,应当作为组织卖淫罪的量刑情节予以考虑,不实行数罪并罚。如果这些行为是对被组织者以外的其他人实施的,仍应当分别定罪,实行数罪并罚。
  
  2、注意组织卖淫罪与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的界限。由于组织卖淫罪的行为人常常利用引诱、容留、介绍等手段组织他人卖淫,因而在认定行为人的行为是构成组织卖淫罪还是构成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的问题上极易混淆。应注意,如果行为人只实施了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的行为,以引诱、容留、介绍卖淫论;如果行为人还对他人的卖淫活动进行控制的,就应该认定组织卖淫罪。
  
  3、注意组织卖淫罪与协助组织卖淫罪的区别。协助组织卖淫罪是指在组织卖淫的犯罪活动中,充当保镖、打手、管账人等,起帮助作用的行为。协助组织卖淫罪实际上是从组织卖淫罪的共同犯罪中独立出来的一个罪名,刑法将这种协助行为规定为独立的罪名并配置相对较轻的独立法定刑。因此,对于协助组织卖淫的行为应单独定罪,而不以组织卖淫罪的共犯论处。
  
  二、卖淫罪的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长、陪审员:
  
  某某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人时某亲属的委托并经被告人同意,指派我担任被告人时伟第一审辩护人。开庭前,我仔细查阅了公诉机关提交的全部案卷材料,会见了被告人,并进行了必要的调查,刚才又听取了详细的庭审调查,对本案案情有了较清楚的了解,现根据事实,对照法律,特提出辩护意见如下,供法庭参考,并请法庭充分予以采纳。
  
  一、起诉书指控的事实不清,证据之间相互矛盾,不足以证明被告人构成组织卖淫罪
  
  该案中多份证据之间存在着相互矛盾、前后不一致的情形,尤其是多份言词证据之间相互矛盾,无法证明有关犯罪事实,其中重要的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关于“利益分成”
  
  对于卖淫所得如何分配,在相关证据中有两种不同的版本:据被告人时某供述:“我不拿工资,小姐每卖淫一次我得五元钱”(见2011年6月8日询问笔录第二页);而另案处理的张某则供述:“利润是时某占60%多一点点,我净得30%多,将近40%”,“我从嫖资中抽得40%的利润,时某得60%利润”(分别见2010年11月1日询问笔录第二页,2010年11月2日询问笔录第二页)。对于卖淫所得的分配只有这两份相互矛盾的供述,而没有其他证据对其中任何一种说法加以印证。
  
  另外,关于卖淫女如何分配卖淫所得没有相关证据加以证明,而这一事实对犯罪性质的界定具有重要意义。
  
  (二)关于“招聘广告”和招聘方式
  
  根据被告人时某的供述“会所的门口有招聘广告,是小姐自己找来的,他们来应聘时就找我”“(会所门前的招聘广告)是会所统一搞的,我只负责管理工作”(见2011年6月8日询问笔录第三页)。对此供述有张某的供述与之印证(2012年1月6日询问笔录第一页),但是张某在此之前做过与之矛盾的供述:“小姐是时某找的”(见2010年11月1日询问笔录第二页),对于这一矛盾,张某的解释是“当时你们(指侦查人员)叫我来我们都很怕,所以就讲小姐是时某带过来的,其实小姐都是自己找上门来的。”“那些广告(指的是招聘小姐的广告)是有的,但不是我们贴的,是我在买下那个浴场之前就有,是一起开浴池的人贴的,我们一直都没有动它。”(2012年1月6日询问笔录第二页)这样的解释符合逻辑,这些供述证明被告人时某并没有实施招募卖淫女的行为,或至少证明被告人石某并不是招募卖淫女行为的发起者,而只是执行者。
  
  (三)关于淫媒行为开始的时间
  
  根据张某的供述,张某自2009年10月份取得该会所的所有权,并开始经营,但是当时会所中并没有卖淫行为,直到时某担任经理之后才开始实施淫媒犯罪行为(见2010年11月1日询问笔录第二页、2010年11月2日询问笔录第一页)。而时某于2010年8月才担任会所经理,因此按照张某的供述,2010年8月之前会所应该没有卖淫女。但是,这一供述与另一位犯罪嫌疑人李某的供述不符:“我去年底(2009年年底)来的时候就有了(指有‘小姐’)”(见2010年11月1日询问笔录第三页)。
  
  对于这一对矛盾的供述也没有其他相关证据加以印证。我们认为一方面张某与时某之间存在利益冲突,另一方面张某在2012年1月6日推翻了此前的供述,而做出对自己不利的供述,再加之李某关于在时某担任经理之前会所就有小姐的供述,可以确证时某只是沿袭了该会所以往的经营模式,而不是淫媒行为的发起者。
  
  (四)关于被告人时某在淫媒行为中的角色
  
  根据被告人时某供述“我在会所当经理,里面什么人都是我管,什么事都是我管”,但同时又说“会所小姐没有人组织卖淫,她们都是自己管理自己,客人需要小姐了我们就给介绍一下,其他我们就不管了”。(见2012年1月7日询问笔录第一页)“没人组织,浴场本身就有这项服务,客人如果要小姐就由服务员给他找一个。”(见2011年6月8日询问笔录第四页)因此,按照被告人时某的供述:第一、被告人时某与小姐之间并没有管理关系,会所只是为小姐提供了一个卖淫的场所,并为其介绍嫖客,客观上没有实施组织卖淫的行为;第二、被告人石某并没有把卖淫女当做会所的员工,因而不属于其管理范围,主观上没有组织卖淫的故意。
  
  而根据张某的供述“时某在我们所是经理,什么都管,就是会所员工他都管。”(2012年1月6日询问笔录第二页)但是这里的“员工”是否包括“小姐”?在供述中没有指明。张某的另一份供述指出时某是“小姐领班”,从“小姐”的招募、嫖资的确定都是有时某一人负责(见2010年11月1日询问笔录第二至三页、2010年11月2日询问笔录第一至二页)。但是对此供述没有其他证据加以印证。
  
  因此,对于时某在淫媒行为中的角色、时某与张某某以及卖淫女之间的关系方面,证据之间是相互矛盾的。
  
  (五)起诉书所指控事实与所适用法律前后矛盾
  
  起诉书在事实部分指出“被告人时某在某某市某某区某某路‘某某会所’担任经理期间,容留多名卖淫女在该浴场从事卖淫活动。”可见,经查明的是“容留”卖淫女的事实,而没有“组织”卖淫活动的事实,但是又以“组织卖淫罪”起诉。事实与法律适用之间脱节。
  
  综上小结,对于以上重要事实只有言辞证据,而且各证据之间相互矛盾,也没有其它证据与之印证,不足以证明时某构成组织卖淫罪;起诉书指控的事实与法律的适用相互矛盾。
  
  二、卖淫女流动性强,没有形成固定的组织,不符合组织卖淫罪组织性特征
  
  组织卖淫罪与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的主要区别在于组织卖淫罪具有组织性特征,具体区别包括是否建立卖淫组织、是否对卖淫进行管理、是否组织安排卖淫活动。我们认为,被告人时某与卖淫女之间没有形成固定的卖淫组织、没有形成管理与被管理关系、被告人时某的行为仅限于容留卖淫女、介绍嫖客。对此从以下两方面阐述:
  
  (一)卖淫女流动性强,没有形成固定组织,时伟与卖淫女之间没有形成一定的人身和财产的控制关系
  
  被告人时某供述“她们(指小姐)来应聘时就找我,因为我是经理,来找我时我就把她们收下来了,她们有的干干就不干了”(见2011年6月8日训问笔录第三页)犯罪嫌疑人费某某供述:“当时去这两个包厢服务的一个是7号,另一个我不知道是多少号,我上班的这几天没见过她”(见2010年11月1日询问笔录第三页)。卖淫女赵某和满某某都曾陈述,她们是2010年11月1日下午才来应聘的。(见2010年11月1日对赵某询问笔录第四页、2010年11月1日对满某某询问笔录第三页)这些证据相互印证表面会所中的小姐都是自己主动应聘来的,流动性很强,以至于会所的服务员都不认识她们,且来去自由,被告人时某与小姐之间没有形成固定的卖淫组织。
  
  (二)没有证据表明被告人时某与卖淫女之间形成了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被告人时某的行为仅限于帮助介绍嫖客、提供卖淫的工具
  
  如本辩护词第一部分所述,对于时某与卖淫女之间是否形成了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同案犯之间的供述是相互矛盾的,也没有其他证据证明时某与小姐之间确立了人、财、物方面的管理办法,进而控制、组织多人卖淫。而对赵某和满某某的两份询问笔录表明,时某的行为仅限于容留卖淫女、介绍嫖客、提供避孕套等工具(见2010年11月1日对赵某询问笔录第四页、2010年11月1日对满某某询问笔录第三页)。
  
  综上小结,时某与卖淫女之间并没有形成卖淫组织,只是一种松散的“合作关系”,其组织性特征不明显。而刑法之所以将组织卖淫罪与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规定不同的法定刑就是因为组织卖淫罪表现为很强的组织性,对社会治安管理秩序的破坏性更大,进而具有更高的社会危害性。在无法证明其组织性之时以组织卖淫罪定罪势必导致法律适用错误,导致罪与刑的不均衡。
  
  三、卖淫场所的负责人以容留卖淫罪定罪,而对会所的聘用人员以组织卖淫罪起诉,既不符合常理,也不符合罪刑相适应原则
  
  (一)有悖常理
  
  另案处理的张某是该会所的所有人,也是其主要负责人,而本案被告人时某是张某聘用负责会所日常管理工作的经理。会所的性质是个体经营,所有权与经营权之间没有严格的界限,张某也实际参与了对会所的管理工作。因此,按照常理张某应当对会所所从事的行为负主要责任,而被告人时某的责任应当小于张某。但是,张某已经以容留卖淫罪定罪,现在对被告人时某以组织卖淫罪加以追诉,这明显不符合常理。
  
  (二)不符合罪刑适应原则
  
  从淫媒行为的内容来看,卖淫的场所由张某提供,被告人时某只为卖淫提供避孕套等工具以及介绍嫖客;从时间来看,张某自2009年10开始经营该会所,而被告人时某2010年8月才开始担任该会所经理;从非法所得的分配来看,首先由嫖客将嫖资交予收银台,张某收走之后再与被告人时某分配;从会所卖淫女的招募行为来看,张某在2012年1月6日的讯问笔录中推翻了此前“小姐是由时某带来的”供述,并供述“招聘广告……是以前开浴场人贴的”( 2012年1月6日询问笔录第二页),而被告人时某只负责接收前来应聘者。从上述分析可以看出,被告人时某在淫媒行为中所起到的作用比张某小,如果以组织卖淫罪定罪量刑将违反罪刑适应原则。
  
  四、组织卖淫罪与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是两个独立罪名,不是主从关系
  
  组织卖淫罪与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是刑法分则规定的两个独立罪名。根据刑法的规定,组织卖淫罪可能吸收“引诱、容留、介绍”等淫媒行为,但是引诱、容留、卖淫罪并不以组织卖淫罪为前提。在现实中,多人从事卖淫活动而没有实际的组织者的现象时有发生;在司法实践中,从事淫媒行为的同案犯都以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定罪,而不是部分以组织卖淫罪部分以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定罪量刑的现象也屡见不鲜。如“王静、许志明容留、介绍卖淫案”(仪征市人民法院1999年5月24日作出判决)、褚小端等介绍卖淫案(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2011)武刑初字第256号)王宏亮等容留卖淫案(江苏省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法院(2012)钟刑初字第10号)等等。以上判例仅供贵院参考。
  
  五、被告人具有法定、酌定从轻减轻情节
  
  2011年6月8日被告人投案自首,可以从轻减轻处罚。被告人时某犯罪系初犯,无前科劣迹,并主动交代罪行,认罪态度好,均可从轻处罚。
  
  六、建议以容留卖淫罪定罪,并判处缓刑
  
  综上所述,我们认为对被告人时某以组织卖淫罪定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也不符合罪刑适应原则,被告人不构成组织卖淫罪。建议以容留、介绍卖淫罪定罪,并考虑被告人具有自首、主动交代罪行、认罪态度较好、初犯等情节判处缓刑。
  
  此致
  
  某某人民法院
  
  综合上面所说的,组织卖淫是属于严重的违反了法律的规定,但作为当事人也是可以表律师来为自己辩护的,律师在辩护的时候也会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来作出判定,最重要的就是必须要有合法的证据才能更好的帮助到犯罪的人员。
  
  
  


·拉皮条的量刑标准是什么
      该行为构成组织卖淫罪。立案标准是,以招募、雇佣、纠集等手段,管理或者控制他人卖淫,卖淫人员在三人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构成组织卖淫罪。组织卖淫者是否设置固定的卖淫场所、组织卖淫者人数多少、规模大小,不影响组织卖淫行为的认定。《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规定,组织、强迫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上...


·缓刑的撤销程序内容是什么?
      我国刑法中对缓刑有规定,缓刑主要指的是犯罪嫌疑人被定罪之后暂不执行的一种行为。缓刑主要应用于犯罪情节较轻等案件。缓刑的执行和实施都要满足特定条件。缓刑也可以被撤销,那么缓刑的撤销程序内容是什么呢?下面跟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一、缓刑的撤销程序内容 《中央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


·销售有害食品罪怎么构成的?
      1、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规定,“对人体...


·单位集资诈骗罪怎么处罚?
      随着经济水平的提高,各种经济类型的犯罪也在渐渐兴起,较为常见的就是非法集资罪。非法集资罪的犯罪分子一般利用我们想要投资获利的心理,来骗取我们的钱财。对于实施这种犯罪的单位和个人,我国《刑法》给予了不同的处罚方式。那么,单位集资诈骗罪怎么处罚?接下来由我们为您介绍。 一、什么是集...


·怎样认定聚众斗殴罪未遂,聚众斗殴罪未遂如何认定
      在聚众斗殴刑事审判中,如果想要为被告人辩护使其减轻或免除刑事处罚,最重要的一个着手点就是证明被告人聚众斗殴行为未遂。怎样认定聚众斗殴罪未遂,我们应该到认识聚众斗殴罪存在未遂的可能,从聚众斗殴罪的成立要件出发,就能判断聚众斗殴是否未遂。将在下文为您详细解答。一、聚众斗殴罪存在犯罪未...


·2023年涉嫌绑架罪判几年
      涉嫌绑架罪判几年刑法第239条规定,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的,或者绑架他人作为人质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犯前款罪,致使被绑架人死亡或者杀害被绑架人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的偷...


·什么情况下拘役也可以适用缓刑
      什么情况下拘役也可以适用缓刑判缓刑的条件:根据现行《刑法》第七十二条规定,“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


·招摇撞骗和诈骗罪有什么区别?
      招摇撞骗和诈骗罪有什么区别?两者都表现为欺骗行为,而且招摇撞骗罪也可以如诈骗罪那样骗取财物,因而容易混淆。两者的区别主要表现在:(1)侵害的客体不同。招摇撞骗罪侵犯的客体主要是国家机关的威信及其正常活动;而诈骗罪侵犯的客体仅限于公私财产权利。(2)行为手段不同。招摇撞骗罪的手段只...


·犯罪既遂后可以成立中止吗?
      犯罪既遂后可以成立中止吗?不能成立。既遂是已经产生犯罪结果了,不可能形成中止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中止是指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的行为。遂后还未出现犯罪结果的,通常会发生在危险犯中,当行为人实施的行为已使侵犯的客体...


·刑法中从犯的处罚怎么规定的
      刑法中从犯的处罚怎么规定的《刑法》第二十七条 【从犯】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从犯包括两种情形:一是,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的犯罪分子,即对共同犯罪的形成与共同犯罪行为的实施、完成起次于主犯作用的犯罪分子;二是,在共同犯...


·破坏生产经营罪秩序立案标准是怎样的?
      在实践中,有些人会由于报复等原因而将他人用于生产经营的设备毁坏或将他人用于农耕的工具破坏,这种破坏生产经营的行为如果造成了严重后果,给他人或社会带来巨大经济损失的,将会构成破坏生产经营秩序罪,那破坏生产经营罪秩序立案标准是怎样的?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一、破坏生产经营秩序罪立...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珠三角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3147094815 18620487148
18620487148
点击这里给珠三角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