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147094815 18620487148
律师团队
>>
  • 珠三角律师珠三角律师
  • 珠三角律师珠三角律师
  • 珠三角律师珠三角律师
  • 珠三角律师章律师
业务范围
>> 
提供珠三角地区各市县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公司法中高管的忠实义务是怎样的


珠三角律师网 www.zsj64.com


  
  一、公司法中高管的忠实义务是怎样的
  
  
  公司法高管义务主要是忠实义务。董事、监事、高管人员的忠实义务,是指董事、监事、高管人员管理公司、经营业务、履行职责时,必须代表全体股东为公司最大利益努力工作,最大限度地倮护公司的利益作为衡量自己执行职务的标准,当自身利益与公司利益发生冲突时,必须以公司利益为重,不得将自身利益或者与自己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的利益置于公司利益之上。董事的忠实义务要求董事不得损害公司的利益,董事忠实义务的核心在于董事不得利用其董事身份获得个人利益。董事不得以牺牲公司利益作为代价而获得个人利益,不得为了个人利益而将公司机会据为己有。董事、监事、高管人员的忠实义务的本质要求,应当在法律法规与公序良俗的范围内,忠诚于公司利益,以最大的限度实现和保护公司利益作为衡量自己执行职务的标准,全心全意地为公司利益服务。
  
  
  (一)董事、监事、高管人员违反忠实义务的具体表现形式
  
  
  董事、监事、高管人员违反忠实义务的行为主要表现为:董事、监事、高管人员将自己的利益置于股东和公司利益之上I董事、监事、高管人员利用职权为自己谋取私利。我国《公司法》第149条规定了违反忠实义务的具体表现
  
  
  1.不得因自己的特殊身份而获取不当利益
  
  
  董事、监事、高管人员享有公司事务管理权和公司业务执行权,他们的职务决定其拥有的权力如被滥用就会损害公司利益。因此,应当禁止董事、监事、高管人员获得任何由于其职务而取得不当利益。我国《公司法》第116条规定:“公司不得直接或者间接通过子公司向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供借款。”第117条规定:“公司应当定期向股东披露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从公司获得报酬的情况。”上述规定主要是为了防止董事、监事、高管人员利用其职务获取不当利益。
  
  
  2.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
  
  
  董事、监事、高管人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非法收入,如果违反这一义务,不管该利益的表现形式如何,均应将其所得返还公司,公司享有归入权。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我国《公司法》第148条第2款舰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第149条第1款第6项规定:禁止董事和高管人员“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已有。”
  
  
  3.不得侵占和擅自处理公司的财产
  
  
  公司享有股东投资形成的全部法人财产权,董事、监事、高管人员不得以任何名义侵占公司财产。董事、监事、高管人员负有不得擅自处理公司财产的义务。我国《公司法》第149条第1款第1—3项规定:董事、高管人员不得挪用公司资金,不得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不得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会或者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4.未经法定程序不得与公司进行自我交易
  
  
  自我交易限制义务,是指董事、高管人员未经法定程序不得与公司进行自我交易。董事作为公司的代理人,不得同作为本人的公司缔结合同,转让或者受让公司的财产,将自己的财产转让给公司,由公司对董事提供贷款或者就第三人对董事的贷款提供担保。自我交易限制义务,是董事、高管人员在公司内部不得从事与公司利益相反的经营活动,而竞业禁止义务要求董事、高管人员不得在公司外部从事与其所任职公司利益相反的经蕾活动,公司法原则上禁止自我交易,主要是防止董事在从事自我交易时利用权力损害公司利益而获取不当利益。公司与董事之间进行自我交易时存在的危险,是公司有可能在这种交易中受到不公平的对待。各国立法对自我交易“原则禁止、例外允许”,规定自我交易的生效条件和批准程序,即只有取得股东会同意的自我交易,才对公司产生法律效力,因为并非所有的自我交易都对公司不利。
  
  
  自我交易分为直接的自我交易和间接的自我交易。所谓直接的自我交易,是指董事以自己名义与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其他交易。由于自我交易限制的目的是预防董事进行与公司发生利益冲突的交易,因此,这里的“公司”应不限于董事所任职的公司自身,还应包括公司的全资子公司、控股公司或者参股公司等。所谓间接的自我交易,是指从形式上该交易发生在公司与第三人之间,与董事、高管人员没有直接的法律关系,但实质上董事、高管人员与该交易有利害关系。实践中,公司董事、高管人员通过其配偶、子女、父母或者所担任董事的其他公司或者其作为合伙人的合伙组织同自己任职的公司订立契约或者进行交易,实现不能通过直接交易所实现的利益,规避公司法规定的自我交易的限制义务。凡是董事等高管人员的利害关系人与公司进行的交易,必须报告公司并接受公司的审查与批准,否则公司有权予以撤销。
  
  
  我国《公司法》第149条第1款第4项规定:董事、高管人员不得“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上述规定限制公司的董事、高管人员进行自我交易,将交易的决定权交给股东会,董事会无权代表公司对董事、高管人员的自我交易做出决议。如果董事、高管人员与公司之间的交易属于互利互惠、公平合理的,法律没有必要禁止董事、高管人员与公司之间的交易。但是,如果董事、高管人员与公司之间的交易未经股东会同意,则该交易无效,公司有权要求董事、高管人员返还财产,不能返还财产或者给公司造成损害的,公司有权要求其赔偿。
  
  
  5.不得篡夺公司的商业机会,不得同公司开展非法竞争
  
  
  我国《公司法》第149条第1款第5项规定:董事、高管人员“未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同意”,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经营业务。”我国《公司法》规定了董事、高管人员不得篡夺公司的商业机会和竞业禁止义务。违反上述义务,公司可以篡夺公司机会的董事、高管人员为被告提起诉讼,主张其取得的收入归公司所有;如果公司因此受到的损失大于董事所得收入的,可以要求其赔偿损失。
  
  
  (1)竞业禁止义务
  
  
  董事、高管人员的竞业禁止义务,是指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经营业务。否则,公司可以在一定的期限内行使归人权,将董事所得视为公司所有。竞业禁止义务主要是为了防止侵犯公司的商业秘密,公司董,事、高管人员依据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在任职期间或者雇用关系存续期间,或者离职或者雇用关系终止后的一定期间内,或者特定地区内,不得到生产同类产品或者经营同类业务且具有竞争关系的其他公司兼职或者任职,也不得自己生产与任职公司有竞争关系的同类产品或者经营同类业务。董事、高管人员违反竞业禁止义务的,公司有权行使归人权,即要求将董事、高管人员的违法经营所得或者所获报酬收归公司所有。
  
  
  董事、高管人员作为公司的管理者,应当为公司服务,不得为自己或者第.三人的利益而同公司开展非法竞争。竞业既包括董事、高管人员自营,即以自己的名义从事与公司业务相同的经营活动;也包括为他人经营,即为他人从事与公司相同的经营活动,或者虽以他人名义所为的竞业行为,但受益主体为董事自己的“隐蔽”竞业行为。董事、高管人员的配偶或者家庭成员从事与公司相同的经营活动的,也应视为董事、高管人员从事了竞业经营活动。
  
  
  (2)不得篡夺公司的商业机会
  
  
  公司商业机会,是指董事、高管人员在执行公司职务过程中获得的并有义务向公司披露的、与公司经营活动密切相关的各种商业信息和机会。公司机会理论认为,董事、高管人员不得利用其职务夺取原本属于公司的商业信息和机会。董事、高管人员基于其特殊地位获得的商业机会,不得篡夺自用。篡夺公司机会同侵占公司财产并无实质不同,只是篡夺公司机会侵占的是无形财产。我国公司法将篡夺公司机会的义务归于竞业禁止义务。
  
  
  我们认为,判断董事、高管人员获得的商业机会是否构成公司的商业机会应当同时考虑以下因素:第一,公司商业机会是董事在执行公司职务过程中获得的。董事、高管人员在与执行公司职务无关的时间和场合获得的商业信息和机会,不应视为公司机会。第二,公司商业机会必须是与公司经营活动密切相关的商业机会。董事传达或者披露给公司的信息或者机会并不等于都是公司机会,应与公司经营活动密切相关。衡量某一机会是否与公司经营活动密切相关时,要综合考虑各种相关因素。例如,某一商业机会是否为公司所需要I公司是否曾经就该机会进行谈判,公司是否为寻找该机会而投人人力、物力和财力等。第三,公司商业机会必须是董事有义务向公司披露的。董事、高管人员在执行公司职务过程中获得的商业信息和机会,应当有义务向公司披露。
  
  
  董事应当向公司机关报告和披露商业机会,公司应在合理期限内表示接受或者拒绝。如果公司放弃或者无法利用机会,则董事可将机会提供给第三人或者自己利用。公司所受的损失由拒绝的董事或者公司股东承担。法律允许董事运用其任职公司自愿放弃的商业机会和公司不能利用的商业机会。
  
  
  6.不得擅自泄露公司秘密
  
  
  公司秘密,是指只要披露将使公司遭受损失或者丧失商业机会的信息。不得擅自泄露公司秘密义务包括董事、高管人员不得利用公司信息的义务,即董事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从事各种内幕交易从而获取私利,也不得将内幕信息泄露给他人以谋取私利。公司的商业秘密是公司生存和发展的重要因素,而董事是公司的管理决策机关,全面掌握公司的商业秘密,如果董事将其掌握的公司的商业秘密泄露给第三人,或者公司的竞争对手,那么公司将可能遭受严重损失。因此,我国《公司法》第149条第1款第7项规定:董事、高管人员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如果公司董事、高管人员擅自泄露公司秘密,导致公司遭受损失,则公司可以要求其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7.不得违反接受质询、协助监事的义务
  
  
  我国《公司法》第151条规定: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要求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并接受股东的质询。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监事会或者监事行使职权。
  
  
  8.不得违反对公司忠实义务的其他行为
  
  
  公司实践中,由于法律无法穷尽董事、高管人员违反忠实义务的行为,因此,我国公司法规定一个兜底性的条款,解决股东和公司在追究董事、高管人员的其他违反忠实义务行为时的法律依据.我国《公司法》第149条第1款在列举了七种违反忠实义务的行为后,第8项采用了概括性的规定,将其他违反忠实义务的行为纳入其中。《公司法》第21条规定:“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前款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综上所述,一般公司中的高管都必须要起到积极的作用,公司中的经营情况一般都是有高管的负责人等在统领工作,公司缺少高管也会直接影响到公司在市场中的运营,所以公司法对高管在法律中的义务也规定了需要高度的忠实。
  
  
  
  


·上市公司股权质押流程是怎样的
      上市公司股权质押流程是怎样的 一、上市公司股权质押流程是怎样的 上市公司股权质押有以下操作流程: 1、需要融资的企业咨询融资相关事项,准备融资所需资料; 2、联系融资机构; 3、双方商议融资的金额、利率、期限等相关事宜并达成协议; 4、签订股权质押融资合同; 5、到...


·公司法人有名誉权吗
      公司法人有名誉权吗一、公司法人有名誉权吗? 《民法通则》第一百零一条规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所谓名誉,是一个公民、一个法人的品德、才干、信誉等在社会中所获得的社会评价。名誉权是指公民或法人对自己在社会生...


·合伙企业解散时财产清偿顺序是什么
      合伙企业解散时财产清偿顺序是什么一般情况下,在合伙企业解散时,应该按照《企业合伙法》等法律规定进行清算,在合伙企业清算后,所得出的合伙企业财产在支付清算费用后,按下列顺序清偿:1、合伙企业所欠招用的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2、合伙企业所欠税款;3、合伙企业的债务;4、返还合伙人的...


·公司融资股权分配的原则有哪些
      公司融资股权分配的原则有哪些?当今社会越来越多的人走上了创业的行列,一个公司的创立单单靠一个人是不能壮大起来的,它需要多方面的融资,然而融资以后,公司的股权分配也成了一个重大的问题,股权的合理分配至关重要,那么公司融资股权分配有哪些分配原则?本文就来介绍一下这个问题。一、 公司融...


·试用期企业应注意什么
      如果企业与新入职的员工约定了试用期的话,那么就应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按照试用期的约定来执行。此时对于企业来讲,也有一些需要注意的地方。那到底试用期企业应注意什么呢?以下是具体介绍。 一、试用期企业应注意什么 试用期内的社会保险问题。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应为试用期内的劳动者办理、...


·最高院公司法解释关于股东知情权的规定是什么?
      最高院公司法解释关于股东知情权的规定是什么? 股东是公司的投资人,对公司拥有所有权,但是不是等于拥有所有的权力呢,对于公司的经营生产、财务收支和利润盈亏等情况,关系到作为投资人的股东的切身利益,因此,据常理,股东知悉和了解这些公司信息是正当的需要,那么法律是否支持,最高院公司法...


·公司改制流程是什么?
      公司改制流程是什么?一、企业改制的目标 1、企业改制的目标是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现代企业制度中最具有典型性和代表性的是公司制,公司制改造的实行,可以实现产权主体的多元化,也会带来产权结构的多元化。 2、公司制企业指由自然人或法人单独或组合建立一种企业形式。公司具有法人性、营利性等特...


·公司法实缴出资期限的相关知识有哪些
      公司法实缴出资期限的相关知识有哪些《公司法》实缴出资期限的相关知识有哪些1、 公司注册资本认缴的期限是多久目前注册资本制度是认缴制度,也就是说在办理营业执照的时候,工商局不需要验资报告,而且注册资本大小和注册资本认缴期限都是由股东自行约定,只要在公司章程中载明就可以。所以,关于注...


·合伙企业中合伙人偷拉货物怎么办
      合伙企业中合伙人偷拉货物怎么办?合伙企业中合伙人偷拉货物的应当将该利益和财产退还合伙企业;给合伙企业或者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合伙企业法》第九十六条 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或者合伙企业从业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应当归合伙企业的利益据为己有的,或者采取其他手段侵...


·新《公司法》认缴出资和注册资金有什么区别 一、注册资本实缴
      新《公司法》认缴出资和注册资金有什么区别 一、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与认缴登记制的区别 《公司法》最大的亮点之一就是将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改为认缴登记制。这一改变对于公司的准入明显降低了门槛,并且将公司管理从行政管理为主变更为市场自律和社会监督。对于公司及市场经济的发展具有重大影响...


·对代管企业改制需要哪些文件
       对代管企业改制需要哪些文件? 1、改制方案 就企业改制行为,需要按照遵循了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改制方案有计划、有步骤的进行。指定改制方案的过程中,需要重点关注改制方案或相关协议是否体现了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是否违反国家强制性规范或政策,是否存在无效或可撤销因素。相...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珠三角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3147094815 18620487148
18620487148
点击这里给珠三角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