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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质押合同无质权下的合同效力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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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质押合同无质权下的合同效力有哪些 一、质权
  质权是担保的一种方式,指债权人与债务人或债务人提供的第三人以协商订立书面合同的方式,移转债务人或者债务人提供的第三人的动产或权利的占有,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以该财产价款优先受偿。也叫“质押”。质权分为动产质权和权利质权。动产质权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移交债权人占有,以该动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未履行债务时,债权人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就该动产优先受偿的权利。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出质人,债权人为质权人,移交的动产为质押财产。出质人也可以将法律规定可以转让的股权、仓单、提单等财产权利出质,这时质权称为权利质权。
  《物权法》第二百二十四条规定:“以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出质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质权自权利凭证交付质权人时设立;没有权利凭证的,质权自有关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二、有质押合同无质权下的合同效力
  质押合同的成立是以抵押物的交付为成立要件,动产以交付为成立要件,不动产以变更登记为成立要件。所以说即使签订了质押合同但抵押物未交付或者未转移登记则质押合同尚未成立。在有质押合同无质权的情况下,质押合同无效。这是一个债权效力和物权效力区分的问题。 质权合同适用合同法,双方意思表示一致即成立,如无特别约定,或者法律法规规定要求办理行政手续的,成立即生效。质押权是物权的一种,适用物权法。质押权适用交付成立主义,即质押物交付给质押权人时,质押权方成立。 因此,质押合同和质押权是两回事。
  综上所述,对于有质押合同无质权这个问题,我们提示质押合同已质押物交付或者转移为生效要件,虽然 质押合同签署完成但质押物未交付或转移登记则合同无效,所以无质权下的质押合同是无效的。对此,我们提醒您在签署质押合同前一定要明确质押物的权属。想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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