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147094815 18620487148
律师团队
>>
  • 珠三角律师珠三角律师
  • 珠三角律师珠三角律师
  • 珠三角律师珠三角律师
  • 珠三角律师章律师
业务范围
>> 
提供珠三角地区各市县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纸箱购销合同范本内容里应注意哪些事项?


珠三角律师网 www.zsj64.com


  纸箱购销合同范本内容里应注意哪些事项? 纸箱购销合同范本内容注意事项
  纸箱购销合同是买卖合同的变化形式,它同买卖合同的要求基本上是一致的。主要是指供方(卖方)同需方(买方)根据协商一致的意见,由供方将一产品交付给需方,需方接受产品并按规定支付价款的协议。纸箱购销合同范本里应当注意这些事项:
   (一)产品名称、商标、规格型号、生产厂家、计量单位、数量、单价、金额、供货时间及数量等具体内容注意事项
  1、名称要正确填写,不要写习惯名或自命名。
  2、凡使用品牌、商标的产品,应特别注明品牌、商标和生产厂家。
  3、规格型号,参考相应的物资目录、设备目录。
  4、产品数量和计量方法,按国家或主管部门规定的计量方法执行;没有规定的,按双方商定的计量方法执行。
  5、价格、金额,除国家规定必须执行国家定价的以外,由当事人协商议定。执行国家定价的,在合同规定的交付期限内国家价格调整时,按交付时的价格计价。逾期交货的,遇价格上涨时,按原价格执行;价格下降时,按新价格执行。逾期提贷或者逾期付款的,遇价格上涨时,按新价格执行;价格下降时,按原价格执行;
  6、供货期限,可以合同约定。一般来讲,提货的以乙方通知提货日期为准(应给甲方必要的途中时间),代办托运的以货交承运人为交货日期,送货的以送达目的地为准。
  7、可以约定分批交货。
   (二)质量技术标准、供方对质量负责的条件和期限
  有国家强制性标准或者行业强制性标准的,不得低于国家强制性标准或者行业强制性标准签订;没有国家强制性标准,也没有行业强制性标准的,由双方协商签订。供方必须对产品的质量和包装质量负责,提供据以验收的必要的技术资料或实样。产品质量的验收、检疫方法,根据国务院批准的有关规定执行,没有规定的由当事人双方协商确定;标准有国家标准GB、部颁标准、企业标准QB。如果要填写,须有标准代号、编号和标准名称。一般的购销合同,多数泛泛约定为国家标准。如果对于特定产品,或对产品质量有特殊要求的,必须具体约定为哪个标准,或商定的条件、样品(共同封存样品,分别保管)、补充技术要求。约定供方对其所提供产品的质量保证期限,在保证期内,发现质量问题,应承担违约责任,但排除需方的非正常使用导致。
   (三)交(提)货地点、方式
  1、交货地点,涉及“标的物交付”,也是风险转移的分界点。交货地点,作为合同履行地,它涉及合同纠纷的司法管辖权。当约定的交货地点与实际交货地点不一致时,以实际交货地为合同履行地。如果双方约定了合同履行地点,则货物到达地、到站地、验收地、安装调试地等,均不应视为合同履行地。
  2、交货方式:工厂交货(提货)、目的站港交货(送货)、货交承运人(代办运输)等等。对外货易中,有专门的术语
   (四)运输方式及到达站港和费用负担
  1、运输方式一般由需方提出,也可协商确定运输方式、运输路线、运输工具。总的要求是运费低、运速快、货物安全到达。如果由于供方原因,选择了不合理的运输路线和工具,由此造成的损失,就承担赔偿责任。
  2、运输费用的负担,应结合货物价款考虑,要明确约定清楚,以避免争议。
   (五)合理损耗和计算方式
  产品交货数量的正负尾差,合理磅差和在途自然损耗量,对此规定及计算方法,有关主管部门有详细规定,在合同中应明确注明。我们的实践中,一般不允许有量差,按实际收货量结算。
   (六)包装标准、包装物的供应和回收
  包装是一切有形产品生产过程中不可缺少的重要组成部分,包装不善则会使商品变质和损坏,失去商品本身所具有的价值和使用价值,而高质量的包装不仅能有效地保护商品,而且能提高商品的附加值,增强商品本身的竞争力。而讲质量,首先要讲标准,标准化是提高产品质量的重要保证。
  1、产品包装标准:按国家标准或专业标准执行。没有通用方式的,也没有约定的,供方应当采用足以保护标的物的包装方式。
  2、包装物供应,除国家规定由需方供应的以外,应由供方供应,也可合同约定。
  3、包装物回收:由合同约定,并约定回收费用。如,油桶、氧气瓶等。
   (七)验收标准、方法和提出异议的期限
  1、验收手段:全面检验、抽样检验、理论计算、实际过磅。
  2、验收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企业标准、约定标准。
  3、验收时间:约定多少天内应验收完毕,不同于提出异议的期限。
  4、提出异议的期限:在约定检验期间的,需方应在约定期间内将验收数量或质量不合格的情形通知供方,怠于通知的,视为数量或质量合格。
  书面通知中,建议明确供方的回复时间,否则视为默认需方提出的异议和处理意见。没有约定检验期间的,需方收货后,应当在发现不合格的合理期间内通知供方,未在合理期间内通知或在收货后2年内未通知的,视为合格。但对质量保证期有约定的,适用质量保证期。当然,供方知道所提供的产品有质量问题的,不受上述通知时间的限制。“合理期限”一般来讲,品种、规格、型号、花色和质量不合格的,为到货后10天内提出书面异议。需安装运转后才能发现内在质量问题的产品,应在运转之日起6个月内提出异议。5、也可以详细约定由谁(由哪个机构)负责验收和试验等等。
  因为合同是一项严谨的法律事件,稍有差池就会为此背负上违约责任甚至是支付巨额赔偿金。所以您在签订纸箱购销合同时,一定要注意自己选择的纸箱购销合同范本内容里是否已经规避了我们上述提到的问题,或者加以补充修改再行签订。想了解


·哪些情况下可以解除合同
      哪些情况下可以解除合同虽然合同一旦成立后就会被法律所认可,被法律所保护,但在一些条件下,合同也是可以解除的。那么,实践中,当事人在哪些情况下可以解除合同呢?此外,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在哪些情况下合同解除权会消灭呢?我们马上为你做详细解答。一、哪些情况下可以解除合同我国的《民法典》...


·双务合同抗辩权适用于哪些情形?
      双务合同抗辩权适用于哪些情形? 在社会经济生活中,广泛存在债权债务关系,债的产生多是由于合同的签订,为了保护合同各方当事人的权益,民法典就双务合同关系规定了在一些情形下是可以是使用抗辩权来维护自己的权益的,具体来说,双务合同抗辩权适用于哪些情形? 一、双务合同抗辩权适用于哪些...


·配偶一方签订买卖合同的效力
      1、合同的效力,也就是指的我国法律所赋予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而成立的合同所产生的相应的约束力。一般来说,合同效力所包含的内容主要是:一是从权利层面上来说,当事人的相关权利是依照法律而受到保护的;二是从义务层面来说,当事人是需要根据合同上面所约定的履行相应义务的,要不然就要承担一定的...


·合同的签订在当今的市场经济下,运用的是非常多的。因为合同本身
      合同的签订在当今的市场经济下,运用的是非常多的。因为合同本身就有一定的法律效力,因此签订合同合同的时候,在签订之前对于双方来说,对签订的内容当中具体要写什么一定要做到心中有数。下面我们要为您介绍的是,房屋质量保修协议的具体内容是什么?关于这方面和建筑工程有关的人士可以了解一下。 ...


·试用期签了合同可以随时辞职吗?
      试用期签了合同可以随时辞职吗 (一)《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二)个人提出离职分三种情况: 1、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合同法》38条的情况,你书面提出解除劳...


·合同到期不退保证金该如何办
      合同到期不退保证金该如何办 一、合同到期不退保证金该如何办 1、如果是商业合同,在合同履行完毕的情况下,对方不退保证金,则你向法院起诉; 2、如果是劳动合同,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是不能收取保证金的,建议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 3、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九条 【用人单...


·合同诈骗50万属于多少的犯罪数额
      合同诈骗50万属于多少的犯罪数额在很多人的眼里,利用合同进行诈骗,非法获得了50万元的财产,那就属于很严重的情节了,因此应该对行为人给予很严厉的处罚才行。而从法律上面来讲,可能合同诈骗50万的处罚并不是那么重,此时要看合同诈骗50万属于犯罪的哪一个档次,下文中我们就来为您解答疑惑...


·商铺合同到期后优先权是否存在?
      商铺合同到期后优先权是否存在合同到期后,出租人应保障原承租人优先租赁权的实现。我国法律并未规定优先租赁权,不过,也不排斥优先租赁权。如果承租人和出租人在租赁合同中约定了优先租赁权的,这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二、商铺合同到期不续签有补偿...


·当融资融券合同到期后如何续约?
      经济改革的进一步深化,带动相关产业高速发展,而经济的发展带动了民营和国营企业利润的提高。除去全国经济大环境的带动之外,一个公司的扩张发展缺少不了融资环节,而公司上市可以发行股票,进行融资融券的交易也可以说是一个公司成熟的标志。下面我们就共同探讨一下“融资融券合同到期后如何续约”的...


·合同诈骗与诈骗罪辨析有哪些不同
      合同诈骗与诈骗罪辨析有哪些不同1、合同诈骗罪和普通诈骗罪在犯罪的主观方面都必须是故意,过失不构成犯罪。但是,合同诈骗犯罪的行为人主观故意产生的时间却有着不同于普通诈骗罪的特殊之处:合同诈骗故意产生的时间既可能是行为人实施行为的最初,也可能产生在其他合法行为进行的过程中。2、二者在...


·合同违约金不给会怎么样?
      合同违约金不给会怎么样?违约方不支付违约金,守约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由此可以判定违约金计算时间,至判决生效之日止。人民法院一旦对当事人的争议作出生效裁决,当事人之间的纷争及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是否承担、如何承担由此确定,当事人应当按照人民法院判决的要求履行义务,包括赔付违约金。此...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珠三角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3147094815 18620487148
18620487148
点击这里给珠三角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