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147094815 18620487148
律师团队
>>
  • 珠三角律师珠三角律师
  • 珠三角律师珠三角律师
  • 珠三角律师珠三角律师
  • 珠三角律师章律师
业务范围
>> 
提供珠三角地区各市县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有名合同包括哪些?哪些合同是有名合同?


珠三角律师网 www.zsj64.com


  有名合同包括哪些?哪些合同是有名合同? 一、有名合同包含的内容
  1、买卖合同,是指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2、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供电合同是指供电人向用电人供电,用电人支付电费的合同。
  3、赠与合同,是指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合同。
  4、借款合同,是指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5、租赁合同,是指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6、融资租赁合同,是指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7、承揽合同,是指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
  8、建设工程合同,是指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建设工程合同包括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合同。
   二、有名合同应用功能
  立法者筛选某些合同在法律上确定其名称和规则,即有名合同,这些合同往往具有典型性,例如买卖合同是有偿合同的代表,赠与合同是无偿合同的代表等,所以又称为典型合同。法律关于有名合同的规定,大多为任意性条款,因此并非干涉当事人的契约自由,而是为实现民法典的效率价值追求,例如当事人可以直接对相关权利义务的规定予以加减,而不必浪费交易费用在同类事宜反复磋商上,即使基于当事人有限理性所产生的合同漏洞也可以由法律臻于完备,减少法律纷争。但是,各国合同立法中有名合同的范围呈现扩大趋势,且部分有名合同还含有较多的强制性规范,例如保险法上的保险合同等,这些规定则反映合同立法的公平价值取向,因为此类合同中的一方当事人或缺乏足够信息,或处于不平等地位,成为需要法律倾斜性保护的弱者。旅游合同也具有这种特征,“旅游为一种无法展示样品,且无适试用方法及无法库存之无形商品,其本身带有很高之不确定性”,同时旅游包含食、宿、行、游、购、娱等多种内容,一般旅客对于陌生环境中这些事项难以透彻了解,在这种信息不对称基础上是不能进行实质意义上的平等协商,因此,应以强行法的方式矫正失衡的利益关系。
  区分有名合同和无名合同的法律意义在于法律规则的选择,即有名合同直接适用相关合同规定,而无名合同则依据《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七条规定,“本法分则或者其他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的合同,适用本法总则的规定,并可以参照本法分则或者其他法律最相类似的规定。”旅游营业人通常提供以下两种类型的服务:
  1、为自助旅行的旅客提供诸如旅游信息咨询、旅行线路规划、办理出入境手续,代买机船票,预订住宿饭店等;
  2、为旅客统一提供安排旅程及提供交通、膳宿、导游或其他有关服务。前者应依服务性质不同分别适用买卖、委托以及居间等有名合同予以规范;而后者,即狭义上的旅游合同,却与各种有名合同都存在一定异同,例如旅游营业人以自己名义或旅客名义办理相关手续以及与其他服务人员订立合同等行为类似与委托、行纪等合同,但是营业人自行安排各类旅行活动,不受旅客指示约束,更无报告义务,又与之相异;营业人为旅客介绍交通、膳宿、购物和旅游等各项情况的行为又类似于居间合同,但是营业人往往以自己名义与其他服务主体订约又与之相已;旅行营业人“招徕”业务并负责旅游全过程的行为类似于承揽合同,也因此早期德国法院将旅游合同认定为承揽,1979年修订德国民法典时将其列入债编各论第七节“承揽合同和与其类似的合同”,但是营业人“先收费、后接待”与承揽合同的完成工作后给付报酬的作法相悖;旅游营业人提供旅游服务应属于服务合同,东德民法典就将其归于第3编第4章“服务”项下,但是服务说又与绝大部分服务并非营业人提供的客观事实相悖。可见旅游合同应为一种兼具委托、行纪、居间、承揽和服务性质的混合合同,而旅游合同特殊性决定上述有名合同任一或全部都难以有效调整旅游民法典律关系所有内容。
   有名合同包括哪些在法律上有明确的规定,买卖合同、供水电合同、赠与合同、借款合同、租赁合同、融资合同、承揽合同、建设合同等都属于有名合同,有名合同例如旅游合同、保险合同等这类合同都具有典型性,有名合同在我们生活中应用十分广泛,很难通过文章详细了解到,


·合同终止有什么条件,终止后当事人还有义务吗
      合同终止有什么条件,终止后当事人还有义务吗合同一旦签订,就具备了法律赋予的效力,双方当事人的行为将受其约束,但在一定条件下,合同是可以终止的。那么,在法律上,合同终止有什么条件呢?可能大部分人都不是很清楚,下面就让我们为你做介绍吧。 一、合同终止有什么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保险合同纠纷诉讼的规定是什么?
      保险合同纠纷诉讼的规定是什么?保险合同纠纷诉讼的规定是保险合同当事人的任何一方按法律程序,通过法院对另一方当事人提出权益主张,由人民法院依法定程序解决争议、进行裁决的一种方式。这是解决争议最激烈的方式。在我国,保险合同纠纷案属民事诉讼法范畴。与仲裁发生不同,法院在受理案件时,实行...


·合同法中的抗辩权前提是什么?
      合同法中的抗辩权前提是什么?说到合同,会被随着一起提起的,就是抗辩权。职场中的人都比较清楚,抗辩权主要分为三种,适用于不同的情况。主要是存在合同纠纷时,在诉讼中被提出。抗辩权在实际情况中,被使用的频率是很高,很广泛的。但抗辩权也存在前提条件。接下来,律师将和您分享民法典中的抗辩权...


·抗辩权在合同履行中未行使的原因是什么
      抗辩权在合同履行中未行使的原因是什么 抗辩权在合同履行中未行使,一定是签订合同的一方出现了什么问题,导致合同双方没有按照合同中所说的那样各自履行自己的抗辩权。也有可能是一方发现了另一方出现了恶劣的情况,提前终止了抗辩权的履行。那么,抗辩权在合同履行中未行使时候出现了什么状况呢? ...


·合同到期和解除合同吗?
       一、合同到期和解除合同吗? 合同到期是不需要解除合同的;如果合同已到期,说明合同已经终止。如果合同关系为有期限的法律关系,则不能永久存续。如果合同关系在合同到期后已经消灭,合同权利义务已经终止,则不可解除合同;如果合同关系在合同到期后尚未消灭,仍然存在权利义务,则当合同符合...


·签订钢材购销合同之前对法律风险的防范措施是什么
      签订钢材购销合同之前对法律风险的防范措施是什么 在签订钢材购销合同时请注意以下几点风险防范措施: 1、资信调查 在签订钢材购销合同前,出卖人要认真审查对方的主体资格、资信情况、履约能力。了解对方的履约能力,应尽可能了解对方当事人的有关信息。订立合同前应对对方的法律地位、经营...


·显失公平的合同有哪些构成要件?
      显失公平的合同有哪些构成要件(1)在适用条件上,须为有偿合同,特别是双务合同。而对于无偿合同,因不存在对价问题,故自然就不存在显失公平问题。(2)在合同内容上,须明显违背公平原则。显失公平的合同一方当事人获以暴利,而另一方严重受损。(3)在主观原因上,须一方当事人利用优势或者利用...


·合同到期是终止还是解除
      是解除。合同到期,甲乙双方可协商续签是否,如果不续签,合同到期曰自动解除。合同终止的条件:《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一)劳动合同期满的;(二)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三)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四)用人...


·从合同与主合同的关系是什么?
       一、从合同与主合同的关系是什么? 民法典规定,担保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合同,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主合同是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订立的经济合同。担保合同是债权人与债务人或者第三人订立的担保主合同债权实现的合同。因此,担保合同是以主合同的存在为前提、为根据的。有了主合同才有担保合...


·违约金与继续履行合同能否并存?
      违约金与继续履行合同能否并存? 一、违约金与继续履行合同能否并存 可以的。承担违约金与继续履行合同都是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 (一)停止侵害; (二)排除妨碍; (三)消除危险; (四)返还财产...


·合同违约的自救手段有哪些
      合同违约的自救手段有哪些当事人签订合同,肯定希望合同不会出现违约的情况,而且顺利实现合同。但是在实践中合同违约的情况,还是非常常见的,就需要当事人去救济,那么合同违约的自救手段有哪些?我们在下文就为您简要分析一下,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一、合同违约的自救手段有哪些 依《合同法》...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珠三角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3147094815 18620487148
18620487148
点击这里给珠三角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