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147094815 18620487148
律师团队
>>
  • 珠三角律师珠三角律师
  • 珠三角律师珠三角律师
  • 珠三角律师珠三角律师
  • 珠三角律师章律师
业务范围
>> 
提供珠三角地区各市县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建筑工程技术资料管理规程是什么?


珠三角律师网 www.zsj64.com


  建筑工程技术资料管理规程是什么 一、基本规定
  1、工程资料应真实反映工程质量的实际情况,并与工程进度同 步形成、收集和整理。
  2、工程资料应字迹清晰并有相关人员及单位的签字盖章。
  3、工程参建各单位应确保各自资料的真实有效、完整齐全,严禁 伪造或故意撤换。
  4、工程资料应为原件。当为复印件时,应加盖复印件提供单位 的公章,注明复印日期,并有经手人签字。
  5、工程参建各单位应及时对工程资料进行确认、签字。
  6、工程参建各单位应在合同中对工程资料的编制、套数、费用 和移交期限等提出明确要求。合同中对工程资料的技术要求不应低 于本规程的规定。
  7、工程竣工图应由建设单位组织编制,可委托施工、监理或设 计单位编制。
  8、列入城建档案管理部门接收范围的工程档案,建设单位应在 工程竣工验收前,依法提请城建档案管理部门对工程档案进行预验 收,取得《建设工程竣工档案预验收意见》,并在工程竣工验收后六 个月内,将工程档案移交城建档案馆。
  9、由建设单位采购供应的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建设单位 应提供相应的质量证明文件。
  10、工程参建各单位应对本单位形成的工程资料负责管理,并保 证工程资料的可追溯性。由多方共同形成的工程资料,各自承担相 应的管理责任。
  11、由建设单位发包的专业承包施工工程,分包单位应按本规程 的要求,将形成的施工资料直接交建设单位;由总包单位发包的专 业承包施工工程,分包单位应按本规程的要求,将形成的施工资料 交总包单位,总包单位汇总后交建设单位。
  12、工程资料的收集、整理应有专人负责管理,资料管理人员应 经过相应的培训。
  13、工程资料的形成、收集和整理应采用计算机管理。计算机管 理软件所采用的数据格式应符合相关要求,软件功能应符合本规程 的要求并经过评审。
   二、分类
  1、工程资料按照其特性和形成、收集、整理的单位不同分为: 基建文件、监理资料、施工资料和竣工图。
  2、工程资料的主要内容及类别见本规程附录
  以上就是我们对“建筑工程技术资料管理规程是什么”问题的回答。工程准备及验收阶段资料、监理资料、施工资料和工程竣工资料都是建筑工程技术资料的一部分,都受到建筑工程技术资料管理规程的约束和管理。


·做好家属安抚工作故意伤害如何赔偿?
      做好家属安抚工作故意伤害如何赔偿? 一、做好家属安抚工作故意伤害如何赔偿? 1、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 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


·劳动合同未解除公司能否注销?
      劳动合同未解除公司能否注销?劳动合同未解除公司不能注销,公司注销必须是对于公司的一些事情做出了非常明确的处理,比如说解除劳动合同,发放工资等等,劳动者被违法辞退,需要由于经济补偿。1、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1年支付1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6个月以上不满1年...


·关于确认劳动关系的通知有哪些内容?
      随着社会经济活动主体的日益多元化以及国家城镇化建设的不断推进,各种各样的企业、公司等作为用人单位和作为劳动者的群体数量同时大幅增长,一方面劳动力市场更加蓬勃、兴旺,但另一方面在这一过程中,劳动用工矛盾和纠纷频发,大多由于缺乏劳动关系证据而无法解决,为此,国家专门出台了相关规定,那...


·劳动法律关系有什么特点
      劳动法律关系,其实也就是我们常说的劳动关系。一般在用人单位与合格的劳动者之间建立了用工关系之后,那么就可以认定他们之间是存在劳动关系的了。作为劳动法律关系固然也有自己的特点,那到底劳动法律关系有什么特点呢?我们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 劳动法律关系是指劳动法律规范在调整劳动关系...


·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最新版本有哪些
      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最新版本有哪些规定? 近年来,随着我国基础建设和房地产业的持续快速发展,建筑工程质量参差不齐的问题时有发生,有些建筑因施工质量严重不达标造成楼脆脆、楼薄薄等多种现象经常见诸与媒体,那么,我国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最新版本有哪些规定呢。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


·劳动合同第五十条
      劳动合同第五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用人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


·保证通信工程质量措施有哪些
      保证通信工程质量措施有哪些? 通信工程也即弱电工程,也是一种专业课程的名称,若通信工程的质量存在瑕疵,那么会导致网络堵塞等。通信工程涉及物理电子、微电子以及其他的与计算机行业相关的领域,故而通信工程的质量的保证是十分重要的,那么,保证通信工程质量措施有哪些? 保证通信工程质量...


·用人单位是个体工商户的劳动争议纠纷诉讼主体如何确定
      根据我国劳动法律法规,个体工商户可以作为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但因其不是法人单位,这类用人单位的业主或投资者需承担无限责任,在劳动者与个体工商户发生劳动争议时,需要明确承担责任的用工主体。对于个体工商户,劳动者与起字号的个体工商户产生的劳动争议诉讼,应当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字号为当事...


·哪些人可以提起工伤认定申请
      哪些人可以提起工伤认定申请所谓“主体”,是一个法律上的概念,也就是我们平常所说的个人或组织。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申请工伤认定的主体有两类, 一是职工所在的用人单位, 二是职工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以及工会组织。也就是说,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都有权利申请工伤认定。对于用人单位来讲,为...


·事实劳动关系的界定
      事实劳动关系的界定 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 二、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


·原单位的解除劳动合同书重要吗
      有一部分的员工在和公司解除劳动关系的时候,其实并没有要求公司提供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只是办理了工作的交接,正常的结算工资而已,往往就会忽略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其实,一些大型的企业,各方面都非常的正规,只要离职的员工都会各出具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的。不过是有个别人不清楚原单位的解除劳...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珠三角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3147094815 18620487148
18620487148
点击这里给珠三角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