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147094815 18620487148
律师团队
>>
  • 珠三角律师珠三角律师
  • 珠三角律师珠三角律师
  • 珠三角律师珠三角律师
  • 珠三角律师章律师
业务范围
>> 
提供珠三角地区各市县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刑事诉讼法》与《刑法》的关系是什么


珠三角律师网 www.zsj64.com


  一、《刑事诉讼法》与《刑法》的关系是什么
  
  程序法与实体法的关系。就是说,刑法是实体法,规定什么是犯罪,都有哪些行为是犯罪,要受到什么样的刑罚。刑诉法是程序法,就是规定就刑法所涉及的犯罪如何进行侦查和诉讼的法律。 详细的说就是,刑诉法规定了公、检、法机关在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如何进行揭露、证实、惩罚犯罪的活动。 通俗的说,就是《刑诉法》规定了什么样的情况下立案侦查,抓到人后如何关押,需要什么条件,公安机关侦查结束后,检查机关如何进行公诉,法院如何进行审判,一审和二审的程序等。就是公检法三家的任务及如何进行衔接,及各个阶段的时限。最后,法院根据罪行,比照《刑法》,量刑。
  
  二、《刑事诉讼法》的任务和基本原则
  
  第一条 为了保证刑法的正确实施,惩罚犯罪,保护人民,保障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安全,维护社会主义社会秩序,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任务,是保证准确、及时地查明犯罪事实,正确应用法律,惩罚犯罪分子,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积极同犯罪行为作斗争,维护社会主义法制,尊重和保障人权,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
  
  第三条 对刑事案件的侦查、拘留、执行逮捕、预审,由公安机关负责。检察、批准逮捕、检察机关直接受理的案件的侦查、提起公诉,由人民检察院负责。审判由人民法院负责。除法律特别规定的以外,其他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都无权行使这些权力。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必须严格遵守本法和其他法律的有关规定。
  
  第四条 国家安全机关依照法律规定,办理危害国家安全的刑事案件,行使与公安机关相同的职权。
  
  第五条 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第六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必须依靠群众,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对于一切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在法律面前,不允许有任何特权。
  
  第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应当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以保证准确有效地执行法律。
  
  第八条 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
  
  第九条 各民族公民都有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于不通晓当地通用的语言文字的诉讼参与人,应当为他们翻译。
  
  在少数民族聚居或者多民族杂居的地区,应当用当地通用的语言进行审讯,用当地通用的文字发布判决书、布告和其他文件。
  
  第十条 人民法院审判案件,实行两审终审制。
  
  第十一条 人民法院审判案件,除本法另有规定的以外,一律公开进行。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人民法院有义务保证被告人获得辩护。
  
  第十二条 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
  
  第十三条 人民法院审判案件,依照本法实行人民陪审员陪审的制度。
  
  第十四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依法享有的辩护权和其他诉讼权利。
  
  诉讼参与人对于审判人员、检察人员和侦查人员侵犯公民诉讼权利和人身侮辱的行为,有权提出控告。
  
  第十五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
  
  (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十七条 对于外国人犯罪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适用本法的规定。
  
  对于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犯罪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通过外交途径解决。
  
  第十八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按照互惠原则,我国司法机关和外国司法机关可以相互请求刑事司法协助。
  
  综合上面所说的,《刑事诉讼法》和《刑法》两者的区别是特别大的,但两者也是处理案件必用的条款,执法人员在处理案件的时候都是会根据不同的条款来处理不同的事情,只有按照合法的流程走,才能以一个案件进行判决,从而让违法者受到该有的处罚。
  
  
  
  
  
  


·刑法中过失犯罪有结伙犯罪吗
      刑法中过失犯罪有结伙犯罪吗 一、刑法中过失犯罪有结伙犯罪吗? 1、过失犯罪没有结伙犯罪,结伙犯罪属于故意犯罪。因为结伙犯罪在意思联络方面,主观上具有共同故意,共同过失犯罪不宜认定为结伙作案。意思联络是共同犯罪人以明示或者暗示的方式表明愿意共同实施犯罪行为,结伙作案的共犯之间具...


·故意伤害罪应达到的程度是什么
      故意伤害罪应达到的程度是什么故意伤害罪认定要求是造成轻伤以上的伤害程度,包括轻伤、重伤及死亡,但如果造成的是轻微伤的情况,则不能以故意伤害罪进行处罚的。故意伤害罪的伤害认定,并不包括轻微伤害在内,实践中对被害人造成的损伤是轻伤还是轻微伤,决定了对行为人是否追究刑事责任,是否认定为...


·刑事案件谅解后检察院会不批捕吗?
      一、刑事案件谅解后检察院会不批捕吗?会批捕,需要追究刑事责任,刑事案件积极赔偿受害人经济损失并得到受害方谅解的,可综合考虑犯罪性质、赔偿数额、赔偿能力以及认罪、悔罪程度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40%以下。刑事谅解,一般是刑事案件的受害人与嫌疑人或其家属之间,就刑事案件的结果达成和...


·过失决水罪判几年 怎么处罚过失决水罪
      过失决水罪判几年 怎么处罚过失决水罪一、过失决水罪能判几年 过失决水罪是指过失决水,引起水灾,危害公共安全,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犯过失决水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二、怎样构成过失决水罪 1、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即...


·一、如果教师因为醉驾被追究刑事责任,根据我国第十九条 有下列
      一、如果教师因为醉驾被追究刑事责任,根据我国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撤销其教师资格: (一)弄虚作假、骗取教师资格的; (二)、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所以该教师被采取撤销教师资格,必然不能担任教师,须开除职务。但是不必然就会撤销资格,如果只是给予行政处分,...


·碰到信用卡诈骗罪向谁立案
      近年来,我们国家的经济、科技、网络等在高速发展,银行也随着发展得更加完善,越来越多的人开始注册并使用信用卡。但是在发展的同时,信用卡诈骗也渐渐的出现。那么,信用卡诈骗罪向谁立案呢。在接下来的文章中,我们会进行讲解。一、碰到信用卡诈骗罪向谁立案?1、派出所没有权利执行。除非是法院授...


·一般情况下有期徒刑怎么减刑
      对于被判有期徒刑的罪犯,在监狱服刑期间,可以为自己争取减刑的机会,这样实际服刑的刑期就会比当初法官判的刑期少一些。不过此时有期徒刑怎么减刑呢?这方面我国相关法律中早已作出了规定,我们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吧。 一、有期徒刑的执行机关有哪些 有期徒刑,是剥夺犯罪分子一定期限的人身自...


·盗窃罚金刑法规定为多少
      在平时生活中比较常见的就是违法交通规则而面临罚金并扣分,其实公民在比较严重的触犯法律法规时,除了承担相应的刑事拘留也会面临一定数额的罚金,那么盗窃罚金刑法规定为多少?下面就由我们为您详细说明。 根据我国刑事法律相关规定,对盗窃罪所处罚金数额规定如下: (1)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


·聚众斗殴罪法律规定有哪些
      聚众斗殴是我国刑法明文规定的犯罪之一,法律对此也是做了明文的规定的,但是生活中很多人对此并不是特别的清楚,连聚众斗殴罪的法律规定有哪些内容都一无所知,为此,我们在下文详细介绍了聚众斗殴罪的法律规定,供您阅读。 一、聚众斗殴罪的处罚是怎么规定的 《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规定,聚众...


·开设赌场罪获利500万,退赃怎么退
      在刑事诉讼实践中,决定退还赃款赃物的,案件在司法机关的哪个办案程序中,就退还给哪个机关。如果在公安机关侦查阶段,应当退还给公安机关;如果是在检察院侦查或者审查起诉阶段,应当退给检察院;如果是在法院审理阶段,应当退给法院。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


·刑事拘留多久可以探望?
      刑事拘留多久可以探望?关押期间,除律师外一般不许他人会见,也不能使用通讯工具。在刑事拘留期间犯罪嫌疑人家属是不允许会见犯罪嫌疑人的。如果想要得知犯罪嫌疑人的情况,请委托律师为你提供法律帮助,只有律师可以去询问涉嫌的罪名,可以会见嫌疑人。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九十六条犯罪嫌疑人在被侦...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珠三角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3147094815 18620487148
18620487148
点击这里给珠三角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