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147094815 18620487148
律师团队
>>
  • 珠三角律师珠三角律师
  • 珠三角律师珠三角律师
  • 珠三角律师珠三角律师
  • 珠三角律师章律师
业务范围
>> 
提供珠三角地区各市县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土地承包权期限是怎么规定的,有哪些相关规定?


珠三角律师网 www.zsj64.com


  土地承包权期限是怎么规定的,有哪些相关规定? 一、土地承包权期限是怎么规定的?
  耕地为30年,草地30至50年,林地为30至70年。
   二、土地承包权有哪些相关规定?
   第十八条土地承包应
  (一)按照规定统一组织承包时,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依法平等地行使承包土地的权利,也可以自愿放弃承包土地的权利;
  (二)民主协商,公平合理;
  (三)承包方案应当按照本法第十二条的规定,依法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
  (四)承包程序合法;
   第十九条土地承包
  (一)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选举产生承包工作小组;
  (二)承包工作小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拟订并公布承包方案;
  (三)依法召开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讨论通过承包方案;
  (四)公开组织实施承包方案;
  (五)签订承包合同;
   第二十条耕地承包
  耕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草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五十年。林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七十年;特殊林木的林地承包期,经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延长。(承包期限是指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存续的期间,在这个期间内,承包方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依照法律的规定和合同的约定,行使权利,承担义务。)
   我国对土地实行用途管理制度
  土地管理法按照土地的用途,将土地划分为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其中的农用地又包括耕地、林地、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和养殖水面等。本条根据我国农村土地家庭承包的实际情况,对不同用途的土地的承包期及其上限做出规定。
   1、耕地的承包期
  耕地是指种植农作物的土地,包括灌溉水田、望天田(又称天水田)、水浇地、旱地和菜地。据统计,我国耕地总面积约为14亿亩,人均1亩多一点。1982年底全国农村67%的基本核算单位实行了包干到户,1984年以后一直稳定在99%以上,实行家庭承包经营的耕地一直占耕地总面积的97%左右。因此,我国农村实行土地承包经营制度的土地主要是耕地。
  土地承包期限的长短,应考虑到我国农村的实际情况,根据农业生产经营的特点,农业经济的发展趋势以及当前的农业承包经营政策等因素确定。期限太短,不利于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稳定和农业的发展;期限太长,则不利于对土地利用方式的适当调整以及有关利益的协调。耕地的承包期为30年的规定,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和目前我国农村的实际做法,同国家政策的规定也是一致的。
   2、草地、林地的承包期
  草地是指生长草本植物为主,用于畜牧业的土地,包括天然草地、改良草地和人工草地。草原是草地的主体。我国是草原资源大国,天然草原近60亿亩,占国土总面积的41.7%。草原总面积仅次于澳大利亚,居世界第二位。从1984年开始,在全国推广草原承包工作。目前,我国草原承包面积2.08亿公顷,占可利用草原面积的76.9%。在实践中,一些地方对草原实行50年的承包期。
  林地是指生长乔木、竹类、灌木、沿海红树林的土地,包括有林地、灌木林地、疏林地、未成林造林地以及迹地和苗圃等。我国林业用地面积38.5亿亩,其中集体所有的林地约占59%,国家所有的林地约占41%。林地承包经营政策是我国农村林业的基本政策。到2001年6月,全国集体林地70%已承包到户,已核发林权证的林业用地面积为33亿亩,占全国林业用地面积38.5亿亩的85.7%。林地的承包期一般为30年至50年。
  对于草地、林地的承包期限,我国法律未明确规定。土地管理法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承包经营,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土地承包经营期限为30年。草原法也只是规定,全民所有的草原、集体所有的草原和集体长期固定使用的全民所有的草原,可以由集体或者个人承包从事畜牧业生产。国家政策也曾原则规定,土地承包期再延长30年不变,营造林地和“四荒”地等开发性生产的承包期可以更长。
   同耕地相比,草地和林地有其特殊性。
  ①林地上一般生长着多年生的乔木、竹类、灌木等,而耕地主要是用于种植农作物,一般是一年一季或者两季,有的是三季,很少种植多年生植物。
  ②从事林业开发投资大,林木生长期、收益期长,风险也比较大。如榉木、水青冈、红豆杉、柚木的采伐或经营期限至少在50至60年。再如我国特有的银杏树,其木材、果实、叶子等均有较高的经济价值,但生长极为缓慢,所以又称“公孙树”,形容祖辈种树到孙子辈才结实。目前我国的很多寺庙中都生长着千年以上的银杏树。浙江东阳地区种植的香榧树,15年开始结果,100年才进入丰产期,并可延续四五百年,有的可达上千年。
  ③我国对森林实行限额采伐制度,林地上种植的林木不能任意采伐。采伐必须申请采伐许可证并按照要求完成更新造林任务。因此,承包方的生产经营和处置产品的权利受到较多限制。
  鉴于林地的上述特殊性,许多地方都将林地的承包期限适当延长。如浙江东阳将香榧树的承包期定为60年,安徽省林地承包的期限最高的达到70年。在立法过程中,许多地方、部门建议,同耕地相比,林地的承包期应当适当长一些,以规定30年至70年为宜。对有些特殊的树种,70年的承包期仍显不够,应当更长。
  本法根据国家关于“营造林地和‘四荒’地等开发性生产的承包期可以更长”的政策精神和我国农村土地承包的实际做法,对草地和林地的承包期及承包期的上限做出了规定。
   3、承包期限是法定期
  限鉴于全国绝大多数地方第二轮承包已结束,有的地方第二轮延包的年限比本法规定的承包期限长的实际情况,为了稳定既存的农村土地承包关系,防止因本法的实施引发重新承包土地,造成不必要的混乱,更好地维护承包方的合法权益,本法在第62条对这种情况做了特别规定:“本法实施前已经按照国家有关农村土地承包的规定承包,包括承包期限长于本法规定的,本法实施后继续有效,不得重新承包土地。”
  另外,本条是关于实行家庭承包方式的耕地、草地和林地的承包期限的规定。对于采取其他方式承包的土地的承包期限,依照本法的规定,由当事人双方根据实际情况协商确定。例如,实践中,一般鱼塘的承包期为1至3年。对承包“四荒”进行治理开发的,国家有关政策规定承包期最长可以达到50年。
  从上述介绍中我们不难看出,虽然同属于土地承包,但是在具体的规定中,土地承包权期限也会因为土地性质的不同而有所不同,关于土地承包权的相关规定也是比较多的,区别与根底、林地等,不同的土地性质有不同的规定来进行约束。


·房屋国有土地使用证办理的程序是怎么样的?
      房屋国有土地使用证办理的程序是怎么样的?(一)办理程序《国有土地使用证》办理程序:受理申请材料、审核材料、校准登记、颁发证书。土地登记申请人(使用者)应持有关土地权属来源证明相关材料,向国土资源局提出申请。1、土地登记申请(1)有关宗地来源的政府批复及批准文件,建设用地许可证。提...


·河北农村征地补偿标准是什么
      河北农村征地补偿标准是什么 对于征地补偿的问题,肯定我国各省制定的征地补偿的标准,对于农村和城市还是有所差别的。毕竟农村的发展不比城市。但是,其实农村的征地补偿的类别是比较多的,因为毕竟农村是有农业用地的。与此同时,各地政府制定的农村的征地补偿也是不一样的。下面,我们为您介绍的...


·地产违约金夫妻共有财产属于吗?
      地产违约金夫妻共有财产属于吗? ?地产违约金夫妻共有财产属于吗? 是夫妻的共同财产;《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1)工资、奖金; (2)生产、经营的收益; (3)知识产权的收益; (4)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


·山西征地补偿新标准是什么?
      征地补偿是国家制定的一种补偿政策,全国各省份的征地补偿政策各不相同。近些年,征地补偿政策根据国家的经济发展,和各省的实际情况,也一直在不断地进行着调整。那么山西征地补偿新标准是什么?山西征地补偿政策内容又有了哪些新的变化?下面为您详细解答。?征地补偿《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第四十...


·多年未使用的宅基地政府可以收回吗?
      一、多年未使用的宅基地政府可以收回吗?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多年未使用的宅基地如果确定使用权的,可以由集体报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注销其土地登记,土地由集体收回。 宅基地是国家分给农民的保障性用地,但是,但是宅基地也不是分到农民手中,就会永远归农民使用,法律也规定了一些情况...


·原产地证明是什么?
      原产地证明是什么一、原产地证明是什么 原产地证明书是证明商品原产地,即货物的生产或制造地的一种证明文件,是商品进入国际贸易领域的“经济国籍”,是进口国对货物进行确定税率待遇,贸易统计,实行数量限制(如配额、许可证等)和控制从特定国家进口(如反倾销税、反补贴税)的主要依据之一。 (...


·农村铁路征地补偿标准包括什么?
      农村铁路征地补偿标准包括什么? 我国目前正在进行大规模的基础设施的建设,这不仅可以化解我国过剩的产能,还可以帮助偏远地区改善生活条件,提高与其他地区的交流程度。但是进行基础设施建设就免不了征地建设铁路,尤其是在农村地区,这种情形就更为普遍了。下面我们就为您介绍关于农村铁路征地补偿...


·没有征地批文的土地征收是否属于违法征地
      一、没有征地批文的土地征收,是否属于违法征地?  没有批文,那么土地征收必然是违法的。依据土地管理法的规定,没有征地批文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的,而对土地进行征收的,是需要非法征地的行为。  征地批文是征地过程中最为核心的文件,它表现为承上启下的作用,“承上”指的是它是建设项目...


·土地使用权证和房产证的区别
      土地使用权证和房产证的区别 您对于土地使用权证和房产证可能都是有一定了解,现在随着房地产市场的发展,很多人都开始买房子,您对于这两种证的了解也是非常的多的,但是有的时候也会混淆的,对于土地使用权证和房产证的区别有的时候难以辨别清楚,为了帮助您更好的区分,我们将进行一番介绍。 一...


·农村土地股权转让给城镇人是否无效
      农村土地股权转让给城镇人是否无效 一、农村土地股权转让给城镇人是否无效,宅基地使用权转让无效的情况有哪些? 农村土地股权转让给城镇人是无效的。 宅基地使用权不得单独转让,有下列转让情况,应认定无效: (1)城镇居民购买; (2)法人或其他组织购买; (3)转让人未经集体组织批准...


·土地因修公路被占用,只赔偿十年青苗费合理吗
      一、土地因修公路被占用,只赔偿十年青苗费合理吗  土地因修公路被占用,只赔偿十年青苗费是合理的。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珠三角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3147094815 18620487148
18620487148
点击这里给珠三角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