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147094815 18620487148
律师团队
>>
  • 珠三角律师珠三角律师
  • 珠三角律师珠三角律师
  • 珠三角律师珠三角律师
  • 珠三角律师章律师
业务范围
>> 
提供珠三角地区各市县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分公司的合同签订权限有吗?


珠三角律师网 www.zsj64.com


  分公司的合同签订权限有吗?这要看实际的情况,分公司没有法人资格,分公司领取的是营业执照,而非法人营业执照.分公司不能独立的对外承担民事责任.但在诉讼过程中,分公司还是可以作为诉讼主体的;没有总公司授权,办理产权证和土地证盖的是分公司的章,是没有效力的。《公司法》第14条规定:“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分公司,在业务、资金、人事等方面受总公司的管辖,在法律上不具有法人资格,从根本属性上来讲,其属于总公司的一个分支机构。分公司虽然没有独立的财产和法人资格,但只要分公司经过工商部门的登记后,领取了营业执照,分公司可以作为《民事诉讼法》上的其他组织成为民事诉讼当事人。根据民诉意见第41条的规定,总公司非依法设立分公司,或者虽依法设立,但没有领取营业执照,还是应当以设立该分公司的总公司为民事诉讼当事人。我们认为,分公司能否对外直接以当事人的身份参加到民事诉讼活动中,实质要以其是否领取了营业执照为要件,因为一旦分公司经过工商部门登记领取了营业执照,其对外便公示了分公司作为一个组织机构可以对外进行经营活动,因此其当然可以作为民事诉讼上的当事人参加民事诉讼活动。本文着重阐述经过合法登记、领取了营业执照的分公司是否可以以自己名义对外签订合同及其效力以及分公司民事责任承担的形式。分公司可以自己的名义对外签订合同。分公司一旦经过工商登记机关登记领取了营业执照,同时也是对外公示了其作为总公司的分支机构具有的合法经营权。而合法经营权的具体体现形式就是分公司对外可以以自己名义在营业执照登记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相关的商事活动。总公司设立分公司的目的,就是为了快捷、充分地以分公司的形式对外开展业务,从而达到总公司利益最大化的目的。因此,分公司以其自己名义对外签订合同时,基于其合法经营权已经得到法律的认可,分公司对外签订合同只需加盖分公司的印章即可。如果每个合同都必需加盖总公司的印章,实质上是削弱了分公司实际经营活动中组织机构的合法经营权,与总公司设立登记分公司的目的也就背道而驰了。分公司以自己名义对外签订合同的效力一般情况下,分公司对外以自己名义签订的合同,只要在其经营范围内,或者虽然超出经营范围但签订合同内容不违反国家限制经营、特许经营以及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经营规定,应当认定该合同为合法有效(具体理由请参阅《公司法》一百问(三)公司对外签订合同超出经营范围是否有效)。针对分公司超出经营范围对外以自己名义签订合同需要指出的一点,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分公司对外提供担保受到了一定的限制。我国《担保法》司法解释第17条规定:“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未经法人书面授权提供保证的,保证合同无效;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经法人书面授权提供保证的,如果法人的书面授权范围不明,法人的分支机构应当对保证合同约定的全部债务承担保证责任。” 分公司以自己名义对外签订合同的责任承担形式如前所述,分公司作为总公司的分支机构,是可以以自己名义对外签订合同的,在签订合同后所引起的法律责任具体为:分公司在实际经营中,拥有其实际经营管理的财产,一旦分公司被要求承担相关民事责任后,应当首先以其实际经营管理的财产进行偿付,当其实际经营管理的财产无法清偿债务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78条的规定,法院可以裁定总公司为被执行人清偿债务,而一旦总公司直接经营管理的财产仍不能清偿债务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执行总公司其他设立的分公司的财产。值得注意的是,在对上述的财产进行执行的时候,法律上规定对于被承包或租赁的分公司,对于承包人或者承租人投入及应得的收益应依法保护。在分公司以自己名义对外签订合同中总公司承担补充责任时还有这样一个问题:如果分公司对外签订合同的内容超出了总公司赋予其的授权范围,那么总公司能否以分公司超出其授权范围为由拒绝承担清偿责任?我们认为,分公司的经营行为作为总公司的经营活动的具体体现形式,其对外签订合同,本身就是一种代表行为,除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订立合同以外,其对外签订的合同即使超越总公司的授权范围,那也是总公司与分公司内部之间的约定,无法对抗相对人与分公司对外签订的合同。合同既然合法有效,那么总公司就应当承担相应的补充清偿责任。总公司对于分公司对外签订合同所引起的民事责任的承担实际上是一种补充清偿的责任,一旦分公司对外债务难以清偿,总公司就应当承担所剩余债务清偿的责任。实务中,我们一般的做法是将分公司以及总公司列为共同被告,要求分公司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同时要求总公司承担分公司债务不能清偿后的补充清偿责任。综合上面所说的,分公司在对外签订合同的时候都是有权限设立的,这也是为了防止分公司做出违法的事情,因此,分公司在签订的时候就要向总公司汇报,一切要按总公司的条款来进行办理,因此内部之间就要协调好,避免承担法律的责任。
  
  
  


·夫妻企业的单位犯罪主体怎样判定?
      夫妻企业的单位犯罪主体怎样判定? 单位犯罪主体和个体犯罪主体是不同的。按照现有的司法解释,单位犯罪主体的种类是五种,分别是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和团体。那么,夫妻企业算单位犯罪的主体吗?夫妻企业的单位犯罪主体怎样判定?下面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 一、夫妻企业的单位犯罪主体怎...


·公司法规定的股东义务?
      公司法规定的股东义务有哪些 一、公司法规定的股东义务有哪些 公司法规定的股东义务有以下几点 1、出资(按时足额出资,不得抽逃出资); 2、遵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 3、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其他股东的利益; 4、不得滥用公司地位和有限责任损害债权人利益。 二、...


·可以让股东享有的权益是什么?
      可以让股东享有的权益是什么?第一,股东身份权。股东完成出资义务后,公司需要给他一个类似于“身份证”这样的文件,有限责任公司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而股份有限公司应当向股东出具“股票”.这是证明股东持有股份的凭证。第二,参与决策权。股东依法出资,就应该享有参与决策公司大大小小事务...


·公司的注册资本必须进入股本吗
      公司的注册资本必须进入股本吗公司的注册资本不用进入股本。注册资本是合营企业在登记管理机构登记的资本总额,是合营各方已经缴纳的或合营者承诺一定要缴纳的出资额的总和。我国法律、法规规定,合营企业成立之前必须在合营企业合同、章程中明确企业的注册资本,合营各方的出资额、出资比例、利润分配...


·公司年检流程是怎样的?
      公司年检流程是怎样的?公司年检,所谓年检,是每年都要做的事情,是工商部门进行的检查。各个企业应该自觉参与年检,配合相关部门的工作。主要检查的是,公司的经营是不是存在违法的情况,还有就是考察公司的经营情况,是不是具备继续经营下去的能力。接下来,将和您分享公司年检流程是怎样的?公司年...


·上市公司融资融券条件是怎样的
      上市公司融资融券条件是怎样的? 当投资者对股票市场看好或看空时,都可以进行融资融券操作,实现利益的最大化,在股市表现较好时,投资者以担保物为抵押,向证券公司借入资金购买股票,在股市表现较差时,投资者向证券公司借入股票卖出,在股价下跌后再买入平仓实现收益,那么,上市公司融资融券条...


·企业改制的法条规定是怎样的
      企业改制的法条规定是怎样的? 对于满足条件的企业,可以向公司登记机关提出进行改制的申请。在改制之前,需要根据企业改制的法条规定,对企业的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在改制过程中,也需要按照该法规的规定从事活动,但是由于企业改制引起的纠纷依旧是较为常见的,故而国家相关部门针对此种现象制定了...


·在我国公司法人如何转换 对于各位企业家来说,到公司法人,大
      在我国公司法人如何转换 对于各位企业家来说,到公司法人,您一定不陌生。我国的所有企业都是具有公司法人的。但是公司法人在某些情况下是可以进行转换的,也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公司法人变更。但是公司法人变更需要严格遵循我国公司法当中的制度,接下来我们就详细为您介绍一下,在我国公司法人如何...


·公司法人应占多少股份
      公司法人应占多少股份?法人是具有独立承担责任能力的公司,法定代表人可以不是股东,所以可以不占公司股份。二、公司法人要负的责任有哪些?1、因经营过错向法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企业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工作人员,以法人...


·什么是企业重组?
      什么是企业重组? 企业重组,是指企业在日常经营活动以外发生的法律结构或经济结构重大改变的交易,包括企业法律形式改变、债务重组、股权收购、资产收购、合并、分立等。 1、企业法律形式改变,是指企业注册名称、住所以及企业组织形式等的简单改变,但符合规定其他重组的类型除外。 2、债...


·股东会职权具体包括了哪些
      股东会职权具体包括了哪些 一、股东会职权具体包括哪些 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大会,由全体股东组成,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珠三角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3147094815 18620487148
18620487148
点击这里给珠三角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