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147094815 18620487148
律师团队
>>
  • 珠三角律师珠三角律师
  • 珠三角律师珠三角律师
  • 珠三角律师珠三角律师
  • 珠三角律师章律师
业务范围
>> 
提供珠三角地区各市县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南京交通事故死亡赔偿标准


珠三角律师网 www.zsj64.com


  交通事故死亡赔偿标准是指在发生交通事故以后,肇事者对受害人及受害人家属进行经济赔偿,在法律规定上,交通事故经济赔偿有一定的标准。各个省各不同。下面我们为您介绍南京交通事故死亡赔偿标准,详细请阅读下文。
  
  南京交通事故死亡赔偿标准如下:
  
  一、死亡赔偿
  
  1、丧葬费
  
  丧葬费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
  
  2、死亡赔偿金
  
  (1)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
  
  (2)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3、被抚养人生活费
  
  (1)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
  
  (2)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
  
  (3)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
  
  (4)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二、损害赔偿
  
  1、医疗费
  
  (1)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
  
  (2)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
  
  2、误工费
  
  (1)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2)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
  
  (3)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三、残疾赔偿
  
  1、残疾赔偿金
  
  (1)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
  
  (2)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3)受害人因伤致残但实际收入没有减少,或者伤残等级较轻但造成职业妨害严重影响其劳动就业的,可以对残疾赔偿金作相应调整。
  
  2、残疾辅助器具费
  
  (1)残疾辅助器具费按照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计算;
  
  3、患者超过赔偿期限仍生存的费用处理
  
  (1)超过确定的护理期限、辅助器具费给付年限或者残疾赔偿金给付年限,赔偿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继续给付护理费、辅助器具费或者残疾赔偿金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2)赔偿权利人确需继续护理、配制辅助器具,或者没有劳动能力和生活来源的,人民法院应当判令赔偿义务人继续给付相关费用五至十年。
  
  四、南京市相关赔偿费用所依据的统计数据如下:
  
  1、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34346元 】元
  
  2、城镇居民人均消费者支出【23476元 】元
  
  3、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14958元】元
  
  4、农村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11820元】元
  
  以上就是关于南京交通事故死亡赔偿标准的相关资料,在事故发生时,我们可以根据法律规定来争取我们自己的权益,内容来看,对各方面的赔偿都是非常明确,各个省市赔偿金额标有所不同,我们要根据当地实施的规定来采取法律手段,


·新交规的逆向行驶判定包括哪些情形
       我们就拿现在北京的交通运输状况来说,多条地铁道路运输仍然没有缓解地面上每天存在的大面积的拥堵和交通事故的发生,可能在其他二三线城市面临的也是一样的境地,但是仍然有人是故意的在这样的运输环境当中逆行。这些司机应该不会对新交规的逆向行驶判定是一无所知的,比如在实线分隔线的道路上,驾...


·挂靠公司交社保合法吗?
      一、挂靠公司交社保合法吗?挂靠公司交社保,法律没有明确规定“挂靠”缴社保违法《劳动法》《社会保险法》等均明确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必须参加社会保险。《社会保险法》虽然强制用人单位必须为职工缴纳社保费,这是用人单位的强制性义务,但并没有禁止用人单位为非本单位职工缴纳社保费用。这种行为并不...


·故意对机动车牌照损坏的处罚
      故意对机动车牌照损坏的处罚很多车主认为自己的机动车牌照不小心损坏了,挂上一个其他的机动车牌照或直接不挂,更甚者自己设计一个牌照上去,尽管号码还是一样,车主也不是故意违反交通规则,但这些行为已经构成对机动车牌照损坏,新交通规则会对这些损坏机动车车牌行为进行处罚。一、故意对机动车牌照...


·紧急避险引发交通事故的责任
      我国《民法通则》第129条规定:“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民事责任。如果危险是由自然原因引起的,紧急避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或者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所以,在因紧急避险引起的交通事故的责任认定时,应当将险情引起人确定为当事人之一,按其行为及与交通事故的因果关系来确...


·哪些情况下交通事故伤残鉴定重新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
      哪些情况下交通事故伤残鉴定重新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到鉴定结论后,如果认为鉴定过程中存在以下情形,可以提出重新鉴定:(一)鉴定程序违法,可能影响鉴定意见正确性的;(二)鉴定人不具备鉴定所需专门知识的;(三)鉴定意见明显依据不足的;(四)鉴定人故意作虚假鉴定的;(五)鉴定人应当回...


·车辆贬值如何鉴定 怎么对车辆贬值进行鉴定
      车辆贬值如何鉴定 怎么对车辆贬值进行鉴定 一、车辆贬值如何鉴定 所谓车辆贬值损失,一般是指车辆发生事故后,使用性能虽已恢复,但本身的经济价值会因事故而降低。因事故导致的车辆经济价值降低,被称为车辆贬值。 修理后是否存在贬值损失,应视车辆毁损部分的恢复情况而定。如果修理后能够...


·交通事故中,酒驾交强险赔偿吗?
      交通事故中,酒驾交强险赔偿吗?保监会所制定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中,仅规定驾驶人员醉酒驾驶导致交通事故,交强险承保的保险公司除了垫付医疗费用赔偿限额部分外,对于其他损失和费用,保险公司不承担垫付和赔偿责任。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


·交通事故误工费天数怎么计算
      在计算交通事故误工赔偿的时候,需要知道具体的误工天数以及赔偿对象的误工收入,否则的话就无法计算出最终的误工费赔偿数额。那么这个交通事故误工费天数是怎么计算的呢?我们一起在下文中进行具体了解。 一、交通事故误工费天数怎么计算 固定收人误工时间一般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


·在我国违规停车造成交通事故怎么处罚?
      在我国违规停车造成交通事故怎么处罚? 通事故由交警定责,然后根据责任划分要求对方承担赔偿责任。如果不服事故认定书,可在三日内向上一级交管部门申请复核。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六条 规定,机动车应当在规定地点停放。禁止在人行道上停放机动车;但是,依照本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施划的停...


·一、二手房交易办理资料是什么?
      一、二手房交易办理资料是什么 1、不动产权证(房屋产权证); 2、交易双方身份证件(营业执照等); 3、不动产权属转移合同(房产买卖合同); 4、销售不动产发票(销售方自开或现场申请税务机关代开); 5、增值税扣除凭证(进项发票等凭证); 6、土地增值税扣除凭证(房地...


·交通事故车辆过户可以吗?
      交通事故车辆过户可以吗?一般是可以的,但如果有违章罚款等,应该在过户前处理完毕;事故赔偿与车辆买卖没关系,除非已经被诉讼保全。 不过户也可以卖,但是必须和原行车证上的车主去公证处做公证,表明签定购买合同及以后专使用其间的事故责任划分。车辆登记过户属于行政管理行为,并非民法典意义上...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珠三角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3147094815 18620487148
18620487148
点击这里给珠三角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