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147094815 18620487148
律师团队
>>
  • 珠三角律师珠三角律师
  • 珠三角律师珠三角律师
  • 珠三角律师珠三角律师
  • 珠三角律师章律师
业务范围
>> 
提供珠三角地区各市县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一、起重机驾驶员劳动合同范本是怎么样的?


珠三角律师网 www.zsj64.com


  一、起重机驾驶员劳动合同范本是怎么样的?
  
  甲方:  
  
  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及有关法律法规限定,甲乙两方本着平等自愿、商量一致、合法平等、诚实信用的原则,签订劳动合同,并答允共有遵守: 
  
  第一条  合同类型和时限  
  
  甲、乙两方选择以下形式确定本合同时限: 
  
  (一)固定时限,自__年____月___日起至__年__月_日止,共_个月。  
  
  (二)其中试用期,自__年___月___日起至_____年___月___日止,共__个月。 
  
  (三)乙方应在年月日前到岗。  
  
  注:《劳动合同法》调整了《劳动法》关于劳动合同终止的限定内容。取消了劳动合同的商定终止,限定劳动合同只能因法定情形出现而终止。也就是说,劳动合同当事人不得商定劳动合同终止要求;即使商定了,该商定也无效。  
  
  限定到岗时间的借口在于:《劳动合同法》限定劳动关系的建立日为用人之日(通常情况以到岗为准),劳动者签订合同后一直不到岗,公司不能随便解除合同,法律风险和成本很高,应商定到岗时间,以便后面商定本合同的自动失效。 
  
  第二条  工作内容和地点 
  
  (一)根据甲方工作需要,乙方认可从事职位工作,根据甲方的工作需要,经甲乙两方商量认可,能够变换工作地点。 
  
  (二)乙方应按甲方的要求,按时完成限定的工作数量,达到限定的质量准则。 
  
  注:工作地点是《劳动合同法》新增的必备条款。对于类似“因生产经营需要,劳动者愿意服从用人单位调整工作职位”或“用人单位有权根据生产经营需要调整劳动者工作职位”等条款,不再写入合同。原由在于:调整工作职位隶属变换合同做法,按照《劳动合同法》限定,变换需采用书面形式,因此,此商定涉嫌掠夺劳动者的合同商量变换权,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职责、排除劳动者权利的条款无效。  
  
  第三条  工作时间和休假  
  
  (一)乙方实行以下第1种工时制。 
  
  1、实行固定工作制的,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得超出7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得超出40小时。  
  
  2、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甲乙两方商量安排。  
  
  (二)乙方依法享受国家限定的节假日和本单位限定休假规则。  
  
  注: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是《劳动合同法》新增的必备条款。  
  
  第四条 劳动保护和要求  
  
  (一)甲方根据生产职位的需要,按照国家有关劳动安全、卫生的限定为乙方配备必要 安全防护措施,发放必要的劳动保护用品。 
  
  (二)甲方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安全生产规则;乙方应当严格遵守甲方的劳动安全规则,严禁违规作业,防止劳动经过中的意外,减少职业危害。  
  
  (三)甲方应当建立、完善职业病防治职责规则,加强对职业病防治的管理,提高职业病防治水平。  
  
  注:劳动保护、劳动要求和职业危害防护是《劳动合同法》新增的必备条款。 
  
  第五条  劳动报酬 
  
  (一)乙方试用期的基本(固定)薪水准则为元/月,乙方在试用期期间的薪水为元,绩效薪水根据乙方的业绩考核情况核定。 
  
  (二)乙方试用期满后,甲方应根据本单位的薪水规则,确定乙方实行以下第三种薪水形式:  
  
  1、计时薪水。乙方的薪水由基本(固定)薪水和绩效薪水组成。基本(固定)薪水为元/月,绩效薪水根据乙方的业绩考核情况核定。如甲方的薪水规则发生变化或乙方的工作职位变动,按新的薪水准则确定。  
  
  2、计件薪水。甲方应制定科学合法的劳动定额准则,计件单价按甲方的有关规则为准。  
  
  3、其他薪水形式。具体商定如下:  
  
  (三)甲方(或甲方指定的单位)应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乙方薪水,发薪日为每月15日。若乙方提供了正常劳动,甲方支付给乙方的薪水报酬不得低于当地政府限定的最低薪水准则。  
  
  注:本合同应注明劳动者的基本(固定)薪水准则,绩效薪水由业绩考核确定。“甲方指定的单位”解决的是劳动合同所在单位和薪水支付单位分散的情况,即“外派用人”的情形。“25日”比正常发薪时间延后5日,规避有时合法期间晚发薪水的情况。
  
  (四)合同期内,甲方应视乙方的工作表现情况,予以乙方提高薪水待遇的机会。(注:加薪情况应明示与合同中。)第六条保险和福利待遇
  
  (1)甲、乙两方必须依法参加当地政府限定的法定社会保险,并按照国家有关限定按时向劳动保障部门所属社会保险组织交纳社会保险费,其中乙方应交纳部分由甲方从乙方薪水中代扣代缴。 
  
  (2)乙方因工负伤(丧命)和患职业病,依法享有得到医疗救治、经济赔偿的权利。 
  
  (3)乙方在劳动合同期内患病、非因工负伤,依法享有国家限定的医疗期。 
  
  (4)乙方的福利待遇按国家及甲方的限定执行。 
  
  第七条 合同变换、解除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乙两方能够变换本合同:  
  
  1、在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的情况下,两方商量一致的; 
  
  2.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了重大变化,经与乙方商量一致的; 
  
  3.由于不可抗力的因素招致劳动合同不能完全履行的; 
  
  4.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已修改的;  
  
  5.法律、法规限定的其他情形。  
  
  (二)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能够解除本合同: 
  
  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取要求的;  
  
  注:人力资源部门应保留聘请资料,以保留录取要求的证据。 
  
  2.严重违背劳动纪律及甲方规章规则的;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甲方利益导致重大损害的; 
  
  4.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甲方工作任务导致严重影响,或者经甲方提议,拒不改正的; 
  
  5.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甲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换劳动合同的; 
  
  6.被依法追究刑事职责的。  
  
  注:依据《劳动合同法》第39条修订。对员工欺诈的情形,也可依据第39条第5项解除劳动合同。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能够解除本合同,但是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  
  
  1、乙方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甲方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乙方不能胜任工作,经过训练或者调整工作职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招致原劳动合同不能履行,经甲、乙两方商量不能就变换劳动合同达到协议的;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能够解除此合同: 劳动合同范本  
  
  1、甲方不能按时按量提供乙方合法报酬的;  
  
  2.甲方未能按时按量提供乙方保险福利的; 
  
  3.甲方不能提供乙方合法职位和训练机会的; 
  
  4.甲方不能为乙方提供更好发展机会的;注:依据《劳动合同法》第40条拟订,无变化。  
  
  第八条  其他商定条款 
  
  (1)凡由甲方给钱训练乙方,两方另行签订《训练/教育协议》,因乙方原由而提前解除劳动合同,乙方应赔偿甲方的训练等花费,具体赔偿准则执行《训练/教育协议》的商定。  
  
  (2)乙方在签订劳动合同之前,甲方有权了解乙方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劳动者的学历、履历、资格或任职证书(明)以及之前劳动关系可否解除或终止等。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并应书面答允其真实性。若因有意漏报、掩瞒前述基本情况,欺骗甲方签订劳动合同的,经甲方查出或被原单位追诉的,视为乙方的欺诈做法并导致甲方的严重误解,甲方有权依法申请认定本合同自始无效,由此给甲方导致的损失,应由乙方全部承受。 
  
  (3)乙方未按照本合同第一条限定的到岗日到岗的,本合同自到岗日满后自动失效,但甲方认可的除外。由此给甲方导致的损失,应由乙方全部承受。  
  
  (4)本合同的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但如果本合同的条款与附件内容有任何冲突或不一致之处,则以附件中的内容为准。 
  
  (5)本合同履行经过中,若甲方变换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投资人等事项,不影响本合同履行;若甲方发生合并或分立等情况,本合同继续有效,由承继单位继续履行。  
  
  (6)乙方在合同期内,属其职位职务做法或主要利用甲方的物质技术要求所产生的所有专利、版权和其他知识产权归甲方所有,乙方无权进行商业性开发。  
  
  (7)两方签订本合同后,乙方不得在合同期内再受聘其他任何单位从事与甲方相同或类似或有竞争冲突的业务。  
  
  (8)乙方对在合同期间得到的有关甲方及其关联公司的情报、信息等商业秘密进行保密,不得将其泄露给任何第三者(亦包括无工作上需要的甲方雇员)。乙方违背保密义务则被视为严重违背本合同,并认为有足够的借口被辞掉。此种保密义务在本合同终止或期满后的任何时间对乙方仍有约束力。 
  
  注:商业秘密和竞业限制、专项训练只在主合同中做原则商定,另行签订协议处置。  
  
  本合同未尽事宜,法律法规有限定的,按法律法规限定执行;法律法规无限定的,由两方商量解决;两方商量一致,能够变换本合同。若两方商量不成或者发生劳动争议,应当依法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向人民法院诉讼。  
  
  本合同一式份,自两方签字盖章之日起奏效;两方各执一份。甲方应按限定建立工人名册备查,并向劳动部门解决备案手续。劳动合同范本能够到信法网下载。  
  
  甲方(盖章)乙方(签名)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或委托代理人(签名)  
  
  年月日年月日
  
  综合上面所说的,起重驾驶员也是属于工作的一种,而且也需要和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因此,在写的时候一定要注明清楚所有的内容,特别是对于合同的内容就一定要保障内容真实有效,这样才能更好的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员工在一个单位工作,就需要和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确定双方的权利
      员工在一个单位工作,就需要和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确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不过这种劳动关系不是永久性的,因为各种的原因,员工离职或者被辞退,就需要和单位解除这种劳动关系,这样才可以和新单位建立新的劳动关系,而我们首先需要知道的是劳动关系的解除的定义以及劳动关系解除的的形式。 一、劳动关...


·分公司劳动合同社保缴纳方法
      分公司劳动合同社保缴纳方法 (一)方法一:公司不为员工办理社保,将社保费发给员工 由员工自己上社保(有B地户口的员工可在B地人才交流中心以自由职业者身份上社保,其他地区户口者在其户口所在地人才交流中心以自由职业者身份上社保)。发放社保费金额可以按照B地个人上社保所需费用最低额...


·一、员工没有劳动合同怎样申请仲裁吗?
      一、员工没有劳动合同怎样申请仲裁吗? 员工没有合同申请仲裁的话,可能给日后维权的举证带来不便,可以工作期间注意收集好证明劳动关系的证据申请劳动仲裁。 没有劳动合同申请劳动仲裁需要的证据有以下这些: 1、可以用在社保局打印并盖章的社保清单; 2、去地税局打印并盖章的个税完税...


·在我国什么是工程质量评估?
      在我国什么是工程质量评估? 工程质量评估全称第三方工程质量与风险评估也称建筑工程咨询评估,于2010年兴起的一种建筑相关行业,主要工作针对客户的建筑工程管理现状,进一步完善科学客观、标准统一的第三方评估体系,从工程一线入手,通过对工程不同阶段的现场综合检查、实测、数据采集、系统...


·八级工伤能赔20万吗
      各地的标准不一,具体细节到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查询。《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


·拖欠工资多久构成违法?
      拖欠工资其全称应该是无故拖欠工资,即单位不属于法律规定的情形而不按期或者足额支付劳动者工资的行为。那么拖欠工资多久算违法?相信很多劳动者对此都不是太清楚,下面就让我们为您简要介绍一下吧。 一、拖欠工资多久构成违法? 根据《劳动法》中的规定,拖欠工资达到30及以上的,就构成违法...


·工伤认定书的有效期是多久?
      工伤认定书的有效期是多久? 工伤认定是工伤职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基础,而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是启动工伤认定程序的前提。《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


·临聘教师工资福利待遇和正式教师的区别
      临聘教师工资福利待遇和正式教师的区别临聘教师与正式教师的区别在于,临聘老师并不拥有教师编制。有没有教师编制,在工资福利待遇方面也会有所不同。《教师法》第十七条规定: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应当逐步实行教师聘任制。教师的聘任应当遵循双方地位平等的原则,由学位和教师签订聘任合同,明确规定双...


·工伤保险条例因公死亡赔偿方式和标准故员工因工死亡的
      工伤保险条例因公死亡赔偿方式和标准故员工因工死亡的,近亲属可获得三项费用,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三项费用标准如下:1、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公式: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0依据国家统计局2017年2月28...


·疫情期间违规提前复工有什么处罚
      1、行政责任若企业违反当地的复工规定,擅自提前复工,影响疫情防控工作的,企业及其负责人可能被处以警告、罚款、拘留等行政处罚措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不...


·工伤认定时间超期怎么办 谁可以去申请工伤认定
      根据法律中的规定,不同的主体在申请进行工伤认定的时候,具体的时限规定不一样,但都要求在规定时间内提出申请才行。那要是出现了工伤认定时间超期怎么办呢?可能有的人真的遇到过这样的情况,接下来就让我们来为你做详细解答吧。 一、工伤认定时间超期怎么办 我国《工伤保险条例》第17条规定:...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珠三角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3147094815 18620487148
18620487148
点击这里给珠三角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