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147094815 18620487148
律师团队
>>
  • 珠三角律师珠三角律师
  • 珠三角律师珠三角律师
  • 珠三角律师珠三角律师
  • 珠三角律师章律师
业务范围
>> 
提供珠三角地区各市县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和诈骗罪的关系是什么?


珠三角律师网 www.zsj64.com


  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和诈骗罪的关系是什么?
  
  一、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和诈骗罪的关系是什么?
  
  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和诈骗罪的关系是在主观故意上是一致的,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是指以谋取非法利益为目的,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的行为。这两种犯罪都表现为欺骗行为,而且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也可以如诈骗罪那样骗取财物,因而容易混淆。这两种犯罪的区别主要表现在:
  
  (1)侵害的客体不同。冒充军人招摇撞骗侵犯的客体主要是武装力量的威信及其正常活动;而诈骗罪侵犯的客体仅限于公私财产权利。
  
  (2)行为手段不同。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的手段只限于冒充军人的身份或职称进行诈骗;诈骗罪的手段并无此限制,而可以利用任何虚构事实、隐满真相的手段和方式进行。
  
  (3)犯罪的主观目的有所不同。诈骗罪的犯罪目的,是希望非法占有公私财物;而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的犯罪目的,是追求非法利益,其内容较诈骗罪的目的广泛一些,它可以包括非法占有公私财物,也可以包括其他非法利益。
  
  (4)构成犯罪有无数额限制的不同。法律要求,只有诈骗数额较大以上的公私财物的,才可构成诈骗罪;而对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的构成并无数额较大的要求,这是因为,这种犯罪未必一定表现为诈骗财物,而有可能是骗取其他非法利益,其严重的社会危害性,首先和集中地表现为由特定的犯罪手段所决定的对武装力量的威信和正常活动的破坏。
  
  二、区分罪与非罪的界限
  
  构成本罪,行为人既要有冒充军人的行为,又要有招摇撞骗的活动。如果行为人仅仅为了满足自己的虚荣心而冒充军人,没有进行招摇撞骗的活动,则不构成犯罪。如果行为人进行了招摇撞骗的活动,但不是冒充军人名义实施的,则不构成本罪;构成其他罪的,按其他罪处理。
  
  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与招摇撞骗罪的界限
  
  招摇撞骗罪,是指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招摇撞骗的行为。本法对这两个罪的规定存在法条竞合关系。其主要区别在于:一是侵犯的客体不同,前者侵犯的直接客体主要是军队的声誉及其正常活动,后者侵犯的直接客体主要是国家机关的声誉及其正常活动,二是犯罪对象不同。前者的犯罪对象是现役军人,后者的犯罪对象是除军事机关外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区分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与诈骗罪的界限
  
  这两种犯罪都表现为欺骗行为,而且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也可以如诈骗罪那样骗取财物,因而容易混淆。这两种犯罪的区别主要表现在:
  
  (1)侵害的客体不同。冒充军人招摇撞骗侵犯的客体主要是武装力量的威信及其正常活动;而诈骗罪侵犯的客体仅限于公私财产权利。
  
  (2)行为手段不同。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的手段只限于冒充军人的身份或职称进行诈骗;诈骗罪的手段并无此限制,而可以利用任何虚构事实、隐满真相的手段和方式进行。
  
  (3)犯罪的主观目的有所不同。诈骗罪的犯罪目的,是希望非法占有公私财物;而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的犯罪目的,是追求非法利益,其内容较诈骗罪的目的广泛一些,它可以包括非法占有公私财物,也可以包括其他非法利益。
  
  (4)构成犯罪有无数额限制的不同。
  
  法律要求,只有诈骗数额较大以上的公私财物的,才可构成诈骗罪;而对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的构成并无数额较大的要求,这是因为,这种犯罪未必一定表现为诈骗财物,而有可能是骗取其他非法利益,其严重的社会危害性,首先和集中地表现为由特定的犯罪手段所决定的对武装力量的威信和正常活动的破坏。
  
  尽管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与诈骗罪有上述区别,但在行为人冒充军人的身份或职称去骗取财物的情况下,一个行为同时触犯了两个罪名,属于想象竞合犯。处理想象竞合犯的案件应当按照从一重罪断的原则。结合这两个罪名的法定刑及这种犯罪的实际情况,一般认为,应该区分为骗取财物是否属于数额巨大两种传况分别对待,并都贯彻从一重罪处断的原则:在骗取财物不达数额巨大的情况下,诈骗罪在犯罪构成上有数额较大的条件限制,法定最高刑是三年以下有期徒刑;而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在构成上无数额较大的限制,其法定最高刑是10年有期徒刑。显而易见,后者重于前者,因此这时应以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定罪,如果达到数额巨大的情况,诈骗罪则是三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果是情节特别严重的,最高可达无期徒刑,显然诈骗罪重于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因此,在冒充军人骗取财物数额巨大的情况下,这种犯罪行为已不再能为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所包括,而应适用数罪从一重罪处断的原则,以诈骗罪定罪量刑。
  
  在实际生活当中招摇撞骗和诈骗以及冒充军人进行招摇撞骗是大家时常不理解的几个罪名,因为觉得三者之间既有一点相似,但又有一些不同,确实在刑法规定当中是有不同的处罚规定的,一般情况下可能会发生竞合,这个时候应当适用于特殊法条来优先适用。
  
  


·民事审判中枉法裁判罪是什么
      民事审判中枉法裁判罪是什么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员在民事、行政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情节严重的行为。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1、枉法裁判,致使当事人或者其近亲属自杀、自残造成重伤、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的;2、枉法裁判,造成个人财产直接经济损失1...


·拘留到37才报批捕符合程序不?
      一、拘留到37才报批捕符合程序不?对于公安机关依法决定和执行的刑事拘留,拘留的期限是法律分别规定的公安机关提请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的时间和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的时间的总和。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3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经县级以上...


·刑诉法169条的内容是什么
      刑诉法就是为法律诉讼制定的一系列法律,这是为了保证法律判决、法律执行可以公平公正,真正的保护受害者的正当权益,惩罚那些违法之人。如果提出诉讼的当事人发现该法院审理案件时违反法律规定该怎么办?刑诉法169条的内容可以帮助到你。1、刑诉法169条的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协助组织卖淫罪既遂刑事责任如何追究
      协助组织卖淫罪既遂刑事责任如何追究 一、协助组织卖淫罪既遂刑事责任如何追究 依照《刑法》第358条第3款规定,犯协助组织卖淫罪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该款规定的“情节严重”,是本罪的加重处罚情节,司法实践中,一般是...


·青少年犯罪的原因是什么 青少年犯罪的特点有哪些
      一、青少年犯罪的原因是什么? ? 1、不良动机是产生犯罪的一个重要原因。凡违背禁止性规范的动机均为不良动机,它可以诱发很多犯罪,成为犯罪人实施犯罪的内在动力,如经不住金钱诱惑的拜金主义会产生贪污、贿赂等犯罪,不劳而获、不思进取、贪图享受的享乐主义可以诱惑青少年去盗窃、抢劫,同...


·非法集资罪吸收构成要件是什么?
      我们在生活中经常遇到的就是非法集资的情况,很多人比较熟悉就会拒绝投资不会给自己带来巨大的经济损失,但是一旦上当就会给自己带带来很大的经济损失,我国的相关规定中对于非法集资的处罚比较严格,那非法集资罪吸收构成要件是什么?下面就对此问题进行详细的介绍。 一、非法集资罪吸收构成要件是...


·认罪认罚刑事案件被告人最后陈述范本、有什么作用
      一、认罪认罚刑事案件被告人最后陈述范本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我叫,在最后的陈述阶段,我首先向受害人表示真诚的歉意,由于我和另外两名同事的行为给受害人带来了财产损失和不必要的麻烦,我在这里再次说声对不起。 平日里,我并不是一个暴力的人。年 月 日,由于自己年少无知,法律意...


·无期徒刑最低服刑年限一般是多久
      无期徒刑是剥夺犯罪分子终身自由,并强制劳动改造的刑罚方法。无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宣判之日起计算,判决宣判前先行羁押的日期不能折抵刑期,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后,执行有期徒刑,先行羁押的日期也不予折抵刑期。不过法律中规定无期徒刑最低服刑年限一般是多久呢?请跟随我们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吧...


·诈骗罪的金额应该怎么算
      诈骗罪的金额应该怎么算 一、诈骗罪的金额应该怎么算 诈骗金额,如果没有处理过就按照累计计算。 《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


·缓刑期间被行政拘留会不会被收监
      缓刑期间被行政拘留会不会被收监 一、缓刑期间被行政拘留会不会被收监? 是否收监具体应视情况而定。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缓刑犯违反《刑法》第七十五条的规定可以撤销缓刑; 在缓刑考察期内撤消缓刑的法定情形有三个: 1、在缓刑考验期限内再犯新罪; 2、在缓刑考验期内发现漏罪; ...


·刑诉法106条条的内容是什么?
      刑事诉讼法是我国的三大诉讼法之一,同民事诉讼法及行政诉讼法并列,共同构成了我国的诉讼法体系。我国的刑事诉讼法是指导司法机关处理刑事案件,发起刑事诉讼的主要法律,其内容十分丰富。那么,刑诉法106条条的内容是什么?我们根据有关法律知识给您做个介绍。 一、刑诉法106条条的内容是什...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珠三角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3147094815 18620487148
18620487148
点击这里给珠三角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