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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遗嘱执行人遗赠扶养协议和遗嘱那个优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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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遗嘱执行人遗赠扶养协议和遗嘱那个优先?若有遗嘱和遗赠扶养协议同时存在,则遗赠扶养协议优先于遗赠。只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办理;只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遗赠协议办理。《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规定:继承开始后,若有遗嘱和遗赠扶养协议同时存在,则遗赠扶养协议优先于遗赠。只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办理;只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遗赠协议办理。在继承开始之后,如果死者留下了遗嘱,那么继承将按照遗嘱的程序走下去,这也是对死者的意愿的尊重。如果死者没有留下遗嘱,那么依据法律和法定继承的顺序,依照法律程序执行继承。根据民法典的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一旦继承开始,若有遗赠扶养协议,按抚养协议办理。《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规定了遗产的继承顺序,第一顺序有父母、配偶、子女。下面是第二顺序:兄弟姊妹,外祖父,外祖母,祖父,祖母。继承开始后,第一继承首先开始继承,如没有第一继承人,那么第二继承人开始继承。若有第一继承人,第二继承人不分配遗产。同时,第一继承人所说的子女不只是婚生子女,还包括了非婚生子女,养子女,与死者存在抚养关系的继子女。相同的,第一继承人中的父母也只是生父生母,也包括养父,养母,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兄弟姐妹也是如此,包括了同父同母的兄弟姊妹,不同父,不同母的兄弟姊妹,有抚养关系的兄弟姊妹,养兄弟姊妹。再者,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条规定,公民有权依照民法典立下自己的遗嘱,分配自己的财产,并有权指派自己的遗嘱执行人,可以将个人的财产分配给法定继承人,法定继承人也可以是一人,同时也可以是多人,并不一定只是一个人。也可以将财产给除了亲人,国家,集体以及公共财产以外的人。这是法律给予的权利。公民也可以与他人签订遗赠扶养的协议,协议一旦签订,抚养人就该承担该公民的生养死葬义务,也享有受到死者遗赠的权利,相关内容在《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八条中可以查阅。二、遗嘱的效果遗嘱的不生效,是于遗嘱人死亡时,其所立遗嘱虽然不违法,但却不发生法律效力,即不能执行。遗嘱的不生效与遗嘱的无效,既有不同,又有相似之处。两者的根本区别在于:遗嘱的无效是因遗嘱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而不能发生效力,遗嘱的不生效则并非因遗嘱违法。二者的相似之处在于:被继承人的遗嘱不能执行,遗嘱所涉及的财产应按法定继承办理。遗嘱无效,是遗嘱因不符合法律的要求而不发生法律效力。遗嘱只要不符合遗嘱有效条件之一,就是不应发生法律后果的无效遗嘱。但民法典特别强调下述几种遗嘱无效:无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属于无遗嘱能力的人,不具有以遗嘱处分其财产的资格。因此,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是无效的。无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即使于死亡之前已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其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时所立的遗嘱也仍是无效的,而不能随其具有了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而有效。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于设立遗嘱后被宣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其原设立的遗嘱仍可有效,但其对原设立遗嘱变更或撤回的,遗嘱的变更或撤回无效。受胁迫、欺骗所立的遗嘱无效。所谓受胁迫所立的遗嘱,是指遗嘱人受到他人非法的威胁、要挟,为避免自己或亲人的财产或生命健康遭受侵害违心地做出与自己的真实意思相反的遗嘱。所谓受欺骗所立的遗嘱,是指遗嘱人因受他人的故意歪曲的虚假的行为或者言词的错误导向下而产生错误的认识,做出了与自己的真实意愿不相符合的意思表示。胁迫、欺骗遗嘱人的人,既可以是继承人,也可以是继承人以外的人;既可以是因遗嘱人受胁迫、受欺骗所立的遗嘱得到利益的人,也可以是不会从遗嘱人的遗嘱中得到任何利益的人。综合上面所说的,遗赠扶养协议一般就是抚养当事人死后的人,只要双方一旦签订了协议,就要履行其中的义务,不管当事人是否立遗嘱都要优先于其它继承者进行分配属于自己的财产,所以,遗嘱里的财产分配都是有法律依据的,一定要按流程来进行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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