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147094815 18620487148
律师团队
>>
  • 珠三角律师珠三角律师
  • 珠三角律师珠三角律师
  • 珠三角律师珠三角律师
  • 珠三角律师章律师
业务范围
>> 
提供珠三角地区各市县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房屋买卖合同的法定解除情形


珠三角律师网 www.zsj64.com


  房屋买卖合同的法定解除情形
  
  (一)开发商隐瞒房屋真实情况构成欺诈的
  
  1.开发商故意隐瞒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事实;
  
  2. 开发商提供虚假的预售许可证明;
  
  3. 开发商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抵押的事实;
  
  4. 开发商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出卖给第三人;
  
  5. 开发商故意隐瞒所售房屋为拆迁补偿安置房屋的事实。
  
  满足上述五点其中的一点,买房人就有权解除合同,并且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二)开发商将已售房屋私自抵押
  
  根据《担保法》及《物权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开发商私下将该房屋抵押给第三人导致购房人购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买房人有权退房并解除合同,并要求出卖人返还已付购房款、利息以及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三)一房二卖或者为拆迁补偿安置房屋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三项之规定,出卖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出卖给第三人或者为拆迁补偿安置房屋的事实,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
  
  (四)房屋不符合质量要求或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
  
  1.因房屋主体质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
  
  2.交付使用后,房屋主体质量经检验确属不合格;
  
  3.房屋的主体结构、防水等存在严重影响正常居住的;
  
  4.卖方交付使用的房屋套内建筑面积或者建筑面积与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面积不符。
  
  以上情况合同没有约定处理方式或约定的处理方式不明确的,若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的,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请求返还购房款及利息,并要求赔偿损失。
  
  (五)开发商迟延履行主要义务,无法办理产权证
  
  开发商在交房期满后,经购房人催告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的,买房人有权解除合同;
  
  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或者《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期限届满后超过一年,导致买房人无法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买房人有权解除合同。
  
  (六)担保贷款合同不能订立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买受人以担保贷款方式付款、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并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
  
  (七)开发商虚假宣传或者隐瞒重要事实,构成根本违约,致使购房人在购房时期望的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
  
  (八)根据《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购房合同目的的,当事人有权解除合同。
  
  (九)不属于不可抗力的事由,但是出现在在签订额合同时无法预料的情形,继续履行合同无必要,或者也无法履行的情形。
  
  二、怎么解除房屋买卖合同
  
  司法解释主要从实体上规定了解除商品房买卖的事由,对其解除程序则应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处理。我国合同法第九十六条第一款规定:“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该项紧接着规定,“对方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
  
  可见,行使商品房买卖合同解除权的一方应该履行通知的程序。没有通知的,法院应该行使释明权,要求主张解除的一方及时向对方通知解除。问题是,通知已经送达,但对方一旦提出异议之诉,主张合同解除的通知人对于合同解除的效力便处于不确定状态,须由法院裁判。作为法院,在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诉讼实践中,应该围绕上述司法解释所列举的情形来审查主张解除合同的理由是否成立,从而确认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效力。
  
  对于房屋买卖合同的解除情形,主要可以分为两大类,一方面是给予有关法律、法规中规定的情况,从而买卖双方解除房屋买卖合同。另一方面,那就是出现了双方约定可以解除房屋买卖合同的情形,那么在条件达成的时候,自然也就可以按照事先约定来解除买卖合同。
  
  


·限价商品房是什么意思
      限价商品房是什么意思 一、限价商品房 国家九部委《关于调整住房供应结构稳定住房价格的意见》中指出,“要优先保证中低价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和廉租住房的土地供应,其年度供应量不得低于居住用地供应总量的70%;土地供应应在限套型、限房价基础上,采取竞地价、竞房价的办法,以招标方式...


·小区内的阳光房防高空坠物罩棚属不属于违章搭建?
      小区内的阳光房防高空坠物罩棚属不属于违章搭建?现在的小区基本上都是高楼,而高楼总是会有一些没有公德心的高层住户直接将垃圾果皮扔下来,低层住户为了防止自己或者财物被砸到,都会搭建阳光房,觉得既不挡阳光又能防高空坠物。但是,小区内业主搭建的阳光房防高空坠物罩棚属不属于违章搭建呢? 一...


·商品房的分类包括了哪些?
      商品房的分类包括了哪些?对于开发商在拍得的土地上修建的房屋,一般我们都称之为商品房,而二手房则往往是从私人或者其他公司手里购买的,此时即使尚未装修使用过的,其实也算是二手房。而在商品房里面都是有具体分类的,那么商品房的分类包括了哪些呢?请跟随我们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吧。 ? 一...


·如何认定房屋租赁合同的法律效力
      一般来讲房屋租赁合同在当事人签字盖章之后,就会成立生效,之后才能对当事人的利益做出保障。但实践中,也有可能出现租房合同无效的情况,因此需要对租房合同的效力做出认定。那么实践中该如何认定房屋租赁合同的法律效力呢?请跟随我们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 一、如何认定房屋租赁合同的法律效力...


·赠予房子能收回吗
      赠与房子是可以收回的,受赠房屋须提交房屋所有权证、赠与合同等书面证件,到房地产管理机构办理正式的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后,房产赠与行为才具有法律效力。受赠人也只有经办理登记手续后才能取得房屋的所有权。《房屋登记办法》第八十六条房屋所有权依法发生转移,申请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的,应当...


·二手房购买注意事项包括几种
      二手房购买注意事项包括几种 以下八大注意事项,您可要记住哦。 1、确定二手房是否允许出售? 如果公有住房“房改”售房时,有些单位还保留有优先收购权。所以,一定要征询原产权单位同意所购房屋转让的书面意见,并签章。 2、确定房屋所有权是否真实、完整、可靠? 房屋所有权人是否...


·房屋转租手续该怎么办理
      对于承租人来讲,在经过出租人同意的情况下,可以在租赁期限内,将房屋转租给他人。但此时也需要办理相应的转租手续才行,那到底这个房屋转租手续是怎么办理的呢?要是你不清楚的话,请跟随我们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 一、房屋转租手续该怎么办理 房屋转租时,转租双方当事人应当签订房屋转租合...


·起诉离婚房子拆迁款能动吗?
      日常生活中,夫妻双方感情出现裂痕,无法修复的时候就有可能走上离婚这一步。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选择起诉离婚的方式。有时候,一方起诉离婚的时候,房子正好赶上拆迁,对于房子的产权方来说,可以拿到一笔拆迁款。那么起诉离婚房子拆迁款能动吗?下面我们来看看我们是怎么说的。 一、起诉离婚房子...


·一、二手房房产中介费收费标准是怎么样的?
      一、二手房房产中介费收费标准是怎么样的?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房屋中介机构收费的相关标准主要有:(一)中介服务机构应本着合理、公开、诚实信用的原则,接受自愿委托;依据政策法规和收费标准,与委托方签订合同,双方协商确定中介服务费。(二)中介服务机构应对其收费实行明码标价,对所有收费...


·离婚房产判给一方后房贷还可以申请吗
      离婚房产判给一方后房贷还可以申请吗离婚房产判给一方后房贷还可以申请吗离婚时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权的房屋区分为2种情况:1、一方婚前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


·结婚的时候都想要有自己的婚房,而此时自然很多人都不愿意在出租
      结婚的时候都想要有自己的婚房,而此时自然很多人都不愿意在出租房里面结婚,因此就会涉及到婚前购买房子的问题。此时无论是一方购买还是双方购买,这都是有需要注意的地方。那么男女在结婚前买房子的话有什么要注意的呢?请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吧。 一、婚前财产公证或签订财产协议十分必要 婚前情...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珠三角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3147094815 18620487148
18620487148
点击这里给珠三角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