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147094815 18620487148
律师团队
>>
  • 珠三角律师珠三角律师
  • 珠三角律师珠三角律师
  • 珠三角律师珠三角律师
  • 珠三角律师章律师
业务范围
>> 
提供珠三角地区各市县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解除土地承包合同


珠三角律师网 www.zsj64.com


  解除土地承包合同 一、事后协议解除土地承包合同。即在土地承包合同成立后,当事人双方协商一致终止合同的权利义务。根据《合同法》规定,合同依法成立后,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同时,《合同法》也规定了
  自愿原则这一合同法的重要基本原则。根据资源原则,当事人不仅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也享有协议解除合同的权利。因此,土地承包合同成立后,在没有履行或没有完全履行之前,当事人可以协商;在达成一致意见的基础上,解除合同。事后协议解除原来的合同,因为当事人双方在合同成立后达成的解除合同的协议,是一个新的合同,这个新的合同的内容是终止原合同的权利义务。新合同一旦成立,原合同即告解除。
   二、约定将来享有解除权,解除土地承包合同。即当事人双方在订立土地承包合同时,在合同中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或者在订立合同后,另行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在土地承包合同成立以后,没有履行或没有完全履行之前,出现了约定的解除合同的条件时,约定的享有解除权的一方可以行使解除权,终止合同的权利义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土地承包合同主要义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土地承包合同主要义务是指当事人一方能够履行合同,没有正当理由而在合同履行期限届满后不履行合同主要义务。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土地承包合同或者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土地承包合同目的。由于一方的违约行为会严重损害另一方当事人的利益,致使其不能实现土地承包合同的目的,因此法律规定另一方当事人享有合同解除权,这种解除权的行使可以不经催告。
   五、承包方全家迁入设区的市,转为非农业户口。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14条规定,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承包经营,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即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本村的农民承包经营,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承包经营,属于乡(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该乡(镇)的农民承包经营。如果承包方的家庭成员全部由农业户口转为非农业户口,或者全部迁徙并落户外地的,则该承包方的家庭成员,当然不能享有对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因此需要解除土地承包经营合同(但对非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承包该农村集体机关年纪组织的土地则不能适用)。但《农村土地承包法》第26条做了区别规定,即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小城镇落户的,应按照承包方的意思,保留其土地承包经营权或允许其依法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如果承包方全家迁取设区的市,转为非农业户口的,应将承包的耕地和草地交回发包方。承包方不交回的,发包方可收回承包的耕地和草地。如果“农转非”户或者迁徙户还有个别成员仍是该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并有足够的耕种和经营原承包土地的能力,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其他成员又没有意见,在承包期届满前,可以不解除土地承包合同。
   六、承包方丧失劳动能力,无力继续耕种或者经营土地,本人自愿放弃土地承包权的。
   七、承包人在承包期限内死亡,且无第一顺序继承人承包的,可以解除土地承包合同。承包人承包经营的土地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承包人没有所有权,但在承包机关内应的期限内享有使用权。因此,承包人如果死亡,其继承人不能继承承包人的土地,但是根据《农业法》第13条第4款的规定“承包人在承包期内死亡的,该承包人的继承人可以继续承包。”
  国务院批转农业部《关于稳定和完善土地承包关系意见》的通知第6条规定:“承包人以个人名义承包的土地(包括耕地、荒地、果园、茶园、桑园等)、山岭、草园、滩涂、水面及集体所有的畜禽、水利设施、农机具等,如承包人在承包期内死亡,该承包人的继承人可以继续承包,承包合同由继承人继续履行,直到承包合同到期。为保护集体资产的促进生产发展,对技术要求较高的专业性承包项目,如第一顺序继承人(配偶、子女、父母)中只有不满16周岁的子女,或者只有不能辨认或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集体可收回承包项目,重新公开发包。但死者‘个人承包应得的个人收益’由发包方或接续承包合同者给予合理补偿,其补偿作为遗产,依法继承。“
   八、承包方在承包期内,违反法律政策的规定和承包合同的约定,闲置、荒芜承包的荒地,由发包方解除承包合同,收回所发包的耕地。
   九、承包方进行破坏性或掠夺性生产经营,经发包方劝阻无效的。如:破坏承包土地的地力;乱砍滥伐承包山林;乱开滥采承包地的矿产;为了承包果园的短期收益而破坏果树的长期生长。
   十、承包方随意改变土地用途,经发包方劝阻无效的。承包方只能按照土地承包合同约定的范围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或者渔业生产,不能擅自改变用途,不得在承包土地上建房、起土、造砖等,否则经劝阻无效,发包方有权解除合同。
   十一、由于国家建设需要,承包方所承包的土地全部被依法征用或批准占用的。
   十二、承包指标所依据的国家定购任务或税收、价格等发生重大变化而严重影响一方利益的。需要注意的是,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24条规定:“承包合同生效后,发包方不得因承办人或者负责人的变动而变更或者解除,也不得因集体经济组织的分立或者合并而变更或者解除。“当事人发生合并、分立时,应由变更后的当事人承担或者分别承担原土地承包合同规定的义务,享有原承包合同规定的权利并及时通知另一方当事人。
  综上所述,解除土地承包合同的情形如上。无论是哪一种情形,一旦土地承包合同解除,就意味着当事人双方原本的土地承包关系就不复存在。合同的解除伴随着双方权利义务的全面解除。具体案例还需要专业人士进行专业分析。


·广东省高速公路征地补偿标准是如何规定的?
      广东省高速公路征地补偿标准是如何规定的?国家对土地进行有效的利用就需要土地进行一定的征收。高速公路作为连接城市之间纽带,是经济发展的必备。所以在高速公路线路上的选择,国家是坚持惠及更多的城镇的原则,进行选择。所以在这一过程中就会产生对土地的征收,但是国家为了保障人民的利益,制定了...


·佛山外嫁女子女征地补偿可以享受吗?
      现在随着国家的基础设施建设的加快,很多的地方在城市进行老小区的拆迁,在农村进行征地改造等等。因此,涉及到很多的拆迁和征地方面的纠纷。佛山外嫁女子女征地补偿可以享受吗?这个是享受不了的。如果户口没有迁出可以同等的享受。今天小编带大家了解一下。一、佛山外嫁女子女征地补偿可以享受吗?从...


·什么是农村土地承包确权登记 ?
      什么是农村土地承包确权登记 ? 一、什么是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是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承包关系、承包地块、面积、空间位置、用途、地类、等级等情况记录于专门的簿册,以确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是进一步明晰土地承包关系,强化对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物权保...


·土地使用权人死亡,继承人有那些要求
      土地使用权人死亡,继承人有那些要求土地使用权是国家机关、企业、个人依法获得的土地使用的权利,针对个人、而言,特别上在农村,如果土地使用权人死亡,土地使用权就消失还是说由相关继承人继承呢,法律上有那些规定和要求呢,接下来,的我们为您说明如下。 法律上土地使用权继承人要求 1、被继承...


·土地使用权证变更登记的流程是怎么样的?
      土地使用权证变更登记的流程是怎么样的? 一、土地使用权证变更登记的流程是怎么样的? 1、取得出让方和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 土地用途改变,将直接引起土地出让最高年限的改变和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变化。同时,土地用途的改变,必然发生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规定的权利义务关系的变化...


·广西二级公路征地补偿标准有哪些?
      广西二级公路征地补偿标准有哪些? 国家规定,在国内所有地区征地补偿标准都是以当地的收入生产等水平来作规定的,所以根据全国各地区生产收入经济等等各差异,征地补偿计算标准也会不相同,那么,广西二级公路征地补偿标准是什么呢?下面,就跟着法律网站的小篇一起来看看吧。 (一)广西二级...


·卖房子过户土地使用证要过户吗?
      卖房子过户土地使用证要过户吗?在生活中,购房者买了房子之后,最为关心的问题就是房产证的办理和土地使用证的办理问题,拥有两证才能证明房子归自己所有。因为资金有限或者地段的原因有的人购买的房子并不是新的商品房,是二手房。那么您知道卖房子过户土地使用证要过户吗?下面我们为您详细介绍一下...


·国家新建高速公路征地补偿标准是怎样的?
      国家新建高速公路征地补偿标准是怎样的? 一、国家新建高速公路征地补偿标准是怎样的?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  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


·厂房土地使用年限到期怎么办?
      厂房土地使用年限到期怎么办?根据我国的相关法律,我国的土地使用都是由年限的,包括耕地、住房、工厂等每个不同种类的用地期限都是由限制的而且使固定的年限,土地使用的年限根据土地使用的类别不同而不同,那么厂房土地使用年限到期怎么办呢,下面我们就来为您整理编辑。一、厂房土地使用年限到期怎...


·房屋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的流程是什么?
      房屋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的流程是什么?房产证和土地使用证是商品房的两个重要权证,在人们买卖二手房的过程中,商品房的产权发生了变化,随之而来的就是土地使用证变更。日常生活中,因为房屋买卖引发土地使用权变更的情况最为普遍。那么房屋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的流程是什么?下面我们一起听听我们是怎...


·福建农村征地补偿标准是什么?
      福建农村征地补偿标准是什么? 当拥有使用权的土地被政府征用后,政府会给予被征用地的对象一定的征地补偿,不过各地的政策不同具体的征地补偿标准也有所调整,福建的农村征地补偿的标准根据当地的政策与其他地区就有一定的差异,基于此,我们为福建的朋友们贴心整理了福建农村征地补偿标准,以供你...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珠三角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3147094815 18620487148
18620487148
点击这里给珠三角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