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147094815 18620487148
律师团队
>>
  • 珠三角律师珠三角律师
  • 珠三角律师珠三角律师
  • 珠三角律师珠三角律师
  • 珠三角律师章律师
业务范围
>> 
提供珠三角地区各市县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检察院不批捕刑拘之后公安机关怎么办?


珠三角律师网 www.zsj64.com


  一、检察院不批捕刑拘之后公安机关怎么办?
  
  对于不批准逮捕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说明理由,需要补充侦查的,应当同时通知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1、刑诉法第79条规定: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尚不足以防止发生下列社会危险性的,应当予以逮捕:
  
  (一)可能实施新的犯罪的;
  
  (二)有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的;
  
  (三)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的;
  
  (四)可能对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实施打击报复的;
  
  (五)企图自杀或者逃跑的。
  
  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10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或者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曾经故意犯罪或者身份不明的,应当予以逮捕。
  
  2、检察机关对请求批捕案件的处理
  
  (1)刑诉法第88条规定:
  
  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案件进行审查后,应当根据情况分别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对于批准逮捕的决定,公安机关应当立即执行,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不批准逮捕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说明理由,需要补充侦查的,应当同时通知公安机关。
  
  刑诉法第八十九条规定: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3、公安机关不服检察机关的不批捕决定的
  
  
  刑诉法第90条规定 :公安机关对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决定,认为有错误的时候,可以要求复议,但是必须将被拘留的人立即释放。如果意见不被接受,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提请复核。上级人民检察院应当立即复核,作出是否变更的决定,通知下级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执行。
  
  4、对批捕后的犯罪嫌疑人一般所需要处理的方式:
  
  
  (1) 公安机关逮捕人的时候,必须出示逮捕证。
  
  逮捕后,应当立即将被逮捕人送看守所羁押。除无法通知的以外,应当在逮捕后24小时以内,通知被逮捕人的家属。
  
  (2)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对于各自决定逮捕的人,公安机关对于经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的人,都必须在逮捕后的24小时以内进行讯问。在发现不应当逮捕的时候,必须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
  
  (3)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逮捕后,人民检察院仍应当对羁押的必要性进行审查。对不需要继续羁押的,应当建议予以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有关机关应当在10日以内将处理情况通知人民检察院。
  
  (4)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如果发现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强制措施不当的,应当及时撤销或者变更。公安机关释放被逮捕的人或者变更逮捕措施的,应当通知原批准的人民检察院。
  
  (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辩护人有权申请变更强制措施。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收到申请后,应当在三日以内作出决定;不同意变更强制措施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不同意的理由。
  
  (6)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羁押的案件,不能在规定的侦查羁押、审查起诉、一审、二审期限内办结的,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予以释放;需要继续查证、审理的,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7)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被采取强制措施(包括逮捕)法定期限届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予以释放、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或者依法变更强制措施。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辩护人对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法定期限届满的,有权要求解除强制措施。
  
  综合上面所说的,不批捕就代表着案件证据不足够或者是没有批捕的必要性,而对于此行为一般检察院在做了决定之后就要通知公安机关,结合实际的情况来进行处理,不管是释放当事人还是进行取保、监视居住都需要有一个合适的理由。
  
  
  


·未成年犯抢劫罪该怎么处理
      在刑法上,未成年人有分成了已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以及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不同的年龄阶段,承担的刑事责任也不相同。而对于抢劫罪,只要是已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就可以构成,那此时未成年犯抢劫罪怎么处理呢?我们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 一、未...


·中国刑法运输假币罪怎么立案?
      中国刑法运输假币罪怎么立案?《刑法》之中并没有关于运输假币罪的立案规定,具体的立案规定如下:《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二十条 出售、购买伪造的货币或者明知是伪造的货币而运输,总面额在四千元以上或者币量在四百张(枚)以上的,应予立案...


·罪犯申请监外执行有什么病
      罪犯申请监外执行有什么病 根据《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 中的规定,一般罪犯在有下述疾病的时候,符合适用暂予监外执行的疾病要求。 罪犯有下列严重疾病之一,久治不愈,严重影响其身心健康的,属于适用保外就医的疾病范围: 一、严重传染病 1.肺结核伴空洞并反复咯血;肺结核合并多脏...


·被刑事拘留可以无罪释放吗
      被刑事拘留可以无罪释放吗?被刑事拘留后也可能会无罪释放,犯罪嫌疑人因涉嫌犯罪被刑事拘留的,但并不表示就一定构成犯罪,如果经侦查证明不构成犯罪的,或经法院判决罪名不成立的,都有可能将犯罪嫌疑人予以无罪释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无罪释放有如下几种情况:(1)公安机...


·一般刑期从什么时候算?
      一般刑期从什么时候算我国《刑法》对罪犯的起始刑期的规定如下 :第四十四条 拘役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第四十七条 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第五十一条 死刑缓期执行的期间...


·虚报注册资本罪还有吗?
      虚报注册资本罪还有吗? 一、虚报注册资本罪还有吗? 有,《刑法》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的就是虚报注册资本罪。 二、虚报注册资本罪量刑标准 1、《刑法》 第一百五十八条 申请公司登记使用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虚报注册资本,欺骗公司登记主管部门,取得公司登记,虚报注册...


·非法组织传销罪立案标准是什么
      一、非法组织传销罪立案标准是什么 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涉嫌组织、领导的传销活动人员在三十人以上且层级在三级以上,对组织者、领导者,应予立案追诉。 组织领导传销罪,是指以推销商品或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


·拒传军令罪量刑最新法律规定是什么
      拒传军令罪量刑最新法律规定是什么 一、拒传军令罪量刑最新法律规定是什么?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四百二十二条 【隐瞒、谎报军情罪】【拒传、假传军令罪】故意隐瞒、谎报军情或者拒传、假传军令,对作战造成危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使战斗、战役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


·寻衅滋事罪与故意毁坏财物罪有什么区别
      寻衅滋事罪与故意毁坏财物罪有什么区别 一、寻衅滋事罪与故意毁坏财物罪有什么区别 1、行为人的犯罪动机和目的不同 寻衅滋事罪的动机是寻求精神刺激、逞强好胜、随心所欲毁坏财物等,其目的是为了发泄不满、炫耀实力、扬名等。根据1983年版《现代汉语词典》的解释,“任意”就是 “没有...


·刑事证人出庭作证的申请时间是什么时候?
      刑事证人出庭作证的申请时间是什么时候?当事人向法庭申请证人出庭作证的时间要求不再适用《民诉证据规则》规定的“举证期限届满前十日”,而变为“举证期限届满前”。已经去掉了“前十日”三个字。并且,法院经审查决定批准证人出庭作证的,会事先通知;未经法院通知,证人不得擅自到庭,当事人也不得...


·故意伤害罪量刑标准轻伤及赔偿标准是怎么规定的
      一)故意伤害罪量刑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珠三角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3147094815 18620487148
18620487148
点击这里给珠三角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