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147094815 18620487148
律师团队
>>
  • 珠三角律师珠三角律师
  • 珠三角律师珠三角律师
  • 珠三角律师珠三角律师
  • 珠三角律师章律师
业务范围
>> 
提供珠三角地区各市县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国有土地使用权流转是什么?


珠三角律师网 www.zsj64.com


  国有土地使用权流转是什么?
  
  一、国有土地使用权流转是什么?
  
  一级流转:出让(招标、拍卖、挂牌)、使用权租赁、使用权作价出资(入股)
  
  二级流转:转让(出租、交换、赠与、继承)、出租、抵押等
  
  土地使用权转让是指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再转移的行为,包括出售、交换和赠与。未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期限和条件投资开发、利用土地的,土地使用权不得转让。
  
  土地使用权转让应当签订转让合同。
  
  土地使用权转让时,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和登记文件中所载明的权利、义务随之转移。
  
  土地使用者通过转让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其使用年限为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使用年限减去原土地使用者已使用年限后的剩余年限。
  
  土地使用权转让时,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随之转让。
  
  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的所有人或者共有人,享有该建筑物、附着物使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者转让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时,其使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随之转让,但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作为动产转让的除外。
  
  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转让,应当依照规定办理过户登记。
  
  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分割转让的,应当经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和房产管理部门批准,并依照规定办理过户登记。
  
  土地使用权转让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的,市、县人民政府有优先购买权。
  
  土地使用权转让的市场价格不合理上涨时,市、县人民政府可以采取必要的措施。
  
  土地使用权转让后,需要改变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土地用途的,依照本条例第十八条的规定办理。
  
  二、《土地管理法》
  
  第二条第3款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
  
  第六十三条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但是,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依法取得建设用地的企业,因破产、兼并等情形致使土地使用权依法发生转移的除外。
  
  第七十三条
  
  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十一条
  
  擅自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
  
  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
  
  第十一条
  
  承包方与受让方达成流转意向后,以转包、出租、互换或者其他方式流转的,承包方应当及时向发包方备案;以转让方式流转的,应当事先向发包方提出转让申请。
  
  第十八条
  
  承包方采取转让方式流转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经发包方同意后,当事人可以要求及时办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变更、注销或重发手续。
  
  第二十条
  
  通过转让、互换方式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经依法登记获得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后,可以依法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符合法律和国家政策规定的方式流转。
  
  第二十五条
  
  发包方对承包方提出的转包、出租、互换或者其他方式流转承包土地的要求,应当及时办理备案,并报告乡(镇)人民政府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
  
  承包方转让承包土地,发包方同意转让的,应当及时向乡(镇)人民政府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报告,并配合办理有关变更手续;发包方不同意转让的,应当于七日内向承包方书面说明理由。
  
  第二十九条
  
  采取互换、转让方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当事人申请办理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登记的,县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或农村经营管理)主管部门应当予以受理,并依照《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的规定办理。
  
  第三十四条
  
  通过招标、拍卖和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农村土地,经依法登记取得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可以采取转让、出租、入股、抵押或者其他方式流转,其流转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所称转让是指承包方有稳定的非农职业或者有稳定的收入来源,经承包方申请和发包方同意,将部分或全部土地承包经营权让渡给其他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农户,由其履行相应土地承包合同的权利和义务。转让后原土地承包关系自行终止,原承包方承包期内的土地承包经营权部分或全部灭失。
  
  由于我国土地的特殊性,一般来说我国的所有土地都是属于国家所有的,所以企业和个人只是享有土地的土地使用权。针对于土地使用权的流转,一般都是在企业之间的建设,或者是个人与企业之间土地的转让,或者是个人与个人之间的土地房产交易之中。
  
  


·辽源市征地补偿多少?
      辽源市征地补偿多少?为发展辽源经济,经吉林省国土资源厅(吉国土资耕函[2013]708号)文件批准,辽源市人民政府2013年第七批次用地依法征收辽源市龙山区工农乡五一村集体土地12.7536公顷。依法用于商住项目建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青岛市征地补偿标准2023年是怎样的?
      青岛市征地补偿标准是怎样的?青岛是山东省东部沿海地区的经济发达城市,近两年,青岛市积极响应国家城镇化建设的要求和号召,对城市周边地区的功能规划进行了优化设计和调整,对城市郊区部分地域纳入城市改造的整体规划中,同时,也制定出台了相应的征地补偿政策,保护拆迁居民和农民的合法权益,那么...


·南宁市农民拆迁征地补偿政策是什么?
      南宁市农民拆迁征地补偿政策是什么?一、征地补偿 土地的征收逐步按“同地同价”的原则实施补偿。进行征地时,尽可能采取预留产业用地、实物补助的安置途经,对被征地拆迁地域没有条件安排产业预留用地或进行实物补助的,可采用异地安置或自谋职业补助的方式,确保被征地拆迁农民的生活来源得以保障。...


·获得土地使用权的方式有哪几种?
      获得土地使用权的方式有哪几种? 一、获得土地使用权的方式有哪几种? 土地使用权获取方式主要有出让、划拨、转让三种方式。 二、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 1、内涵:土地使用权出让,是指国家将土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出让给土地使用者,由土地使用者向国家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行为...


·民间借贷与非法集资本质区别体现在什么地方?
      民间借贷与非法集资本质区别体现在什么地方? 非法集资行为是触犯法律规范的行为,而民间借贷则是一种合法行为,就社会实际来说,非法集资现象有时会伴随着民间借贷一并发生,故而不少不了解相关法律规范的主体,不知道民间借贷与非法集资本质区别体现在什么地方,所以本站我们为您整理了下列相关信...


·相信大家都清楚住宅的使用年限是和土地一样的,一般为70年。但
      相信您都清楚住宅的使用年限是和土地一样的,一般为70年。但这并不是从购买房产的时候开始计算的,而是从开发商取得土地使用权之时计算的。这就导致很多人并不清楚二手房的使用年限是多久。针对这个问题,我们整理了相关资料,马上为你做详细解答。 一、二手房的使用年限是多久 一般住宅的适用...


·在我国土地使用权由谁出让?
       一、在我国土地使用权由谁出让? 1、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订立原则 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有三种形式:协议、招标和拍卖。 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是指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作为出让方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让与受让方,受让方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协议。 目前签订...


·二手房土地使用证过户流程是怎样的?
      一、二手房土地使用证过户流程是怎样的?1、签订土地合同买方办好不动产权证后,还要和原土地证使用者签订土地过户合同。之后带身份证、房产证(复印件)、原土地证、合同、房屋过户的契税发票等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到土管部门下设的测绘公司申请测绘。2、测绘公司测绘购房者在等候测绘公司受理后,还...


·楚雄州牟定县、昭通市征地统一年产值补偿标准是怎样的
      楚雄州牟定县、昭通市征地统一年产值补偿标准是怎样的随着各个城市的飞速发展,越来越多的城市展开了征地的活动来满足城市建设。我们知道,征地补偿不仅仅是对于土地的赔偿,更有其他很多内容的补贴。那么,楚雄州牟定县、昭通市征地统一年产值补偿标准是怎样的?下面,就让我们带领您了解下具体的内容...


·一般没有土地使用证的房子能买吗?
      一般没有土地使用证的房子能买吗?我们知道我国的土地是国家所有,而每一个人拥有的是土地的使用权,拥有土地的使用权的时候就会有土地使用证,而如今在城市中买房都是楼房很多人对房产证比较熟悉,但是对于土地使用证并不是很了解,那没有土地使用证的房子能买吗?下面就对此问题进行详细的介绍。 一...


·关于地下埋藏物归属的相关法律是什么?
      关于地下埋藏物归属的相关法律是什么 地下埋葬物被发现之后,一般我们都会直接将物品占为己有,但这种做饭是不正确的,中国的法律对地下的埋葬物发现是有一定的规定的,发现地下埋葬无的话我们需要根据国家的规定管理办法对埋葬物进行处理,但大部分人对此并不了解。那关于地下埋藏物的相关法律法规是...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珠三角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3147094815 18620487148
18620487148
点击这里给珠三角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