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147094815 18620487148
律师团队
>>
  • 珠三角律师珠三角律师
  • 珠三角律师珠三角律师
  • 珠三角律师珠三角律师
  • 珠三角律师章律师
业务范围
>> 
提供珠三角地区各市县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违规出具金融票证罪辩护词应该怎么写?


珠三角律师网 www.zsj64.com


  违规出具金融票证罪辩护词应该怎么写?
  
  一、违规出具金融票证罪辩护词应该怎么写?
  
  受被告人李某配偶王某的委托并经其本人同意,担任被告人李某涉嫌“违规出具金融票证罪”一案的一审辩护人。在开庭前,辩护人详细阅读分析了本案卷宗,多次会见了被告人,并查阅了相关法律规定,今天又参加了法庭调查等庭审活动,对于本案事实和相关法律有了比较全面的了解。
  
  辩护人认为,本案被告人李某的行为,不完全符合“违规出具金融票证罪”的构成要件;其悔罪态度诚恳,赔偿主动积极,主观恶性程度不高;同时,本案被害人也有过错,且被告人已得到被害人的谅解,对被告人李某应予从轻处罚。
  
  现依据事实和法律,发表辩护意见如下:
  
  被告人李某虽为甘肃ⅩⅩ基础设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ⅩⅩ公司)向兰州ⅩⅩ典当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ⅩⅩ典当公司)借款出具了担保书,但因有借款人优先的质押和抵押担保,并未造成ⅩⅩ银行损失;ⅩⅩ典当公司因至今仍未行使质权,也未行使抵押权,其损失尚不确定,认定被告人李某的行为“情节严重”依据不足。
  
  1、被告人李某为ⅩⅩ公司向ⅩⅩ典当公司借款出具的担保书,并未造成ⅩⅩ银行损失。
  
  兰ⅩⅩ001号、兰ⅩⅩ002号担保书所担保的债权,债务人在2009年10月14日借款时已经偿还,未造成任何一方的损失;
  
  被告人出具的空白担保书因债权人、债务人以及所要担保的债权等合同要素不明确,尤其对作为从合同的担保合同来说,主合同(担保合同标的)不明,正所谓“皮之不存毛将焉附”,实际因要素不全并未生效。退一万步讲,即使该空白担保书有效,债权人ⅩⅩ典当公司若及时行使其担保物权,则ⅩⅩ银行也不用承担担保责任。所以被告人李某的担保行为并未造成ⅩⅩ银行损失。
  
  2、被告人李某为ⅩⅩ公司向ⅩⅩ典当公司借款出具的担保书,因ⅩⅩ典当公司至今仍未行使质权和抵押权,其有无损失及损失数额尚不确定。
  
  本案中,债务人ⅩⅩ公司向ⅩⅩ典当公司的借款本金总额为630万,而ⅩⅩ公司在借款前(2009年9月月29日)即为此债权设定了价值740万元的股权质押担保((甘企)股质登记设字【2009】第ⅩⅩ号),在签订借款合同时,又提供了价值536万余元的抵押担保(ⅩⅩ水电公司发电机组、变压器等价值536万余元的设备)。其质权及抵押权已足以担保此项债权。
  
  《担保法》第28条第1款规定:“同一债权既有保证又有物的担保的,保证人对物的担保以外的债权承担保证责任。”
  
  《物权法》第176条规定:“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债权人应当按照约定实现债权;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从以上法律规定可以看出,在ⅩⅩ公司提供了超过债权数额的质押和抵押担保以后,实际上已经解除了李某的保证,如果在借款人ⅩⅩ公司不能如期还款的情况下,债权人ⅩⅩ典当公司能及时行使其质权和抵押权,则所谓的损失可能便不会发生。
  
  因《刑法》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的违规出具金融票证罪是结果犯,而非行为犯,行为人除了实施违规出具金融票证的行为外,尚需“情节严重”,才能构成本罪。从本案案卷相关资料来看,ⅩⅩ典当公司至今仍未行使质权和抵押权以保全其债权,其有无损失及损失数额仍是个未知数。因此,断定因李某出具保证书造成被害人ⅩⅩ典当公司“巨大损失”依据不足,亦即被告人李某的行为不完全符合“违规出具金融票证罪”的构成要件。
  
  二、被告人李某系初犯,主观恶性程度不高,悔罪态度诚恳,有积极赔偿等情节。
  
  被告人李某一向表现良好,工作业绩出色,由于法律知识欠缺才酿此大错。在归案后悔罪态度诚恳,并通过向亲朋举债等方式,倾其全家所有,为被害人尽力弥补损失,已累计向ⅩⅩ典当公司支付200万元赔偿金。
  
  以上情节请法庭裁判时予以考虑。
  
  在现实生活当中违规出具一些金融方面的票据的话,那么有可能是涉及到我们国家的刑事法律规定,因此这个时候委托一个专业的辩护人来分析一下是否构成犯罪,以前说过在存在犯罪行为的前提之下来进行一个最轻辩护。
  
  


·关于骗取出口退税罪我国是怎么处罚的
      出口退税制度,是指国家为了体现税收鼓励出口的政策,使出口商品以不含税的价格进入国际市场,以提高出口商品在国际市场的竞争能力,依法对在国内已征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的产品,在其出口时将已征税款予以退还的制度。在认定构成此罪的情况下自然需要作出处罚,那么关于骗取出口退税罪我国是怎么处...


·当事人放火罪有犯罪预备吗
      一,当事人放火罪有犯罪预备吗1.行为人主观上具有犯罪的故意。即犯罪预备的目的,是为了顺利地进行犯罪活动,实现犯罪意图,体现了预备犯的主观恶性,这是追究其刑事责任的主观依据。2.行为人已经为实施犯罪进行了准备活动。这种准备活动在法律上主要规定为两种情况:(一)是为实施犯罪准备工具和...


·刑诉法三十四条内容是什么?
      您都知道,在刑事案件中,当事人对案件裁判有异议时有权提出诉讼,这点在刑事诉讼法中有明确规定。针对有网友提出刑诉法三十四条内容是什么这个问题,下面我们结合具体法律法规并整理相关资料,为您解答。一、刑诉法九十八条内容是什么《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犯罪嫌疑人自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


·偷税漏税罪的行为表现是什么?
      偷税漏税罪的行为表现是什么依法纳税是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但有些人可能需要纳税的数额较大,因此就萌生了不想纳税的念头,而此时往往就会采取相应的措施来不纳税,常见的就包括偷税和漏水。需要注意,我国是将偷税漏税规定为了犯罪的,即偷税漏税罪,那要是触犯了此罪的话,一般是怎么进行处罚的呢?...


·行政枉法裁判罪判刑标准是什么
      行政枉法裁判罪判刑标准是什么 一、行政枉法裁判罪判刑标准是什么 枉法裁判罪立案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 【徇私枉法罪;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执行判决、裁定失职罪;执行判决、裁定滥用职权罪;枉法仲裁罪】司法工作人员徇私枉法、徇情枉法,对明知是无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诉...


·盗窃罪犯罪既遂与未遂区别是什么?
      一、盗窃罪犯罪既遂与未遂区别是什么?两者的区别主要在于犯罪事实的认定、以及司法判决的结果上,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首先,犯罪未遂应当负刑事责任。其次,由于刑法规定的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因此要确定对于犯罪未遂是否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第三,在确定可以从轻或...


·未成年犯罪如何提出档案封存
      一、未成年犯罪如何提出档案封存? 一)《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六条,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应当对相关犯罪记录予以封存。 犯罪记录被封存的,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但司法机关为办案需要或者有关单位根据国家规定进行查询的除外。依法进行查询的单位,应...


·判处拘役在哪执行刑罚?
      判处拘役在哪执行刑罚对于判处拘役的犯罪分子,一般采取的是拘留所服刑,具体在哪个拘留所,这个一般是就近原则,离那里近就在那里,当然本地有拘留所,就关押在本地拘留所服刑就行,当然现在基本上每个县都有拘留所了,基本上都是在本地服刑,对于拘役类刑罚,其实灵活性比较大,可以在看守所服刑,也...


·拐卖儿童罪买主犯罪吗?
      拐卖儿童罪买主犯罪吗?根据《刑法》中的规定,收买被拐卖儿童也是犯罪,可能会被处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管制或者拘役。如果对被收买儿童没有虐待行为并不阻碍对其进行解救的,可以从轻处罚。《刑法》第二百四十一条【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一般收受多少钱才算受贿罪
      由于在《刑法修正案九》当中对受贿罪的量刑做出了修改,而之后出台的司法解释当中也同时对受贿罪的犯罪数额和情节进行了调整,那么就最新的规定来看,国家工作人员一般收受多少钱才算受贿罪呢?我们整理了相关资料,马上为你做详细解答。受贿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构成受贿罪,应予以立案追诉...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有哪些成立的条件?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有哪些成立的条件?根据有关法理以及立法和司法解释的规定,附带民事诉讼的成立必须符合以下条件:1、成立的前提是刑事诉讼已经成立。附带民事诉讼是由刑事诉讼所追究的犯罪行为引起的,是在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同时,附带追究其应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因此,附带民事诉讼必须以刑事...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珠三角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3147094815 18620487148
18620487148
点击这里给珠三角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