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147094815 18620487148
律师团队
>>
  • 珠三角律师珠三角律师
  • 珠三角律师珠三角律师
  • 珠三角律师珠三角律师
  • 珠三角律师章律师
业务范围
>> 
提供珠三角地区各市县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违规出具金融票证罪辩护词应该怎么写?


珠三角律师网 www.zsj64.com


  违规出具金融票证罪辩护词应该怎么写?
  
  一、违规出具金融票证罪辩护词应该怎么写?
  
  受被告人李某配偶王某的委托并经其本人同意,担任被告人李某涉嫌“违规出具金融票证罪”一案的一审辩护人。在开庭前,辩护人详细阅读分析了本案卷宗,多次会见了被告人,并查阅了相关法律规定,今天又参加了法庭调查等庭审活动,对于本案事实和相关法律有了比较全面的了解。
  
  辩护人认为,本案被告人李某的行为,不完全符合“违规出具金融票证罪”的构成要件;其悔罪态度诚恳,赔偿主动积极,主观恶性程度不高;同时,本案被害人也有过错,且被告人已得到被害人的谅解,对被告人李某应予从轻处罚。
  
  现依据事实和法律,发表辩护意见如下:
  
  被告人李某虽为甘肃ⅩⅩ基础设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ⅩⅩ公司)向兰州ⅩⅩ典当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ⅩⅩ典当公司)借款出具了担保书,但因有借款人优先的质押和抵押担保,并未造成ⅩⅩ银行损失;ⅩⅩ典当公司因至今仍未行使质权,也未行使抵押权,其损失尚不确定,认定被告人李某的行为“情节严重”依据不足。
  
  1、被告人李某为ⅩⅩ公司向ⅩⅩ典当公司借款出具的担保书,并未造成ⅩⅩ银行损失。
  
  兰ⅩⅩ001号、兰ⅩⅩ002号担保书所担保的债权,债务人在2009年10月14日借款时已经偿还,未造成任何一方的损失;
  
  被告人出具的空白担保书因债权人、债务人以及所要担保的债权等合同要素不明确,尤其对作为从合同的担保合同来说,主合同(担保合同标的)不明,正所谓“皮之不存毛将焉附”,实际因要素不全并未生效。退一万步讲,即使该空白担保书有效,债权人ⅩⅩ典当公司若及时行使其担保物权,则ⅩⅩ银行也不用承担担保责任。所以被告人李某的担保行为并未造成ⅩⅩ银行损失。
  
  2、被告人李某为ⅩⅩ公司向ⅩⅩ典当公司借款出具的担保书,因ⅩⅩ典当公司至今仍未行使质权和抵押权,其有无损失及损失数额尚不确定。
  
  本案中,债务人ⅩⅩ公司向ⅩⅩ典当公司的借款本金总额为630万,而ⅩⅩ公司在借款前(2009年9月月29日)即为此债权设定了价值740万元的股权质押担保((甘企)股质登记设字【2009】第ⅩⅩ号),在签订借款合同时,又提供了价值536万余元的抵押担保(ⅩⅩ水电公司发电机组、变压器等价值536万余元的设备)。其质权及抵押权已足以担保此项债权。
  
  《担保法》第28条第1款规定:“同一债权既有保证又有物的担保的,保证人对物的担保以外的债权承担保证责任。”
  
  《物权法》第176条规定:“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债权人应当按照约定实现债权;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从以上法律规定可以看出,在ⅩⅩ公司提供了超过债权数额的质押和抵押担保以后,实际上已经解除了李某的保证,如果在借款人ⅩⅩ公司不能如期还款的情况下,债权人ⅩⅩ典当公司能及时行使其质权和抵押权,则所谓的损失可能便不会发生。
  
  因《刑法》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的违规出具金融票证罪是结果犯,而非行为犯,行为人除了实施违规出具金融票证的行为外,尚需“情节严重”,才能构成本罪。从本案案卷相关资料来看,ⅩⅩ典当公司至今仍未行使质权和抵押权以保全其债权,其有无损失及损失数额仍是个未知数。因此,断定因李某出具保证书造成被害人ⅩⅩ典当公司“巨大损失”依据不足,亦即被告人李某的行为不完全符合“违规出具金融票证罪”的构成要件。
  
  二、被告人李某系初犯,主观恶性程度不高,悔罪态度诚恳,有积极赔偿等情节。
  
  被告人李某一向表现良好,工作业绩出色,由于法律知识欠缺才酿此大错。在归案后悔罪态度诚恳,并通过向亲朋举债等方式,倾其全家所有,为被害人尽力弥补损失,已累计向ⅩⅩ典当公司支付200万元赔偿金。
  
  以上情节请法庭裁判时予以考虑。
  
  在现实生活当中违规出具一些金融方面的票据的话,那么有可能是涉及到我们国家的刑事法律规定,因此这个时候委托一个专业的辩护人来分析一下是否构成犯罪,以前说过在存在犯罪行为的前提之下来进行一个最轻辩护。
  
  


·诈骗多少钱以上要负刑事责任
      诈骗多少钱以上要负刑事责任根据《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和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构成诈骗罪。另外,《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规定,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


·刑事假释的适用条件是怎样的?
      我国法律的根本原则之一就是惩前毖后,不论是拘役、管制还是有期、无期徒刑,其最终目的除了惩戒犯罪人的罪行以外,也是为了帮助和教育犯罪人认识到自己的错误,痛改前非、重新做人,对于经过一段时间的刑期后,犯罪人有明显的悔罪和立功表现的,法律也有相应的假释规定,那么,刑事假释的适用条件是怎...


·构成过失致人重伤罪的要件有哪些
      在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情况下,一般构成的是故意伤害罪,而此时造成受害人重伤的,则作为量刑情节,就会对行为人从重进行处罚。但如果是过失导致他人重伤的话,这种情况下可能涉嫌过失致人重伤罪。但还需要看是否符合此罪的要件,才能定罪处罚。那构成过失致人重伤罪的要件有哪些呢?我们马上为你做详细...


·量刑规则和加重的构成要件是什么?
      量刑规则和加重的构成要件是什么?量刑规则和加重的构成要件是存在着法律当中所明确规定的情节,比较恶劣的行为,这存在这些情况的时候会加重处罚。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数量既是量刑的规则,不是加重的构成要件,很多刑事案件以数量作为量刑的标准,例如数量巨大、巨大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刑诉民诉中的移送管辖适用条件是什么?
      一、刑诉民诉中的移送管辖适用条件是什么?根据《民事诉讼法》第36条规定:“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法院管辖的,应当移送给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规定不属于该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据...


·故意伤害致人轻伤一级量刑
      故意伤害致人轻伤一级量刑轻伤一级属于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故意伤罪中的轻伤,处刑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轻伤一级,量刑标准其准刑在一至二年,一般可以选一年半左右,结合其他量刑情节,增减刑罚。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 【故意伤害罪】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


·四川省挪用资金罪标准数额较大的是多少钱?
      四川省挪用资金罪标准数额较大的是多少钱?挪用资金罪: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挪用本单位资金超过三个月未还,数额在2万元以上的;(2)挪用本单位资金进行营利活动的,数额在2万元以上的;(3)挪用本单位资金进行非法活动,数额在1万元以上的。...


·新刑诉法逮捕条件是什么?
      虽然人们从小被教育不要犯法,但现今还是有违法乱纪的事情发生。有的犯罪嫌疑人十分狡猾,不易捉拿,民警就会采取逮捕这种强制手段来捉拿他们。逮捕犯罪嫌疑人必须合法合理,案情符合逮捕条件,还要经过上级公安机关批准才可以执行。那么,新刑诉法逮捕条件是什么?请看下文。 为了防止逮捕的过量适用...


·抢夺罪入刑数额是如何要求的
      抢夺罪入刑数额是如何要求的根据有关规定,抢夺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情节严重的,才构成犯罪。其中,在一般情况下抢夺公私财物数额达到1000元-3000元以上的,属于抢夺数额较大。因此,抢夺罪的入刑或者入罪数额至少为1000元。要注意,各地实际规定的数额可能不太一样。数额不大,或者...


·2023犯罪预备的特征是什么?
      犯罪预备的特征是什么1、犯罪预备形态的客观特征。犯罪预备形态的客观特征包括两个方面:(1)行为人已经开始实施犯罪的预备行为,即为犯罪的实行和完成创造便利条件的行为。犯罪预备不同于犯意表示。犯意表示是指以口头、文字或其他方式对犯罪意图的单纯表露。二者的区别在于:犯罪预备行为具有社会...


·入室抢劫是怎么认定的,入户抢劫的量刑是怎么样的
      抢劫的行为在社会中还是经常可以看见,有的人甚至跑到他人家里实施抢劫行为,但是在认定入室抢劫问题上还是有很多问题。那么入室抢劫是怎么认定的?我们在下文就为您简要分析一下,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一、入室抢劫是怎么认定的? 根据2000年11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案件具体应...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珠三角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3147094815 18620487148
18620487148
点击这里给珠三角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