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147094815 18620487148
律师团队
>>
  • 珠三角律师珠三角律师
  • 珠三角律师珠三角律师
  • 珠三角律师珠三角律师
  • 珠三角律师章律师
业务范围
>> 
提供珠三角地区各市县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专利权延长期限有什么用


珠三角律师网 www.zsj64.com


  专利权延长期限有什么用
  
  一、专利权延长期限有什么用
  
  专利不可以延长时间期限,专利不像商标,商标可以续展,但是专利一般过期就只能成为专利文献,而且全社会都是可以使用该专利技术。
  
  根据《专利法》第42条规定,发明专利的期限为20年,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的期限为10年,均自申请之日起计算。
  
  根据《专利法》第43条规定,专利权人应当自被授予专利权的当年开始缴纳年费。
  
  根据《专利法》第44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专利权在期限届满前终止:
  
  1、没有按规定缴纳年费;
  
  2、专利权人以书面声明放弃其专利权的。
  
  专利权在期限届满前终止的,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登记和公告。根据《专利法》第45条规定,自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公告授予专利权之日起,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认为该专利权的授予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的,可以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该专利无效。
  
  二、专利权的性质
  
  专利权的性质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排他性、时间性和地域性。
  
  1、排他性
  
  排他性,也称独占性或专有性。专利权人对其拥有的专利权享有独占或排他的权利,未经其许可或者出现法律规定的特殊情况,任何人不得使用,否则即构成侵权。这是专利权(知识产权)最重要的法律特点之一。
  
  2、时间性
  
  时间性,指法律对专利权所有人的保护不是无期限的,而有限制,超过这一时间限制则不再予以保护,专利权随即成为人类共同财富,任何人都可以利用。
  
  3、地域性
  
  地域性,指任何一项专利权,只有依一定地域内的法律才得以产生并在该地域内受到法律保护。这也是区别于有形财产的另一个重要法律特征。根据该特征,依一国法律取得的专利权只在该国领域内受到法律保护,而在其它国家则不受该国家的法律保护,除非两国之间有双边的专利(知识产权)保护协定,或共同参加了有关保护专利(知识产权)的国际公约。
  
  三、专利权与著作权的异同点
  
  (一)专利权和版权相同点
  
  1.无形性:
  
  (1)表现为对某项权利的占有。
  
  (2)标的是某种权利,是无形的。
  
  (3)利用和转移一般并不引起相关有形物的消耗和转移。
  
  (4)标的具有可分别利用性(有人称之为“使用价值无限性”),即在同一时间、不同地点可由多人分别按各自的方式加以利用。
  
  (5)侵害行为不一定都很直观、明显,既有直接的,也有间接的,情况多种多样,比较复杂,给侵权的判定增加了难度。
  
  2.独占性:专利权、版权为权利人所专有,非经权利人许可或经过一定的法律手续,其他人不得擅自行使这些权利,否则就构成侵权;
  
  3.地域性:一国或一地区所确认和保护的权利,只在该地域有产权,超出该地域就不发生效力。
  
  4.时间性:保护有期限。
  
  (二)专利权和版权二者的区别
  
  1.取得保护的方式不同:著作权多实行重要作品独立完成,不论他们之间是否相同、类似,都受著作权法的保护,而对于同一内容的发明专利法只授予先申请人,要求“首创性”。
  
  2.权利客体范畴不同:著作权保护文学、艺术、科学作品;专利权保护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著作权客体较专利权广泛的多。
  
  3.权利的内容不同:著作权中的人身权具有不可转让性、永久性的特点,包括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等。著作财产权主要包括复制权、发行权、展览权、表演权、广播权等。相比之下,专利权的内容简单,著作财产权的使用方式复杂。
  
  4.权利的排他性不同:我国《著作权法》
  
  规定只要是独创的作品,不论其是否与已发表的作品相似,均可获得独立的著作权。相比之下,专利权具有较强的排他性。如果发明人就一项技术成果获得专利,其他人未经他的许可,不能随便在生产、经营中使用这项技术。
  
  5.权利受保护的期限不同:著作权中的人身权在一般的情况下是不受时间限制的,著作权中的财产权的保护期限较长,公民的著作权的保护期为作者有生之年加死后50年:法人作品和职务作品的著作财产权的保护期限为50年,但作品自创作完成50年未发表的,不受保护;发明专利权的保护期限为20年,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的保护期限为10年。
  
  著作权与专利权的差异显著,在通常情况下是易于区分的,但是就美术作品、图形作品的保护方面,著作权与专利权存在交叉。如外观设计权与著作权在实用美术作品保护上可能发生交叉。如何解决这类冲突,国际通行的做法是由各国国内立法决定。
  
  随着文化水平的不断提高,越来越多的人开始注重个人合法的权益,比如说是知识产权,只是产权跟别的产权区别在它是脑力工作的结果,只有在自己申请的情况下才会收到保护,自己不去进行申请,那么这些是不受法律保护的。
  
  


·版权转让合同内容应该包括哪些?
      版权转让合同内容应该包括哪些? 一、版权转让合同内容应该包括哪些? 甲方: 乙方: 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之软件著作权转让事宜达成本协议。 软件的名称及版本号: 软件全称: 软件简称: 软件版本: 二、...


·商标被无效的行政上诉状的内容有哪些?
      商标被无效的行政上诉状的内容有哪些 一、商标被无效的行政上诉状的内容有哪些? 上诉人: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民族、文化程度、工作单位、职业、住址。(上诉人如为单位,应写明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姓名及职务、单位地址) 因_____(写明案由,即纠纷的性质)一案不服_______...


·商标侵权行为有哪些形式?
      商标侵权行为有哪些形式?我国商标法和商标法实施细则以及司法解释所规定的商标侵权,大多都是按照商标侵权行为的内容或者类型来确定案件管辖和案件主体的。商标法第52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1.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


·商标侵权刑事责任
      如果你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你就已经构成了犯罪,你应该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目前,我国法律规定,针对严重侵犯商标的合法权构成犯罪情况主要有三方面:第一:构成假冒注册商标合法标识罪;第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和非法制造;第三:销售非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假冒注册商标罪:假冒注册商标...


·法律上什么是知识产权如何司法保护
      法律上什么是知识产权如何司法保护 知识产权是指权利人对其智力劳动所创作的成果和经营活动中的标记、信誉所依法享有的专有权利”,对知识产权一般通过司法途径进行保护,即由享有知识产权的权利人或国家公诉人向法院对侵权人提起刑事、民事的诉讼,以追究侵权人的刑事、民事责任,以及通过不服知识...


·商标的恶意侵权行为包括哪些
      商标的恶意侵权行为包括哪些《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二条 ,规定了五种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1、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该条又可分成四种商标侵权的形式:(1)被控侵权的商标与注册商标相同,被控侵权商标所使用的商品与该...


·商标续展可以在网上办理吗?
      商标续展可以在网上办理吗? 一、商标续展可以在网上办理吗? 依据我国商标法的规定,商标到期前进行续展的,可以通过网络提出申请,但还需要寄送相关的申请材料到商标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第三十九条 注册商标的有效期为十年,自核准注册之日起计算。 第四十条 注册商标有...


·发明专利授予专利权的条件有哪些
      发明专利授予专利权的条件有哪些?获得发明专利权的条件是应当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二十二条 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和实用新型,应当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新颖性,是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不属于现有技术;也没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就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申请...


·职业商标抢注人被罚说明什么?
       一、职业商标抢注人被罚说明什么? 职业商标抢注人被罚说明国家相关部门对于商标恶意抢注的问题非常的重视,正在严厉打击职业抢注的问题。这一问题已经对商标注册市场造成了不良的影响。 二、恶意抢注的类型 根据我国《商标法》的规定和实践,恶意抢注行为主要可以分为以下几种: ...


·职务发明专利所有权归属给谁?
      职务发明专利所有权归属给谁?1、职务发明其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该单位。申请被批准后,该单位为专利权人;单位应当对发明人或设计人给予奖励。2、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单位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订有合同,对申请专利的权利和专利权的归属作出约定的,从其约定。二、职务发明的类...


·谁有职务发明的专利权?
      谁有职务发明的专利权?1、职务发明是指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造。2、职务发明容易产生纠纷。那么职务发明的专利权归属应该属谁呢?职务发明专利归属;、职务发明的专利权属于谁?3、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该单位;申请破批准后,该单位为专利权人...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珠三角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3147094815 18620487148
18620487148
点击这里给珠三角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