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147094815 18620487148
律师团队
>>
  • 珠三角律师珠三角律师
  • 珠三角律师珠三角律师
  • 珠三角律师珠三角律师
  • 珠三角律师章律师
业务范围
>> 
提供珠三角地区各市县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装饰公司合同管理制度的内容有哪些


珠三角律师网 www.zsj64.com


  装饰公司合同管理制度的内容有哪些
  
  装饰公司合同管理制度
  
  一、公司的合同包括:
  
  1、 公司与客户签订的装饰、施工工程合同。
  
  2、公司与材料供应商、物品供应商、印刷制作商、广告推广商签订的合作、合伙合同。
  
  3、公司与员工签订的劳动合同。
  
  二、合同的起草
  
  1、 由项目负责人负责起草,凡有国家印制的专业规范合同,应优先采用。
  
  2、 语言应严谨、简练、准确。意思表达清楚,不模棱两可,令人产生歧义。
  
  3、 合同文本应当正式打印或印刷制成。
  
  4.合同中的术语、特有词汇、重要概念应设专款解释。
  
  5、涉及合同标的金额必须同时标示人民币大写数字。
  
  6、合同中涉及数字、日期时须注明是否包含本数。
  
  三、所有合同必须包含以下内容:
  
  1、合同各方的法定名称、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及法定代表人姓名、
  
  职务和代理人姓名、职务、联系方式。
  
  2、 签约的目的和依据。合同标的。
  
  3、 数量和质量,包括检验标准和方式。
  
  4、 价款或酬金,包括支付方式。
  
  5、履行的地点、期限和方式。
  
  6、争议解决方式,违约责任,变更或解除条件。
  
  7、根据法律或合同性质必须具备的条款或双方当事人共同认为必须明确的条款。正副本份数,存放地点。
  
  8、生效时间和条件。
  
  9、约定的联系方式。
  
  10、签约双方的开户银行和账号,签约各方公章或合同专用章。
  
  11、法定代表人或代理人签章。
  
  12、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的修改或增项、补充合同的文本、电传、图表等是
  
  合同组成部分。
  
  四、合同的审查
  
  1、合同对方主体资格及资信的审查,由负责签订合同的当事人进行了解和审查。包括: 主体资格合法,具有经年检的营业执照,其核载的内容与实际相符。
  
  2、欲签合同标的应符合对方主体的经营范围。涉及专营许可的,应具备相应的许可、等级、资质证书。
  
  3、由代理人代签合同的,应出具真实、有效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授权委托书、代理人身份证明。
  
  4、具有相应的履约能力,有支付能力或生产能力或运输能力等。必要时应要求其出具资产负债表、资金证明、注册会计师签署的验资报告等相关文件。
  
  5、具有履约信用。过去三年重合同、守信用,无违约事实,现时未涉及重大经济纠纷或重大经济犯罪案件。
  
  6、合同对方当事人履约能力或资信状况有瑕疵的,不应与其签订合同;必须与
  
  其签订合同时,必须要求其提供合法、真实、有效的担保。其中,以保证形式作出的担保,其担保人必须是有代偿能力的独立经济实体,并应对担保人适用前款规定进行审查。
  
  7、业务合同的审查,由负责市场部的副总经理与行政部经理共同审核。涉及工程技术的,由负责工程部的副总经理与行政部经理共同审核。审查内容包括:
  
  (1) 无损本公司商誉、商业秘密及其他利益。
  
  (2) 市场需求情况属实,预测可靠、合理,投入产出核算经济、准确。
  
  (3) 工程技术依据真实、可靠,技术设施完备、可行;技术标准和参数
  
  科学、真实、可行。
  
  (4) 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具有真实性,具有可操作性。
  
  (5) 价款、酬金的确定正确合理、合法,资金结算、酬金支付方式明确、具体、合法。
  
  (6) 内容合法,签约各方意思表示真实、有效,无悖法律、法规、政策及计划,无规避法律行为,无显失公平内容。
  
  (7) 条款齐备、完整。
  
  (8) 文字明确、逻辑清楚,无语病,不使用模糊、易产生歧义的词句。
  
  五、合同签订形式
  
  1、除即时清算结清者,一律采用书面形式。
  
  2、凡有国家或行业标准示范文本的,应当优先使用。
  
  3、所有合同必须由公司指定的相应权限的人员或公司单项授权的代理人
  
  代表公司签订。
  
  六、重要的或标的额较大的合同谈判,应有法律顾问和经济技术等专业人员参加。
  
  七、合同的保管
  
  1、与客户签订的装饰施工合同,合同当事人签订后,交行政部统一分类登记编号,行政部登记后,交财务部统一立档保管。
  
  2、与合作单位签订的材料采购、合作合同,合同当事人签订后,交行政部统一分类登记编号,行政部登记后,交财务部统一立档保管。
  
  3、公司与员工签订的合同,由行政部统一分类登记编号,并负责保管。
  
  八、合同的借阅
  
  1、合同当事人或与履行合同相关的公司人员,需借阅合同者,在具行政部统一分类登记编号,行政部登记后,交财务部会计统一保管后方可借阅。
  
  2、凡与合同无关,因工作需要借阅合同者,除在具体保管合同的部门履行签字手续外,还须出具书面借条,写明借阅原因,借阅期限,经部门经理和行政部经理批准后方可借阅。
  
  以上就是我们为您整理的关于装饰公司合同管理制度的相关资料,装饰公司合同管理制度对于公司合同包括的内容、合同的起草、合同的签订、合同的审查等相关内容进行规定,对于装饰公司而言,装饰公司合同管理制度能有效加强合同管理,提高公司经济效益。如果您还有相关不明白的问题


·公司法人与法定代表人的区别
      公司法人与法定代表人的区别是什么?随着我国法律的不断健全和扩散,越来越多的人们开始了解我国的公司法、经济法了。不过,在了解这些法律之前,需要对一些法律专业术语有一定的了解,包括法人、法定代表人等。那么,公司法人与法定代表人的区别是什么?这就由我们为您进行解答。 一、两者的定义: ...


·企业改制的法条规定是怎样的
      企业改制的法条规定是怎样的? 对于满足条件的企业,可以向公司登记机关提出进行改制的申请。在改制之前,需要根据企业改制的法条规定,对企业的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在改制过程中,也需要按照该法规的规定从事活动,但是由于企业改制引起的纠纷依旧是较为常见的,故而国家相关部门针对此种现象制定了...


·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区别有哪些
      我国《公司法》中将公司分为了两种类型,就包括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而很多人在设立公司的时候,就拿不定主意,究竟此时应该设立有限责任公司还是股份有限公司呢?要想解决这个问题,首先就要知道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区别,从中看哪一种更适合自己。下面本站我们就来为你解答这个问题。...


·股东会和股东大会的区别有哪些
      股东会和股东大会的区别有哪些1、因有限责任公司引起股东人数较少,其全部股东召开股东会议一般被称为股东会。而股份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人数在200人以下,其股东人数相比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人数多,召开股东会议一般被称为股东大会。无论是股东会还是股东大会,其本质上都一样,都是公司的最高权力决...


·公司法人变更后风险有哪些
      公司法人变更后风险有哪些?一、公司法人变更后风险有哪些公司法人变更,是指法人成立后,其组织、名称、住所、经营范围等重要事项发生的变化,这些事项的变更,可依据法人意愿自主决定,法人只要作相应的变更登记,即可发生变更效力。公司法人变更有如下两点后果。(1)法人之消灭。在新设式合并,原...


·分公司算挂靠吗
      不算。两者不存在挂靠关系。分公司并不存在法人主体资格,分公司的民事行为结果都由总公司承担。分公司(branchcompany)是指在业务、资金、人事等方面受本公司管辖而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分公司属于分支机构,在法律上、经济上没有独立性,仅仅是总公司的附属机构。分公司没有自己...


·公司法解释一二三中关于股东抽逃出资最新规定是什么?
      公司法解释一二三中关于股东抽逃出资最新规定是什么公司法解释一二三中关于股东抽逃出资最新规定是什么根据《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的有关规定:第十二条,公司成立后,公司、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以相关股东的行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损害公司权益为由,请求认定该股东抽逃出资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


·公司合并的好处具体讲?
      公司合并的好处具体讲有哪些 一、公司合并的好处具体讲有哪些? 公司合并的好处具体讲有以下几点: 1、相对于收购而言,企业合并不用支付现金或少付现金而主要是通过交换股票的方式进行,主合并方避免了巨大的融资压力和现金流出,并把由此产生的现金流量投入到合并后企业的重点发展领域,不...


·醉酒驾驶致人死亡保险公司赔吗
      醉酒驾驶致人死亡的赔偿费用,应由醉驾人承担,保险公司可以先帮忙垫付。法律依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并有权向致害人追偿:(一)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醉酒的;(二)被保险机动车被...


·公司法律顾问是干嘛的 ?一、公司法律顾问是干嘛的?
      公司法律顾问是干嘛的 ?一、公司法律顾问是干嘛的? 公司法律顾问主要是帮公司解决遇到的法律问题,具有及时性和预防性,有利于防微杜渐,避免因发生严重的问题而处于十分被动的地位,从而丧失解决问题的最佳时机。 公司法律顾问可以针对公司的销售部门,提供前瞻性的法律咨询,使其更好的管...


·合伙企业解散有哪些程序?
      合伙企业解散有哪些程序? 1.清算人的确定 合伙企业解散后应当进行清算,并通知和公告债权人;清算人由全体合伙人担任,未能由全体合伙人担任清算人的,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同意,可以自合伙企业解散后十五日内指定一名或者数名合伙人,或者委托第三人;十五日内未确定清算人的,合伙人或者其他...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珠三角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3147094815 18620487148
18620487148
点击这里给珠三角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