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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定医疗事故的条件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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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认定医疗事故的条件有哪些?
  
  一、认定医疗事故的条件有哪些?
  
  认定医疗事故的条件如下:
  
  1、医疗事故的行为人必须有诊疗护理工作中的过失。
  
  2、必须是发生在诊疗护理工作中,也包括为此服务的后勤和管理。
  
  3、给病员造成危害的结果,必须符合法律规定,即“死亡、残废、组织器官损伤导致功能障碍的”,不及此程度,不能认定为医疗事故。
  
  4、危害行为和危害结果之间,必须有直接的因果关系,否则不能认定为医疗事故。如果在发生多因一果的情况下,必须具体分析各自原因与作用,慎重判定。
  
  5、医疗事故的行为人,必须是经过考核和卫生行政机关批准或承认,取得相应资格的各级各类卫生技术人员。因诊疗护理工作乃是群体性的活动,有时构成医疗事故的行为人,也可以是从事医疗管理、后勤服务等工作人员。
  
  二、医疗事故等级
  
  根据对患者人身造成的损害程度,医疗事故分为四级:
  
  一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死亡、重度残疾或植物生存的;
  
  二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中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
  
  三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
  
  四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明显人身损害的其他后果的。
  
  (一)一级甲等医疗事故
  
  死亡。
  
  (二)一级乙等医疗事故
  
  重要器官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其他器官不能代偿,存在特殊医疗依赖,生活完全不能自理。例如造成患者下列情形之一的:
  
  1.植物人状态;
  
  2.极重度智能障碍;
  
  3.临床判定不能恢复的昏迷;
  
  4.临床判定自主呼吸功能完全丧失,不能恢复,靠呼吸机维持;
  
  5.四肢瘫痪,肌力0级,临床判定不能恢复。
  
  (三)二级甲等医疗事故
  
  器官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其他器官不能代偿,可能存在特殊医疗依赖,或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例如造成患者下列情形之一的:
  
  1.双眼球摘除;或双眼经客观检查证实无光感;
  
  2.小肠缺失90%以上,功能完全丧失;
  
  3.双侧有功能肾脏缺失或孤立有功能肾缺失,用透析替代治疗;
  
  4.四肢肌力Ⅱ级(二级)以下(含Ⅱ级),临床判定不能恢复;
  
  5.上肢一侧腕上缺失或一侧手功能完全丧失,不能装配假肢,伴下肢双膝以上缺失。
  
  (四)二级乙等医疗事故
  
  存在器官缺失、严重缺损、严重畸形情形之一,有严重功能障碍,可能存在特殊医疗依赖,或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例如造成患者下列情形之一的:
  
  1.重度智能障碍;
  
  2.单眼球摘除或经客观检查证实无光感;另眼球结构损伤,闪光视觉诱发电位(VEP)P100波潜时延长>160ms(毫秒),矫正视力<0.02,视野半径<50;
  
  3.双侧上颌骨或双侧下颌骨完全缺失;
  
  4.一侧上颌骨及对侧下颌骨完全缺失,并伴有颜面软组织缺损大于30cm2;
  
  5.一侧全肺缺失并需胸改术;
  
  6.肺功能持续重度损害;
  
  7.持续性心功能不全,心功能四级;
  
  8.持续性心功能不全,心功能三级伴有不能控制的严重心律失常;
  
  9.食管闭锁,依赖造瘘;
  
  10.肝缺损3/4,并有肝功能重度损害;
  
  11.胆道损伤致肝功能重度损害;
  
  12.全胰缺失;
  
  13.小肠缺损大于3/4,普通膳食不能维持营养;
  
  14.肾功能部分损害不全失代偿;
  
  15.两侧睾丸、副睾缺损;
  
  16.阴茎缺损或性功能严重障碍;
  
  17.双侧卵巢缺失;
  
  18.未育妇女子宫全部缺失或大部分缺损;
  
  19.四肢瘫,肌力Ⅲ级(三级)或截瘫、偏瘫,肌力Ⅲ级以下,临床判定不能恢复;
  
  20.双上肢腕关节以上缺失、双侧前臂缺失或双手功能完全丧失,不能装配假肢;
  
  21.肩、肘、髋、膝关节中有四个以上(含四个)关节功能完全丧失;
  
  22.重型再生障碍性贫血(Ⅰ型)。
  
  对于医疗事故的具体处理情况,应当由司法机关来进行认定,不同的医疗事故等级所需要支付的医疗赔偿情况是不同的,如果对相关情况的处理存在异议的,是可以按照法定的程序来起诉医疗部门来进行处理的, 由司法机关来进行判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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