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147094815 18620487148
律师团队
>>
  • 珠三角律师珠三角律师
  • 珠三角律师珠三角律师
  • 珠三角律师珠三角律师
  • 珠三角律师章律师
业务范围
>> 
提供珠三角地区各市县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构成了商标侵权行为包括了哪些


珠三角律师网 www.zsj64.com


  构成了商标侵权行为包括了哪些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可构成侵犯商标权行为:
  
  1、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相同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可能造成混淆的;
  
  这种行为是最常见的一种商标侵权行为。它主要包括四种行为:
  
  (1)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
  
  (2)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
  
  (3)在类似的商品上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
  
  (4)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相近似的商标。
  
  应当注意的是,这里所讲的“使用”是一个广义上的概念,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电子商务、展览以及其他业务活动。销售发票、合同等商业性文件,是商品交易活动的重要组成部分,在这些商业性文件中使用商标,应当视为商标的使用。同时,这时的“使用”应当仅仅限于商业性使用,当事人在教育、科研等公益活动中对商标的使用行为并不包括在内。
  
  2、销售侵犯注册商标权的商品的;
  
  由于故意实施商标侵权假冒行为的企业往往具有较大的隐蔽性,销售商标侵权商品的行为就成为我们最容易发现,也是最常见的商标侵权行为。由于商标侵权商品要通过销售环节,才能使侵权人实现非法获利,才能使消费者产生误认和混淆,才能对商标注册人的权益造成损害,所以针对销售商的商标侵权极为常见。
  
  3、伪造、擅自制造与他人注册商标标识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与他人注册商标标识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的;
  
  商标标识是商标的载体,是商标的物质表现形式。有人将制造和销售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的行为,比喻为商标侵权和假冒行为的源头。因此,我国《商标法》将此类行为明确规定为商标侵权行为加以禁止,是从根本上防止商标侵权假冒行为的发生。而且我国《刑法》将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行为确定为可以追究刑事责任的犯罪行为,可见对此行为非常严厉。
  
  4、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
  
  这项规定是反向假冒,具体是指在商品销售活动中将他人在商品上合法帖附的商标消除、变动或者更换,冒充为自己的商品予以展示或者销售的行为。
  
  一般来说,这种做法是居于市场垄断地位的经营者扼杀新生的潜在的竞争对手,使其商标永远无法与消费者建立联系,无法形成自己独立的销售市场的不正当竞争。在国外,一般用反不正当竞争法进行调整。由于这种行为是利用商标进行的一种不正当竞争行为,我国则利用《商标法》对其进行调整。
  
  5、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标志作为商品名称或者商品装潢使用,误导公众的;
  
  6、故意为侵犯他人商标权行为提供仓储、运输、邮寄、隐匿、加工、生产工具、生产技术或者经营场地等便利条件的;
  
  7、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相近似的文字作为企业的字号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或者以其他方式作突出其标识作用的使用,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的;
  
  这种将他人注册商标注册为企业名称的行为的商标侵权行为成立的前提是商标申请在先,企业登记注册在后,往往是企业利用他人商标的知名度搭便车的行为,这些企业使用他人注册商标作为企业的名称,误导了消费者,侵犯了商标权人的商标权。
  
  8、复制、摹仿、翻译他人注册的驰名商标或其主要部分在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上作为商标使用,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
  
  9、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相近似的文字注册为域名,并且通过该域名进行相关商品宣传或者商品交易的电子商务,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的。
  
  这类商标侵权行为主要有两种类型:
  
  (1)为商业目的将他人的驰名商标注册为域名的;
  
  (2)为商业目的注册、使用与他人的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域名,故意造成与他人提供的产品、服务的混淆,误导网络用户访问其网站或其他在线站点的。
  
  10、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
  
  实践中,侵犯商标权的行为其实比较多,这也无法一一列举完,但比较常见的可以说就是上文中介绍的几点了。构成商标侵权,按照我国规定侵权人要承担民事方面的责任,而商标侵权行为达到一定程度,被认定构成犯罪的,还需要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我国《刑法》有专门针对知识产权犯罪的规定。
  
  


·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的主要表现形式有哪些
      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的主要表现形式有哪些 一、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的主要表现形式有哪些 1、《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1)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 (2)销售侵...


·确认商标不侵权起诉对象是谁?
      确认商标不侵权起诉对象是谁?使用注册商标行为人起诉商标权人,确认自己没有侵犯商标权的确认之诉。确认不侵犯商标权诉讼与传统的、常见的商标侵权诉讼不同。商标侵权诉讼的原告是注册商标权利人,被告是涉嫌侵害注册商标专用权之人、销售侵害注册商标专用权的销售商;诉讼的目的在于商标专用权人制止...


·近年来,社会上出现了一些假冒他人专利的行为,而且日趋严重,未
      近年来,社会上出现了一些假冒他人专利的行为,而且日趋严重,未经过别人的允许,盗用他人的专利技术来为自己牟取暴利,这样的行为实在是不可取,即损害了他人的利益,也让自己步入了牢狱之灾,已经涉及到了法律层面,下面的我们就来讨论下假冒专利罪刑事责任的客观要件有哪些? ? ? ? ...


·专利权终止失效的区别是什么?
      专利权终止失效的区别是什么?主要区别在于专利权终止是专利权因保护期限届满或者专利权人放弃专利权等导致专利权终止的,只是表明该项专利权自此以后不再受法律保护了,但并不能否定该项专利权的合法性,因该项专利权在此前所发生的一切法律关系都是有效的。但是,被宣告无效的专利权,并不是自其被宣...


·商标侵权行为有哪些形式?
      商标侵权行为有哪些形式?我国商标法和商标法实施细则以及司法解释所规定的商标侵权,大多都是按照商标侵权行为的内容或者类型来确定案件管辖和案件主体的。商标法第52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1.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


·计算机软件是否受著作权保护?
      计算机软件是否受著作权保护?计算机软件是受到著作权保护的;根据《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7条的规定,除计算机软件的程序和文档外,著作权法不保护计算机软件开发所用的思想、概念、发现、原理、算法、处理过程和运算方法。也就是说利用他人已有的上述方面开发自己的软件,并不构成侵权。因为开发软...


·职务发明创造的专利发明人是单位的职员吗?
      职务发明创造的专利发明人是单位的职员吗?职务发明创造的专利发明人是单位的职员,专利法第六条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为职务发明创造。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该单位;申请被批准后,该单位为专利权人。非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发明...


·专利权转让程序怎么走?
      专利权转让程序怎么走第一步:寻找专利转让的方法。这是专利转让流程中最基本的一个环节,而且也非常容易实现。宣召专利转让的方法其实有很多,例如可以在专利网站上进行转让,也可以委托专利申请公司,甚至还可以自己寻找相关的企业等方式。第二步:专利转让人和专利受让人签署专利权转让合同。这是专...


·什么是注册商标的恶意抢注?
      什么是注册商标的恶意抢注? 一、什么是注册商标的恶意抢注? 根据我国《商标法》的规定和实践,恶意抢注行为主要可以分为以下几种: (一)恶意抢注他人商标的行为 1、 复制、摹仿、翻译他人驰名商标申请注册的行为(《商标法》第十三条)。 2、 代理人或者代表人抢注被代理人或者...


·侵犯著作权应承担的责任是什么?
      侵犯著作权应承担的责任是什么? 一、侵犯著作权应承担的责任是什么? 侵犯著作权应承担的责任主要是民事、行政以及刑事方面的责任。 1、民事责任 《著作权法》第四十七条规定:“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公开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1)...


·商标权终止的情形有哪些?
      商标权终止的情形有哪些?我们知道法律对商标权的保护一般为10年,如果保护期限届满的话,那么会产生商标权终止的情况,那么除此之外,还有哪些情况下会造成商标权终止呢?如果你也有这方面的疑问,可以阅读我们整理的下文了解。 一、商标权终止的情形有哪些 (1)因注册商标法定有效期限届满又末...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珠三角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3147094815 18620487148
18620487148
点击这里给珠三角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