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147094815 18620487148
律师团队
>>
  • 珠三角律师珠三角律师
  • 珠三角律师珠三角律师
  • 珠三角律师珠三角律师
  • 珠三角律师章律师
业务范围
>> 
提供珠三角地区各市县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承租方要交土地使用税吗?


珠三角律师网 www.zsj64.com


  承租方要交土地使用税吗?由出租方缴纳。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为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义务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出租土地的,应由出租方申报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但是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集体土地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规定,“在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税范围内实际使用应税集体所有建设用地、但未办理土地使用权流转手续的,由实际使用集体土地的单位和个人按规定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因此,如果出租方出租的是集体土地,则由承租方按规定申报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二、土地使用税的征收标准是什么?城镇土地使用税采用定额税率,即采用有幅度的差别税额,按大、中、小城市和县城、建制镇、工矿区分别规定每平方米土地使用税年应纳税额。具体标准如下:1、大城市1.5元至30元;2、中等城市1.2元至24元;3、小城市0.9元至18元;4、县城、建制镇、工矿区0.6元至12元。大、中、小城市以公安部门登记在册的非农业正式户口人数为依据,按照国务院颁布的《城市规划条例》中规定的标准划分。人口在50万以上者为大城市;人口在20万至50万之间者为中等城市;人口在20万以下者为小城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市政建设情况和经济繁荣程度在规定税额幅度内,确定所辖地区的适用税额幅度。经济落后地区,土地使用税的适用税额标准可适当降低,但降低额不得超过上述规定最低税额的30%.经济发达地区的适用税额标准可以适当提高,但须报财政部批准。三、土地使用税的征收标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日前下发的“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的决定的通知”如是表示。业内专家认为,按高限确定税额、允许发达地区“突破税额上限,进一步提高税率”都暗含鼓励的政策倾向,明确了通过税收政策调控房地产的意图。如果都按“上限”制定城镇土地使用税,那么大城市每平米将按30元征收,中等城市每平米也需支付24元城镇土地使用税。通知明确表示,要严格执行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对征管过程中遇到的新问题,要认真研究,妥善解决,重大问题要及时上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通知对今年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增幅也下了明确“指标”,即税额幅度原则上应在2006年实际执行税额幅度的基础上提高2倍。“要使税额幅度能够客观地反映该地区经济发展程度和地价水平”,通知强调,多年未调整税额幅度的地区,调整力度应大一些。毗邻地区在制定调整方案时,要注意沟通情况;经济发展水平相近的地区,税额幅度不应相差过大。有关专家指出,原来地方政府重视土地出让金给地方财政带来的收入,因此往往采取“就低不就高”的征收方式,此次财政部和税务总局出台通知也是为了严格土地税收政策。这一方面是为了保证对土地调控政策的协调一致,另一方面更是为了保护土地资源。通知还指出,要严格控制减免税,根据国家加强土地管理的有关要求,从严控制各类开发区、各类园区用地和属于国家产业政策限制发展项目用地的减免税。对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项目用地和廉租房、经济适用房以外的房地产开发用地一律不得减免税。通知还强调,“要制定完善的减免税审批管理办法,并加强对减免税项目的后续管理。”社科院财贸所专家称,城镇土地使用税虽会增加房地产企业的成本,但其实际影响可能会小于土地增值税“清欠”。通知提出对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从高、从严”,“以及提出税收增幅,严格控制减免税,甚至允许‘突破税额上限’,结合最近频繁出台关于土地的税收政策等一系列调控措施,这些措施频频明确政策信号———通过增加成本控制房地产”。综合上面所说的,土地使用税就是属于拥有土地的人必须要缴纳的费用,但对于此费用如果出让给他人进行使用,那么这个税费同样也是会让拥有土地的人来进行缴纳的,所以,纳税是属于纳税人的义务,这样才不会让自己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出门在外,有时候总不可避免的因为内存或者外在的因素发生交通事
      出门在外,有时候总不可避免的因为内存或者外在的因素发生交通事故,发生交通事故,最合法的快捷的就是通过交警来解决,交警会根据现场的情况,划分出相应的责任区域,对给他人造成人身安全和经济财产损失的,进行处罚以及对受害人的赔偿,下面我们将为您讲讲,交通事故责任怎样划分? 一、交通事故责...


·延期交房时效规定是什么
      在我国商品房预售制度为购房者带来了许多问题,其中最让购房者头疼的问题就是开发商延期交房。那么,在生活中自己买的房子遭遇开发商延期交房怎么办?延期交房时效规定是什么?我们为您整理下文。教您如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一、开发商延期交房怎么办? 开发商延期交房怎么办?这是很多购房者都感...


·外地车进京的相关规定有哪些?
      外地车进京的相关规定有哪些? 一、外地车进京的相关规定有哪些? 关于外地车进入北京的要求并不是特别多,主要是外地车计入北京六环路需要进行办理进京证,否则不需要办理证件。但是北京在周一至周五有相关车牌号的限行规定,具体相关规定需要根据车辆车牌号来看。 二、关于外地车办理进京证...


·一、在车管所按揭车可以过户吗?
      一、在车管所按揭车可以过户吗? 汽车正在按揭中是不能办理过户的。原因很简单,因为在办理车贷时,已经将汽车产权转交给了贷款机构。在日后,只有汽车的使用权,而没有处置权。 1、只有当将一切贷款还清,包括本金和利息部分一切还清,汽车的产权才会再次归还到我们的手中。所以,汽车正在按揭...


·哪些情况下负交通事故同等责任
      交通事故中的责任包括全部责任与无责任、主要责任与次要责任以及同等责任。在不同的事故情况下,当事人需要承担的责任不同,也就意味着日后承担的赔偿比例不一样。那么交通事故什么情况承担全部责任,而什么情况下又承担同等责任呢?以下是具体介绍。 一、交通事故什么情况承担全部责任 一方当事...


·是否可以将机动车牌照转让,按照车牌有什么规定?
      是否可以将机动车牌照转让,按照车牌有什么规定?(一)车牌号可以转让吗? 车牌号不能转让,最多只能在过户或者报废后自己在新车上申请使用原车牌号。 如果要换新车,并且想继续使用原来车牌,按照公安部102号令第十八条规定,满足以下三个条件便可: 第一,原来的车牌使用了三年以上; 第二,...


·非机动车通常是指自行车、电动车等,按照道路安全法规定
      非机动车通常是指自行车、电动车等,按照道路安全法规定,酒后驾驶非机动车同样属于违法行为。那么非机动车醉驾的处罚标准是什么?非机动车驾驶的相关规定有哪些?接下来,我们详细的总结了一下相关的资料,一起来看: 一、醉酒驾驶非机动车的处罚标准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十九条“ 行人、乘...


·交通违章一次记2分的情形有哪些
      交通违章一次记2分的情形有哪些 一、交通违章一次记2分的情形有哪些 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一次记2分: 1、在高速公路匝道、加速车道或者减速车道上超车的; 2、违反禁令标志、警告标志、禁止标线、警告标线指示的; 3、驾驶公路客运车辆以外的载客汽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未达20%...


·交通事故对方想敲诈怎么办
      交通事故对方想敲诈怎么办 一、交通事故对方想敲诈怎么办 遭遇敲诈当事人可以拒绝,如果涉嫌刑事犯罪报警维权。情节比较轻的,一般情况下也是主张双方进行协议解决问题。 二、交通事故主次责任赔偿比例 1、第一种是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 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


·企业向股东借款需要交个税吗
      企业向股东借款需要交个税吗?不需要,股东借钱给公司不是应税行为,不需纳税。公司股东可以用个人名义借款用于公司经营。公司股东用个人的名义借款用于公司经营,属于公司借款,可以作为公司借款入账。依《公司法》规定,公司享有由股东投资形成的全部法人财产权。股东以出资方式将有关财产投入到公司...


·对于汽车玻璃划痕险有必要买吗
      我们都能够知道,作为车主来说,他们应该会给自己的爱车,缴纳划痕险,因为这就是能够保证,如果要发生刮蹭的情况,会能有一定的补偿,那么有必要买吗?根据相关的说法,对于经常发生刮蹭来说,对于车主更应该要缴纳划痕险。 汽车划痕险是车身油漆单独受损,一般为利器刮痕,如钥匙。如果车辆有碰的凹...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珠三角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3147094815 18620487148
18620487148
点击这里给珠三角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