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147094815 18620487148
律师团队
>>
  • 珠三角律师珠三角律师
  • 珠三角律师珠三角律师
  • 珠三角律师珠三角律师
  • 珠三角律师章律师
业务范围
>> 
提供珠三角地区各市县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员工享受工伤待遇的赔偿项目有哪些?


珠三角律师网 www.zsj64.com


  员工享受工伤待遇的赔偿项目有哪些?(一) 治(医)疗费。治疗工伤所需费用必须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二) 住院伙食补助费。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70%发给住院伙食补助费。(三) 外地就医交通费、食宿费。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所需交通、食宿费用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职工因公出差标准报销。(四) 康复治疗费。工伤职工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进行康复性治疗的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本条第三款规定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五) 辅助器具费。工伤职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所需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六) 停工留薪期工资。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七) 生活护理费。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  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者30%。(八)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一级伤残为24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2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0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五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14个月的本人工资,七级伤残为12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0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8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6个月的本人工资。(九) 伤残津贴。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一级伤残为24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2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0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标准为: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十) 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和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十一)丧葬补助金。职工因工死亡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十二)供养亲属抚恤金。职工因工死亡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十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48个月至60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的人民政府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状况规定,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备案。在司法实践中,对于员工的工伤待遇赔偿情况,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来处理,如果对相关情况的处理不清楚的,可以直接咨询工伤认定部门,特别是对于不同的工伤鉴定等级所赔偿的费用也是不同的,具体情况结合实际而定。
  
  
  


·怎样申请劳动仲裁,需要哪些材料
      怎样申请劳动仲裁,需要哪些材料 一、怎样申请劳动仲裁 1、申请人申请仲裁应当提交书面仲裁申请,并按照被申请人人数提交副本。 2、仲裁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1)劳动者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工作单位和住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 (2...


·公司提出重新工伤鉴定怎么办?
      在发生工伤进行鉴定后,可能出现公司或劳动者其中一方或两方对鉴定结果存在异议的情况。这时就需要申请重新鉴定。那么,公司提出重新工伤鉴定怎么办呢?为此,我们在下文中整理了该问题的相关资料,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八条自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1年后,工伤职工或...


·建筑工程承包协议书的内容及作用
      建筑工程承包协议书的内容及作用 一、什么是建筑工程 建筑工程是指通过对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活动所形成的工程实体。是为新建、改建或扩建房屋建筑物和附属构筑物设施所进行的规划、勘察、设计和施工、竣工等各项技术工作和完成的工程实体以及与其配...


·劳动合同法是我国的一项非常重要的法律条文,关系到劳动者的各项
      劳动合同法是我国的一项非常重要的法律条文,关系到劳动者的各项合法权力,也是劳动者维权的一项标准和依据。各地对于劳动合同法的实施也有基本的条例细则,下面我们就为您介绍重庆市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是怎样的。 重庆市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


·工地眼睛工伤赔偿标准是多少?
      职工同单位签署劳动合同后,就享受到社保待遇,其中包括工伤保险。如果以后遭遇工伤,职工可以得到工伤保险基金的赔付。眼镜受伤算是比较严重的工伤了,需要经过工伤认定确定赔偿金额。那么工地眼睛工伤赔偿标准是多少?我们结合工伤认定方面的知识为您具体讲一讲。一、工地眼睛工伤赔偿标准是多少?工...


·辞退员工代通金的适用情形是什么
      辞退员工代通金的适用情形是什么?(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


·谁可以申请进行工伤认定
      在工作的时间发生工伤的事情屡见不鲜,但是有时候即使是发生工伤也不见得能够拿到工伤赔偿,因为没申请工伤认定。实践中,我们经常看看到是由用人单位申请进行工伤认定的,那从法律层面来看的话,到底谁可以申请进行工伤认定呢?以下是具体介绍。 一、谁可以申请进行工伤认定 工伤认定申请主体有三...


·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 (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 (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 (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


·建筑工程招标公告怎么写?
      建筑工程招标公告怎么写?建筑工程招标公告 一、标题 招标公告的标题是其中心内容的概括和提炼,形式上可分为单标题和双标题 1、单标题。有二种写法:一是完整式标题,由招标单位名称、招标项目和文种组成。二是省略式标题,可省略招标单位名称或招标项口或者二者均略去,只留下文种名称,如(××...


·工程合同及工程档案管理制度主要包括哪些内容?
      工程合同及工程档案管理制度主要包括哪些内容? 对于建筑企业来说,工程合同和工程档案非常重要,工程合同明确了企业的建筑项目、建设资金等内容,而工程档案则是企业关于工程建设的记录。作为建筑企业,有必要建立工程合同及工程档案管理制度,对工程合同及工程档案管理进行完善。下面我们随着我们...


·单位对劳动者进行专业培训,劳动者各提前解除合同,单位应该怎么办?
      服务期是指劳动合同订立时或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项技术培训后,经双方协商一致确定的一个服务期限。服务期并不是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它既可以在劳动合同订立时约定,也可以订立培训协议另行约定,并非所有劳动合同都会有服务期的约定。 用人...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珠三角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3147094815 18620487148
18620487148
点击这里给珠三角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