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147094815 18620487148
律师团队
>>
  • 珠三角律师珠三角律师
  • 珠三角律师珠三角律师
  • 珠三角律师珠三角律师
  • 珠三角律师章律师
业务范围
>> 
提供珠三角地区各市县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国家赔偿法质证程序新司法解释是如何规定的?


珠三角律师网 www.zsj64.com


  司法机关在审理希望得到国家赔偿的案件时,难免会存在疑惑,不知该如何审理,为了使司法机关的工作人员在审理此类案件时,有法可依,立法机关制定了国家赔偿法,并在2013年出台了司法解释,该如何理解国家赔偿法质证程序新司法解释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适用质证程序审理国家赔偿案件的规定
  
  (2013年12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00次会议通过)
  
  为规范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以下简称赔偿委员会)适用质证程序审理国家赔偿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等有关法律规定,结合国家赔偿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赔偿委员会根据国家赔偿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听取赔偿请求人、赔偿义务机关的陈述和申辩,进行质证的,适用本规定。
  
  第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经书面审理不能解决的,赔偿委员会可以组织赔偿请求人和赔偿义务机关进行质证:
  
  (一)对侵权事实、损害后果及因果关系有争议的;
  
  (二)对是否属于国家赔偿法第十九条规定的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的情形有争议的;
  
  (三)对赔偿方式、赔偿项目或者赔偿数额有争议的;
  
  (四)赔偿委员会认为应当质证的其他情形。
  
  第三条 除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或者法律另有规定的以外,质证应当公开进行。
  
  赔偿请求人或者赔偿义务机关申请不公开质证,对方同意的,赔偿委员会可以不公开质证。
  
  第四条 赔偿请求人和赔偿义务机关在质证活动中的法律地位平等,有权委托代理人,提出回避申请,提供证据,申请查阅、复制本案质证材料,进行陈述、质询、申辩,并应当依法行使质证权利,遵守质证秩序。
  
  第五条 赔偿请求人、赔偿义务机关对其主张的有利于自己的事实负举证责任,但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一方承担不利后果。
  
  第六条 下列事实需要证明的,由赔偿义务机关负举证责任:
  
  (一)赔偿义务机关行为的合法性;
  
  (二)赔偿义务机关无过错;
  
  (三)因赔偿义务机关过错致使赔偿请求人不能证明的待证事实;
  
  (四)赔偿义务机关行为与被羁押人在羁押期间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不存在因果关系。
  
  第七条 下列情形,由赔偿义务机关负举证责任:
  
  (一)属于法定免责情形;
  
  (二)赔偿请求超过法定时效;
  
  (三)具有其他抗辩事由。
  
  第八条 赔偿委员会认为必要时,可以通知复议机关参加质证,由复议机关对其作出复议决定的事实和法律依据进行说明。
  
  第九条 赔偿请求人可以在举证期限内申请赔偿委员会调取下列证据:
  
  (一)由国家有关部门保存,赔偿请求人及其委托代理人无权查阅调取的证据;
  
  (二)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证据;
  
  (三)赔偿请求人及其委托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其他证据。
  
  赔偿请求人申请赔偿委员会调取证据,应当提供具体线索。
  
  第十条 赔偿委员会有权要求赔偿请求人、赔偿义务机关提供或者补充证据。
  
  涉及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事实,或者涉及依职权追加质证参加人、中止审理、终结审理、回避等程序性事项的,赔偿委员会可以向有关单位和人员调查情况、收集证据。
  
  第十一条 赔偿请求人、赔偿义务机关应当在收到受理案件通知书之日起十日内提供证据。赔偿请求人、赔偿义务机关确因客观事由不能在该期限内提供证据的,赔偿委员会可以根据其申请适当延长举证期限。
  
  赔偿请求人、赔偿义务机关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证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不利后果。
  
  第十二条 对于证据较多或者疑难复杂的案件,赔偿委员会可以组织赔偿请求人、赔偿义务机关在质证前交换证据,明确争议焦点,并将交换证据的情况记录在卷。
  
  赔偿请求人、赔偿义务机关在证据交换过程中没有争议并记录在卷的证据,经审判员在质证中说明后,可以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第十三条 赔偿委员会应当指定审判员组织质证,并在质证三日前通知赔偿请求人、赔偿义务机关和其他质证参与人。必要时,赔偿委员会可以通知赔偿义务机关实施原职权行为的工作人员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到场接受询问。
  
  赔偿委员会决定公开质证的,应当在质证三日前公告案由,赔偿请求人和赔偿义务机关的名称,以及质证的时间、地点。
  
  第十四条 适用质证程序审理国家赔偿案件,未经质证的证据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但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五条 赔偿请求人、赔偿义务机关应围绕证据的关联性、真实性、合法性,针对证据有无证明力以及证明力大小,进行质证。
  
  第十六条 质证开始前,由书记员查明质证参与人是否到场,宣布质证纪律。
  
  质证开始时,由主持质证的审判员核对赔偿请求人、赔偿义务机关,宣布案由,宣布审判员、书记员名单,向赔偿请求人、赔偿义务机关告知质证权利义务以及询问是否申请回避。
  
  第十七条 质证一般按照下列顺序进行:
  
  (一)赔偿请求人、赔偿义务机关分别陈述,复议机关进行说明;
  
  (二)审判员归纳争议焦点;
  
  (三)赔偿请求人、赔偿义务机关分别出示证据,发表意见;
  
  (四)询问参加质证的证人、鉴定人、勘验人;
  
  (五)赔偿请求人、赔偿义务机关就争议的事项进行质询和辩论;
  
  (六)审判员宣布赔偿请求人、赔偿义务机关认识一致的事实和证据;
  
  (七)赔偿请求人、赔偿义务机关最后陈述意见。
  
  第十八条 赔偿委员会根据赔偿请求人申请调取的证据,作为赔偿请求人提供的证据进行质证。
  
  赔偿委员会依照职权调取的证据应当在质证时出示,并就调取该证据的情况予以说明,听取赔偿请求人、赔偿义务机关的意见。
  
  第十九条 赔偿请求人或者赔偿义务机关对对方主张的不利于自己的事实,在质证中明确表示承认的,对方无需举证;既未表示承认也未否认,经审判员询问并释明法律后果后,其仍不作明确表示的,视为对该项事实的承认。
  
  赔偿请求人、赔偿义务机关委托代理人参加质证的,代理人在代理权限范围内的承认视为被代理人的承认,但参加质证的赔偿请求人、赔偿义务机关当场明确表示反对的除外;代理人超出代理权限范围的承认,参加质证的赔偿请求人、赔偿义务机关当场不作否认表示的,视为被代理人的承认。
  
  上述承认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或者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的,不发生自认的效力。
  
  第二十条 下列事实无需举证证明:
  
  (一)自然规律以及定理、定律;
  
  (二)众所周知的事实;
  
  (三)根据法律规定推定的事实;
  
  (四)已经依法证明的事实;
  
  (五)根据日常生活经验法则推定的事实。
  
  前款(二)、(三)、(四)、(五)项,赔偿请求人、赔偿义务机关有相反证据否定其真实性的除外。
  
  第二十一条 有证据证明赔偿义务机关持有证据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的,赔偿委员会可以就待证事实作出有利于赔偿请求人的推定。
  
  第二十二条 赔偿委员会应当依据法律规定,遵照法定程序,全面客观地审核证据,运用逻辑推理和日常生活经验,对证据的证明力进行独立、综合的审查判断。
  
  第二十三条 书记员应当将质证的全部活动记入笔录。质证笔录由赔偿请求人、赔偿义务机关和其他质证参与人核对无误或者补正后签名或者盖章。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的,应当记明情况附卷,由审判员和书记员签名。
  
  具备条件的,赔偿委员会可以对质证活动进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
  
  第二十四条 赔偿请求人、赔偿义务机关经通知无正当理由拒不参加质证或者未经许可中途退出质证的,视为放弃质证,赔偿委员会可以综合全案情况和对方意见认定案件事实。
  
  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延期质证:
  
  (一)赔偿请求人、赔偿义务机关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参加质证的;
  
  (二)赔偿请求人、赔偿义务机关临时提出回避申请,是否回避的决定不能在短时间内作出的;
  
  (三)需要通知新的证人到场,调取新的证据,重新鉴定、勘验,或者补充调查的;
  
  (四)其他应当延期的情形。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自2014年3月1日起施行。
  
  本规定施行前本院发布的司法解释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由此我们可以知道,该发是在国家赔偿法的基础上制定的,对于公民个人来说,了解此项法规的规定,可以让其了解是否具备申请得到国家赔偿的条件。
  
  


·对方不履行离婚协议书怎么办
      对于夫妻之间签订的离婚协议书,一旦生效具有了法律效力之后,那么当事人就应该严格按照协议书中约定好的内容来履行自己的义务。那要是出现对方不履行离婚协议书的情况此时应该怎么办呢?请跟随我们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 一、对方不履行离婚协议书怎么办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


·起诉离婚如何直接判离婚?
      近些年来,随着现代婚姻观念的深入人心,夫妻因各种原因离婚的案件不绝于耳。这也直接导致了起诉离婚案件直线上升。可是,对于大部分人来说,起诉离婚能否判离依然困扰着他们。那么,起诉离婚如何直接判离婚?为此,我们在下文中整理了该问题的相关资料,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一、起诉离婚的条件是什么...


·赌博庄家刑拘要被判多久?
      一、赌博庄家刑拘要被判多久? 对犯罪嫌疑人定罪量刑,一般要经过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判决等程序,以确定行为人有没有罪,有什么罪,应当追究什么刑事责任。如果赌博罪成立,应当依法承担刑事责任。 《刑法》第三百零三条 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


·夫妻中的一方在监狱该怎么起诉离婚?
      根据《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实施)中的规定,要是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话,可以协议离婚或是起诉离婚。但按照我国法律规定,夫妻一方在坐牢的,想要离婚的需要向法院起诉离婚。那么,夫妻中的一方在监狱的,此时应该如何向法院起诉离婚呢?我们马上为你做详细解答。一、夫妻中的一方在监狱该怎...


·结婚证多少岁可以领取我国1950年婚姻法规定的法
      结婚证多少岁可以领取我国1950年婚姻法规定的法定婚龄为男二十岁,女十八岁。1980年修改婚姻法时,一方面考虑适当提高法定婚龄有利于广大青年的身心健康、工作和学习,以及计划生育工作;同时也注意到法定婚龄过高,不符合自然规律的要求,也脱离群众、脱离农村实际。因此,我国法律对多少岁才...


·一、婚前财产的分割解释是什么?
      一、婚前财产的分割解释是什么? 婚前个人财产婚后产生的孳息和自然增值,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不予分割。婚前财产的认定方法: 在认定婚前财产时,根据我国法律规定,以下财产属于婚前个人财产: 1、夫妻婚前各自所有的财产,包括婚前个人的劳动所得,继承或受赠的财产,以及其...


·离婚后抚养费给到什么时候
      离婚后抚养费给到什么时候 抚养费主要是父母离婚后对未成年子女应尽的抚养义务的体现,所以抚养费原则上的给付期限是到子女成年。子女抚育费给付期限包括原则期限和特殊期限两种: 1、原则期限: 根据子女成年的含义,原则期限一般是支付到子女18周岁为止。如果子女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


·抚养费要支付多久抚养费是父母或其他对未成年人负有
      抚养费要支付多久抚养费是父母或其他对未成年人负有抚养义务的人,为未成年人承担的生活、教育等费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规定,抚育费的给付期限,一般至子女十八周岁为止。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以其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并能维持当...


·国家赔偿算什么案件范围?
      国家赔偿是指由于国家机关,尤其是司法行政机关以及工作人员等对民众造成人身或财产的伤害后依法对受害者给予相应的赔偿,国家赔偿的主体特殊,是由侵权的机关对受害者履行赔偿的义务,那么,国家赔偿算什么案件,接下来,我们就为您解释。 一、疑罪从挂案件受害人可获国家赔偿 据最高人民法院赔...


·什么是人身安全保护令?
      《反家庭暴力法》规定了当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相关制度,人身安全保护令即人民法院经审理后作出的保护申请人人身安全的民事裁定书, 根据申请人的申请,具体采取的保护措施可包括: (1)禁止被申请人实施家庭暴力; (2)禁...


·成都离婚律师怎么收费?
      成都离婚律师怎么收费? 一、成都离婚律师怎么收费? (一)不涉及财产关系的,实行计件收费,每件收取3000-10000人民币; (二)涉及财产关系的,实行按标的额比例收费,具体依照以下比例分档、累计收取; 1、5万元以下的(不含本数)3000元 2、5万元以上50万元以...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珠三角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3147094815 18620487148
18620487148
点击这里给珠三角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