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147094815 18620487148
律师团队
>>
  • 珠三角律师珠三角律师
  • 珠三角律师珠三角律师
  • 珠三角律师珠三角律师
  • 珠三角律师章律师
业务范围
>> 
提供珠三角地区各市县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国家赔偿法质证程序新司法解释是如何规定的?


珠三角律师网 www.zsj64.com


  司法机关在审理希望得到国家赔偿的案件时,难免会存在疑惑,不知该如何审理,为了使司法机关的工作人员在审理此类案件时,有法可依,立法机关制定了国家赔偿法,并在2013年出台了司法解释,该如何理解国家赔偿法质证程序新司法解释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适用质证程序审理国家赔偿案件的规定
  
  (2013年12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00次会议通过)
  
  为规范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以下简称赔偿委员会)适用质证程序审理国家赔偿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等有关法律规定,结合国家赔偿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赔偿委员会根据国家赔偿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听取赔偿请求人、赔偿义务机关的陈述和申辩,进行质证的,适用本规定。
  
  第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经书面审理不能解决的,赔偿委员会可以组织赔偿请求人和赔偿义务机关进行质证:
  
  (一)对侵权事实、损害后果及因果关系有争议的;
  
  (二)对是否属于国家赔偿法第十九条规定的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的情形有争议的;
  
  (三)对赔偿方式、赔偿项目或者赔偿数额有争议的;
  
  (四)赔偿委员会认为应当质证的其他情形。
  
  第三条 除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或者法律另有规定的以外,质证应当公开进行。
  
  赔偿请求人或者赔偿义务机关申请不公开质证,对方同意的,赔偿委员会可以不公开质证。
  
  第四条 赔偿请求人和赔偿义务机关在质证活动中的法律地位平等,有权委托代理人,提出回避申请,提供证据,申请查阅、复制本案质证材料,进行陈述、质询、申辩,并应当依法行使质证权利,遵守质证秩序。
  
  第五条 赔偿请求人、赔偿义务机关对其主张的有利于自己的事实负举证责任,但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一方承担不利后果。
  
  第六条 下列事实需要证明的,由赔偿义务机关负举证责任:
  
  (一)赔偿义务机关行为的合法性;
  
  (二)赔偿义务机关无过错;
  
  (三)因赔偿义务机关过错致使赔偿请求人不能证明的待证事实;
  
  (四)赔偿义务机关行为与被羁押人在羁押期间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不存在因果关系。
  
  第七条 下列情形,由赔偿义务机关负举证责任:
  
  (一)属于法定免责情形;
  
  (二)赔偿请求超过法定时效;
  
  (三)具有其他抗辩事由。
  
  第八条 赔偿委员会认为必要时,可以通知复议机关参加质证,由复议机关对其作出复议决定的事实和法律依据进行说明。
  
  第九条 赔偿请求人可以在举证期限内申请赔偿委员会调取下列证据:
  
  (一)由国家有关部门保存,赔偿请求人及其委托代理人无权查阅调取的证据;
  
  (二)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证据;
  
  (三)赔偿请求人及其委托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其他证据。
  
  赔偿请求人申请赔偿委员会调取证据,应当提供具体线索。
  
  第十条 赔偿委员会有权要求赔偿请求人、赔偿义务机关提供或者补充证据。
  
  涉及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事实,或者涉及依职权追加质证参加人、中止审理、终结审理、回避等程序性事项的,赔偿委员会可以向有关单位和人员调查情况、收集证据。
  
  第十一条 赔偿请求人、赔偿义务机关应当在收到受理案件通知书之日起十日内提供证据。赔偿请求人、赔偿义务机关确因客观事由不能在该期限内提供证据的,赔偿委员会可以根据其申请适当延长举证期限。
  
  赔偿请求人、赔偿义务机关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证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不利后果。
  
  第十二条 对于证据较多或者疑难复杂的案件,赔偿委员会可以组织赔偿请求人、赔偿义务机关在质证前交换证据,明确争议焦点,并将交换证据的情况记录在卷。
  
  赔偿请求人、赔偿义务机关在证据交换过程中没有争议并记录在卷的证据,经审判员在质证中说明后,可以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第十三条 赔偿委员会应当指定审判员组织质证,并在质证三日前通知赔偿请求人、赔偿义务机关和其他质证参与人。必要时,赔偿委员会可以通知赔偿义务机关实施原职权行为的工作人员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到场接受询问。
  
  赔偿委员会决定公开质证的,应当在质证三日前公告案由,赔偿请求人和赔偿义务机关的名称,以及质证的时间、地点。
  
  第十四条 适用质证程序审理国家赔偿案件,未经质证的证据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但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五条 赔偿请求人、赔偿义务机关应围绕证据的关联性、真实性、合法性,针对证据有无证明力以及证明力大小,进行质证。
  
  第十六条 质证开始前,由书记员查明质证参与人是否到场,宣布质证纪律。
  
  质证开始时,由主持质证的审判员核对赔偿请求人、赔偿义务机关,宣布案由,宣布审判员、书记员名单,向赔偿请求人、赔偿义务机关告知质证权利义务以及询问是否申请回避。
  
  第十七条 质证一般按照下列顺序进行:
  
  (一)赔偿请求人、赔偿义务机关分别陈述,复议机关进行说明;
  
  (二)审判员归纳争议焦点;
  
  (三)赔偿请求人、赔偿义务机关分别出示证据,发表意见;
  
  (四)询问参加质证的证人、鉴定人、勘验人;
  
  (五)赔偿请求人、赔偿义务机关就争议的事项进行质询和辩论;
  
  (六)审判员宣布赔偿请求人、赔偿义务机关认识一致的事实和证据;
  
  (七)赔偿请求人、赔偿义务机关最后陈述意见。
  
  第十八条 赔偿委员会根据赔偿请求人申请调取的证据,作为赔偿请求人提供的证据进行质证。
  
  赔偿委员会依照职权调取的证据应当在质证时出示,并就调取该证据的情况予以说明,听取赔偿请求人、赔偿义务机关的意见。
  
  第十九条 赔偿请求人或者赔偿义务机关对对方主张的不利于自己的事实,在质证中明确表示承认的,对方无需举证;既未表示承认也未否认,经审判员询问并释明法律后果后,其仍不作明确表示的,视为对该项事实的承认。
  
  赔偿请求人、赔偿义务机关委托代理人参加质证的,代理人在代理权限范围内的承认视为被代理人的承认,但参加质证的赔偿请求人、赔偿义务机关当场明确表示反对的除外;代理人超出代理权限范围的承认,参加质证的赔偿请求人、赔偿义务机关当场不作否认表示的,视为被代理人的承认。
  
  上述承认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或者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的,不发生自认的效力。
  
  第二十条 下列事实无需举证证明:
  
  (一)自然规律以及定理、定律;
  
  (二)众所周知的事实;
  
  (三)根据法律规定推定的事实;
  
  (四)已经依法证明的事实;
  
  (五)根据日常生活经验法则推定的事实。
  
  前款(二)、(三)、(四)、(五)项,赔偿请求人、赔偿义务机关有相反证据否定其真实性的除外。
  
  第二十一条 有证据证明赔偿义务机关持有证据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的,赔偿委员会可以就待证事实作出有利于赔偿请求人的推定。
  
  第二十二条 赔偿委员会应当依据法律规定,遵照法定程序,全面客观地审核证据,运用逻辑推理和日常生活经验,对证据的证明力进行独立、综合的审查判断。
  
  第二十三条 书记员应当将质证的全部活动记入笔录。质证笔录由赔偿请求人、赔偿义务机关和其他质证参与人核对无误或者补正后签名或者盖章。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的,应当记明情况附卷,由审判员和书记员签名。
  
  具备条件的,赔偿委员会可以对质证活动进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
  
  第二十四条 赔偿请求人、赔偿义务机关经通知无正当理由拒不参加质证或者未经许可中途退出质证的,视为放弃质证,赔偿委员会可以综合全案情况和对方意见认定案件事实。
  
  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延期质证:
  
  (一)赔偿请求人、赔偿义务机关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参加质证的;
  
  (二)赔偿请求人、赔偿义务机关临时提出回避申请,是否回避的决定不能在短时间内作出的;
  
  (三)需要通知新的证人到场,调取新的证据,重新鉴定、勘验,或者补充调查的;
  
  (四)其他应当延期的情形。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自2014年3月1日起施行。
  
  本规定施行前本院发布的司法解释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由此我们可以知道,该发是在国家赔偿法的基础上制定的,对于公民个人来说,了解此项法规的规定,可以让其了解是否具备申请得到国家赔偿的条件。
  
  


·离婚案如何取证
      离婚案如何取证 《婚姻法》第46条明确规定:因一方重婚或婚外非法同居关系、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而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无过错方有权要求得到损害赔偿,这合情合理合法。前提是无过错方要能举证证实对方过错的存在,因而在此类诉讼中采集证据就显得特别重要。因此,...


·法院起诉离婚孩子抚养权吗?
       一、法院起诉离婚孩子抚养权吗? 未离婚的,可以在起诉离婚时,请求法院判决抚养权的归属,已经离婚,且抚养权在对方的,可以起诉对方,要求变更抚养权。 (一)离婚时抚的养权的归属,可以双方协商,一旦协商不成,则需的由法院判决。法院判决抚养权归属,一般根据有利的于子女成长原则进...


·一、新婚姻法规定的协议离婚条件?
      一、新婚姻法规定的协议离婚条件有哪些离婚条件是指必须具备哪些条件才能离婚。离婚的方式有两种,一种是协议离婚,一种是诉讼离婚,那协议离婚和诉讼离婚的条件一样吗?如果不一样,那两种离婚方式的离婚条件分别是什么呢?新婚姻法规定离婚条件有哪些呢?协议离婚是双方当事人的法律行为,据新《婚姻...


·被法院受理的无效婚姻开庭吗?
      被法院受理的无效婚姻开庭吗?1、无效婚姻需要开庭,虽然无效婚姻自始不发生效力。但是,婚姻关系涉及身份关系,除了人民法院宣告,其他任何个人和组织无权确认其效力。2、宣告婚姻无效案件的审理会公开,男女双方结婚应该本着自愿的原则,不得有欺骗和隐瞒。有的人结婚后发现对方构成重婚的,可以向...


·婚姻法的财产是怎么分割的?
      婚姻法的财产是怎么分割的?婚姻中的财产分割,可以由双方约定进行,一般应当均等分割,必要时亦可不均等,有争议的,人民法院应依法判决。离婚财产分割问题理论上并不复杂,其关键还是在于对夫妻存续期间所获得财产的认定。是共同财产还是个人财产,一般情况下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应认定为夫妻...


·结婚要花多少钱,满足什么条件
      说到结婚,相信您都清楚这是需要当事人支付一定费用的。那么结婚要花多少钱呢?具体涉及到的项目与收费,就是很多人不清楚的了,针对这个问题,我们整理了相关资料,在下文中为您做详细解答。 一、结婚要花多少钱 (一)收费标准:国内婚姻登记免费。 (二)可选项(结婚登记有偿服务性收费项...


·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是多少?
      国家放开二胎政策,令很多独生子女家庭有了再生一个的想法,都说小孩是祖国的花朵,未来社会的发展还得靠这些成长中的孩子们。那么国家放开二胎政策与计划生育共同实施,如果超生小孩,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又是多少?以下正是我们为您整理的相关内容。 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是多少? 《社会抚养费征...


·私生孩子抚养费标准是什么?
      私生子女其实对应法律上面的也就是非婚生子女,一般男女之间在不具有合法婚姻关系的情况下生育的子女,那么就属于私生子。不过即使是私生子其合法权益也是受到了法律的保护,所以作为亲生父母也是要履行对私生子的抚养义务。那一般私生孩子抚养费标准是什么呢?下文中我们为你做详细解答。 一、私生子...


·重婚罪是自诉案件么?
      我国对刑事案件是作出了严格区分的,其中一种分类就是自诉案件与公诉案件的区分。就重婚犯罪来看,究竟重婚罪是自诉案件么?相信很多人对此都不是很了解的,下面就让我们来为你做详细解答吧。 首先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自诉案件包括: (一)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


·离婚协议书没写抚养费是否有效?
      离婚协议书没写抚养费是否有效? 需要指出,离婚协议的生效,是以办理了离婚登记为生效条件,即使离婚协议未约定抚养费,但都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办理了离婚登记的,离婚协议是有效的,有关抚养费的处理,由当事人双方协商处理。为了避免将来发生纠纷,离婚协议中最好要把关于抚养费的约定写进去...


·离婚案件中除了涉及到孩子归属问题外
      离婚案件中除了涉及到孩子归属问题外,最重要的就是财产分割。很多人本着好聚好散的原则离婚时财产分割时并不是很难看,但是,离婚财产分割不执行怎么办?对方不履行当初的约定怎么办?今天我们为您整理和总结了以下的内容,希望能够为您答疑解惑。 离婚财产分割不执行怎么办? 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司...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珠三角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3147094815 18620487148
18620487148
点击这里给珠三角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