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147094815 18620487148
律师团队
>>
  • 珠三角律师珠三角律师
  • 珠三角律师珠三角律师
  • 珠三角律师珠三角律师
  • 珠三角律师章律师
业务范围
>> 
提供珠三角地区各市县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交通事故案件处理流程是怎样的


珠三角律师网 www.zsj64.com


  交通事故案件处理流程是怎样的
  
  交通事故处理工作大致可分为以下几个步骤:
  
  1、受理报案。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接到当事人或其他人的报案之后,按照管辖范围予以立案。
  
  2、现场处理。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受理案件后,立即派员赶赴现场,抢救伤者和财产,勘查现场,收集证据。
  
  3、在查清交通事故事实的基础上,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根据事故当事人的违章行为与交通事故的因果关系、作用大小等,对当事人的交通事故责任作出认定。
  
  4、裁决处罚。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依据有关规定,对肇事责任人予以警告、罚款、吊扣、吊销驾驶证或拘留的处罚。
  
  5、损害赔偿调解。对交通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及经济损失的赔偿,按照有关规定和赔偿标准,根据事故责任划分相应的赔偿比例,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召集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双方同意达成协议,由事故调解人员制作并发给损害赔偿调解书。
  
  6、向法院起诉。如双方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调解无效,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终止调解,并发给调解终结书,由当事双方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二、交通事故的处理时限是多久
  
  交通事故处理过程中涉及的处理时限主要有以下几种:
  
  1、因检验、鉴定的需要暂扣交通事故车辆、嫌疑车辆、车辆牌证和驾驶证的期限为20日。需要延期的,经上一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20日。对拒绝或无力预付抢救医疗费用的,暂扣车辆不超过2个月,特殊情况需延长扣车期限的,经办案单位主管领导批准,可延长1个月。
  
  2、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应自交通事故发生之日起按下列时限作出:轻微事故5日内;一般事故15日内;重大、特大事故20日内。因交通事故情节复杂不能按期作出认定的,经上一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可分别延长5日、15日、20日。
  
  3、当事人对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后15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重新认定;上一级公安机关在接到重新认定申请书后30日内,应作出维持、变更或者撤销的决定。
  
  4、当事人对处罚不服的,可在接到处罚决定书后15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复议;上一级公安机关应在接到复议申请书后30日内做出复议决定。当事人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在接到复议决定书后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5、损害赔偿的调解期限为30日,公安机关认为必要时可以延长15日。对交通事故致伤的,调解从治疗终结或者定残之日起开始;对交通事故致死的,调解从规定的办理丧葬事宜时间结束之日起开始;对交通事故仅造成财产损失的,调解从确定损失之日起开始。
  
  6、交通事故的当事人因伤致残的,在治疗终结后15日内,可向公安机关申请伤残评定。公安机关应在接到伤残评定申请书后30日内,根据医院证明和公安部《关于道路交通事故伤残评定的标准》评定伤残等级。当事人对伤残评定有异议的,可在15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重新评定。上一级公安机关应在接到申请书后30日内作出重新评定的决定。
  
  7、对交通事故的尸体进行检验或者鉴定后,公安机关应书面通知死者家属在10日内办理丧葬事宜。逾期不办理的,经县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尸体由公安机关处理,逾期存放尸体的费用由死者家属承担。
  
  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六条 
  
  机动车与机动车、机动车与非机动车在道路上发生未造成人身伤亡的交通事故,当事人对事实及成因无争议的,在记录交通事故的时间、地点、对方当事人的姓名和联系方式、机动车牌号、驾驶证号、保险凭证号、碰撞部位,并共同签名后,撤离现场,自行协商损害赔偿事宜。当事人对交通事故事实及成因有争议的,应当迅速报警。
  
    第八十七条 非机动车与非机动车或者行人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未造成人身伤亡,且基本事实及成因清楚的,当事人应当先撤离现场,再自行协商处理损害赔偿事宜。当事人对交通事故事实及成因有争议的,应当迅速报警。
  
    第八十八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道路、供电、通讯等设施损毁的,驾驶人应当报警等候处理,不得驶离。机动车可以移动的,应当将机动车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将事故有关情况通知有关部门。
  
    第八十九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者交通警察接到交通事故报警,应当及时赶赴现场,对未造成人身伤亡,事实清楚,并且机动车可以移动的,应当在记录事故情况后责令当事人撤离现场,恢复交通。对拒不撤离现场的,予以强制撤离。
  
    对属于前款规定情况的道路交通事故,交通警察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处理,并当场出具事故认定书。当事人共同请求调解的,交通警察可以当场对损害赔偿争议进行调解。
  
    对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需要勘验、检查现场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勘查现场工作规范进行。现场勘查完毕,应当组织清理现场,恢复交通。
  
    第九十条 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因抢救受伤人员需要保险公司支付抢救费用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通知保险公司。
  
    抢救受伤人员需要道路交通事故救助基金垫付费用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通知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
  
    第九十一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
  
    第九十二条 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逃逸的,逃逸的当事人承担全部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责任。
  
    当事人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的,承担全部责任。
  
    第九十三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经过勘验、检查现场的交通事故应当在勘查现场之日起10日内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对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应当在检验、鉴定结果确定之日起5日内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
  
    第九十四条 当事人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有争议,各方当事人一致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的,应当在收到交通事故认定书之日起10日内提出书面调解申请。
  
    对交通事故致死的,调解从办理丧葬事宜结束之日起开始;对交通事故致伤的,调解从治疗终结或者定残之日起开始;对交通事故造成财产损失的,调解从确定损失之日起开始。
  
    第九十五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争议的期限为10日。调解达成协议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制作调解书送交各方当事人,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共同签字后生效;调解未达成协议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制作调解终结书送交各方当事人。
  
    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项目和标准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执行。
  
    第九十六条 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争议,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再受理调解申请。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期间,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调解终止。
  
    第九十七条 车辆在道路以外发生交通事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到报案的,参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本条例的规定处理。
  
    车辆、行人与火车发生的交通事故以及在渡口发生的交通事故,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有需要的话各位可以适当了解一下。当然,要是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害比较严重的话,则此时很有可能被认定为交通肇事罪,自然当事人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就不仅仅是交通行政方面的了,还包括了刑事方面的责任。
  
  


·江苏交通事故最新伤残赔偿标准有哪些
      江苏交通事故最新伤残赔偿标准有哪些 1、死亡赔偿金 (1)受害人在60周岁以下 城镇居民死亡赔偿金=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0年 农村居民死亡赔偿金=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20年 (2)受害人在60-74岁之间 城镇居民死亡赔偿金=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0年-...


·交通事故赔偿伤残赔偿金按起诉等级标准是多少?
      交通事故赔偿伤残赔偿金按起诉等级标准是多少?1、残疾赔偿金是指对受害人因人身遭受损害致残而丧失全部或者部分劳动能力的财产赔偿。2、由于人身损害造成的残疾受害人致使劳动能力部分丧失或者全部丧失,因而,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以后,会减少或者丧失自己的收入。这种损失,是人身损害的直接后果,...


·交通设施用地包括哪些?
      交通设施用地包括哪些? 一、交通设施用地包括哪些? 1、铁路用地。指铁道线路及场站用地,包括路堤、路堑、道沟及护路林,地铁地上部分及出入口等用地。 2、公路用地。指国家和地方公路(含乡镇公路),包括路堤、路堑、道沟、护路林及其他附属设施用地。 3、民用机场用地。指民用机场...


·交警队的行政不作为或渎职构成条件是什么
      交警队的行政不作为或渎职构成条件是什么1、行政不作为的主体必须是行政主体。成为行政主体必须具备四个条件:其一必须享有行政权力;其二必须能以自己的名义从事行政管理活动;其三必须能够承担由于实施行政活动而产生的责任;其四行政主体必须是组织,个人不能成为行政主体。2、行政主体具有作为的...


·发生车祸家属有误工费吗?
      发生车祸家属有误工费吗? 一、发生车祸家属有误工费吗? 1、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交通事故家庭陪护一般是没有误工费的,误工费只对受害人进行赔偿,但受害人可以要求赔偿护理费。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


·醉酒后驾车的处罚标准是什么?
      醉酒后驾车的处罚标准是什么 醉酒后驾车的属于严重的交通违章行为,同时这也构成了刑事犯罪,也就是《刑法》中规定的危险驾驶罪。那么这个时候驾驶人员就要受到双重的处罚,那其中醉酒后驾车的处罚标准是什么?本站我们整理了相关资料,马上在下文中为你做详细解答。 一、醉驾要判刑吗? 《刑...


·在交通事故发生后,责任方往往需要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在我国,
      在交通事故发生后,责任方往往需要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在我国,根据过错责任的大小不同,所要承担的责任大小也是不同的。那么,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的承担怎么看呢?为了解决您的问题,我们特意搜集了如下资料,希望对您有帮助。 一、机动车交通事故的归责原则 我国《侵权责任法》规定了三种归责...


·劳动经济补偿金要交个税吗?
      劳动经济补偿金要交个税吗(一)个人因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包括用人单位发放的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和其他补助费用),其收入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的部分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经济补偿金征收个人所得...


·一、挪车型醉驾属不属于犯罪?
      一、挪车型醉驾属不属于犯罪?根据《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四)违反危险化...


·一、交通事故小孩骨折赔偿多少钱?
      一、交通事故小孩骨折赔偿多少钱?按照造成的实际损失赔付,计算依据是:1、医疗费: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康复费、整容费、后续治疗费: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


·员工骑车逆行算不算工伤?
      员工骑车逆行算不算工伤? 一、员工骑车逆行算不算工伤? 不算,根据现时工伤保险规定,工人在上下班途中发生意外伤害都属于工伤范围内的,但因为个人违章而造成的伤害,保险公司是有权拒绝赔偿的。我国原劳动部1996年发布的《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对工伤的范围作了明确规定。职工由于...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珠三角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3147094815 18620487148
18620487148
点击这里给珠三角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