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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认定闲置土地 对土地闲置应当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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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国属于人口大国,虽然国土面积也比较大,但实际可供我们利用的土地面积也是很有限的,为了不让土地被浪费,因此就不允许有被闲置的土地,争取让每一块土地都能够发挥自己的作用。但有些时候,可能对闲置土地的认定并不是那么清楚,那究竟该如何进行认定才好?请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吧。
  一、如何认定闲置土地?
  闲置土地是指土地使用者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后,未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同意,超过规定的期限未动工开发建设的建设用地。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也可以认定为闲置土地:(1)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合同或者建设用地批准书未规定动工开发建设日期,自国有土 地有偿使用合同生效或者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建设用地批准书颁发之日起满1年未动工开发建 设的;(2)已动工开发建设但开发建设的面积占应动工开发建设总面积不足1/3或者已投资额 不足25%且未经批准中止开发建设连续满1年的;(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对土地闲置应当如何处理?
  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其认定的闲置土地,应当通知土地使用者,拟订该宗闲置土地处置方案。处置方案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 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处置方案可以选择下列方式:(1)延长开发建设时间,但最长不得超过1年;(2)改 变土地用途,办理有关手续后继续开发建设;(3)安排临时使用,待原项目开发建设条件 具备后,重新批准开发,土地增值的,由政府收取增值地价;(4)政府为土地使用者置换 其他等价闲置土地或者现有建设用地进行开发建设;(5)政府采取招标、拍卖等方式确定 新的土地使用者,对原建设项目继续开发建设,并对原土地使用者给予补偿;(6)土地使 用者与政府签订土地使用权交还协议等文书,将土地使用权交还政府。原土地使用者需要使 用土地时,政府应当依照土地使用权交还协议等文书的约定供应与其交还土地等价的 土地。对因政府、政府有关部门行为造成的闲置土地,土地使用者支付部分土地有偿使用费或 者征地费的,除选择以上规定的方式以外,可以按照实际交款额占应交款额的比例折算,确 定相应土地给原土地使用者使用,其余部分由政府收回。已经办理审批手续的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1年内不用而又可以耕种并收获的,可以由 原耕种该幅耕地的集体或者个人恢复耕种,也可以由用地单位组织耕种;1年以上未动工建 设的,应当按照规定缴纳土地闲置费;连续2年未使用的,经原批准机关批准,由县级以上 人民政府无偿收回土地使用者的土地使用权;该幅土地原为农民集体所有的,应当交由原农 村集体经济组织恢复耕种。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以出让等有偿使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进行房地产开发的闲置土地, 超出出让合同约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1年未动工开发的,可以征收相当于土地使用权出让金2 0%以下的土地闲置费;满2年未动工开发时,可以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但是,因不可抗力 或者政府、政府有关部门的行为或者动工开发必需的前期工作造成动工开发延迟的除外。则此时就会根据实际的情况作出相应的处理,其中就包括了进行回收等等,因而在拍卖获得了土地使用权之后,一定要尽快的对土地进行开发利用,不能造成土地的浪费。而要是你在这方面还有不清楚的地方,建议直接来电咨询我们的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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