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147094815 18620487148
律师团队
>>
  • 珠三角律师珠三角律师
  • 珠三角律师珠三角律师
  • 珠三角律师珠三角律师
  • 珠三角律师章律师
业务范围
>> 
提供珠三角地区各市县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怎样来承担逾期交房责任


珠三角律师网 www.zsj64.com


  怎样来承担逾期交房责任
  
  (一)违约责任承担方式
  
  《合同法》等法律规定合同当事人一方违约,另一方可以请求违约方继续履行、停止违约行为、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执行定金罚则及其他补救措施。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第九条对出卖人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按逾期时间分两种情况处理:第一,逾期不超过一定期限(如60日或90日等),自合同规定的交付期限的第二天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出卖人按日向买受人支付已付房款的万分之 (一般约定万分之二或三)的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第二,逾期超过上述期限,买受人有权选择解除合同或继续履行合同,并可要求出卖人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比率不小于第一种情况)。实践中,买受人要求出卖人继续履行并支付逾期违约金的较多。
  
  (二)逾期违约金的确定。
  
  依照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第九条约定的违约金数额或者违约金数额计算方法予以确定,如果没有约定,则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称《解释》)第十七条第二款“违约金数额或者损失赔偿额可以参照以下标准确定:逾期交付使用房屋的,按照逾期交付使用房屋期间有关主管部门公布或者有资格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定的同地段同类房屋租金标准确定。”
  
  (三)开发商辩称违约金过高请求减少的法律适用
  
  开发商经常辩称逾期交房违约金过高而请求减少,其依据《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和《解释》第十六条规定“当事人以约定的违约金过高为由请求减少的,应当以违约金超过造成的损失30%为标准适当减少”;而买受人坚持认为根据合同法关于意思自治原则,既然明确约定了违约的责任承担方式,那么任何一方违约,直接按照合同的约定执行即可,如果将违约金数额减少,则双方当事人对违约金的约定便没有任何意义。《合同法解释二》第二十九条“当事人主张约定的违约金过高请求予以适当减少的,人民法院应当以实际损失为基础,兼顾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以及预期利益等综合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予以衡量,并作出裁决。”然而此规则不是十分明确,实践中,有多种不同的理解。我们认为,从“契约自由”原则与尊重当事人意愿出发,即应按合同约定来处理。又结合违反合同的民事责任原则主要是补偿性角度分析,合同法上的违约赔偿金是以填补受害人损失的功能为主,以惩罚为辅,如出卖人能举证证明其违约行为给买受人造成损失的具体数额(此时认定违约造成的损失,既包括违约造成的损失,还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时,如约定的违约金超过损失数额的百分之三十的,则可以认定 “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则违约金按是否超过损失30%为限来进行适当调整(应当在违约金超出实际损失额的30%范围内加实际损失额予以认定)。同时,从公平角度而言,买受人可以因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为由请求增加,那么对等的出卖人可以因约定的违约金过高而请求减少。
  
  另外,合同法的立法本意无疑是鼓励诚实守信、制裁违约行为,对于恶意违约行为,当然不能减轻责任。
  
  注意:对违约金过高减少的处理,不包括《解释》中规定的“没有或系假预售许可证、合同订立前或后重复抵押、合同订立前或后一房二卖、隐瞒系拆迁安置房、面积缩水或增加3%以上”等五种情形时惩罚性赔偿。
  
  二、何时可以要求退还房款
  
  商品房买卖合同,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以下统称为出卖人)将尚未建成或者已竣工的房屋向社会销售并转移房屋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为正确、及时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保障房屋买受人的合法权益提供法律依据。
  
  其中,该解释第8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无法取得房屋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一)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未告知买受人又将该房屋抵押给第三人;
  
  (二)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又将该房屋出卖给第三人。
  
  出卖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一)故意隐瞒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事实或者提供虚假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
  
  (二)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抵押的事实;
  
  (三)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出卖给第三人或者为拆迁补偿安置房屋的事实。
  
  关于房屋买卖纠纷维权,消费者如果遇到问题可以寻求专业房产纠纷律师的协助,这样才能更好地划分责任,避免不必要的损失,及时维护自身的权益。
  
  其实很容易就产生纠纷,然而此时对纠纷的解决就与当事人利益密切相关了。处理这类纠纷的时候,可能普通人并不拿手,这就有可能给自身造成损害。因此,我们建议最好可以委托专业的房产律师来提供法律帮助。
  
  


·交强险只垫付不赔偿的情形有哪些?
      您都知道交强险会对我们造成对第三方的伤害时进行赔偿,但是还存在一些情况下,交强险是只负责颠覆不符的赔偿的,就像酒后驾驶的情况下,醉驾肇事的,交强险会垫付第三方的抢救费用,但是不会对造成第三方的伤害进行经济上的赔偿。 一、交强险的垫付 交强险的垫付责任制度主要分为两个部分,分别是保...


·租车协议有什么注意事项
      租车前要审查汽车租赁公司的资质情况。汽车租赁公司必须有法人营业执照和道路运输许可证,很多汽车租赁公司没有这两个证书,租车人在租车前首先要检查汽车租赁公司的资质情况,否则常常会出现汽车租赁公司欺诈消费者的情况。二、了解车的日限公里数和超出限数后的计费标准。当然也有很多的汽车租赁公司...


·一、给女方彩礼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吗?
      一、给女方彩礼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吗? 1、彩礼由一方个人接收或购置结婚物品的,应根据我国《婚姻法》规定,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受赠的财物无特殊约定,应为夫妻共同财产。 2、彩礼由一方家庭占有的。由于彩礼未转入男女双方的财产共同体,只是由一方家庭占有,则并不是夫妻共同财产。 根...


·幼儿园校车超载处罚的相关规定是什么?
      幼儿园校车超载处罚的相关规定是什么对于刚刚上幼儿园的小朋友来说,这些小朋友都是祖国的未来,家长将孩子们送入幼儿园,充满着激动的心情。所以校车在接送孩子的时候一定要格外的小心,但是近年来在幼儿园的校车超载问题上,为广大市民带来了不小的担忧。那么幼儿园校园超载处罚的相关规定是什么呢?...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经过勘验、检查现场的交通事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经过勘验、检查现场的交通事故应当在勘查现场之日起10日内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对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应当在检验、鉴定结果确定之日起5日内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十二条,当事人未在道路交通事故现场报警,事后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


·一、交通事故9级伤残能办几级残疾证?
      一、交通事故9级伤残能办几级残疾证? 交通事故9级伤残能办理九级残疾证。九级伤残是指经过鉴定机构认定的伤残的程度。九级伤残鉴定标准又称之为工伤九级劳动能力鉴定标准,也就是指凡是伤残认定为九级伤残,可享受九级伤残赔偿标准。 九级伤残具体的赔偿为按照当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


·法律规定车辆行驶证是什么
      车辆行驶证是什么车辆行驶证也就是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行驶证是准予机动车在我国境内道路上行驶的法定证件,《机动车行驶证》是我国法律、法规认可的重要证件,具有非同小可的作用。机动车驾驶员务必高度重视它,以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驾驶员手中的《机动车行驶证》上详细记载了许多重要的信...


·一般进出口货物报关流程时需要提交哪些单据?
      一般进出口货物报关流程时需要提交哪些单据? 一、一般进出口货物报关流程时需要提交哪些单据? 进出口商向海关报关时,需提交以下单证: 1、进出口货物报关单。一般进口货物应填写一式二份;需要由海关核销的货物,如加工贸易货物和保税货物等,应填写专用报关单一式三份;货物出口后需国...


·交通案件精神损失费误工费营养费等怎样赔偿的全部都包括
      交通案件精神损失费误工费营养费等怎样赔偿的全部都包括。医疗费用赔偿限额:是指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保险人对每次保险事故所有受害人的医疗费用所承担的最高赔偿金额。医疗费用包括医药费、诊疗费、住院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合理的后续治疗费、整容费、营养费。财产损失赔偿限额:是指...


·公交车司机开车玩手机怎么处罚?
      公交车司机开车玩手机怎么处罚?1,目前相关法律对驾驶人开车时拨打、接听手持电话的交通违法行为,明确规定可对驾驶员处以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可处以200元以下罚款、记2分。2,但对刷微博、玩微信、发短信等玩手机的行为,因法律没有明文规定,还不好定性,目前也极少有此类处罚的案例。“但...


·单位职工的过节费要交个税吗?
      单位职工的过节费要交个税吗?单位发了过节费是需要将其算入工资薪资所得来计算个人所得税的,月总收入是按综合收入算的,无论什么时候发,只要是当月的,都要计入当月收入所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条 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各项个人所得的范围:(一)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珠三角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3147094815 18620487148
18620487148
点击这里给珠三角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