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147094815 18620487148
律师团队
>>
  • 珠三角律师珠三角律师
  • 珠三角律师珠三角律师
  • 珠三角律师珠三角律师
  • 珠三角律师章律师
业务范围
>> 
提供珠三角地区各市县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工商行政处罚记录的相关规定是什么?


珠三角律师网 www.zsj64.com


  工商行政处罚记录的相关规定是什么
  
  工商是我们国家经济建设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一般有关于工商的问题都交由工商管理局来处理。近年来,经营个体店已经成了大众比较普遍的选择。不管是个体店还是什么都要由工商管理局审批,然后下发经营许可证后才能开始经营。不管是什么行业只要有法律规定就一定会有相应的处罚,工商也不例外,并且还会有工商行政处罚记录。跟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一、工商行政处罚记录的相关规定是什么?
  
  1、超过指定缴款期限后每日按照罚款额的3%加处罚款,不重复计算。2、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可以直接划拨你公司银行存款或封存物品进行拍卖。可以借鉴一下《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1987年8月5日国发(1987)7号发布)第二十二条:个体工商户违反本条例第七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第十九条的规定,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根据不同情况分别给予下列处罚:(一)警告;(二)罚款;(三)没收非法所得;(四)责令停止营业;(五)扣缴或者吊销营业执照;以上处罚,可以并处。违反治安管理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有关规定处罚;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工商行政处罚的执行有什么规定?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于2007年9月4日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28号公布,根据2011年12月1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58号公布的《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修改有关规章的决定》修改。其中,对工商行政处罚的执行作出以下的规定:
  
  第六十八条 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
  
  第六十九条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当事人作出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处罚的,应当由当事人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没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由办案人员当场收缴罚款:
  
  (一)当场处以二十元以下罚款的;
  
  (二)对公民处以二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
  
  (三)在边远、水上、交通不便地区以及其他原因,当事人向指定银行缴纳罚款确有困难,经当事人提出的。
  
  办案人员当场收缴罚款的,应当出具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
  
  第七十条 办案人员当场收缴的罚款,应当自收缴罚款之日起二日内,交至其所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在二日内将罚款缴付指定银行。
  
  第七十一条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
  
  (三)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七十二条 当事人确有经济困难,需要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的,应当提出书面申请。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人批准后,由办案机构以办案机关的名义,书面告知当事人延期或者分期的期限。
  
  第七十三条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建立健全罚没物资的管理、处理制度。具体办法由省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
  
  第七十四条 除依法应当予以销毁的物品外,依法没收的非法财物,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委托具有合法资格的拍卖机构公开拍卖或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没收的票据交有关部门统一处理。
  
  销毁物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没有规定的,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人批准,由两名以上工商行政管理人员监督销毁,并制作销毁记录。
  
  物品处理,应当制作清单。
  
  第七十五条 罚没款及没收物品的变价款,必须全部上缴财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
  
  第七十六条 对依法解除强制措施,需退还当事人财物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通知当事人在三个月内领取;当事人不明确的,应当采取公告方式通知当事人在六个月内认领财物。通知或者公告的认领期限届满后,无人认领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按照有关规定采取拍卖或者变卖等方式处理物品,变价款保存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专门帐户上。自处理物品之日起一年内仍无人认领的,变价款扣除为保管、处理物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后上缴财政。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工商行政处罚记录的相关规定就讲解到这里。对于工商个体户来说,行政处罚记录的影响比较大,主要是经营等方面的问题,而且行政处罚的记录是长期存在的,不会轻易去掉。工商行政处罚的方式主要包括停业检查、罚款、警告,收回许可证等。
  
  


·工伤职工旧伤复发怎么确认?
      工伤职工旧伤复发怎么确认?对于工伤职工旧伤复发有争议的,由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工伤职工因旧伤复发需要治疗的,由就诊的协议医疗机构提出诊断意见,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准后到协议医疗机构就医。旧伤复发需要治疗,经治疗工伤协议医疗机构填写《工伤职工旧伤复发治疗申请表》,社会保险经办机...


·劳动仲裁可以提反诉吗?
      劳动仲裁可以提反诉吗?劳动仲裁满足以下条件之后可以提反诉:(1)、必须是由仲裁本诉的被诉人或诉讼本诉的被告分别向仲裁本诉的申诉人或诉讼本诉的原告提起,主体要合格、准确。(2)、必须是在案件受理后,庭审辩论结束前提起,庭审辩论结束后提起的,仲裁庭或法庭应告知提起人另案起诉。(3)、...


·单位与劳动者约定好的工资可以改吗
      单位与劳动者约定好的工资可以改吗劳动合同一旦签订不允许随意更改,而工资属于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自然不能随意更改。随意更改属于违法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的行为。二、哪些情形可以变更劳动合同当劳动合同出现履行障碍时,法律允许双方当事人在劳动合同的有效期内,对原劳动合同的相关内容进行调整和...


·女工怀孕期间的工资怎么发?
      女工怀孕期间的工资怎么发?女工怀孕期间的工资按照工作年限来进行具体的工资待遇的发放,这是我们国家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当中明文规定的具体的标准,比如说女性员工已经工作满两年,不满4年的话按70%比例发放。病假工资规定,按劳动部《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病假应该给工资的病假工资支付标...


·一、就业协议与劳动合同法律地位有什么区别?
      一、就业协议与劳动合同法律地位有什么区别? 1、主体不同。就业协议的主体是毕业生、用人单位和学校,其中毕业生与用人单位的主体作用不言而喻,学校作为一个主体,其作用是维护毕业生就业工作的良好秩序,保障毕业生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并兼有证明学生毕业信息的真实性。而劳动合同是劳动者...


·工程质保金税法规定的会计处理是怎样的
      工程质保金税法规定的会计处理是怎样的您都知道,建筑不是一项可以儿戏,可以随随便便完成的事情。我国对于建筑建筑物包括商业住房、桥梁还有一些大型的公共设施的要求都是非常严格的,这涉及到人们的生命安全,不得不加以重视。其中,有一个法律词汇叫做工程质量保证金。工程质保金税法规定的主要内容...


·对于公司扣我工资怎么弄?
      对于公司扣我工资怎么弄?劳动者如果被用人单位无故克扣工资后,可以向劳动监察部门举报投诉,也可以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如以用人单位克扣工资为由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还需向劳动者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标准为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


·最新工业产品购销合同范本
      最新工业产品购销合同范本 找专长律师:公司经营律师 损害赔偿律师 婚姻家庭律师 合同事务律师 债权债务律师 在这个社会上,随着城市的不段进步,越来越多的城市以工业化居多,但是为了规范工业化厂家的正常轨道以及正常发展,当时我们在需要购买或者销售工业产品的时候,都需要签订工业产...


·公路工程质量评定标准是?
      公路工程质量评定标准是? 公路属于消耗类东西,时间越长,公路的合格率越低,为了保证这种费时费力费钱的工程可以有较高的使用率,就更要加倍仔细,虽然公路的质量好坏需要用时间来进行判别,但是在公路建造开始之初便需要有一个标准, 关于公路工程质量评定的标准是什么呢?我们在下文为您解答,...


·分项工程质量验收合格的条件是什么?
      分项工程质量验收合格的条件是什么? 建筑工程质量验收合格标准必须严格按照规定执行。分项工程的验收的组成是各个检验批次。验收工作需要建设单位对分项、单位工程等质量进行检验。和日常使用安全相关的材料、结构需要进行取样检测。一般达到百分之80到90可判定为合格,部分项目可以有不超出规...


·工程质量检测鉴定内容有哪些?
      工程质量问题是一个工程是否合格的重要问题之一,要看一个工程质量是否符合相关要求就必须要进行相关的检测,关于检测的内容在相关的法律规定当中也是有明确规定的,那么工程质量检测鉴定内容有哪些呢,下面就跟我们一起来看看吧。工程质量检测鉴定内容有哪些: 一、建设工程质量检测鉴定  1、建筑...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珠三角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3147094815 18620487148
18620487148
点击这里给珠三角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